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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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理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

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海分局职责

一、海洋行政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监督管理海域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和铺设;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

造及海底工程;主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的环境保护,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审核;负责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海洋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海洋执法监察

组织实施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查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洋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益服务

负责海洋环境观测监测、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标准计量检定和技术监督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发布海区海平面公报、海洋灾害公报、海洋灾害年度预测和海洋环境公报.

1、根据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海区的中长期海洋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海洋基本法规、条例在本海区的监督实施。

2、根据国家海洋局的部署,负责实施维护本海区海洋权益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审查、监督外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本海区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海洋开发活动。

3、负责建设和管理本海区的中国海监队伍,依法组织巡航监视,查处违法事件,发布巡航通报。

4、负责本海区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本海区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发布污染通报。

5、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授权,负责本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审批所在海区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建设;根据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组织制定本海区海洋开发规划。

6、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所在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本海区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划定海洋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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