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一致将导致合同不成立

意思表示不一致将导致合同不成立吴晓艳【案情】2011年,A女士为装修自有房屋,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飞跃公司,并签订《装饰装修合同》。
该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飞跃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
之后,A女士分四次向飞跃公司支付了全部装修款,费用涵盖主材范围包括:杠板、灯、洁具、门、窗帘、橱柜、燃气灶等。
2011年6月17日,A女士按照装修公司的要求,到B先生处挑选新房装修所需窗帘。
在选定了窗帘的颜色和款式后,A女士便在B先生提供的《窗帘订货合同》上签名确认,该合同上载明了窗帘型号、款式和数量,总价款为4000元,打9折后实收金额为3600元,订金为500元;同时,A女士获得一份空白的《窗帘订货合同》。
之后,B先生将窗帘送货上门至A女士装修房屋处。
2013年10月,B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女士支付窗帘价款4000元。
(以上均为化名)【争议焦点】B先生和A女士对基本案件事实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B先生坚持认为,其持有的《窗帘订货合同》上载有A女士的签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而A女士则认为,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仅是为了确认购买窗帘的颜色、款式,并不是要与B先生缔结买卖合同,因此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评析】一、合同成立之构成要件(一)基本构成要件合同是具体的交易在法律上的抽象体现。
合同是否成立,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影响巨大,涉及请求权的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等诸多方面。
而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首先必须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一致的1,即合同(或者称为契约)的本质在于合意。
王泽鉴先生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契约始能成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一)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传统民法及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而与内心保留、虚伪行为和戏谑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相区别。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通过上述解释过程,可以判断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与其说错误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如说其是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之间的不一致。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适用上并无联系。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属于对有瑕疵的合同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只是考虑到交易的保护,才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
有学者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标准不同会对错误(误解)的成立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当事人的不合意与合同的不成立,并认识到双方实质的合意可以排除错误(误解)的成立。
虽然国内学者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确定问题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一般复杂而精细的“流程”,但已有学者提出对错误的认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包括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观的、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标准(包括从结果层面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甚至考虑到了交易环境及交易习惯等要素。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
所谓效果意思,就是欲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其效果包括获得财产上、身份上或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如买方想获得财产所有权、卖方想获得价金等。
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
但应区分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的动机。
如当事人会因上学、送礼等动机购买书籍,动机只是意思表示的间接原因,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才是效果意思。
动机在意思表示中没有太大法律意义,如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但效果意思错误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2、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表示行为应以社会上通用的语言、文字、动作为之。
即以口头、书面或推定的形式进行。
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况:
1、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识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
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虚伪让与财产。
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甲将财产虚假让与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卖给丙。
而丙又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合同不对等的定义

民法典合同不对等的定义
《民法典合同不对等的定义》
哎呀呀,说起民法典合同不对等啊,我就想起之前遇到的一件事儿。
那时候我打算租个房子,找了好久终于看中了一套。
和房东谈的时候呢,他拿出了一份合同,我一看,好家伙,那上面好多条款感觉都对他特别有利。
比如说,要是我晚交一天房租,就要交好多好多的滞纳金,可要是房子出了啥问题,他修起来却慢悠悠的。
还有啊,合同里说如果我要提前退租,押金就不退了,可他要是提前收回房子,好像就没啥大的惩罚。
这可不就是明显的不对等嘛!
我就和房东理论啊,说这些条款不太公平吧。
他还振振有词地说大家都这样。
我当时就想,这哪能行呢,这明显就是欺负我嘛。
我在这租房子,肯定得双方的权益都照顾到呀,不能光偏向他呀。
我就一条一条地和他掰扯,说这样不合理,那样不公平。
最后呢,经过好一番折腾,房东总算同意修改了一些特别过分的条款。
通过这件事我就深刻体会到了,民法典合同不对等就是那种一方占了很大便宜,另一方却处处受限制的情况。
就像我租房子遇到的那样,不能啥好处都让一方占了呀,得公平合理才行。
咱老百姓过日子,遇到这种合同可得多长个心眼,不能稀里糊涂就签了,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自己。
以后我再遇到签合同的事儿,肯定得好好看看,可不能再被这种不对等的合同给坑啦!。
意思表示不一致

总的来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被迫 的,非自愿的。
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 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 人 3.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隐藏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应依该真 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 (1).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 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3) 对于内 分为四种情况 1. 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
(1) 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 示 的 行为 ,在 内容 上具 有 法 律 价值 ,并 使人 感觉 其 愿受其约束。
(2) 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 意 思 不一 致, 并且 自知 其 不 一 致, 并不 期望 发生 效 力 , 也不 准备 履行 所发 生 的 义 务, 至于 当事 人进 行 虚 伪 意思 表示 的动 机不 具 有任何意义。
意思表示不自由 分为三种情况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 欺诈人 必须 有欺 诈的故
意 (3) 须表意 人因 相对 人的欺
诈而陷于错误 (4) 须对方 因陷 于错 误而为
意思表示 2. 胁迫的构成要件
(1) 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2) 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3) 相对人 受胁 迫而 陷入恐
(5) 表意人 因其 意思 表示而 蒙受重大不利
法律后果
总的来 说, 表意 人的 意思 表示 是自由 的,自愿的。 1. 通说认为单独虚伪表示原则上有
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 相 对 人 明 知 表 意 人 的 表 示 与意 思 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 为 表 意 人 与 相 对 人 通 谋 所 为的 意
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严 重 不 平 衡, 表意 人可 撤销 该 民事行为。 (4)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 达 , 而第 三人 由于 过失 传 达 错 误或 者没 有传 达, 造 成 他 人损 失的 ,一 般可 由 意 思 表示 人负 赔偿 责任 。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或 者双 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受领人错误时受领人可撤 销意思表示。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 民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予以 变更 或者撤 销。在当事人未予以撤销以前,其意思 表示有效。
前后意思表达不一致,最高法院直接运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判决

前后意思表达不一致,最高法院直接运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判决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
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
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要求退还分手费,通州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
男方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
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篇一: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表达与其实际意图或主观意愿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会导致误解、混淆或歧义。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1. 表达与意图不一致表达与意图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与其实际意图或主观意愿不一致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主体在表达时没有正确表达其真实意图,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隐瞒或歪曲其意图。
这种情况下,主体的真实意图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推断或证实。
2. 表达与事实不一致表达与事实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主体没有正确陈述事实,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歪曲或掩盖事实。
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表达可能不具有可信度,因为事实与表达不一致。
3. 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某种意思时,其主观意愿与其语言表达或文字表达不一致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主体在表达时没有正确表达其主观意愿,或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而故意歪曲或掩盖其主观意愿。
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表达可能不具有可信度,因为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
以上三种情形中,表达与意图不一致和表达与事实不一致通常会导致误解或歧义,而主观意愿与表达不一致则可能导致故意的欺骗或误导。
在商业、法律和金融领域,意思表示不一致经常成为争议和纠纷的源头,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确保表达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篇二: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不同的意思表示之间的不一致,通常会导致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或者失效。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1. 歧义性意思表示歧义性意思表示是指在某个意思表示中存在不同的解释或者理解,导致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户之间对于租金的支付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就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2. 虚假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是指某个人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或者意愿,而在法律上做出了某种意思表示。
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行为有三个成立要件,和特别的成立要件;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本节课将分别学习各种具体的要件,重点是掌握一般生效要件。
本节课讲解第二个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此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就不具备了,称为“意思表示瑕疵”。
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是任何导致意思表示有问题的都叫做“意思表示瑕疵”。
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有时出现在表示行为的构成要素上(无表示价值、无法律拘束意思),此时因为没有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有时意思表示的瑕疵出现在内部的意思上(无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无表示意识(意思表示虽然成立,但是表意人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来撤销)、缺乏效果意思(称为“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传统学说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既包括故意的不一致也包括非故意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之瑕疵(广义)无表示价值无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无拘束意思无行为意思无表示意识意思表示成立故意叫做“虚伪表示”不一致狭义之瑕疵非故意叫做“错误”不自由:欺诈、胁迫一、意思表示瑕疵中的利益衡量㈠无瑕疵的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⒈无瑕疵的意思表示A想为自己的女友B 6月1日的生日买一件生日礼物。
A觉得自己的女朋友肯定会喜欢首饰,而自己现在还有5000元可以花费的余钱。
首饰店中A看到了一个标价5000元的戒指,并认为这是一个纯金的戒指,并向店主C为相应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
⑴A最终形成了效果意思——“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在形成效果意思前,A考虑了很多因素(女友生日、生日礼物、5000元余钱、纯金戒指...),这些因素促使他形成了效果意思,这些促使效果意思形成的因素称作“动机”。
⑵A形成效果意思后,还要解决如何表达效果意思的问题,要为自己形成的效果意思寻找一个恰当地表达方法。
A会有多种表示方法:Ⅰ用语言文字把全部效果意思表达出来A说:“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a戒指,标号为XXXXX”Ⅱ用写信等书面的方式A写一封信,信的内容是“现在我愿意按照你的标价购买标号为XXXXX的a戒指”Ⅲ采用语言加行为的方式A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说:“现在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此时如果没有指的行为,不可能把效果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Ⅳ用默示的方法完成意思表示A把5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用手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如果采取的表达方法不恰当,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即使找到了恰当的表达方法,在表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出现不合致的状态。
在意思表示的三要素中,缺乏某要素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事实上也能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利益平衡的考虑,而牺牲了逻辑上的周延。
按表意人心理状态的不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和偶然的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因为表意人不可能故意地使其行为意思缺乏,因此故意的不一致出现在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有瑕疵的情况下。
如表意人单方面保留其内在的效果意思,则构成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因表意人对其表示之法律效果实为明知,原则上应采取表示主义,但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属于例外,应采意思主义,使其行为不生效力。
另外一种情形是通谋虚伪表示,主流观点为表示行为无效,但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笔者对此却持相反意见。
私法自治的本意,是使得当事人在自由意识的状态下,实现双方欲达成的法律效果。
(二)无意(偶然)的不一致无意的不一致,主要的情形是错误。
鉴于我国内地《民法通则》59条用语使用的是重大误解,因而有必要对错误和误解作以澄清。
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①错误发生在表意人方面,并且发生在意思表示成立之前。
而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定义,误解乃是发生在受领人了解对方之意思表示时,对其表示产生的错误认识。
对于错误的范围,应以意思表示的内容为限。
具体而言,包括当事人,当事人资质,标的物性质,债之履行,法律行为的性质等。
对于意思表示内容的不知,当然构成错误;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外的不知,如果属于对法律意义,法律效果的认识,则构成意思表示不成立。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88年发布的《民通意见》71条中,规定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由此观之,《民法通则》59条中所为的重大误解,可以界定为学理意义上的错误。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篇一: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时间点对同一个意思表示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者表达,从而产生了不一致的结果。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1. 歧义表达:当语言表达存在歧义时,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
例如,英语中的某些短语或句子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存在多种解释,从而产生不一致的结果。
2. 误解:当人们对某个意思表示没有充分理解或者没有正确理解时,就可能会导致误解。
例如,在某些商务谈判中,双方可能对某个条款的不同解释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
3. 隐瞒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故意隐瞒某些信息,从而导致另一方对某个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例如,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可能会隐瞒其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从而导致另一方对其的信任产生动摇,最终导致交易失败。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意思表示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双方应该在交易前明确说明所有的条款和条件,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沟通和透明度。
此外,为了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双方还应该在交易完成后对协议进行确认,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篇二: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各方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产生分歧或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失效或无法执行。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1. 语言文字歧义语言文字是人类交流的主要工具,但是由于语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时可能存在语言文字上的歧义。
特别是在跨国或跨文化合同中,语言文字歧义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各方无法就歧义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失效或无法执行。
2. 合同条款矛盾合同条款矛盾是指合同中的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沟通或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造成的。
如果合同条款矛盾,可能会导致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从而使合同失效或无法执行。
3.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各方在签订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并没有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或意图。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内容摘要: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二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
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
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或者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违反诚信原则或者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
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关键词:错误;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实质性错误;信赖保护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常因误会或不知而发生主观认识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的情形,从而构成私法上的“错误”。
与比较法上采用的“错误”表述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使用的是“重大误解”这一术语。
就准确性而言,宜恢复采用“错误”这一通用概念。
[1]错误制度涉及表意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以及交易风险的分配,由此被认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核心问题。
[2]在极少数情形下,意思表示例外地无需受领,典型者如遗嘱。
于此情形,表意人进行表示时的内在意思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在此范围内不存在对交易安全和相对人信赖保护的问题。
这样,遗嘱错误基于其特殊性而不适用总则中的错误制度。
[3]易言之,民法典总则中的错误制度主要涉及“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合同错误。
在我国学说上,有关“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构建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除少数质疑的观点之外[4],我国学界大多赞同德国法开创的“错误二元论”,认为错误可以分为表示错误(包括传达错误)与动机错误。
动机之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结课论文 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果——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

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果——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摘要:行为人在内心形成在私法上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时,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方式表现于外部,在将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相连接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造成意思不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表示错误。
我国没有对这些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的明文规定,但规定了重大误解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1。
王泽鉴先生将意思表示定义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2对于意思表示的定义,虽然学者表达不一,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表意人将自己内心形成的意在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私法权利义务的意志通过可被认知的方式表达于外,以便其内心的意愿变为现实。
3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个方面。
如果在意思与表示之间的连接上发生瑕疵便会出现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在德国法看来,发生在意思与表示连接上的瑕疵,对意思表示来说可以是致命。
类型包括:①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理保留”与“游戏表示”;②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假的意思表示”;③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
”4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 应当如何去规范和确定其效力, 有三种不同学说:1. 意思说: 即认为应以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为准。
外部表示行为仅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 如果缺乏内心的效果意思, 外部的表示行为就没有根据, 就应该认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以保护表意人和维护私法自治原则。
德国萨维尼和温德沙伊德等学者持此主张。
2. 表示说: 即认为应以外部的表示行为为准。
因为表意人的内心意思怎样, 外人确实难以查知, 所以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以及交易安全角度出发, 应对从外部表示行为推知出的表意人的表示意思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
1. 表意不全:在表达意思时,主体可能只表达了一部分意思,而遗漏了其他重要内容。
例如,一个人在街头举牌子表达意见,他可能只写了一句口号或者标语,而没有写上自己的观点或者立场。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对主体的真实意思产生误解。
2. 内心抵触: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其内心并不同意或者不想表达该意思。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被迫在公共场合发表一篇演讲,但是他内心并不愿意表达该观点或者意见,这可能会导致他的表述不够真实、准确,甚至会有虚假或者欺骗的成分。
3. 表述错误:主体在表达意思时,可能表述不准确或者错误,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把自己的观点表述成别人的观点,或者把一件事情表述成另一件事情,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对主体的真实意思产生误解。
在商业活动中,意思表示不一致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效力、交易的达成、违约责任等问题。
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警觉,尽可能避免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此外,为了避免意思表示不一致,当事人还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透明,尽可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浅论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

浅论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整个民法调整的社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要素就是意思表示。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而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才算作意思自治。
但是我国并没有意思自治制度。
我国主要是通过重大误解来对意思表示错误来运用。
意思表示是社会关系和商业交易的重要行为要素,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会对社会关系和商业交易发生影响,并且其相对人会对其产生信赖利益。
而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时,相对人对于该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有着很高的实践意义。
而究竟是采用意思说还是采用行为说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在不同的社会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
一、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错误在民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法学界更关注意思表示的意思,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内心的真实想法,认为这才是解决意思表示错误的根本途径。
但是随着商业贸易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由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信赖利益也是值得保护的,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之中。
所以现在意思表示错误的内涵更为丰富。
意思表示是指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没有具体的要求,口头书面皆可,但是要以一般成年理性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但是在生活当中,当人们进行意思表示的的时候难免无意将客观表示出来的行为与其主观愿望不一致,而且行为发生的时候行为人一般并不知道,这就是意思表示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主要是分为意思错和表示错,意思错是指表意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效果意思错误的意思表示,效果意思的错误是由于表意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形成的,因此各国立法都不将表意人的一般误解作为影响意思表示的因素。
表示错是指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因为无意或者不经心而导致的表示与真意不一致,这种表示错误更多的是表示途径的问题,无论是通过受领还是传达都可能构成意思表示的错误。
但是无论是哪种表示方式造成的意思表示的错误,只要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允许其主张撤销。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1、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的,受 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一规定 明确了意思表示错误情形下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重大误解的规定:民法典总则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行 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对另 一方行为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重大误解常常是导致 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典总则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误解方 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因误解而遭受损失。
五、结论Biblioteka 在民法典总则的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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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实践中,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 民法典总则对欺诈行为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总则针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 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3、强化法律责任承担:对于实施欺诈或故意造成误解的一方,应当强化其 法律责任承担,增加惩罚力度,以有效遏制欺诈和误解行为的发生。
4、建立救济机制:除了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外,还应当建立相 应的救济机制,如损害赔偿等,以充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总之,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合 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完善认定标准:目前,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不同的 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应当明确并 完善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事法律⾏为要⽣效才受法律保护,⽽意思表⽰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民事法律⾏为是否有效。
如果实施民事法律⾏为不是当事⼈意思表⽰,该⾏为⽆效,那么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怎样确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的解释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条【意思表⽰的解释】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的词句,⽽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为⼈的真实意思。
⼆、瑕疵意思表⽰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陷⼊错误⽽为意思表⽰的⾏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为,使⼈陷⼊恐惧⽽为意思表⽰的⾏为。
胁迫是⼀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之危,是不正当利⽤他⼈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为。
乘⼈之危的⽬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误解,当事⼈因他⼈或⾃⼰的过失陷⼊重⼤错误⽽实施的意思表⽰,是重⼤误解的⾏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的解释的认定分有相对⼈和⽆相对⼈两种,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第十五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十五条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本条明确了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确实定规那么,为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提供依据。
一、出生时间出生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引起-系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法中的出生,应当指出生的完成。
出生的完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胎儿的身体与母亲的身体完全脱离,但这种脱离不要求脐带完全切断:二是胎儿在与母体别离的时间点必须有生命,有生命是指在离开母体的时候心脏在跳动、脐带正在搏动,或者能够进行自然的肺部呼吸;[1]或者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探测到确定的生命迹象,如脑电波。
对于出生时间,民法理论中还有阵痛说、局部露出说等不同观点。
阵痛说认为,分娩所伴随的规律阵痛开始即标志胎儿出生。
但阵痛只是分娩的开始,此时胎儿仍在母体当中,且不能区分胎儿是否有生命,以此确定出生时间不妥。
局部露出说将胎儿局部露出母体即视为出生,刑法理论采用这一标准,认为自然人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开始,即胎儿的身体局部露出母体这一时点,以此充分保护生命法益。
[2]出生的完成不要求胎儿脱离母体后有生存能力,早产儿、畸形儿等不能自主生存的婴儿,以及脱离母体后仅短暂存活的婴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导致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二、出生时间的证明《民法通那么》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及证明方式。
关于出生时间的证明,《民法通那么意见》进行了规定,己被本条吸收并修改。
《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间证明为准。
民法典中签的协议与事实不符有效吗

民法典中签的协议与事实不符有效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希望得到的⼀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同时不损害双⽅的利益,本着协商,平等的原则进⾏签订的。
但是有时候⾃⼰商量好的和写在协议⾥⾯的不⼀样,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签的协议与事实不符有效吗?下⾯由店铺⼩编详细为你进⾏解答。
跟着⼩编⼀起来看看吧!⼀、民法典中签的协议与事实不符有效吗视具体情况⽽定。
如果是以虚假意思表⽰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1、⽆民事⾏为能⼒⼈实施的借款合同;2、⾏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借款合同;3、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且⽆效民间借款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五⼗五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效的要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合同当事⼈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以及缔约能⼒,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
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法律效⼒。
(2)合同当事⼈意思表⽰真实当事⼈意思表⽰真实,是指⾏为⼈的意思表⽰应当真实反映其内⼼的意思。
合同成⽴后,当事⼈的意思表⽰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般不主动⼲预。
缺乏意思表⽰真实这⼀要件即意思表⽰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律⽆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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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民法第十五讲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行为有三个成立要件,和特别的成立要件;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本节课将分别学习各种具体的要件,重点是掌握一般生效要件。
本节课讲解第二个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此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就不具备了,称为“意思表示瑕疵”。
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是任何导致意思表示有问题的都叫做“意思表示瑕疵”。
广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有时出现在表示行为的构成要素上(无表示价值、无法律拘束意思),此时因为没有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有时意思表示的瑕疵出现在内部的意思上(无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无表示意识(意思表示虽然成立,但是表意人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来撤销)、缺乏效果意思(称为“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传统学说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既包括故意的不一致也包括非故意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之瑕疵(广义)无表示价值无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无拘束意思无行为意思无表示意识意思表示成立故意叫做“虚伪表示”不一致狭义之瑕疵非故意叫做“错误”不自由:欺诈、胁迫一、意思表示瑕疵中的利益衡量㈠无瑕疵的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⒈无瑕疵的意思表示A想为自己的女友B 6月1日的生日买一件生日礼物。
A觉得自己的女朋友肯定会喜欢首饰,而自己现在还有5000元可以花费的余钱。
首饰店中A看到了一个标价5000元的戒指,并认为这是一个纯金的戒指,并向店主C为相应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
⑴A最终形成了效果意思——“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在形成效果意思前,A考虑了很多因素(女友生日、生日礼物、5000元余钱、纯金戒指...),这些因素促使他形成了效果意思,这些促使效果意思形成的因素称作“动机”。
⑵A形成效果意思后,还要解决如何表达效果意思的问题,要为自己形成的效果意思寻找一个恰当地表达方法。
A会有多种表示方法:Ⅰ用语言文字把全部效果意思表达出来A说:“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a戒指,标号为XXXXX”Ⅱ用写信等书面的方式A写一封信,信的内容是“现在我愿意按照你的标价购买标号为XXXXX的a戒指”Ⅲ采用语言加行为的方式A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说:“现在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个戒指”(此时如果没有指的行为,不可能把效果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Ⅳ用默示的方法完成意思表示A把5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用手指着标号为XXXXX的a戒指如果采取的表达方法不恰当,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即使找到了恰当的表达方法,在表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造成意思表示的瑕疵。
如果A在形成效果意思表示前的诸多考量(所有的动机)和外部的事实完全相符,那么A就没有任何认识上的错误,A采用正确的表示方法后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动机没有错、效果意思没有错、表示方法没有错、执行意思决断使也没有错,所以整个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瑕疵)什么时候会出现意思表示的瑕疵?⒉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⑴B的生日在12月1日而不是在6月1日⑵B根本就不喜欢戒指(4843)⑶A仅有2000元余钱可用于购买戒指⑷该戒指非纯金,而是镀金的⑸A本来想购买a戒指,误将b戒指当作a戒指,手指b戒指称:“我要买这个戒指”⑴⑵⑶⑷的情形:这些瑕疵是表意人无意造成的,无意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称为“错误”因为这些错误是动机上的错误,所以被称为“动机错误”⑸的情形:A此时内心的效果意思(“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a戒指”)是外部的错误,内心的认识没有错误。
A根本就不想买这个戒指送给女友,但是在女友B面前,为讨其欢心,只好对C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A此时内心没有效果意思(A内心真诚地不想买),但是情势所逼A还是做出了表示。
此时外部虽然存在一个表示行为,也有表示价值(任何不明真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A做出了意思表示,表示价值是“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
但是A内心毫无效果意思。
这种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是A有意为之,凡是有意为之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都称为“虚伪表示”。
这种“虚伪表示”是A单方的虚伪表示,因为店主C是有效果意思的,这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具体叫做“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单方虚伪表示心中保留秘密保留狭义意思表示瑕疵的举例:评价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A此时内心没有效果意思(A内心真诚地不想买),但是情势所逼A还是做出了表示。
此时外部虽然存在一个表示行为,也有表示价值(任何不明真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A做出了意思表示,表示价值是“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
但是A内心毫无效果意思。
这种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是A有意为之,凡是有意为之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都称为“虚伪表示”。
这种“虚伪表示”是A单方的虚伪表示,因为店主C是有效果意思的,这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具体叫做“真意保留”。
此时双方都没有效果意思,而且双方都知道对方没有效果意现在用例子讲了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了解了这些瑕疵的特征后,法律一定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如何去处理这种种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来尝试解决这种问题两种理论:意思表示与表示主义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都不会单纯地采用意思主义或者表示主义,来规制一切意思表示的瑕疵,而是针对不同的法律类型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意思表示不同的类型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㈡利益衡量之结果:折衷说⒈解决方案一:意思表示有效⑴有利于相对人,保护其信赖,保护交易安全⑵适用情形相对人的信赖非常明显,值得保护的时候——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Ⅰ普通的动机错误:原则上有效⑴B的生日在12月1日而不是在6月1日⑵B根本就不喜欢戒指⑶A仅有2000元余钱可用于购买戒指⑷该戒指非纯金,而是镀金的⑸A本来想购买a戒指,误将b戒指当作a戒指,手指b戒指称:“我要买这个戒指”对于A的种种认识上的错误,如果此时允许表意人主张以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来撤销这个意思表示,会导致交易没有任何安全性可言。
A可能有千奇百怪的动机,有悖于相对人的信赖,如如果允许撤销,那么任何交易都可能被撤销,而且相对人很难考证。
所以法律在这种情形下的考量是——一般的动机错误由于有这样的特征,不能允许表意人随意地撤销,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
Ⅱ单方虚伪表示之真意保留:原则上有效A根本就不想买这个戒指送给女友,但是在女友B面前,为讨其欢心,只好对C表示:“我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A内部没有效果意思,但是外部有表示价值。
相对人并不知道A内部内有效果意思,此时由于A是故意为之,相对人更值得保护。
理由有四:⒈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确实有瑕疵,但是表意人意思决断的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来自相对人不正当的影响。
内心与表示的不一致是表意人故意造成的,相对人是无辜的,所以法律保护的是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⒉诚实信用原则时民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A 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自相矛盾的规则。
⒊从体系上看,假如A说“我以5000元的价格买这个戒指”时缺乏表示意思,相对人不知道A缺乏表示意思。
此时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认为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A在没有表示意思的情况下都认为是意思表示仍然有效,A有表示意思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当然也应该有效,否则会出现轻重失调。
⒉解决方法二:意思表示无效⑴有利于表示人,不利于相对人⑵理由:相对人无值得保护之信赖⑶自动无效:无须表示人之进一步行为⑷适用情形⒊解决方案之三:意思表示可撤销意思表示可撤销制度是法律技术上的重大发展⑴适用于大多数意思表示瑕疵之类型Ⅰ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 误 我国称“错误”为“重大误解”,这个术语并不妥当内容错误 错在内心,往往是选取表示方法的错误表示错误 = 表示行为错误 口误、笔误、找零错误(误取)、公司标价错误 发出即错 公司服务器出错动机错误:部分 促使效果意思形成的诸多考量因素中,有和外部世界不相符合的情形传达错误A 对表示使者B 做了正确的意思表示,并指示B 向C 传达。
A 在发出的时候没有错(效果意思没错、选取的表示方法没错、执行表示方法也没错)。
但是B 传达给相对人的是错误的意思表示。
发出时没有错,到达时却有错。
因为传达错误太过独特,所以比较法上将传达错误和其他错误分开,单独放在两个法条中分析。
Ⅱ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 胁迫⑵既考虑表示人之利益,也考虑相对人之利益在可撤销的法律制度中,各种规定都在平衡两方的利益。
二、故意的不一致㈠单方虚伪表示⒈概念⒊要件须指向法律效果区分:履行保留⑴有意思表示无效果意思⑵须表示与真意不符有他种效果意思⑶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⑴单方虚伪表示必须有意思表示老师上课举例,老师对同学说:“现在我愿意以5元钱的价钱把这本书卖给你”,是不是单方虚伪表示?老师明显没有法律拘束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更不构成单方虚伪表示。
同理,演戏同样不可以构成单方虚伪表示。
须指向法律效果区分:履行保留无效果意思⑵须表示与真意不符有他种效果意思A对B开玩笑“我这个电脑5元钱卖给你”B也看出A在开玩笑,所以A没有隐瞒自己的内心真意,而是希望B看出来。
但是如果玩笑失败了,B当真了怎么办?此时也并不是按照相对人的理解来处理,要看正常的相对人能否看出来。
Ⅰ正常的相对人如果可以看出来,此时应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来处理该意思表示,此时认为该意思表示因没有法律拘束意思而不成立,不构成单方虚伪表示。
Ⅱ如果连正常人都看不出来,A的玩笑就彻底失败了(no zuo no die )彻底失败的玩笑称为“戏谑的意思表示”戏谑的特点:❶对于内心真意的缺乏,表意人的主观意图是希望相对人看出来,但结果是相对人和正常人都看不出来。
❷戏谑必须是表示和真意不相符的表示和真意的不符有两种情形:✧A根本就不想买,但做了一个表示说:“我要以5000元的价格买戒指”,A的内心没有任何效果意思。
(有表示无真意)✧A的表示内容表达出的表示价值为a,但是内心的效果意思是b,A是故意说成a是戏谑在特定场合,A非常想卖给B这个杯子,但因为B是自己老友,提卖杯子的话题显得太直接,所以A委婉地说:“最近手头很紧呢!想买给别人也没法出手,真是,过不下去了,干脆送给你算了”A内心的效果意思是卖给B但是表示出来的是送给B,A希望B看穿自己的内心真意。
所以戏谑也是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是真意保留的特殊情形。
是真意保留Attention:表示和真意不符,必须是指向法律效果的不符。
——真意保留最大的特点表示和真意不符,如果不是指向法律效果不符的不是真意保留,称为“履行保留”A和B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约定得很清楚,但是B在签订时就决定借来的钱是永远不会还的。
此时B是否是真意保留?B对于法律效果的发生是没有保留的(B是希望债权债务发生的,也认可债权债务发生),只是B在债权债务发生后从未想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