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等集资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案情简介: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
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
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
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吴英案
吴英案简介及分析简介:●2003年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2006年2月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2006年4月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2006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
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
●2012年1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1.这里我分析大家认为其“罪不至死”的两点原因:一.吴案是经济案件。
还有三亿元没有下落,这后面牵涉着一大批人,不排除有高官。
“她不下地狱谁下地狱”?赖哥的案子也不小,搞了这么多年才将他从加拿大弄回,当然对于他的死与活还是有加国政府的条件的,否则不会引渡回国。
看看近几年的大贪官们,他们最多也只是个死缓罢了。
所以这很不公平。
二.人性的本能。
吴英左顾右盼一脸的无奈表达了她求生的本能。
夕日得到她大笔好处的人现在都在哪里?此时此刻能救我吗?当她知道命不长久后,仅仅向父亲提出一个要求,临死之前为她准备双布鞋,可能是让自己到那里后走好路。
从人性的本能来看,当大家看到这一切时,其同情心表露无遗,这是社会的进步(中国执行的死刑越来越少)。
如果判她五百年到一千年的刑期,估计大家都不会有什么意见。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吴英等集资案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
于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
不服上诉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吴英” 案。 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 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将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混 为一谈
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 、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三馆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 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对外集资的决策由公司集体作出或者公司 负责人依据公司决策程序作出,体现了单位意志,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 ,不属于《单位犯罪解释》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 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陈兴良、张明楷、张泗汉《专家论证意见》
第
七
小
组
吴英等 非法集资案
荣 誉 出 品
资料收集
讲
朱兰铃 侯撼岳 田浩文 杨涛 代秋雨 于佩玉 张烨 梁敏 田浩文 杨涛
者 张烨
梁 敏
PPT制作
CONTENTS
2 3
page
1
page 19-30
Introduction page 04-08
01 吴英基本案情介绍
Analysis 09-19 cases
02 吴英案情分析
Series
of
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4
Reference
主要案情
中专学习期间
吴英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从开办女子美容院起家,先后经营千足 . 堂、服饰店等以扩大投资,积累资金。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
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
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
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
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
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
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
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在本色网络会所门口,一位本色员工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一些公司员工正在里面上网,突然间进来许多警察,还有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紧接着门口就被围上了警戒线,警察守在门口,不让外人进来。
“我们都感到非常突然,还没反应过来,我们每位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那里做了个登记,之后就全部出来了。
昨天刚好是集团发工资的日子,我们都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
”这位员工说。
在此之前,他已经有好几天没见到吴英及本色高层。
有消息称,吴英几天前就已被警方控制,一些高层也被叫去“协助调查”。
记者试图联系本色高层,但所有电话都显示关机。
昨天晚上6点,本色所在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收到了街道党政办发来的一条短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马上到办事处集合。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2009年12月,被称为浙江女富豪的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时年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历时多年的,吴英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此案恰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借贷等诸多法律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
在此,笔者专门就对吴英定罪的集资诈骗罪进行相关研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基于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投资者的货币资金,通常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公私财产,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的财产,其财产形态须以货币资金呈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特征,其客观方面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合法集资条件,表现为在主体资格、特许批准程序、特定集资对象等要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的欠缺。
在集资型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经常以欺诈方式进行但并非以实施欺诈方法为必须。
行为人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募集经营资本,被募集人明知资金用途而仍参与该募集活动,希望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相应收益的集资行为就不具有欺诈性。
因此,构成本罪不应以欺诈方式为必须,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即可。
(二)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作为的诈骗方法,即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吴英集资诈骗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吴英集资诈骗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地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谦,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公开审理,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刑二复43120172号刑事裁定:(1)不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3)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据此依法重新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英先后开办了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同时以合伙或投资名义,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徐玉兰(另案处理)等人处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年2月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同年3月16日,吴 英被批准逮捕。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至案发时,除已归还本息389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 38426.5万元。
吴英案情分析
关涉罪名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 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
两罪区别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 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 有占有的目的意图。
3.1司法实践中“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的外部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 率的; (4)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5)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七小组
吴英等 非法集资案
荣誉出品
资料收集 朱 兰 铃 侯 撼 岳 田 浩 文 杨涛 代秋雨 于佩玉 张烨 梁敏
讲
者 张烨 田浩文 杨涛
PPT制作 梁 敏
CONTENTS
1I n t r o d u c t i o n page 04-08
01 吴英基本案情介绍
2 Analysis page 09-19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第 一百九十九条——-集资诈 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构成集资诈骗罪具备三个要件
以 非 法 占
使
用
非
诈
法
有
骗
集
为
方
资
目
法
的
两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
法院审判
二审判决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 决,认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审判决之后,社会展开激烈的讨论。十一五上, 温家宝也对吴英案做出回应。
重审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 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 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 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02 吴英案情分析3Series of cases page 19-30
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4 Reference Page 31
04 参 考 书 目
吴英案情基本介绍
中专学习期间
主要案情
吴英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从开办女子美容院起家,先后经营千足 . 堂、服饰店等以扩大投资,积累资金。
2005年3月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 为财物;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 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 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如本.21果罪使被行是用骗为以诈对人诈骗象仅骗方的指的法公向方:众具法是性体去指和的非行广特法为泛定聚人性个集以:人资非集或金法资者,占诈单表有骗位现为行的为目为,诈的人一骗, 为般编方非不造法法构谎与占成言非有本,法尽罪捏集可。造资能以或两多集者种的资隐行资为瞒金名事的,诈实统一骗真般特相; 事定,前范骗不围取会的他设人人定员的具,资 体例金非的如法、熟行吸不人为收变的。公的,众欺一存骗般款对也罪象不,,宜不而以是集采采资用用诈欺大骗张罪方旗论法鼓处为、,必较构要大成。 规犯模罪、的甚,至可是以通合过同新诈闻骗媒罪体或大者造诈舆骗论罪的定方罪式。,将其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
于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
不服上诉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吴英”案。 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 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吴吴英英不不具吴属有英于“没“其有明他知非没法有占 归有还资“能金肆力、意而拒挥大不霍量返”骗 还资取 的金资 行金 为”
(成立公司以前)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等人高息集资,为了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随后又通过高额利息方式,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集资7亿余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 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一些个人挥霍等。
2006年4月
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然后开始扩大规模经营并打造本色集团。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 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8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 、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