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概念及其要素:
(一)诸多学说之辨析
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民法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如德国通说主张,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前者为内心意思;后者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在此基础上,德国通说进一步认为: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所谓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即实施某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如餐厅里取用食物,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如果是无意识的行为,则不具有行为意思。如受催眠所为的行为,受物理强制行为等。所谓表示意识,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表示发生某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是相区别的。如,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字,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是表示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则该认识便是表示意识。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合同和相对人产生买卖关系,则该意图便是效果意思;概念图如下:
再如,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中提到:日本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意识)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的关系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由“动机”引导而具体形成“效果意思”,并以“表示意思”为媒介进一步实施“表示行为”。概念图如下:
又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主张“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其中,目的意思又包括要素、常素及偶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如违约责任条款。偶素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如约定以蒙古文字拟定合同。概念图如下: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案例
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案例
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案例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以迷惑对方,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以下是一个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电子元件供应商。在一次采购活动中,甲公司需要购买一批电子元件以满足生产需求。乙公司的销售经理丙向甲公司的采购经理丁提供了一份产品规格说
明书,并声称该规格书中的电子元件完全符合甲公司的需求。在丙的极力推荐下,丁相信了他的话,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这批电子元件。
事后,甲公司发现实际购买的电子元件与乙公司提供的规格说明书存在严重差异。这些电子元件不仅无法满足甲公司的生产需要,而且有很大的质量问题。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生产损失,并决定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追究其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
甲公司在起诉中主张乙公司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其在购买电子元件时
产生了误解。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提供产品规格说明书时故意隐瞒了电子元件的真实情况,以此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乙公司则辩称其并未进行虚假意思表示,产品规格说明书中的信息是真实的,并且甲公司在购买前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提供产品规格说明书时,应当如实向甲公司表示电子元件的真实情况。虽然甲公司在购买前也应该做出合理的调查和了解,但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对甲公司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公司因购买不符合要求的电子元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判决结果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乙公司的虚假意思表示行为进行了制裁。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关系
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二者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是个特定的概念,即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其中的前两项为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说明了成立意思表示所应具有的意思内容,而最后一项主要体现了意思表示的客观的构成要素。
(一)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根基,不具备目的意思表示或目的意思不完备的,或目的意思本身就具有矛盾性的表示行为,就不构成法律行为。按照传统的理论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以其法律性
1候晓丹,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效力,当代法学论坛.
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要素、常素和偶素。而要素是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需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大概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要素为特定的法律行为特别内容与一般内容的统一,是理解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种类的要求的关键。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特定种类的要素,民法又允许行为人根据其要素类型的要求具体明确其要素的内容。要素必须具有意思内容,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要求,就没有必要要求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加以确认,那么其之外的法律关系和内容也许就没有实际意义。要素要求确定明确,是成立具体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对要素的规定,各国民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要素不完整、不具备,那么意思表示将不会成立,而且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也没有补救的可能性。常素,意思表示应通常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意思原素,常素是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同种法律行为中,同种常素相同。常素的内容的同一性特征决定了具体法律行为的常素的内容,也可以有法律直接确定或推定,由此形成了法定主义方式与意思表示方式共同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调整机制。偶素,是指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的,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进行的确定的意思元素,偶素是相对常素和要素而说的,偶素不是必须具有的要素,在法律行为当中,其偶素的欠缺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观点,目的意思的要素、常素、偶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价值,要素主要通过类型法定形式来确定,而对于常素,主要通过内容法定形式来进行确定。而偶素主要通过一定范围的禁止性的规范来进行实现的。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二、意思表示错误
(六)动机错误与性质错误
➢5.错误要构成重大错误,才能撤销 ➢例一,张三招聘搬运工,期限为三个月。李四(女)身强体壮,被张三 聘用。结果张三发现李四已经怀孕。 ➢例二,张三招聘设计师,期限为五年。李四(女)聪明能干,被张三聘 用。但是张三发现李四已经怀孕。 ➢例三,张三在地摊上看见一副字画,误以为是王羲之的真迹,同意以 500元购买。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篇一: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表达与其实际意图或主观意愿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会导致误解、混淆或歧义。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
1. 表达与意图不一致
表达与意图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与其实际意图或主观意愿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主体在表达时没有正确表达其真实意图,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隐瞒或歪曲其意图。这种情况下,主体的真实意图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推断或证实。
2. 表达与事实不一致
表达与事实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主体没有正确陈述事实,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歪曲或掩盖事实。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表达可能不具有可信度,因为事实与表达不一致。
3. 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
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主观意愿与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主体在表达时没有正确表达其主观意愿,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歪曲或掩盖其主观意愿。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表达可能不具有可信度,因为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
以上三种情形中,表达与意图不一致和表达与事实不一致通常会导致误解或歧义,而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则可能导致故意的欺骗或误导。在商业、法律和
金融领域,意思表示不一致经常成为争议和纠纷的源头,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确保表达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篇二: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不同的意思表示之间的不一致,通常会导致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或者失效。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分为三种情况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 欺诈人 必须 有欺 诈的故
意 (3) 须表意 人因 相对 人的欺
诈而陷于错误 (4) 须对方 因陷 于错 误而为
意思表示 2. 胁迫的构成要件
(1) 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2) 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3) 相对人 受胁 迫而 陷入恐
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严 重 不 平 衡, 表意 人可 撤销 该 民事行为。 (4)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 达 , 而第 三人 由于 过失 传 达 错 误或 者没 有传 达, 造 成 他 人损 失的 ,一 般可 由 意 思 表示 人负 赔偿 责任 。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或 者双 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受领人错误时受领人可撤 销意思表示。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 民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予以 变更 或者撤 销。在当事人未予以撤销以前,其意思 表示有效。
2.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 (1) 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 (2) 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 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3)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 意表示。
3. 隐藏行为: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 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 的意思表示。
4. 错误的构成要件 (1) 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 因造成的 (2) 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 不一致 (3) 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 表示不一致 (4) 错误比须具有严重性,即 足 以 影响 表意 人决 定为 意 思表示 (5)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 示成立之时为决定的标准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篇一: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时间点对同一个意思表示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者表达,从而产生了不一致的结果。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1. 歧义表达:当语言表达存在歧义时,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英语中的某些短语或句子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存在多种解释,从而产生不一致的结果。
2. 误解:当人们对某个意思表示没有充分理解或者没有正确理解时,就可能会导致误解。例如,在某些商务谈判中,双方可能对某个条款的不同解释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
3. 隐瞒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故意隐瞒某些信息,从而导致另一方对某个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可能会隐瞒其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从而导致另一方对其的信任产生动摇,最终导致交易失败。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意思表示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双方应该在交易前明确说明所有的条款和条件,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沟通和透明度。此外,为了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双方还应该在交易完成后对协议进行确认,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篇二: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各方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产生分歧或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失效或无法执行。以下是三种常见的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1. 语言文字歧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交流的主要工具,但是由于语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时可能存在语言文字上的歧义。特别是在跨国或跨文化合同中,语言文字歧义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各方无法就歧义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失效或无法执行。
金可可民法典495条评注
金可可民法典495条评注
摘要:
一、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简介
二、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的主要内容
三、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的价值和意义
正文:
一、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简介
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是一部关于我国《民法典》的评注性著作,作者金可可,该书对《民法典》中的495 条法律条款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和评注。全书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部分,涵盖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二、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的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民事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框架。
2.物权部分:对物权的种类、取得、变更、消灭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3.合同部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了深入阐述,使读者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律制度。
4.人格权部分:对人格权的概念、种类、保护、侵权责任等进行了系统阐述,让读者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人格权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
5.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家庭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为
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指导和参考。
6.继承部分:对继承的方式、顺序、份额、遗产处理等进行了全面解析,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继承法律制度。
7.侵权责任部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损害赔偿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的价值和意义
金可可民法典495 条评注的出版,为我国法律界和广大民众提供了一部具有权威性、实用性的民法典解读著作。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法规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
(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则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
这就是说,与意思表示的概念相比较,法律行为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法律行为可以仅由‘单个意思表示构成,这通常是指一些单方的行为,如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权的行使、设立遗嘱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行为。如果合同一旦成立,则不仅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拉伦兹指出:“我们所称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之瑕疵-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
三.法律效果 (一)原則:意思表示無效 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皆因此而無效(即所謂瑕疵共同 說)。 (二)例外:相對人明知 依本條但書,其意思表示仍為無效。蓋意思表示旨在使相對人了解表 意人之主觀意思,若相對人已正確了解表意人無為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思表示拘束之 意,溝通目的既達,即應按照表意人之主觀意思使意思表示不生效 力。3 (三)對第三人之保護 在前開例外使意思表示無效之情形,則涉及善意第三人之保護。此時 該第三人可主張: 1. 類推適用§87I 但書:善意第三人得主張「不得以意思表示之無效對抗 該善意第三人」。4 2. 適用善意取得之相關規定。
意思表示之瑕疵-意思與表示故意不一致
壹、前言 意思表示之瑕疵,可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前 者係指外部表示行為所表現出之意思,因種種原因,而與表意人之內心法效 意思不一致,其又可分為故意不一致與偶然不一致;後者則係意思之形成過 程受他人之不當干涉。1
※圖示:
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究應以客觀上的表示為準,抑或以表意人主觀上之 意思為準發生效力,有三種不同學說: 1. 意思說:以表意人內心的意思為準,蓋內心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礎,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最新资料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
一、误解与错误
(一)关于误解。误解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的错误”。[1]它发生于受领人在了解对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时,停留在对整个情形或意思表示的了解阶段。误解从另一方面说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隐形的不合意。所谓合意,是指数个当事人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一致又可从主客观方面来认定。[2]主观的一致是外在意思表示一致从行为人主观来说也是确定的,即想表达的事项、对象与实际上接受的对象是一致的。如甲对乙发出要约,想出售一套家具,乙也向甲发出承诺愿购买这套家具,则为主观上一致。客观上一致是仅在外部看来几个意思表示的一致。发生误解时,只是出现了客观上合意而非主观上的合意。所谓不合意,就是数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不合意又分为两种:一是公然的不合意,即当事人明知意思表示不一致;二是隐存的不合意,即当事人并不知道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甲欲将“白头翁”卖与乙,甲指的是鸟,而乙以为是蟋蟀。[3]事实上这种不合意就是误解发生的情形,它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存在条件的,一方的错误表示并不能构成误解;误解也并不注重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这几个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同时不管当事人有无过失而言,都可能发生误解的情形。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误
解的事项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二是对行为的性质发生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发生的误解。
(二)关于错误。错误是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是表意人故意的,是行为和意思无意识的分离。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动机错误。如夫不知妻已购买一台电视机而又订购一台。[4]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仅在对交易有重大影响时才可撤销。二是表示内容错误。这是以表意人所希望发生效力所为的行为来认定。表示内容上的错误是表意人对表示内容在法律上的意义和表示的效力有不正确的认识,具体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物之性质的错误等。这一错误一般在主客观都很严重时,法律才允许表意人撤销。三是表示行为错误。比如误写。这一类的认定无效、可撤销同样有条件。四是对法律错误认识。这一类错误认识在过去认为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如果对法律认识错误完全不予任何救济,势必会有人从中获利,这是公平正义不允许的。因此存在一种学说主张合同成立时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也会使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瑕疵。但并非绝对,可得补救的一般是那些“涉及作为合同标的的权利是否存在,潜力的性质或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理解的错误。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前言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就产生了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建立与稳定。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具有私法意义的民法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具有很重要的位置。当前该理论的研究有很多的分歧,主要分为从法理角度进行研究和比较他国立法角度进行研究。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该理论应该从法理和立法比较两个角度进行探讨。笔者旨在前人探索的结果上探究意思表示瑕疵。首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进行一个分析,指出其不足,然后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立法的优点,对当前立法进行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现状和缺陷 (1)
1.1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内容规定的分析 (1)
1.2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规定的分析 (2)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
1. 表意不全:在表达意思时,主体可能只表达了一部分意思,而遗漏了其他重要内容。例如,一个人在街头举牌子表达意见,他可能只写了一句口号或者标语,而没有写上自己的观点或者立场。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对主体的真实意思产生误解。
2. 内心抵触: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内心并不同意或者不想表达该意思。例如,一个人可能会被迫在公共场合发表一篇演讲,但是他内心并不愿意表达该观点或者意见,这可能会导致他的表述不够真实、准确,甚至会有虚假或者欺骗的成分。
3. 表述错误: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可能表述不准确或者错误,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一个人可能会把自己的观点表述成别人的观点,或者把一件事情表述成另一件事情,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对主体的真实意思产生误解。
在商业活动中,意思表示不一致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效力、交易的达成、违约责任等问题。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警觉,尽可能避免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此外,为了避免意思表示不一致,当事人还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透明,尽可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事法律⾏为要⽣效才受法律保护,⽽意思表⽰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民事法律⾏为是否有效。如果实施民事法律⾏为不是当事⼈意思表⽰,该⾏为⽆效,那么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怎样确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条【意思表⽰的解释】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的词句,⽽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为⼈的真实意思。
⼆、瑕疵意思表⽰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陷⼊错误⽽为意思表⽰的⾏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为,使⼈陷⼊恐惧⽽为意思表⽰的⾏为。
胁迫是⼀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之危,是不正当利⽤他⼈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为。乘⼈之危的⽬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误解,当事⼈因他⼈或⾃⼰的过失陷⼊重⼤错误⽽实施的意思表⽰,是重⼤误解的⾏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的解释的认定分有相对⼈和⽆相对⼈两种,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第十五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十五条理解与适用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条明确了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确实定规那么,为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提供依据。
一、出生时间
出生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引起-系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法中的出生,应当指出生的完成。出生的完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胎儿的身体与母亲的身体完全脱离,但这种脱离不要求脐带完全切断:二是胎儿在与母体别离的时间点必须有生命,有生命是指在离开母体的时候心脏在跳动、脐带正在搏动,或者能够进行自然的肺部呼吸;[1]或者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探测到确定的生命迹象,如脑电波。对于出生时间,民法理论中还有阵痛说、局部露出说等不同观点。阵痛说认为,分娩所伴随的规律阵痛开始即标志胎儿出生。但阵痛只是分娩的开始,此时胎儿仍在母体当中,且不能区分胎儿是否有生命,以此确定出生时间不妥。局部露出说将胎儿局部露出母体即视为出生,刑法理论采用这一标准,认为自然人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开始,即胎儿的身体局部露出母体这一时点,以此充分保护生命法益。[2]出生的完成不要求胎儿脱离母体后有生存能力,早产儿、畸形儿等不能自主生存的婴儿,以及脱离母体后仅短暂存活的婴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导致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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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的瑕疵
法律行为有三个成立要件,和特别的成立要件;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本节课将分别学习各种具体的要件,重点是掌握一般生效要件。本节课讲解第二个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此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就不具备了,称为“意思表示瑕疵”。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是任何导致意思表示有问题的都叫做“意思表示瑕疵”。
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有时出现在表示行为的构成要素上(无表示价值、无法律拘束意思),此时因为没有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
有时意思表示的瑕疵出现在内部的意思上(无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无表示意识(意思表示虽然成立,但是表意人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来撤销)、缺乏效果意思(称为“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传统学说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既包括故意的不一致也包括非故意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之瑕疵(广义)
无表示价值
无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不成立无拘束意思
无行为意思
无表示意识
意思表示成立
故意叫做“虚伪表示”
不一致
狭义之瑕疵非故意叫做“错误”
不自由:欺诈、胁迫
一、意思表示瑕疵中的利益衡量
㈠无瑕疵的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⒈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A想为自己的女友B 6月1日的生日买一件生日礼物。A觉得自己的女朋友肯定会喜欢首饰,而自己现在还有5000元可以花费的余钱。首饰店中A看到了一个标价5000元的戒指,并认为这是一个纯金的戒指,并向店主C为相应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
⑴A最终形成了效果意思——“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
在形成效果意思前,A考虑了很多因素(女友生日、生日礼物、5000元余钱、纯金戒指...),这些因素促使他形成了效果意思,这些促使效果意思形成的因素称作“动机”。
⑵A形成效果意思后,还要解决如何表达效果意思的问题,要为自己形成的效果意思寻找一个恰当地表达方法。A会有多种表示方法:
Ⅰ用语言文字把全部效果意思表达出来
A说:“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a戒指,标号为XXXXX”
Ⅱ用写信等书面的方式
A写一封信,信的内容是“现在我愿意按照你的标价购买标号为XXXXX的a戒指”
Ⅲ采用语言加行为的方式
A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说:“现在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
(此时如果没有指的行为,不可能把效果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
Ⅳ用默示的方法完成意思表示
A把5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用手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
如果采取的表达方法不恰当,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即使找到了恰当的表达方法,在表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
如果A在形成效果意思表示前的诸多考量(所有的动机)和外部的事实完全相符,那么A
就没有任何认识上的错误,A采用正确的表示方法后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动机没有错、效果意思没有错、表示方法没有错、执行意思决断使也没有错,所以整个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瑕疵)
什么时候会出现意思表示的瑕疵?
⒉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
⑴B的生日在12月1日而不是在6月1日
⑵B根本就不喜欢戒指(4843)
⑶A仅有2000元余钱可用于购买戒指
⑷该戒指非纯金,而是镀金的
⑸A本来想购买a戒指,误将b戒指当作a戒指,手指
b戒指称:“我要买这个戒指”
⑴⑵⑶⑷的情形:
这些瑕疵是表意人无意造成的,无意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称
为“错误”
因为这些错误是动机上的错误,所以被称为“动机错误”
⑸的情形:
A此时内心的效果意思(“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a戒指”)
是外部的错误,内心的认识没有错误。
A根本就不想买这个戒指送给女友,但是在女友B面前,为
讨其欢心,只好对C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
A此时内心没有效果意思(A内心真诚地不想买),但是
情势所逼A还是做出了表示。
此时外部虽然存在一个表示行为,也有表示价值(任何不明
真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A做出了意思表示,表示价值是“以
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但是A内心毫无效果意思。
这种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是A有意为之,凡是有意为之的意
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都称为“虚伪表示”。
这种“虚伪表示”是A单方的虚伪表示,因为店主C是有效
果意思的,这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具体叫做“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
单方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秘密保留
狭义意思表示瑕疵的举例:
评价
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A此时内心没有效果意思(A内心真诚地不想买),但是情势所逼A还是做出了表示。
此时外部虽然存在一个表示行为,也有表示价值(任何不明真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A做出了意思表示,表示价值是“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但是A内心毫无效果意思。
这种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是A有意为之,凡是有意为之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都称为“虚伪表示”。
这种“虚伪表示”是A单方的虚伪表示,因为店主C是有效果意思的,这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具体叫做“真意保留”。
此时双方都没有效果意思,而且双方都知道对方没有效果意
现在用例子讲了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了解了这些瑕疵的特征后,法律一定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如何去处理这种种的意思表示的瑕疵?
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来尝试解决这种问题
两种理论:意思表示与表示主义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都不会单纯地采用意思主义或者表示主义,来规制一切意思表示的瑕疵,而是针对不同的法律类型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意思表示不同的类型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㈡利益衡量之结果:折衷说
⒈解决方案一:意思表示有效
⑴有利于相对人,保护其信赖,保护交易安全
⑵适用情形
相对人的信赖非常明显,值得保护的时候——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