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佚名发布日期:2010-6-17【标题】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00-3-14 【法律级别】市【法律类别】土地管理【内容来源】【发布者】【录入时间】2005-11-29 【相关链接】【正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重庆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市级重点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凡列为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市级项目的确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区县(含自治县、市,下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项目申报确定第五条市级项目申报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以土地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六条市级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亩,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300亩,片块不超过3个。
(二)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300亩。
(三)项目所在区县配套措施落实。
(四)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法人机构和法定责任人明确,项目实施有保障。
第七条市级项目申报程序:(一)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县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正式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暂行办法》(渝地房发[1999]69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附上可研报告、图件等有关资料,一个区县申报的项目每年不得超过2个。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重庆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技术重点和要点
重庆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技术重点和要点(试行)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月目录目录 (2)目的与意义 (1)1、要紧内容 (1)2、适用范围 (1)3、引用的技术标准 (1)4、土地整治测量要求 (3)4.1、基本技术要求 (3)4.1.1、坐标系统 (3)4.1.2、成图方法、规格、要紧精度 (4)4.1.3、电子成果数据格式 (4)4.1.4、地形图测图要求 (5)4.1.5、土地分类标准 (5)4.1.6、项目范围与规模 (5)4.1.7、项目命名原则 (6)4.2、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7)4.2.1、前期测量 (7)4.2.1.1、准备工作 (7)4.2.1.2、操纵测量 (8)4.2.1.3、地形图测量、现状图制作及地类面积统计 (8)4.2.1.5、成果资料提交 (16)4.2.2、竣工测量 (17)4.2.2.1、准备工作 (17)4.2.2.2、操纵成果利用 (17)4.2.2.3、现状图修、补测 (18)4.2.2.4、竣工图及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8)4.2.2.5、成果资料提交 (22)4.2.3、样方测量 (23)4.2.3.1、样方布设原则 (23)4.2.3.2、样方外业测绘 (24)4.2.3.3、样方图制作及田坎系数测算 (27)4.3、1:500比例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测绘 (28)4.3.1、前期测量 (28)4.3.1.1、准备工作 (29)4.3.1.2、操纵测量 (29)4.3.1.3、地形图测量 (29)4.3.1.4、图件制作及面积统计 (31)4.3.1.5、成果资料提交 (33)4.3.2、竣工测量 (34)4.3.2.1、准备工作 (34)4.3.2.2、操纵成果利用 (34)4.3.2.3、现状图修、补测 (34)4.3.2.5、竣工图及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35)4.3.2.6、成果资料提交 (37)5、质量评定 (38)5.1、总则 (38)5.1.1、测绘生产单位检查 (38)5.1.2、市局审查单位检查 (38)5.2、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测量 (39)5.2.1、前期测绘产品检查内容 (39)5.2.2、前期测绘产品质量评定 (39)5、3 1:500建设用地复垦前期测量 (40)5.3.1、前期测绘产品检查内容 (40)5.3.2、前期测绘产品质量评定 (40)5、4 竣工测量 (41)5.4.1、竣工测量检查内容 (41)5.4.2、竣工测量质量评定 (41)5.5、成果资料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42)6、附件 (43)6.1、操纵点埋石规格与标志 (43)6.2、单线线状地物标注格式 (43)目的与意义测绘的要紧目的是全面反映测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与地貌、地形的空间分布,为下一步规划设计的工程布局、预算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验收与项目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因此前期(实施前测绘及竣工测绘)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的质量及项目的监管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选择的宏观指导与组织管理,更好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蒋伟联系电话:63651264二○○六年一月十日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升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我市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发布《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以指导全市2006年度国家、市和区县级投资项目安排及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投资项目建设。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渝财建[2012]336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财建〔2012〕336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一)对于水泥、钢筋、砂、石料及标准砖等主要材料,其预算价格按如下公式计算: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信息价+材料人力运输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1、“材料信息价”是指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预算编制期对应区县的材料信息价(材料信息价含材料原价、除人力运输运杂费外的所有运杂费、运输损耗费);2、“材料人力运输运杂费” 按制定的《主要材料人力运杂费标准》进行计算(详见附表);3、采购及保管费率按2%计算;4、碎石容重统一取1.5t/m3,特细砂容重统一取1.4t/m3。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材料预算价格的计取1、若编制期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了相应材料价格,则采用公布的信息价,但不再计算运杂费及采保费。
2、若编制期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相应的材料价格,则必须附相应询价证明资料,综合考虑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保费后作为材料预算价格。
二、税金综合税率税金综合税率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2011]440号)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费率为: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8%;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1%;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2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全文」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全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全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月 1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店铺整理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对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的思考
对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的思考作者:谢春梅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4期摘要: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效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重庆得到广泛应用,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核算要求与具体会计事项处理与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结合重庆实际,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中存在的三类突出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促进项目资金核算的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概况土地开发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技术等措施,对各类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新农村等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售新增耕地指标取得的资金、其他资金等。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层级不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国家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区(县)级投资项目。
自2003年以来,重庆市各区县已成立事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约50个,完成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749个,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面积372453.76公顷,新增耕地74783.81公顷,实现投资近百亿元。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主要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6〕282号)等文件。
主要的成本费用有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工作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其他工作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近年来,随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快速增长,项目资金核算要求与部分会计事项的处理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给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定困难。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2005年3月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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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安排开展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
土地勘测应符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成果应真实、准确、规范。
第八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项目区土地勘测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计划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
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十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应符合《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核查、备案管理制度。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其核查;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二)项目踏勘选址报告;(三)项目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边界)、1:2000土地勘测成果资料及审查意见书;(四)项目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五)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六)项目1:2000规划图;(七)项目涉及部门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材料;(八)项目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备案,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审查内容:(一)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备、规范;(二)项目选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三)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是否可行;(四)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是否满足按等级折算要求。
第十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库手续或不按备案资料入库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受理其新增耕地确认申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按国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土地平整等分布较广、技术含量较低且难以量化的建设任务,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实施,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应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对实施方式予以公告后,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监督情况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的重要依据。
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监管补助可在工程监理费结余或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应严格按经备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
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重大布局和降低投资标准、建设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承担单位同意,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变更备案申请;(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第二十一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自检;(二)承担单位初验;(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
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
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五条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7、项目审计报告;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
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
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
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
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
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
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第二十六条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增耕地确认程序(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查阅有关资料;(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
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
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为必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应中止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