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

合集下载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⑶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⑵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⑶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⑷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⑵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⑵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必然性推理⑶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⑷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⑸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⑷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⑵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⑶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⑵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⑶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⑷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法律解释的合法性

法律解释的合法性
的基本 点及 演绎 推 理 的 大前 提 就 被假 定 为道 义 上
然而, 任何事物要成为它 自身 , 都必须设有一
个 合理 的限度 , 预言 法理学 已呈 现解 释学 的转 向 也
罢, 坚持法理学 有方 向也罢, 法治的基本价值却 是 不会轻 易转 向的 。法治作 为规 则治 理 的事业 , 它
— —
解释的治理之道 , 仍在法理 , 此乃法理学发生解 释
学 转 向之 后法解 释学 的一 个基 本 限制一 在方 法 、 价
值上 莫不 如此 。
司法判决 和解释 学—— 转 向的 问题 。应该说 ,
此种判断的确抓住 了当前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 趋向。按照谢晖先生 的说法 ,法治作为生命 的肌 “ 体, 乃为成长 的概念。其成长之途 , 端在 于诠 释。
1 市场经济的勃兴和社会生活的日 1: 渐复杂化

一一以及权ຫໍສະໝຸດ 观念的普遍提升, ’ 法治主义的诉求
亦与 口 俱进 , 这就为中国进入后立法时代提供了契 机 。从 中国 当前 司法 活 动 的繁 盛 与 法 律解 释 日益 成为显学 , 以窥见此种转化 的些 许征兆。于是 , 可
法学家不 失时机 地 提 出 了法 理 学 研 究 向实 用 法 学
释则无法治, 百世不移之理” …由是观之 , , 作为司 法过程之重要技术的法律解释 , 已成为法治_造 中 构
不可或缺 的部分 。
认为能够完美无缺地解决任何案件的“ 概念法学 ” 神话破灭之后 ,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凸显 , 其合法性 问题也就更受注 目。诚如伯顿所言 ,在法律推理 “ 中, 一旦我们假设或肯定相关法律在统治道德上是 正当的, 我们就会 面临合法性问题。那么类比推理

法学中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权威

法学中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权威

法学中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权威在法学领域中,合法性原则与法律权威是两个核心概念。

合法性原则指的是法律存在与实施的法律适用范围,并且合法性是法律体系完备性的基础。

法律权威则是指法律的规范力量,即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力量。

这两个概念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法律体系存在的基础。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它要求法律规定的权力应当是通过正当程序产生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合宪性原则,即法律的内容符合宪法的规定。

只有当法律经过宪法的合法程序,且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权利,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性原则的存在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其次,合法性原则在法学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可预见性意味着个体在行为之前可以合理预期法律对其行为的规范和后果,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可操作性则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即法律的规定可以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只有当法律的规定具备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个体才能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合法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权威的问题时常受到质疑。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力量。

法律权威的存在使法律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

但是,法律权威的实现需要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

只有当社会普遍承认法律的权威,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因此,建立法律权威需要法治建设和法律教育的共同努力。

此外,对于法学学者和从业者而言,理解和运用合法性原则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理解合法性原则和法律权威有助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解释和适用需要根据合法性原则确定法律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判断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运用合法性原则和法律权威可以保证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权威要求法律对个体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

只有在考量合法性原则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花永红【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正当性又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尤其重要.法律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律解释的形式正当性包含有权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程序两个方面,法律解释的实质正当性则是指法律经解释后所得到的解释内容的正当性问题.【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3)002【总页数】6页(P35-39,61)【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形式正当性;法律解释内容的正当性【作者】花永红【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财务处,江苏,盐城,224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自从法律产生,被人们确定为日常行为规范时,法律解释也就因司法、法律适用而随之产生了。

事实上,法律也是通过法律解释而存在和发展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

法律的解释历来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妥当回答对一个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相当重要的。

正确回答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这个问题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存在于法律的产生、实施和发展的全过程。

所谓法律解释,从广义上理解,可以由不同主体依不同目的在不同场合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效力的解释。

立法机关就其制定的法律所做出的立法解释,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做的行政解释,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学理解释等等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解释。

但是,我国只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才具有普遍效力。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通常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来进行。

在评价合法性的过程中,需要考察事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下面将从证明合法性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进行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加以说明。

证明合法性的基本流程包括几个步骤: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并分析、进行合法性评价和出具法律意见。

具体步骤如下: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了解该事情的具体情况,包括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和相关证据等。

只有充分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才能进行后续的合法性评价。

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需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评价合法性。

收集证据并分析:在确定相关法律规定后,需要收集与该事情相关的证据,并进行证据的分析。

证据可以包括文字材料、录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分析。

进行合法性评价:在掌握充分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后,需要进行合法性评价,评估该事情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分析。

出具法律意见:最后需要根据合法性评价结果,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事情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并提出合法性的结论和建议。

以上就是证明合法性的基本流程,下面将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进行阐述和分析。

在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评价和证明。

法律规定可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事件,需要查阅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定其合法性。

下面将对常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在评价事情的合法性时,需要根据宪法规定来进行评价。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内容,可以根据宪法来确定事情的合法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文章标题:论法律的合法性:德 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合法性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焦点。本次演示将 围绕“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这两个关键词展开讨论,旨 在深入剖析法律合法性的内在价值,并探讨德沃金法伦理思想对当代法律实践的 启示。
一、法律的合法性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道德 标准或价值观念。这些标准或观念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使其成为社 会秩序的基石。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实践中合法性的问题涉及面广且复杂。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也需要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的研究,分析了法律实践 中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受到多种因素 的影响。德沃金法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在实 践中解决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需要不断 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 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律合法性的定义和 属性
引言
在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其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都必须符合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 道德标准、社会需求和法律规定。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 探讨法律的合法性,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警方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定罪。 然而,在上诉过程中,法院认为警方存在违规行为,撤销了原判并要求重审。

《2024年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范文

《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复杂化,对法律解释的需求和要求也随之提高。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其有效性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法律解释制度提供参考。

二、法律解释的概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进行阐释、解析的过程,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法律解释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解释的权威性不足,不同主体之间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公众对法律解释的信任度降低。

其次,法律解释的时效性不强,无法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此外,法律解释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有待提高,需要更加明确的解释标准和程序。

四、影响法律解释有效性的因素影响法律解释有效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导致解释空间较大;二是不同主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三是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四是法律解释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

五、提升法律解释有效性的途径为了提升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减少解释空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 明确解释主体:明确法律解释的主体及其职责,确保解释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律解释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提高透明度:公开法律解释的过程和结果,提高公众对法律解释的信任度。

5. 强化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解释能力。

6.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辅助法律解释,提高其准确性和效率。

六、结论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重点导读◆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法律解释的原则19.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_从合法性_合理性到可接受性

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_从合法性_合理性到可接受性

2009年9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Sep.2009第30卷 第5期I N NER MONG OL I A S OC I A L SC I E NCESVol .30 №.5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到可接受性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 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虽然德沃金强调“惟一正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还是一种现实状态,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问题。

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其固有缺陷。

在最低的合法性标准与最高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可接受性因其妥协和综合的性质而成为法律解释评价标准的次优选择,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法律方法的开放性趋势。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方法;惟一正解;合法性;可接受性[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9)0520018205 一、形式标准:作为理想状态的“惟一正解”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永恒对抗之中,法律规范从总体上是倾向于普遍性的,所谓“相似情况相似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法律规范构建和运行的出发点。

但是,个案的特殊性又具有绝对意义,所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在以上规范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间,法律解释的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弥合二者之间的裂痕,通过对个案的审视和裁判来体现和表达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普遍性。

然而,法律解释的这种定位只是一种应然。

即使基于相同的法律规范,现实中大量的案件仍然在结果上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这与法治的追求是背道而驰的。

就中国的法治情况而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对法律的形象和权威有着消极影响。

以上所有情况都决定了法律解释在个案中的运用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在明确了其理论上的应然地位之后,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地对待多样的解释结果及其评价标准问题。

在关于法律解释结果多样性的论述中,德沃金的“惟一正解”理论是相当独特的。

德沃金在其《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等著作中,都反复强调了在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都只能有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判决)。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C. 任意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D. 综合性规则和单一性规则答案:B2.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律原则?A. 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B. 法律规则的推论依据C. 法律规则的制定依据D. 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答案:B3.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解释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含义B. 法律解释仅限于法律实施过程中C.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相互独立D.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原则答案:D4. 下列关于司法审查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B. 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C. 司法审查不受行政诉讼管辖范围的限制D. 司法审查应当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答案:A5. 下列关于合同法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同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B. 合同的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为要件C.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标的的实际交付为要件D. 合同的解除以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为要件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答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概念内涵不同: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适用于广泛的法律事实。

(3)作用机制不同:法律规则通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实现法律目的;法律原则通过指导法律制定和适用来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

(4)形成过程不同:法律规则的形成通常经过立法程序,具有较高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的形成则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 请简述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法律解释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国务院的法规委员会等依照授权或者职权行使权力,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表述进行解释的权力。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更是一个权威性、权力性的过程。

因此,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公正、透明,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一、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法律解释权。

此外,国务院法规委员会也拥有相应的法律解释权。

二、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原则1.适用性原则法律解释的首要原则是确保法律的适用性。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

2.程序正当原则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解释的过程应当透明公正,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解释的过程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3.权威性原则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具有权威性,解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规定的意义和适用。

解释的结果对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性,司法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办案和执法中都应当遵循。

4.保障权益原则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解释的内容应当以保障权益为出发点,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三、法律解释权的行使程序法律解释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依据法律规定或职权确定解释事项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职权确定解释的事项,确保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征求民意、专家意见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以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征集专家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解释的知情性和专业性。

3.制定解释草案解释权行使者根据征求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制定解释草案,明确解释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备案审查。

法律解释合法性的逻辑结构

法律解释合法性的逻辑结构

【法学研究】如果我们试图对法律解释合法性的逻辑结构做出理论描述,必须首先确立一个经验的前提,即应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和法律解释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恰当的区分。

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或说法之善恶问题。

人人皆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的两个构件的理论: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法治才能成立。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非总是良法,“一项判例、规则、原则或政策虽既不是公正的,又不是政治道德所要求的,但可能是法律”;“并非只有正义的规则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规定”,这有时是比正义更为普遍的现象。

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那么无论法律推理的过程如何严密,正义仍旧不可能实现。

这里,法律判决的结果能否得到合法性承认和推理、解释没有必然的联系,由法律自身的性质引致的合法性,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它不是法律解释合法性问题范围内所要讨论的。

所以,欲确立法律解释合法性的逻辑结构就必须坚持这样的前提:即法律解释所依凭的法律必须在道德上是良法;合法性逻辑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能是如何判定一项基于良法的司法判决结果是否是合法的,以及推理、解释、判断的整个过程中某个环节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建立起司法过程合法性的基本框架。

韦伯和哈贝马斯都对“合法性”理论作出了贡献,韦伯的关于形式合理性的实践结构和合法统治类型的理论构成了西方“合法性”理论的元理论,是现代性的经典建构;而哈贝马斯则在批判韦伯及伽达默尔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从政治道德的角度对政治法律制度作出了价值评判,极大地丰富完善了“合法性”的体系;当代社群主义理论的主将查尔斯・泰勒则基于对西方文化传统的深刻分析,通过透视“我们的道德和精神直觉背后的背景”状况,提出了“认同的政治”这一现代理论洞见,使我们对合法性的探求深入到了人类生活的精神文化的历史分析,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所以,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关于法律解释合法性的逻辑结构必须是综合诸位大师理论精华的结果,而且必须具有实践理性的内在结构,即它必须符合司法判决的基本思维。

学习法律解释案例(3篇)

学习法律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0年7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二、案件争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李某某重伤二级的后果。

因此,从表面上看,张某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适用并非如此简单。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如何解释“故意”这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本案中,张某某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某重伤的后果?如果他明知,那么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他不知,那么他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三、法律解释过程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一词,其字面意思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看,张某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中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通过体系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故意和过失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有明显的区别。

故意是指明知且希望或者放任,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

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

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内容,还对法律解释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对于法律解释权的确立和行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

一、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赋予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赋予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

其次,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的职责。

再次,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统一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职责。

最后,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法律解释权。

二、法律解释的方式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解释方式和程序,但可以根据宪法的精神推断法律解释的方式。

法律的解释可以采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国家行政机关颁布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等进行司法解释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法律解释权在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中得以体现和保障。

三、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原则和要求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还体现了一些原则和要求。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必须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其次,宪法规定法律解释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的解释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宪法还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服从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四、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制约和监督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还包含了一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

首先,宪法规定法律解释必须依法行使。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其次,宪法规定法律解释机关应当负责任。

法律解释机关在行使法律解释权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不能滥用职权。

最后,宪法还规定公民对法律解释享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公民对法律解释的不当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法律解释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
发挥 着幕后 工 作者的 作用 , 不 出来 , 看 但不可 或缺 。 二、 于正 当性和 有效 ’ 关 性
有着 强制 力 的, 论 可能产 生 怎样的 矛盾 , 无 都可 能 由于其 他因素 将其 抵 消尽管理 论会告诉 我 f那将 是在 道德 、 辑 , 至是 法律 『 J 逻 甚
本身 的争 议性相 矛 盾和抵 触 的。
文 章编 号 :0 90 9(00 I一9・ l 10-5 22 1)l 00 2 用 , 么这样 的解释 的合 法性 的存在 又有 什么 样 的意义 呢 ? 那
谈 到有 效性 , 是对于解 释产 生效 力的属性 的 讨论 , 对于 效力 ,
文 章 中的主要 内容 应 当说都 是关涉 法律 解释 的, “ 而 解释 的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2_ U年 1 1I I 1月 ( ) 上
{ 缸会 I } I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 正当性和有效性
张 辰
摘 要 解释 作 为 当今 法 学界的 一个 重要 的理论 范式 , 不断 的被讨 论和研 究 , 以看 出, 于解 释 的讨论 意义重 大。解 在 可 对 释 在 广泛意 义上可 以被认 为是 一种很 普遍 的存 在 , 不管是 法律 本 身, 还是 法律 解释 , 学 术讨论 。在 本丈 中 , 及 法律 还是 将提 解 释 的一些基 本 问题 , 当性 和有 效性 的讨论 , 正 以及 对 于法律 解释理 论讨 论 的一 些疑 惑和 尝试 。 关键词 法律 解释 中图 分类号 : 9 D0 法律 文 本 正 当性 有 效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的。 实, 其 只有 先“ 自明” 方可“ 明”这里我们 看到 的解 释的两 个 持存 其 有效 性 。 他 : 层 面: 是说清 楚, 解释主题 能够使其 解释合 理成立 , 以 ’理 一 可 破 解 ; 是“ 二 听清楚” 这是 以解释主 体的角度 钊对解释 对象而 言的 , , 即解 释应 当被 理解 , 则解释就 达不到其最 终的 目的 了。 否 其 实 , 释本 身是通 过其 作用 被看 到的 。与其 抽象 地述 说, 解 生 活中 的生 动例子 就 可 以解 释 很清 楚:解 释是 无 处不在 的 。由 此, 切入正题 , 如开 篇那 句话所 说 。法律解 释 闲谈 是对于某 类 文 与 正 当性 的讨论 一样 , 于有 效性 , 关 也应 当考 虑到 不 同类 型 解释 次序选 择 的有 效性 问题 的探 讨 。不管 是解 释类 型 次序选 择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和惯例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和惯例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和惯例引言:法律解释和惯例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和惯例,可以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和惯例,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一、理解法律解释的作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说明。

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充分理解法律解释的作用。

首先,法律解释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其次,法律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模糊之处,使法律规定更具体、明确。

最后,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司法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正确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在运用法律解释时,法院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注重法律解释的时效性。

法律解释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解释,避免过时的观点影响案件处理。

其次,要注重法律解释的权威性。

法律解释应来自于有权威的机构或专家,工作人员应优先参考权威机构发布的法律解释,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后,要注重法律解释的适用性。

法律解释虽然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并不是万能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裁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了解和运用惯例的重要性惯例是指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

了解和运用惯例对法院工作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惯例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

通过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和规律,工作人员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动机。

其次,惯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工作人员可以参考以往的判例,避免重复审理和冗长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惯例可以保证司法公正。

通过运用惯例,工作人员可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致,避免因个别因素导致的不公正现象。

四、合理运用惯例的方法在运用惯例时,法院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注重惯例的适用性。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危机——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危机——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解释方 法,在坚 持 “ 尊重 法律 ”的基础 上,首选语义解释 ,对其他 法律 解释 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
才 能确 保司法解 释的合法性 。 关键 词:司法解释 ;婚姻 法解 释 ( 三) ;合法 性:司法解释 的立 法;法律解释方法 中图分 类号 :D9 2 0 . 5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编 号:1 6 7 2 . 3 1 0 4 ( 2 0 1 3 ) 0 1 - 0 1 3 7 — 0 5
认 定为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 ” 即婚 后 由父母出资为一
方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归属 自己子女 。 然而在 2 0 0 1 年的
再如 《 婚姻法解释 ( 三) 》 第十条 : “ 夫妻 一方婚 前签订 不动产 买卖合 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 并在 银行贷款 ,婚 后用夫 妻共 同财产还 贷,不动产 登记 于 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离婚 时该不动产 由双方协议 处 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 的,人 民法 院可 以判决
《 婚姻 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 夫妻 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 同所有 :…… ( 四 )继 承 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 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 除外 。 ”第十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
收稿 日期:2 O 1 2 _ _ 0 9 — 1 7 ;修回日期:2 0 1 3 - - 0 1 - 0 8 基金 项 目: 华东 政法 大学 2 0 1 1 - 2 0 1 2年度 研 究生创 新项  ̄( 2 0 1 1 3 0 0 1 ) 作者简介:陶婷( 1 9 8 5 _ ) ,女,浙江杭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浙江传媒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传媒法

方的财产 :… … ( 三 )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

法解释权归属

法解释权归属

法解释权归属法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一个法律制度中,法律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解释权的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解释权归属的问题,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表现。

一、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旨在确定谁负责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解释权的归属可以有多种形式。

以下分别从三种主要的归属方式进行论述。

(一)行政机关解释权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由行政机关独家享有。

这种归属方式下,行政机关通过发表解释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手段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统一解释,确保法律执行的一致性。

然而,将解释权集中于行政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性质,其解释偏重于实践操作,缺少对法律的学理性解释。

其次,行政机关的解释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可能会导致法律解释的不公正性。

(二)司法机关解释权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对法律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将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有利于确保解释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学理性解释更为擅长,能够从法律的本质和原则出发进行解释。

然而,将解释权集中于司法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相对较为缓慢,不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

其次,司法解释只能发生在具体案件的争议中,无法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三)立法机关解释权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享有。

立法机关通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方式下,解释权与立法权相结合,确保了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立法机关解释权的优势在于能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通过修订法律条文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同时,立法机关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解释的权威性得到了保障。

然而,将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理学 法律解释

法理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二、法律解释的分类三、法律解释的原则四、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法律解释的功能(或意义)1.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2.是克服实定法僵化的有效途径3.是完善法律的有效ぼ段(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1)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立法的滞后性与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规范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隐藏。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法定解释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制定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

【案例解析】立法解释的提请主体,(1)根据《立法法》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有:“一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2)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有向国务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有: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三)既然漏洞补充可以视为一项“价值工程”,那么进行漏洞补充就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价值来源的问题;一是解决补充方法的问题。

关于价值来源,学者认为一般有如下几项:第一,可以依据宪法规范来进行解释和补充,从而实现个别正义;第二,依据体现在法律中的基本道德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从而实现个别正义。

这里,不可否认的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基本道德原则既应该包括成文法典如《德国民法典》在其总论中罗列的原则,还包括从判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第三,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和补充;第四,依据公共政策进行解释和补充。

在缺乏可供援引的规则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公共政策的考虑而作出裁判,已经成为适用法律的一种方式。

从上述价值来源项目可以看出,前三项其实指的是三种不同类型的原则:宪法规范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的法律规则,但从宪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高度适应性、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来看,宪法规范自然具有法律原则的特点,相对于部门法的规则,应将其视为“原则”;而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则是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其与宪法规范都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前者多已体现于后者之中。

这样,宪法规范、立法原则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就共同构成了作为漏洞补充价值来源的“原则体系”,它统帅着法律的价值,它指示着法律的目的,且由于原则具有的源自或产生法律规范的特性,往往很自然地被司法者作为法的渊源来适用,一般鲜受质疑。

但司法实践表明,“原则体系”往往具有内在矛盾,引用不同的原则往往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

批判法学认为法律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充满矛盾的资源,这使得法律“原则体系”内部呈现出自我解构的倾向。

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原则的内在矛盾只是一种法律的边缘现象,在其中心,法律原则是确定的、不矛盾的。

“自由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则否认法律规则内在矛盾的说法,他认为,从“内在参与者”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呈现的是一种竞争关系,法官在经过权衡之后,会将某些原则视为决定性的,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答案”。

而另外一些论者则认为,看似对立的原则实际上往往是一种“常规与例外”的关系,它们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53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道理,然而又都不全面。

实际上,三种观点分别表述了法律“原则体系”内部关系的三种情形,即:某些原则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如美国赫雷诉埃丁菲尔德案(HurleyV.Eddingfield,59N.E.1058,Ind.1901)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考特奈姆诉威兹德姆案(Cotnam V. wisdom,1045.w.164,Ark,1917)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就存在明显的矛盾;54而另外某些原则之间则可能是一种“竞争关系”,如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和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应被看作是正当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它们的排序有所不同,从而表现出一种竞争的性质;还有一些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在一般情形下,只能适用某种原则,而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则只能适用另一原则,从而表现出“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法律原则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使得法官判案时在原则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周折,一旦适用不当,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

所以,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进行的判决要取得合法性,就必须解决法律原则的内在矛盾问题,否则,就违背了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必须具有内在一致性。

对于表现为“一般与例外”关系的法律原则,其关系自身自己业已指明了应用的方针;而对于表现为“竞争关系”的法律原则,在以其进行漏洞补充时,就必须根据案情进行价值的排序;而对于呈现“矛盾关系”的法律原则,经进行效力排序,仍不能解决的,则应由有权解释机关作出解释之后方可进行漏洞补充。

55总之,一个能够区分内在矛盾并作出合理选择的“原则体系”,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按照德沃金的看法,原则不是由立法创造,它有时表现在法律序言中,有时表现在法律的判决中,往往没有明确的陈述方式,多由宪法精神、法规、判例以及道德和政治理论中推导出来。

在一个现代宪政国家,原则之所以被认为是有拘束力的可以用来进行漏洞补充的首要渊源,其根据正如德沃金所坚持的:“我称之为‘原则’的是:应当遵守的准则,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情势,而是因为它是正义、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56但把“公共政策”作出漏洞补充的法律渊源,却会面临严重的“合法性”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德沃金会认为,当法官在处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时,判决首先根据原则而不是政策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政策不仅不能作为优先于原则的法律渊源,而且政策自身能否作为法律的渊源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这里,笔者将以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原理为依据,对政策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作出以下重点分析57:首先,根据现代宪政的基本原理,一个社会的立法机关经由人民的选举而产生,产生他的基础——人民意志的普遍性赋予了代议机关以普遍性,而由其制定的法律就因此具有了普遍的效力。

而司法机关则是由政府任命的法官组成的,“普遍性”链条的中断表明了司法机关从其设立的目的来看只是实现法律目的治理机构,非能动性非“普遍性”是司法机关的一个基本特性。

即使在今天,法律解释使得司法机关的执法具有了某种“能动司法”的特征,它仍受原则性的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是: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的法院,他无权产生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否者它就不但违背了其自身的性质界限——不具普遍性的事物不能产生普遍性的规范,而只能受后者约束,而且,他还会因为对“分权制衡”这一宪制政府组织原则的侵夺而失去应有的权威。

同时,当一个司法机关、一位法官企图把公共政策这一与法律具有不同性质和作用领域的文件当作法律的渊源时,它就已经改变了这种事物的性质而使之变成了普遍性的“法律”,这实质是创制了新的法律,这同样是其自身性质所不允许的。

所以,从根本上讲,司法机关无权选择公共政策作为漏洞补充的手段,公共政策的产生根据已经限定了它自身的作用范围。

其次,法不溯及既往是公认的法治原则,美国法学家富勒将其列入“法律的内在道德”而成为法治的八项原则之一。

如前所述,法官在判案时以政策作为法律的渊源,其实质是创造了新法来判决已发生的案件,那么被惩罚者只所以被惩罚,并不是因为他违反了既定的法律义务,他被惩罚的根据只能说是他以往的作为不符合一个新设定的法律义务。

这样的判决显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因而只能是无效的。

再次,稳定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政策则会随社会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以“朝令夕改”的政策作为法律的渊源,不但会动摇法律的稳定性,而且还会给司法专断创造无尽的契机,破坏了“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公平原则,法保障正义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同时,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将会日渐模糊,司法的行政化特征会因此而日益突出,这将会给法治造成新的危害。

复次,由上可见,法律和政策是性质不同的社会事物,混淆二者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性在于它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警示的作用,这样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才能形成合理性的“秩序”,法律规范自身的稳定性使得社会生活的合理性秩序也必然是一种具有内在稳定性的秩序。

而政策所具有的“朝夕令改”的特征则不能形成这样的秩序,凡重政策而轻法律的国度,是不可能建立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的。

最后,政策取代法律的现实社会危害性,是政策只能作为下位于法律、受制于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历史说明。

法国大革命中,每一个新的党派上台,其首要的事情就是推翻前一派别的政策而发布一系列新的政策——尽管这些政策也被称作“法令”,其结果是造成了“红色恐怖”;而“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的结果,是政策代法律横行天下,整个社会几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

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权威存在。

如果公众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

”58法治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法律是权利保护的利器,法律至上的背后逻辑是权利至上,而政策的背后逻辑则是权力意志至上。

所以,权利本位的法治内涵决定了政策不能进入社会最高权威的殿堂,只有在法律(及其原则)的制约之下,它才能有发生作用的有限领地,超出这一限制它必然受到“合法性”的质问并难逃被否定的命运。

(三)法律解释的交往理性阶段:社会认同一般地说,在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之上”和“法的统治”观念已然成为一个有序社会的持久传统之后,对法律的信仰就已经成为一个确信不移的社会事实乃至心理事实了。

而在这样的伟大传统经年累月的浸淫中,在司法判决一再重复的正义宣告的习染下,对法官的信仰便成为标识民众法律信仰的一个外在的“符号”或表征。

学者认为,“要使公众对法律信仰,必须具有内在权威的法律,而这种内在权威的形成,乃在于法律使主体感觉到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唯一准绳,使法律从内在本质属性中具有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才是形成公众信仰的真正基础,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认识、接受、运用、遵守出自自觉,而不是出自外在强制。

要实现如上目的,……法律执行者首先是法律的殉道者。

”59法学家的阐释深刻揭示了在一个法治社会,公众为何对法官的判决有着类似于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的内在机理。

所以,在可信赖经验的基础上,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解释的逻辑结构,在形式理性的法律推理的基础上,经由“价值理性”的漏洞补充,认为已经实现司法正义这样一个判断是可以成立的;并且,西方法治社会的司法过程也多以此为限,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具备此种结构的司法判决中的法律解释就是合法的,是正义的阐释。

然而人类健忘的品性和耽于理想的特质却不能成为真正的司法正义的可靠保证,任何美好的设计如果没有制度的基础和公众的参与,它原初的目的与追求必将变形。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查尔斯·泰勒尤其看重民众参与的政治意义,并认为一个积极的、有作为的市民社会是关键的、根本性的。

60哈贝马斯亦认为,合法性的成立不能依赖权力结构自身,“合法性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受到信任,当然有赖于经验的意向;但是,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依赖于形式上可以加以分析的合法性本身所具有的潜在能力,或者说,有赖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

”61可见,事物的自身内部结构,或者说一个司法判决的法律过程,只能决定其自身是否具备合理性;而合法性的最终成立,取决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所形成的经验意向,或者说,合法性的说服力和受信任的程度,要受到交往理性的检验。

因此,合法性只能是成就于法律之内而成立于法律之外的一个法律--社会过程。

这就使得哈氏的立论与德沃金对合法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区别。

在德沃金看来,集法律规则与原则、政策与于一体的“整体的阐释性法律”其实已经包含了合法性的结论:“整体性认为法律的强制作用对社会有利,是在于它保证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使他们的社会更纯洁真诚,增加了社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道德理由,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来源于过去的决定,因此可以算是合法的;不仅当他们明确无误地体现在过去的决定中时是如此,而且当他们来源于明确的决定通过合理推论提出的个人道德和政治道德原则时,也是如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