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
第32卷第6期2019年11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2No.6Nov.2019收稿日期:2018-12-19作者简介:李杰(1990-),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地方政府行为。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李杰(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税权之于国家犹如产权之于个人,个人产权配置要合理,税权划分也要恰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种类日益繁多,税权划分问题也随之日益复杂,分税制改革以及“营改增”试点的开展,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与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税权的划分关系到多方利益主体,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割与配置至关重要,有利于协调和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中央税;地方税;税收管理权;分税制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9)06-0034-04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动脉,对国家职能的发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
当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一些问题,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1](48)。
本文拟就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税权的概念和划分(一)税权概念及税权划分方式税权即征税的权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税收的立法权、管辖权以及税收收益权。
税收立法权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收税的权力归属,即由谁来立法征税并确立税制;税收管辖权是指在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两个方面的权力,解决具体由谁来负责征税和管理税收;税收收益权包括两个方面,即入库权和分配权,解决最终由谁享有税收收益。
税权划分通常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种模式,其中纵向划分又可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两种,一种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另一种则强调税权应当分散于地方[2](19)。
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如何划分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如何划分的?2017-11-06 16:26 来源:天津地税12366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四)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
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水资源税中央政府分享10%,地方政府分享90%,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
(六)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为中央收入,其他印花税收入为地方收入。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_单锦其 (1)
2、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地方税收体系, 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 税源基础, 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 应赋予地方 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的 地 方 税 种 上 拥 有 一 定 的 解 释 权 和 税 率 、税 目 调 整 选 择 权 。也 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 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扩大 地方税收规模, 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 种, 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并根据经济发 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 度, 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
财税金融·经贸纵横
CO N TEM P O RARYECO N O M ICS
我国现行分税制
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单锦其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 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 范围。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 初步构 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基本框架,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 约, 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 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一 、现 行 分 税 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事 权 模 糊 不 清 , 财 政 与 事 权 不 相 匹 配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虽 然 对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权 、事 权 都 作 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 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 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 担的事务, 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 中央和地方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上 存 有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扯 皮 现 象 。再 一 方 面 , 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 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 距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之 一 是 承 认 既 得 利 益 , 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 只是希望 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 同时实行转移支 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 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 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 在 新 增 收 入 的 分 配 上 实 行“一 刀 切 ”的 上 缴 和 留 成 办 法 , 忽 视 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 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 但可用财 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 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 局, 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 政 收 入 预 算 级 次 的 划 分 不 够 规 范 , 国 地 税 收 征 管 不 协调, 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 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 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 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不符合分税的原 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 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规定,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 1993 年为基数逐年递 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 存在重复打折的 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 税收征管机构分设 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
合理划分税权税种优化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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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地 方 作 适 度 分 解 .使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一 定 的税 收 管 理 权 。德 国 的税 权 划 分 归 为 这 种 类 。 德 国 联 邦 一 级 政 府 对 关 税 等 联 爿j 收 理 所 然 地 拥 有 单 独 立 法 权 . 同 时对 共 享 税 税 1 享 有 优 先 立 法 权 州 和 地 方 政 府 埘 隶属 于 自 己的 财 产 税等 地 方 税 种 拥 有 较 高 『 限 ,可 以 自 竹权 行 规 定税 率 、减 免 和 加 成 等 。 德 国 的联 邦 税 务 管 理 部 门负 责 征收 关 税 和 联 邦 消 费税 .其 他 一
些联爿 税 以及地方税种 由州、地 方税务机构 负责征收 。 { 综观 备国税权划 分实 践,基 本上具有 以下特征 :1 、税权划分方 式是与各个 国家的政体形 式和经济 、文化背景等相关联 。2 、不 管是集权、分权 .税 收基本法规 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 中 央一级,中央税权 居于主 导地位 ,地方税权受到 中央税权的制衡 。3 、地 方政府 都享有程度不 同 的税 枫 。就 征 收权 而 言 . 地 方政 府 拥 有 绝 大 部 分 地 方税 的 征收 权 . 甚 至拥 有 部 分 中央 税 的 征 收 执 行 权 。就 立 法 而 言 ,地 方政 府 都享 有 一 定 的税 收立 法 权 。包 括 开 设 新 税 种 .只 是 存 在
税 权 指 税 收 管 理权 限 ,其 基 本 内涵 包 括 两 方 面 :一 是税 收 立法 权 。狭 义 的税 收 立法 权 ,
仅指税种的设立和废 止,广义 的税收立法权还包含税种的开征 、停征权;税 目、税率的讽整 权 ;税法的解释 权 税 收减免权等项内容 ,有时也把这些统称 为附属税收立法权 ;二是税 收 征 收 管 理权 。合 理划 分税 权 是 中央 和 地方 两 级 税制 体 系建立 和 有 效 运 行 的前 提 . 是 “ 分税
分税制
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目录编辑本段制度简介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
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
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
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整体部署。
由于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因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仅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证。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益范围原则。
这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最基本的原则,是根据公共服务直接受益对象所涉及的范围来确定其承担主体的一种划分方法。
即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将那些直接受益对象的范围覆盖全国,以及体现国家主权、维护统一市场的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归中央政府;将直接受益对象范围只涵盖一定区域的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归该区域的地方政府。
同时,还要兼顾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比如有些公共服务虽然受益范围只涵盖一部分人,但因其明显超出地方财力支付能力,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稳定又至关重要,因此也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如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对特困地区或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
外溢性原则。
这是对受益范围原则的一个补充,是根据公共服务结果是否产生正外部效应以及正外部效应的外溢程度来进行的划分。
即正外溢性较小或地方性较突出的公共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警察、消防等,由区域性地方政府承担。
相反,正外溢性较大的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事权,则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大比例的支出责任。
在坚持上述两个主要原则的基础上,在实际的划分中还要参考以下几个辅助性原则。
一是行动原则。
从公共服务事权的落实角度来看,凡政府公共服务事权的落实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的均等化标准和评估,就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若公共服务事权的落实是因地制宜的,如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其承担应属于地方政府。
二是技术原则。
财政分权理论--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二节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职业培训教育网 职业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二节讲义1财政分权理论一、公共产品和服务理论从公共产品和服务及个人偏好角度出发来构建财政分权理论框架的,以沃伦斯·欧茨和查尔斯·提布特的理论最具代表性。
欧茨的代表作《财政联邦主义》,欧茨的基本结论是:地方政府为其辖区提供相应的产出水平通常要比中央政府对所有辖区提供统一的产出水平更加符合帕累托效率。
二、集权分权理论中央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因此需要处理政府的集权与分权问题。
三、财政联邦主义财政联邦主义不一定是指政治上实行联邦主义。
它实际上意味着这样两种可能情形:(1)得到上级授权的地方当局进行地方决策;(2)地方当局具有独立的宪法所保障的权力。
财政联邦主义为地方分权提供的理由:(1)地方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它比中央政府更接近民众,也就是说它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其辖区民众的需求和效用;(2)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人有权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各自的选择,而地方政府就是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选择的机制。
提布特在其著作《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理论。
上述理由得出结论:(1)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某些公共决策应该在较低层次的政府进行;(2)地方政府之间也会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四、俱乐部理论俱乐部理论:假定地方是一个由自愿聚合在一起的人们所组成的聚合体或者社群,称之为“俱乐部”。
俱乐部理论论证了地方政府的适当规模问题,即一个地方政府的规模,应该确定在拥挤成本(边际成本)正好等于由新会员承担税收份额所带来的边际收益这一点上。
因此在理论上能够断定,存在多个适当规模的地方政府,就可以通过人们在不同辖区之间进行移居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例题1·多选题】财政分权理论主要包括( )。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论文关键词:税权地方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体制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地方税权的定位和征收管理,需要从《税法通则》的高度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法律调整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税法通则》的内容和体系。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
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此,本文就《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界定与合理划分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我国税收立法的体制
(二)税收法律主义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是现代税法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税收法定主义。1689年美国的《权利法案》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没有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如无以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得课税。它要求课税要素(纳税主体、税率、纳税方法、应税事项)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明定。换言之,欠缺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规章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令或地方法规无效。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现代社会委任立法不断增加,许多国家都对税收实行一定范围的委任立法,给税收法律主义带来一定的冲击。不过,现代国家在税收的委任立法方面还是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无限制的委任(即空白委托),只能局限于具体、个别的委任,而这都必须在法律上明定。基于立法权保留的机理,通常认为有限的委任立法并不构成与税收法律主义的冲突;(2)征税要素明确主义。凡构成课税要素部分的规定必须明确无误,不致因歧义而使纳税人产生误解。如果课税要素规定不明确,就可能使行政机构滥用税法解释权,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合理预期以及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但是,在税法制定时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时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不得不使用一些不确定概念,这些不确定概念的使用是否与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相冲突,各界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出于经济社会复杂性考虑而不得不使用的不确
立法确定,这种由行政机关来划分税收立法权的做法,与多数国家根据民主宪政原则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制度的做法不一致,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分税制是指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责予以合理划分和明确,通过来优化财政体制,提高财政安全性和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合理的权责划分机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权责。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涉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政府的一定税收权。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税收,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统一税制。
当前中国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存在多个税种,税率多样,税务管理繁杂等问题。
分税制可以通过逐步取消部分税种,实现统一税制的目标。
特别是对重叠征税的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并或取消。
3.提高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比例。
对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全局性的支出,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税收比例;对于地方政府应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地方开发等支出,相应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划分比例。
4.完善税收分配机制。
建立统一的税收分配机制,确保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成的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将税收收入分成归地方和归中央两部分,分配比例按照国家整体财政收支状况、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公平性等因素确定。
5.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
在分税制过程中,要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准入机制。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建设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共享、数据比对、风险监测和处理的能力。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税收征管的公正和严肃性。
6.加强地方政府财务独立性。
分税制旨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在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支持力度。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收支平衡等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行政和财政事务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如何处理合理分权与统一税政的关系
如何处理合理分权与统一税政的关系●凉山州、攀枝花市联合课题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税收发生联系,税收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通过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税收法规和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的控制、监督和调整,即税政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后,税政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了税政管理工作的职责,确立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新体系,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一、统一税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市场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通过市场机制组织经济运行,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因此应同样具备四个方面特征:第一,市场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第二,市场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开放是商品交换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三,市场是竞争的,而不是垄断的;第四,市场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运行的,同时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第一,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和全过程,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调节整个社会经济,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
第二,所有企业都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和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而是通过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调节和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
具体到税制结构的改革,国际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应遵循这样三个原则:一是效率原则。
即强调税收要尽可能保持中性,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或扭曲。
二是公平原则,税收要公正对待所有纳税人。
三是稳定经济原则。
税收要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杠杆,引导和保持充分就业与物价稳定。
中央地方税收划分_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地方税收划分_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经济管理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刘洋铭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摘要: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成为了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反映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深入开展,地方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
本文就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制改革;分税制;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051-02现行的地方税制体系是基于1994年的分税制和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所得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它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更加的规范。
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以及各项公共事业的开展,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现状逐渐显现出来。
并且,“营改增”的深入开展,使得地方税制体系中明显缺失主要的税种,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所以,应该把完善地方税制改革作为目前的首要工作。
健全地方税制体系建设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巩固地方财权,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地方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国地方税制改革是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的,一直到现在经历了20多年,地方税种从原来的14个减少到如今的9个。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的变化,又进行了如下地方税制改革:2001年开征车辆购置,2006年废止农业税、同年温家宝总理宣布废止屠宰税,2007年开征由车船使用牌照税改名的车船税,2008年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实施。
废止筵席税,2009年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到房产税中,2012年开始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是循序渐进的,是随着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二、地方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合理,制约地方经济发展1994年分税制改革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且随着“营改增”全面深入发展,对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来说,中央的税收收入是逐渐增加的,然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却是减少的,造成了财政分配体制稳定性逐渐下降,不能有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达到地方政府对财力的需求。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摘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关系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税收方面的重要法律,完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完善;税收;立法体制一、财税立法体制的类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参照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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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强化税收立法,弱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法规,充分保证中央税法的权威性和全局性;第二,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限,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拥有一定的征收管理权以及部分政策调整权,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可以停征一些虽然是全国性地方税,但在本地区税基和可税金额很小、征收成本高的地方税种;另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最主要的是指,地方有权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以外,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部分地方性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