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04•【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以下是该法律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定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个体。
2. 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该法,未成年人享有基本权益,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教育权、健康权、自我决定权等。
3. 保护义务主体: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由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共同承担。
4. 家庭保护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教育、保证生活平安等。
5. 国家保护责任:国家通过相关机构和部门制定政策和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
6. 社会组织保障:社会组织包括公共机构、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等,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7. 教育保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应构建健全的教育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平等、免费的义务教育。
8. 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9. 预防和惩治侵害行为: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强制劳动、性侵犯等行为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10. 各界合作: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合作才能实现。
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和个人应该联合起来,建立一个良好的保护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这些知识点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侵害行为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支持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旨在从多个方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权利和社会保障。
下面将从六个方面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六大保护内容。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诸如非法拘禁、虐待、殴打、侮辱或者性侵犯等。
同时,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法律还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的完成。
第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虐待。
法律规定学校和家庭应该创造积极健康的教育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享有合法财产,并保障他们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遵循诚实、勤俭、保管和增值的原则。
第五,保障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救助和康复服务。
法律还提出针对孤儿、流浪儿童和被遗弃婴儿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生活和教育条件。
第六,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享有特殊保护,法律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涵盖了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权益保护,从人身权利、教育权利、心理健康、财产权益、社会保障到特殊权益保护等六个方面,全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
一、保障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保障原则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原则。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权、教育权、审美权、隐私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倡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法律保护。
(四)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虐待、遗弃、贩卖、拐骗、暴力等危害,禁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必要的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七)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合法行为能力。
(八)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公益活动者、志愿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网络,发展未成年人辅导员和保护者队伍。
(二)健全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三)开展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四)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走失、流浪、在校被欺凌等问题。
(五)依法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和治疗服务。
(七)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网络欺凌、色情、暴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弃婴闯红灯、虐待殴打未成年人、侮辱、恐吓、殴打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重大精神危害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二)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拍摄、出售、提供、传输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等行为,给未成年人以不良影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一、前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2.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范围1. 生存权: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所必需的教育、医疗等。
2. 受保护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虐待、忽视等伤害。
3. 参与权:保障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事务的权利。
4. 表达权:保障未成年人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5. 知情权:保障未成年人获得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四、家庭保护1.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3.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其良好品德。
五、学校保护1.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2. 学校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
3. 学校应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六、社会保护1. 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康复等制度。
2.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媒体应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健全未成年人的人格,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支持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教育。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发展的各种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未成年人享有与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权利,包括:(一)接受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国家、社会的保护;(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现的机会,并促进教育公平;(三)接受适合身心健康发展的文化、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四)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收入,则有支配自己收入的权利;(五)在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并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六)其他依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应当履行与其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义务,包括:(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接受义务教育并提高文化素质;(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四)尊重老年人、爱护弱小和保护环境;(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六)其他依法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不受任何人的歧视和虐待。
第三章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九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第十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治疗,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一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首先,在监护制度方面,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和变更也有了更为详细和合理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在财产权益保护上,《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监护人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
例如,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中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明确的规定。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划分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参与民事活动。
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新的风险。
《民法典》也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第一节教育权益
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他们享有平
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第二节健康权益
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节生存权益
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提供必
要的生存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第一节家庭保护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保护单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学校保护责任
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节政府保护责任
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第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节投诉举报渠道
国家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首先需要加强法律保护。
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同时,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教育。
学校可以组织各类主题活动,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要注重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会各界应组织相关宣传活动,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知识,倡导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监测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并及时响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建立相关组织,协助政府监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监测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敏感度,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
四、加强家庭保护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加强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
家长应该履行好监护职责,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配合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同时,家庭也应提供温暖和谐的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五、加强社会支持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支持和关爱。
志愿者组织可以开展相关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企业和公益机构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行动中,为他们提供咨询、援助等服务。
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温暖,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健
康成长而设立的一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国
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该法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与年龄和心理特
点相适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发展、受教育、保健、自我表达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该法保证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待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虐待。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都要履行相应的监护和教育责任。
责任人应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教育权利,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对于对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性侵等违法行为,法律将严厉追究责任。
该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
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
此外,政府还要提供相关的咨询、援助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实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他们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
这项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社会的责任,这需要通过立法、教育、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来实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教育、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探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
一、法律保护1.1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范围和机制。
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机构、责任主体等。
1.2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惩治。
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3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机制。
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教育矫正等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服务,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教育保护2.1完善未成年人教育法规制度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是最基本的权益之一,国家应当完善未成年人教育法规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
建立健全的义务教育制度,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2.2增加未成年人权益教育宣传加强未成年人权益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2.3建立校外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校外教育服务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未成年人在校外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社会监督3.1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保障。
3.2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监督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基本的教育单位,对家庭教育的监督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一、引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
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由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有限,他们相对容易受到各种侵害,因此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介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律准则。
二、国内法律法规的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
该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等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确保他们享有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接受教育的权利。
(2) 健康权: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3) 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提供一定的教育经费保障。
(4) 保护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5) 参与权: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关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 保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家庭、社会各方面的保护责任,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2) 教育与保护:强调教育是保护的基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不良行为。
(3) 心理健康保护: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措施,禁止以虐待、殴打、恐吓等方式伤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4) 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三、国际法律准则的保护除了国内的法律保护,国际社会也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国际法律准则:1.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和法规。
以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主要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在教育、健康、权益和利益等方面的保障,并规定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律强调了儿童的
合法权益,包括教育、健康、生存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同时规定了对虐待、遗弃儿童等行为的法律处罚。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
为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同时也对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进行了法律制裁。
4.《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法》: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
宣传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5.《亲职教育法》:该法律规定了对父母及监护人进行亲职教
育的义务,并对父母及监护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主要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规
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接受教育、享有权利和受到保护。
第二条:未成年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未成年人无论贫富、地位高低,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等差别而受到歧视。
第五条:对于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和帮助,尽力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剥夺其权利、侵犯其尊严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严惩。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宪法第二章第一节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第八条:未成年人的健康权是不可侵犯的,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健工作,确保他们身心健康。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权接受必要的医疗、预防接种和心理健康服务,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配合,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对于身体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加强关怀和照料,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符合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特长,为其提供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因家庭困难或特殊原因而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节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家庭监护、教育、监督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侵犯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虐待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范本1: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第四条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个单位应当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个单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尊重他人,有公民意识,有行为自控能力。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和制裁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参加实践、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权利,社会和家庭应当为其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十一条有能力的未成年人享有适当的劳动权利,但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学业和正常休息和休闲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申请、举报等,应当得到便利。
第十四条国家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发现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有权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教育、感化和法律制裁。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有保护他人和社会的义务,有责任学习国家的法律,提高法律意识。
第十八条本法的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应当予以谴责。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受保护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个体。
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在社会、家庭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健康和安全的权利。
核心原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遵循以下核心原则:1. 平等原则:未成年人在法律和社会权利上应当与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地位。
2. 最佳利益原则: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应当被视为最重要的考量,包括其生理、心理和社会福祉。
3. 优先原则:社会和国家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和关注,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应当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包括法律、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过程。
主要内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教育权利: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平等、免费、义务的教育,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健康权利: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权利,包括免费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3. 安全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对待、剥削和暴力行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4. 参与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能力和人格。
5. 特殊保护权利:针对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如身体残疾、孤儿和流浪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法律责任和制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
2.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损失。
3.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结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确保了未成年人在教育、健康、安全和参与等方面享有平等和充分的权利。
社会和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品表演:失窃以后
• 情景假设:上完体育课,小周突然发现他带来 的饭费上放在书包里,可是怎么找也找不到了。 • 结合小品思考:你最不能忍受老师或者同学的 处理方法是什么?
• 小结2:依法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校园悲剧:
1、9月23日晚,内蒙古丰镇市二中晚自习结束 后,1500多名学生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 下楼,楼梯护拦突然坍塌,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 受伤。按照设计容量,全楼只能容纳800多名师生, 但当时实际在校学生人达1509名,楼梯12盏灯 1盏没有灯泡,11盏不亮。事故发生的当天下 午17时,有老师向校长反映灯泡照明问题,校 长以“管理人员不在”为理由,没有及时处理存 在的安全隐患。 2、10月9日上午,承德市实验小学课间操时,大 量学生聚集楼梯引发挤压事故,共有约13名小学 生受伤。 3、10月30日晚,重庆市酉阳县钟多中学,700余 名学生晚自习放学下楼时相互拥挤,踩伤45人, 其中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5人、重伤1人。
处理结果:
• 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丰镇二中校长樊启、 副校长邢志强、政教室主任贾四民、生活安 全保卫老师吕全有因涉嫌重大事故渎职等罪, 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 小结3: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和健康权
未成年人的定义:
•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思考: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法律的 特殊保护呢? • 在你身边,有没有出现过和未成年 人有关的犯罪事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 阅读:P59《小张去打工》 • 思考:小张父母说:“读不读书是俺自己的 事”,这句话错在哪里?村长和乡干部凭什 么“责令” 小张父母三天内带儿子回校读书? 饭店老板为什么被罚款? • 讨论回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