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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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法规名称】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9-01-2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第 1 条为提供国内外大众传播媒体新闻服务,扩大国际新闻报导,促进国际新闻交流,办理国家新闻通讯业务,特设中央通讯社 (以下简称本社) ,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本社为财团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千万元为创立基金,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本社之任务如左:一办理国内外新闻报导业务,服务大众传播媒体。

二办理国家对外新闻通讯业务,促进国际对我国之了解。

三加强与国际新闻通讯社合作,增进国际新闻交流。

第 4 条本社之经费来源如左:一中央政府编列预算补助。

二国内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条本社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董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董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 6 条本社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监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监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 7 条董事、监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业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行政院院长依前两条规定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 8 条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 9 条本社置社长一人,由董事会遴聘,综理社务;置副社长一人至二人,承社长之命,襄助社务;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10 条本社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1 条本社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

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

【法规名称】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6-03-08【正文】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第 1 条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会议规则,依铨叙部处务规程第十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之。

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 条本会议应有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议案之表决,得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员如对决议仍持不同意见时,得以书面理由送请主席列入纪录备查。

第 4 条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非经主席许可,不得退席。

第 5 条本会审查案件,分为分组审查案件与提案讨论案件两种,分别处理之。

案件内容涉及认事用法之疑义者,主管司应以提案讨论案件提本会会议讨论。

提案表式如附表。

第 6 条分组审查案件,应由该分组审查委员共负复核全责,遇有疑问,须与主管司协商处理或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

前项分组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订并指定令组委员。

分组审查案件经分组审查委员复核后,由本会定期统计,于会议时报告。

第 7 条提案讨论案件之性质繁复须慎重研究者,主席得于该案件提出本会会议后指定委员若干专案审查,制具审查报告,送本会会议讨论,专案审查委员,除于专案审查时声明保留发言权者外,在本会会议应避免提出反对原审查结果之意见。

前项专案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定并指定召集人。

第 8 条本会委员在会议发言之内容不得逾越案件范围,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经主席许可后得延长之。

主席得视议程进行情形宣布停止讨论。

前项发言时间,由主席指定专人计时。

第 9 条提案讨论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泄漏,其经本会会议决议须签报部长核示者,主管司应就事实及引用法规详加分析,尽速处理,并将结果提出本会会议报告。

第 10 条本会委员与审查案件当事人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关系者,于分组审查及提案讨论审议时均应回避。

第 11 条本会审查案件经复核决议后,加盖本会会章,依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五院制

五院制
《训政纲领》全文共六条。开头申明:依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的思想而制定。《训政纲领》附会了孙中山将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即权、能分开的思想,把《建国大纲》中规定属于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交给了国民党。《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条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人民应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明确表明由国民党中央主宰中国的一切内政外交,而人民只能俯首听命。
考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行使考选权和铨叙权。由正副院长,秘书、参事二处以及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考试院可依法在各省组织典试委员会。
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由正副院长和若干监察委员组成监察院会议。主要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下设审计部。
国民政府五院制,从形式上看,它渊源于孙中山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的学说,它是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中国古代社会的科举制和御史监察制而形成的。这一制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基本制度而伴随始终。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分别执行“治权”。任命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戴传贤、蔡元培分任行政、法、司法、考试、监察院院长。
○10月10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委员在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宣誓就职,五院制国民政府宣告正式成立。
孙中山曾在1914年将革命与建设的秩序规划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
就政治制度来考察,孙中山在晚年尤其在国共合作以后,逐渐认识到建国三程序的划分不甚妥适,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理论修改为军政、宪政两阶段论,略去了训政阶段。在北上宣言中,更完全不提三个阶段或两阶段,实际上已放弃了这一说法,而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决定国是,国民会议即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这一主张显然已打破了军政、训政、宪政的刻板划分,由党治向民治前进。

论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央政制.doc

论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央政制.doc

论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央政制引言: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作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25 年7 月至1928 年10 月,这是广州革命政府与北伐战争时期;第二阶段自1928 年10 月至1949 年9 月,这是中国国民党内以蒋介石为首的统治集团在全国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

中国国民党反动势力统治中国的时期,是中国政治舞台上,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蒋介石口头上标榜自己是孙中山的忠实信徒,但实际上,他在国民党右翼势力的支持与怂恿下,对孙中山所主张的三民主义采取阳奉阴违、南辕北辙的办法,而经营起一个在帝国主义与封建、买办势力支持下的蒋家王朝未。

他所建立起来的封建买办法西斯专制的政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的沉重打击下,在国民党统治区广大人民群众反独裁、反内战、反饥饿的一片浪涛声中,最终结束了在全国的统治.关键字:国民党、中央、政治制度一:中国国民党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与作用(1)中国国民党的组织状况,按中国国民党总章规定,党部分为中央、省、县、区及区分部五级。

它的最高组织是中央党部。

中央党部的权力机关,按规定是全国代表大会。

它的职权有四:1.接纳并采行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各部之报告,2.修改党的政纲及章程;3.决定对于时事问题应取之政策及政略,4.选举中央执行委员、后补中央执行委员,以及中央监察委员、后补中央监察委员。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2)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平行的,还有一个中央监察委员会。

它与各省、县、区的监察委员会自成一个系统。

它的职权是:1.依据党的纪律,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之处分;2.稽核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之出入;3.审查党务之进行情形,训令下级党部审核财政与党务;4.稽核中央政府之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国民党政纲及政策。

从规定来看,监察委员会职权是不小的,但在事实上,除了例行的维持党纪之外,委员们对于其他方面的职权是难以履行的。

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

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

海峡两岸与区域人才合作发展论坛暨2010年科研年会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福建省公务员局于仲佳12009年11月,福建省人才交流协会组团赴台考察公务人员工资制度。

笔者参与了本次活动,并重点了解了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台湾当局的组织机构为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有两种位级,一是直辖市,如台北市、高雄市等五个大城市(议会已通过,有的还在组建中);二是其他县,如宜兰县、桃园县、屏东县等。

在每个县市,其议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

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为“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选部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宣,下设: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

此外,还有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

铨叙部(铨,意为选拔;叙,意为评议等级:铨叙,即审查官员资历、确定级别职位。

该部相当于大陆的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即对各机关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等。

此外,还有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各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上述皆为职务)参加。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两会”在古代中国是指政治协商和决策的机构,又称为“参议政府”或“议政机构”。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曾设立了“两会”,以便统筹国家大政,探讨国家政策,监督政府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这些“两会”包括如何组织,如何运作,如何制定议事规则等等。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第一、组织结构古代中国的“两会”通常由皇帝或国君任命,辅以重臣或官员担任主要职务。

在“两会”中,通常会设立议事机构、行政机构、监察机构等不同的机构,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议事机构负责制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定议程和安排议事时间,主持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和结果,并领导协商、决策和讨论工作。

行政机构负责执行议事结果和决策,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向“两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两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规范政府职能和权责,加强政府和官员的监察和约束,确保政府和官员的廉洁和奋发向上。

第二、议事程序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制定一套约定俗成的议事程序,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有序进行。

议事程序通常包括议事规则、议程安排、议事时间、议事地点、会议分工等内容。

议事规则通常规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高效决策。

议程安排通常确定会议议程和安排会议时间,以确保会议的内容充实和深入。

议事时间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确保会议的效率和结果。

议事地点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地点和场所,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安全。

会议分工通常确定会议参与者的职责和责任,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和高效决策。

第三、议事内容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讨论和决定国家政策、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

议事内容通常包括国家政策、社会事务、经济发展、文化事务、外交事务、国防事务、治国安邦等内容。

国家政策通常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财政经济、民生保障等内容。

社会事务通常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妇女儿童、残疾人口等内容。

浅析民国时期的公务员铨叙制度

浅析民国时期的公务员铨叙制度

浅析民国时期的公务员铨叙制度作者:潘薇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9期潘薇(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摘要:铨叙制度自古有之,民国时期的公务员铨叙制度为国民政府选拔了大量的人才,对国民政府的政治统治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近代人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民国;公务员;铨叙制度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1)18-0235-02一、民国铨叙部成立的渊源铨铨叙制度古已有之,西汉成帝时,置常侍、两千石、三公、民、客五曹。

常侍曹职掌公卿事,两千石职掌郡国守牧,这是吏部的最初雏形。

铨叙制度早在古代中国形成一整套的完整体系,它的内容包括官吏的考绩、奖惩、致仕(退休)和抚恤。

至近代民国政府成立之后,受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的倡导和影响,认为:“用人为百政之本,非有严密完善之制度,官方何由而来?吏治何由而来?” ,充分意识到铨叙制度对选官的重要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国政府时期的铨叙制度与古代是一脉相承的。

国民政府于1930年1月5日成立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除此之外,国民政府还先后颁布了《考试院组织法》、《考选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院铨叙部组织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铨叙部掌握全国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与考取人员之铨叙事项。

”铨叙部设部长一人,综理部务及监督所属职员;设副部长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设秘书长一人,秘书6人,司长3人,科长科员若干人。

铨叙部下设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和铨叙审查委员会,分管铨叙部各职能,并随时局的变化作出一些相应的调整。

二、民国公务员铨叙制度的内容铨叙是指“公务员的任用、考绩、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之总成。

”国民政府建立的铨叙制度大体内容可分为公务员甄别登记、任用分发、俸给审查、考绩奖惩、退休抚恤等。

* 甄别登记、审查官吏甄特别是对现任公务员进行审查、考核。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一.中央政制部分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在名义上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及“五权宪法”等思想为理论基础。

根据孙中山的设计,建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军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孙中山所说的“军政时期”的政府,是指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党所建立的中央政府,即初期的国民政府。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7月1日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是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其要点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行使全国政权。

二是国务采用委员合议制。

三是中央政府采用二级制。

初期的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形式。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

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除了1927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主席外,其他时期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推选国民政府委员时,指定1人为主席。

从规定来看,主席也没有什么高出其他委员之权,只是负责召集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至于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是由主席与主管部长或常委署名,以国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在不设主席时,签署文件须有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先后成立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等。

至于行政各部,设有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内政、工商、农矿等部,以及教育行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等等。

初期的国民政府,并未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所制定。

1927年中央特别委员会时代,政治会议一度取消,立法权即由国民政府行使。

直至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程序法,立法权才有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初期,虽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但设有专门管理法律起草与审议的机关。

铨叙部组织法

铨叙部组织法

【法规名称】?铨叙部组织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1-3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铨叙部组织法第 1 条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 2 条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一法规司。

二铨审司。

三特审司。

四退抚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

七总务司。

八秘书室。

第 3 条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六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八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 4 条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及叙俸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褒奖、激励有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5 条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6 条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7 条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4-12-21【正文】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 1 条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依诉愿法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设诉愿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处理诉愿事件。

第 2 条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十人至十四人,执行秘书一人、秘书或干事一八。

第 3 条主任委员由部长指派次长一人兼任;委员由部长指派本部高级职员兼任;执行秘书、秘书或干事由部长指派本部职员中熟谙法令者兼任。

第 4 条主任委员综理诉愿事件之分配及审议事项。

第 5 条委员负责诉愿事件之审查及审议事项。

第 6 条执行秘书承主任委员之命,掌理左列事项:一本部司、室、移送诉愿事件之登记、程序审查及签拟。

二会议议事及纪录事项。

三诉愿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临时交办事项。

秘书或干事协助执行秘书办理前项业务。

第 7 条本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另订之。

第 8 条本规程自发布的施行。

台北农业委员会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农业合作备忘录(中译本)1一为促进台湾与加拿大间农产贸易、农业投资及技术合作,台北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以下简称加拿大办事处) 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本工作小组) 双方并体认农业合作在经济发展上之重要性,拟在本备忘录规定之架构下推动各项相关计划。

(一) 本工作小组由双方相关代表组成,加拿大办事处主任为首席代表,农委会亦须指派一高级官员任首席代表。

双方亦可自各该政府部会、相关团位及公、民营企业中选派其他代表参与;如有需要,方可请专业顾问或专家提供协助。

(二) 本工作小组每年轮流在加拿大及台湾至少各开会一次,临时小组会议可视需要并经对方同意后随时召开(三) 会议议程须依照双方之建议排定,因此双方须在会议前一个月提出有关建议,且各召集人亦须事先告知对方与会成员及人数。

(四) 本工作小组会议主办国召集人应负责有关会议筹办事宜,惟双方须自行负担与会期间各项费用。

参议院议案审核制度范本

参议院议案审核制度范本

参议院议案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参议院议案审核工作,保障议案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议院议案审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参议院议案审核工作,由参议院议案审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议案提交第四条议案提交者应当为参议院议员或 Senator。

第五条议案应当一事一议,明确议题、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六条议案提交前,提交者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案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三、议案审核第七条参议院议案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议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九条审核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形,对议案进行处理:(一)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退回提交者并说明理由;(三)议题重复或者不属于参议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四)存在严重缺陷、不足或者法律风险的,建议提交者修改完善。

第十条审核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可以采取听证、论证、调研等方式。

第十一条审核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利益相关方等参加审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议案表决第十二条参议院对审核通过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表决采用秘密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议案获得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

五、议案实施第十五条议案通过后,由总统或者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以书面向参议院报告,参议院可以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参议院。

第十九条参议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设计需结合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四、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
1984年11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开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法》,1985年1月提出了该法的草案。 1986年10月
在经过中共中央的进一步修改意见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法》草案被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 1986年底 中共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有“干部人 事制度改革专题组”,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 继续进行修改,并将其名称修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三、公务员法颁布以前的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二)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其次,“国家干部”的范围过于笼统,队伍 庞大,缺乏科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群众团体、企事业单 位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各类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都被统称为“国家干部”,没有实行分类管理, 使得干部队伍不断膨胀。到1997年,仅国家机关、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就达到1080万人, 是1978年的2。5倍。
二、中共党管干部原则的确立
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
(二)实行干部在中央统一制度下的各级党委分级管 理的原则。党委直接管理政府的负责干部,中央政府 重要行政职务的人选由党中央推荐;地方各级政府的 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党委会负责推荐。由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 应根据党委建议名单,由政府讨论通过后,以省、市、 县长的名义提出任免,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 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职务,应根据党委的提名, 由人民政府讨论后决定。
一、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
(二) 公务员的任用
高等考试是选拔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荐任职考试,1931年举 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考试,由于考生普遍存在现代知识功底不深, 全国仅录取101人,在应考的2177人中及格人数仅占4.64%。到 1944年初,高等考试共录取1454人。高等考试及格以荐任职任用。 普通考试选拔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以委任职任用的公务员, 1934年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普通考试,在1937年抗日战争以前, 由中央政府举行了三次考试,录取392人。各省也举行了考试,抗 战前及格817人,抗战爆发以后到1949年普通考试共举行17次,及 格录取4267人。 特种考试为特种技术考试,主要是教育、会计、财务、海关、 监务、邮电等业务技术人员的考试。特种考试,多由各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请准举办,如交通部对邮电人员的考试,省政府举办的 县长考试等。1944年统计,自考试院成立到1944年特种考试共录 取11192人。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任用实行候补制度。考试及格只是一 种任用资格,以后何时需要,何时就任。而且考试及格者相对集 中在江浙地区,每次总占三分之一强。

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法规名称】公务人员登记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8-10-01【正文】公务人员登记规则第 1 条公务人员之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 2 条公务人员之登记由铨叙部办理。

但各省委任或相当委任人员,得送各省考铨处或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考铨处或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之登记业务,由铨叙部监督之。

第 3 条公务人员之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及异动登记,作为办理任免、铨叙、退抚等案之依据。

第 4 条初次登记,系初任公务人员初次送请铨叙时,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项个人基本资料及采认之考试、学历、经历等项及审查结果,分别登记之。

第 5 条异动登记,系公务人员经初次登记后,就其发生之异动事项,分别登记之。

第 6 条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核定后登记之:一任用审查案。

二试用、试署期满改为实授成绩审查案。

三考绩、考成审查案。

四调职动态案。

五级俸变更案。

六停职、复职及卸职案。

七简任存记案。

退休或死亡登记,于铨叙部核定退休案或抚恤案时办理之;其另有规定者,于服务机关报送动态案时办理之。

第 7 条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查核登记之:一勋章、奖章、模范公务人员。

二记大功、记大过。

三惩戒处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销冠姓。

六更正身分证统一编号。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职停薪、复职复薪、资遣。

九其他异动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应先依各该其他法令办理确定后,再送请登记。

办理第一项第五、六、七款时,应检附经户政机关更正后之户籍誊本正本一份。

第 8 条依本规则应登记而不办理登记者,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处理。

经登记之资料,如发现或经人告发有假冒或伪造、变造,经查明属实者,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9 条本规则之登记作业得以电子处理,并得另订有关管理规定。

文官考试制度简介(一)

文官考试制度简介(一)

文官考试制度简介(一)国民政府的统治机构,总的说来是贪污、腐化、无能,但是它的文官考试制度,弊端较少,对于选贤任能,整顿吏治,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笔者曾在国民政府考试院工作过一段时间,又是高等文官考试及格人员,对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略有所知。

特就记忆所及,作一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由于手头并无档案资料,仅凭个人记忆,管窥蠡测,自难臻于完备。

但多系亲身经历,所言足可信实,或者不无参考价值。

现就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考试机构、考试种类、考试及格人员的分配任用与工作情况分别记叙如下。

一、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成功后,提出了《建国大纲》和《建国方略》等伟大纲领。

在《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他的五权分立学说,规定国民政府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即通常所称"五权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根据《建国大纲》所规定的精神,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分掌五权。

考试院就是分管全国文官的考选、任用、升迁、锉叙权限的机关。

所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建立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

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分立的国家体制,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是一个创举。

世界各国的先例中,有实行两权分立的,有实行三权分立的,但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把考试作为分立的一个治权。

孙中山先生之所以把考试作为一个分立的治权,一方面可能受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的影响,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他认为选贤任能、健全国家的人事制度,是励精图治的关键,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措施。

这对国家体制建设,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人事任免升迁,大都依靠各种关系,如裙带关系、亲属关系、同乡同学关系、党派山头关系等等夤缘钻营,相互依附拉拢。

总的说来是用人唯亲。

这是国民政府贪污、腐化、无能的病根。

但在国民政府中,有一部分通过考试录取任用的官吏,他们大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比较精通业务。

三星会议制度

三星会议制度

三星会议制度一、凡是会议,必有准备永远不开没有准备的会议,会议最大的成本是时间成本,会议没有结果就是对公司的犯罪,没有准备的会议就等于一场集体谋杀。

所以,在三星重大的会议由事先检查制度,没有准备好的会议必须取消。

在会议前,必须把会议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看材料并做好准备,不能进了会议室才开始思考。

二、凡是会议,必有主题开会必须要有明确的会议目的,在会议准备的PPT前3页PPT,必须显示会议主题。

没有主题和流程的会议,就好比让大家来喝茶聊天,浪费大家的生命。

会议的主题,要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凡是会议,必有纪律在三星,开会设一名纪律检查官(一般由主持人担任),在会议前先宣布会议纪律,对于迟到要处罚,对于会议上不安流程进行要提醒,对于发言带情绪要提醒,对于开小会私下讨论的行为要提醒和处罚,对于在会上发恶劣脾气和攻击他人行为进行处罚。

四、凡是会议,会前必有议程:要在会议之前明确清楚的会议议程,会议运营人员并要在会前书面发给各参加会议的人员,使他们能了解会议的目的、时间、内容,使他们能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和安排好相关工作。

每一项讨论必须控制时间,不能泛泛而谈,海阔天空。

五、凡是会议,必有结果开会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会议如果没有达成结果,将是对大家时间的浪费,所以,每个人都要积极的参与到会议议程中来,会议监督官有权利打断那些偏离会议主题的冗长的发言,会议时间最好控制在1.5-2H以内,太长的时间会超过人的疲劳限度。

会议主持人要设置时间提醒,现在还有60分钟,还有30分钟,还有10分钟。

会议的决议要形成记录,并当场宣读出来确认。

没有确认的结论,可以另外再讨论,达成决议并确认的结论,马上进入执行程序。

六、凡是开会,必有训练三星把培训是看成节约时间成本的投资,让员工快速成长。

培养员工,让员工减少犯错,提示技能,本质是提高了时间价值。

三星,有专门针对如何开会的培训,对每个层级的员工都有足够的“会议训练”,而中国许多企业缺乏这样的培训:如何开会,如何主持,如何记录,如何追踪,如何对待分歧,如何会场汇报等的。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法规名称】蒙藏委员会组织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1-01-1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蒙藏委员会组织法第 1 条蒙藏委员会,依行政院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 2 条蒙藏委员会,掌理事务如左:一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

二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 3 条蒙藏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

第 4 条蒙藏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 5 条蒙藏委员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 6 条蒙藏委员会会议事项与各部、会有关系时,得通知各部、会派员列席。

第 7 条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

第 8 条蒙藏委员会置左列各处:一总务处。

二蒙事处。

三藏事处。

第 9 条总务处掌理文书及庶务事项。

第 10 条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项。

第 11 条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项。

第 12 条蒙藏委员会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本会之法案命令。

第 13 条蒙藏委员会置秘书四人至六人,分掌机要、文稿、会议纪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14 条蒙藏委员会设处长三人,分掌各处事务。

第 15 条蒙藏委员会设科长九人至十二人,科员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 16 条蒙藏委员会设调查主任一人,调查员十人至二十人,编译主任一人,编译员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调查、编译事项。

第 17 条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特任;副委员长、委员、参事、处长、秘书二人简任;其余秘书及科长、调查主任、编译主任、编译员六人、调查员四人荐任;其余编译员、调查员及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 18 条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设办事处,每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简派;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条蒙藏委员会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分置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荐任;调查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调查规则,由蒙藏委员会定之。

元朝官员的铨选制度

元朝官员的铨选制度

元朝官员的铨选制度首先,元朝的官员选拔主要通过三个步骤:推荐、考核和任用。

推荐阶段,主要是依靠地方长官或各级官员的推荐来确定候选人。

推荐只是确定候选人的初步步骤,并不能直接晋升为官。

考核阶段则是通过考试来评估候选人的学问和才能。

最后一步是任用阶段,通过正式的官员资历审查和皇帝的任命来确定官员。

其次,在推荐阶段,地方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提名合适的候选人,并向上级官员推荐。

地方官员的推荐是建立在他们长期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观察基础上的,并且需要确保被推荐的候选人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此外,地方官员还会组织考试和选拔机构,为候选人提供准备和指导。

在考核阶段,元朝采取了多种考试形式。

最重要的考试是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分为三级,分别是乡试、省试和殿试。

乡试主要是在县级进行,通过这一轮考试选拔出优秀的士子,参加省试。

省试则是在省级进行的考试,考察的内容更加广泛和深入。

最后,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主要是为了确定最终的高级官员。

除了科举制度外,元朝还设立了其他专业考试,如武舞、诗文、书画和礼乐等。

元朝的科举制度相对较为开放,不仅对蒙古人开放,也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开放。

这使得元朝的官员队伍更加多元和融合。

同时,元朝的科举考试注重实用性和应用性,考察候选人的才能和实际能力。

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士人,元朝还会特别推崇和提拔,以确保政权的稳定和官僚体系的顺畅。

最后,在任用阶段,元朝设立了专门的铨选机构。

这些机构由负责官员任免的高级官员组成,负责审查和决定候选人是否适合任职。

他们会通过查阅候选人的履历和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此外,皇帝也有权任命一些官员,这通常是在铨选机构的建议下进行的。

总的来说,元朝官员的铨选制度相对比较科学,注重选拔和提拔人才。

通过推荐、考核和任用三个阶段,确保了官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官员的选拔不仅依靠科举考试,还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估。

这一制度的实行,为元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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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3-08
【正文】
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 1 条
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会议规则,依铨叙部处务规程第十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之。

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 条
本会议应有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议案之表决,得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员如对决议仍持不同意见时,得以书面理由送请主席列入纪录备查。

第 4 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非经主席许可,不得退席。

第 5 条
本会审查案件,分为分组审查案件与提案讨论案件两种,分别处理之。

案件内容涉及认事用法之疑义者,主管司应以提案讨论案件提本会会议讨论。

提案表式如附表。

第 6 条
分组审查案件,应由该分组审查委员共负复核全责,遇有疑问,须与主管司协商处理或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

前项分组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订并指定令组委员。

分组审查案件经分组审查委员复核后,由本会定期统计,于会议时报告。

第 7 条
提案讨论案件之性质繁复须慎重研究者,主席得于该案件提出本会会议后指定委员若干专案审查,制具审查报告,送本会会议讨论,专案审查委员,除于专案审查时声明保留发言权者外,在本会会议应避免提出反对原审查结果之意见。

前项专案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定并指定召集人。

第 8 条
本会委员在会议发言之内容不得逾越案件范围,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经主席许可后得延长之。

主席得视议程进行情形宣布停止讨论。

前项发言时间,由主席指定专人计时。

第 9 条
提案讨论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泄漏,其经本会会议决议须签报部长核示者,主管司应就事实及引用法规详加分析,尽速处理,并将结果提出本会会议报告。

第 10 条
本会委员与审查案件当事人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关系者,于分组审查及提案讨论审议时均应回避。

第 11 条
本会审查案件经复核决议后,加盖本会会章,依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 12 条
本会会议纪录及文书保管事项,由总干事、干事负责处理。

会议纪录由主席核定,并于下次会议时宣读。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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