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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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级应急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部、国家应急广播电视中心、中国地震局、民航局、国家海洋局、水利部、气象局、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应急管理部:负责拟订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指导、监督和评估国家范围内的应急工作,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应急资源调度,提供应急信息服务。

2.国家应急广播电视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电视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和灾害警报,组织应急广播电视演练和培训。

3.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治规划和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地震救灾行动,提供地震信息服务。

4.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航空灾害救援行动,指导民航机场及航空公司的应急能力建设。

5.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监测和预测海洋灾害,组织海洋灾害救援行动。

6.水利部:负责水利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灾害救援行动,提供水利灾害信息服务。

7.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救援行动。

8.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无线电应急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无线电应急通信演练和培训,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服务。

除了国家级应急组织机构外,各地方政府还会建立相应的地方级应急组织机构来协调、指导和组织本地区的应急工作。

这些地方级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地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指导本地区的应急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2.组织应急救援行动,调度应急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3.提供应急信息服务,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和灾害警报。

4.开展应急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总之,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是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提供及时、准确的应急信息,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7.12.09•【文号】国海新发[1997]58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新发(1997)582号1997年12月9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现将《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海洋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推动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洋信息工作系统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础。

本工作系统的范围包括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本工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负责组织开展信息联络员培训、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重大信息调研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需求和国家海洋局重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海洋工作信息的报送,负责开展信息报送引导和刊用反馈工作。

第五条参加本工作系统的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保障工作渠道通畅;并指派一名(个别单位两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六条信息联络员在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报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贮存,并组织、协调本单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统开展工作。

第七条信息联络员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向,编报信息,同时可为新闻报道提供线索。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海洋与渔业局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海洋和渔业的规划、管理和监管工作。

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下:一、制定相关政策海洋与渔业局要制定相关政策,为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发展提供具有引导性和规范性的指导。

通过制定政策,可以有效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推动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拟订规划方案海洋与渔业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海洋和渔业资源有所了解,制定海洋和渔业发展规划。

规划方案需要囊括海洋工程、渔业生产和海洋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构建一个全面的、可持续的海洋和渔业体系。

三、颁发和监管相关证照海洋与渔业局要颁发和监管相关的许可证照,如渔业捕捞许可证、沿海船舶检验检测证明等,为相关企业和机构依据许可证照来开展业务活动。

同时,海洋与渔业局要监管相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开展监测工作,以保障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科学研究海洋与渔业局要进行海洋和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研究其基本特征、物理、化学、生物等各个方面的基础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的应用研究,为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开展宣传教育海洋与渔业局要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全国海洋和渔业资源的认识和了解。

海洋和渔业资源是公共资源,需要全民参与保护和利用。

因此,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普及,引导人们珍惜海洋和渔业资源,共同推动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海洋与渔业局在规划、管理和监管全国海洋和渔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岗位职责需要全力以赴,以保障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海洋发展局是负责我国海洋事务的重要部门,其下设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同,但都致力于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海洋资源。

作为公务员,他们肩负着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对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进行概述。

一、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国家海洋资源的核心机构。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海洋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首先,他们需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其次,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海洋经济活动,保护珍稀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

同时,公务员还需处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海洋权益争议,并参与国际海洋合作与协商。

二、海洋科研部门海洋发展局的科研部门是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涉及科研项目管理、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等方面。

他们需要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确保资金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他们还需推动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三、海洋环境监测部门海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我国海洋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数据的分析和评估等。

他们需要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公务员还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海洋执法监管部门海洋执法监管部门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执法监管、案件调查和海事安全管理等方面。

他们需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我国海洋权益的合法性。

此外,公务员还需处理海洋事故和灾害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海洋安全和秩序。

在工作中,他们需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海洋执法的联动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

海洋局改革方案

海洋局改革方案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推进海上统一执法。

现行海上执法力量分散,重复检查、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执法效能不高,维权能力不足。

为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必要整合海上执法力量。

《方案》提出,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

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方案》提出,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

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安全生产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安全生产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1、海事局与海关的不同?海事局科员与海关监管工作的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

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

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背景与目的:海上搜救是国家保障海洋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海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为了有效应对海上搜救紧急情况,保障搜救行动的协调与高效进行,国家制定了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与责任:1.国家海洋局为预案主要组织者,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搜救行动;2.国家海洋局下设的海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并根据紧急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具体海上搜救行动,并向海上搜救指挥部汇报行动进展。

三、响应步骤与措施:1.预警响应:一旦接到海上搜救紧急情况的报告,国家海洋局立即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准备行动;2.指挥调度:国家海洋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遣海上搜救指挥部前往指挥现场,协调各方资源并指挥行动;3.资源调配:根据搜救行动的要求,国家海洋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必要的搜救器材、航空器、舰船等资源调度至现场;4.信息交流:搜救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紧急沟通渠道,及时传递情报、指示和行动信息,确保各方合力搜救;5.应急处置:搜救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迅速展开搜救行动,采取适当的措施搜救被困人员、救助遇险船只或飞机;6.救援保护:搜救行动中,各方必须确保人员安全,遵守搜救规范与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救助和保护被救助人员;7.善后处理: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评估搜救效果、总结经验,以便提升搜救能力和水平。

四、国际合作: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对于海上搜救行动至关重要,国家海洋局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享海上搜救资源和信息,提升国家海上搜救的应急能力。

五、培训与演练:为了确保搜救行动的高效进行,国家海洋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提高搜救人员的专业素质、协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评估与改进:根据每次搜救行动的经验教训和国内外搜救技术进展,国家海洋局及时评估和改进搜救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已经2011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保障海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督察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各海区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海区的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开展海洋督察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海洋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审议年度督察计划;(三)研究解决海洋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重大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

国家海洋局岗位职责

国家海洋局岗位职责

国家海洋局岗位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中国政府负责海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下设水
文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局、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指挥局、渔业局
等职能部门。

国家海洋局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海洋战略和政策,制定和推动海洋工作规划和重
点工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海洋文化和海洋经济
发展。

二、负责海域开发与利用管理、海洋搜寻与救助、海洋法律事务、渔业与渔村改革发展、航行保障、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海洋资源调查评价、海洋环境监测评估、海
洋综合管理、海洋科技规划与研究等方案和规划,进行海洋资源利
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四、承担海域划界、大洋钻探、海底地质和生态调查、海洋科
技装备研制等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海洋国际合作和交流,维护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
权益和形象。

六、负责国际海洋组织的参与和管理,维护我国在国际海洋组
织中的正当权益,推动完善海洋国际规则。

综上所述,国家海洋局的岗位职责十分广泛,涉及海洋领域内
的方方面面,需要具备全面的海洋知识和专业素质,同时还要具备
卓越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为推动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自然资源部内设机构

自然资源部内设机构

自然资源部内设机构自然资源部是中国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核心部门。

作为一个庞大的部门,为了更好地执行其职责,自然资源部内设了多个机构。

这些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从土地管理到资源保护,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的内设机构,并对其职责和功能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是自然资源部下属的一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管理工作。

该局的职责涵盖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水资源的调查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等多个领域。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地质调查是发现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基础,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院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院是自然资源部下属的一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管理工作。

该院的职责包括土地调查评价、土地利用管制、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工作。

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的结果直接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该院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水利部水利部是国家自然资源部直属的一级部门,主要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该部门的职责包括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洪涝灾害防治等。

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机构,水利部起着重要的协调和管理作用。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水利部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四、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是自然资源部下属的一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该局的职责包括海洋观测与调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海洋局在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五、国家森林和草原局国家森林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下属的一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该局的职责包括森林资源开发、草原生态保护、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工作。

森林和草原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吐血整理之海洋职能部门及对应职责-2

吐血整理之海洋职能部门及对应职责-2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 案件;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 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 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 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5、研 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 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8、研究提 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是国土资源部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 、采矿权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 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 项;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估考试和督促检查;管理地质勘 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战 略、政策和规划,承担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1.拟订地质勘查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并 组织实施。 2.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估考试、督促检查等职责。 3.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 专项,负责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管理与成果效益评估。 5.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质勘查行业改 革与发展,联系有关行业协会。 6.拟订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矿区的管理。 8.负责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 理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审核对外合作勘查、 9.负责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权属管理,调处重大权属 纠纷。管理油气督察员队伍,负责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监督管 理,维护勘查开采秩序。 10.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地质勘查成果、地质勘查行业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 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 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主要涉海职责如下: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 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 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 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 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 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渔业安全生产各级职责范围

渔业安全生产各级职责范围

渔业安全生产各级职责范围渔业安全生产是指在渔业生产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渔民和渔业资源安全的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以及渔业企业层面。

国家层面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对渔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管。

国家海洋局作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同时,国家海洋局还应建立健全渔业事故报告、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渔业安全信息,加强渔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地方政府层面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渔业企业和渔民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应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本地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渔业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渔业安全检查和评估,推动渔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渔业企业层面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渔业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组织实施渔业安全培训和教育。

渔业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渔业企业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渔民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条件。

在事故发生后,渔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此外,渔民作为渔业生产的主体,也承担着重要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渔民应遵守相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同时,渔民还应遵循渔业季节规律和渔业资源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渔业生产活动,避免因追求利益而导致安全事故。

总之,渔业安全生产各级职责范围涉及国家层面的监管和管理、地方政府层面的指导和监督、渔业企业层面的管理和培训,以及渔民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

各级职责范围的明确和落实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各级职责的协同配合,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11.16•【文号】国海预字[2009]703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通知(国海预字〔2009〕7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海洋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海洋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王宏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成员:李海清办公室(财务司)主任(司长)王殿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阿东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副司长王斌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雷波海洋科学技术司副司长林山青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张占海国际合作司司长曲探宙极地考察办公室主任金建才大洋协会办公室主任高之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制定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规章制度和方案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洋预报减灾司,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任:林山青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副主任:赵光磊办公室(财务司)副主任(副司长)翁立新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副司长阿东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副司长王斌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雷波海洋科学技术司副司长易晓蕾海洋预报减灾司副司长陈越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吴军极地考察办公室副主任李波大洋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海文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为便于工作联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设立联络员。

联络员名单如下:王力然、许国栋、张绍丽、王孝强、高学民、褚骏、梁凤奎、王勇、周宁、刘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2.取消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3.取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4.取消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5.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职责下放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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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

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理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

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

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

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

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

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海分局职责一、海洋行政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监督管理海域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和铺设;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及海底工程;主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的环境保护,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审核;负责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海洋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海洋执法监察组织实施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查工作。

依法查处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洋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益服务负责海洋环境观测监测、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标准计量检定和技术监督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发布海区海平面公报、海洋灾害公报、海洋灾害年度预测和海洋环境公报.1、根据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海区的中长期海洋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海洋基本法规、条例在本海区的监督实施。

2、根据国家海洋局的部署,负责实施维护本海区海洋权益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审查、监督外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本海区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海洋开发活动。

3、负责建设和管理本海区的中国海监队伍,依法组织巡航监视,查处违法事件,发布巡航通报。

4、负责本海区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本海区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发布污染通报。

5、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授权,负责本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审批所在海区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建设;根据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组织制定本海区海洋开发规划。

6、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所在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本海区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划定海洋功能区。

7、指导本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8、建设和管理本海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信息和标准计量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负责组织本海区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发布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定期对本海区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负责本海区海洋信息资料、标准计量及统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9、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下达的专项调查、科学考察任务。

10、承担国家海洋局交给的其它任务。

厦门中心站主要职责(一) 负责海洋站(县级海洋预报台)的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资料档案工作。

(二) 负责所属海洋站观测资料的获取、分析处理、传输和质量控制。

(三) 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的选址、论证及建设;承担观测项目变动技术报告的呈报。

(四) 制作并发布本辖区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五) 负责本辖区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资料搜集并上报。

(六) 承担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及海洋使用论证等工作。

(七) 负责辖区内海洋环境监测及资料数据的处理工作。

(八) 承担上级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职能一、海洋业务管理:负责闽江口至东山诏安湾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质控、存储、传递及预报产品的分发服务等工作。

二、海洋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海洋水文、气象、化学、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和调查,开展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三、海洋环境预报:负责福建沿海、台湾海峡及邻近海域海浪、潮汐、风暴潮、海温、赤潮、水质等的预测、预报服务,开展福建沿海有关重大海洋灾害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

四、海洋专项服务:承担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特殊需要的海洋监测或调查、海洋工程水文计算、海洋环境条件评价、海洋专项预报及资料和情报服务等工作。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

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表述: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无害通过。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二是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无害通过权的条件:1是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

“无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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