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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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

最新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

计划生育的工作计划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1、落实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一年两次集中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同时做好个别对角的补查。

确保重点对角环孕情检测到位率达95%以上。

3、如实反馈检查结果,明确专人登记统计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当天向乡镇计生办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4、严禁弄虚作假,B超人员应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检查结果的准确,应如实登记,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以下为您带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浏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螺田镇人民政府职权行政许可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二、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胎生育证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

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

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二)及时向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生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已婚经产妇带器宫内妊娠59例临床分析

已婚经产妇带器宫内妊娠59例临床分析

道社 区卫生服务 中心人工流产总数 36 例 ,已婚经产妇 18 72 19例, 已婚经产妇带器官 内妊娠 5 ,发 生率为 49 %。 9例 .6 22 带 器妊娠与年龄的关系 . 带器妊娠经产妇年龄最小 2 3岁,最 大 4 7岁,各 年 龄 组
带 器 妊娠 发 生 情况 不 同,其 中 3~ 0岁 组 发 生带 器 妊娠 高 达 l4
占 2 .1 88%。见表 2 。
表 2 带器妊娠与 I D使用年限的关系 U 放环时间
≤1 年
1 3钲 -
产妇带器 宫内妊娠 的 5 9例患者资 料进 行分析,找出带器妊娠 的
相关因素,并 提出减 少带器妊 娠的预 防措施 。
1 资 料 与 方 法
例( %)
带器妊娠率
1 一般 资料 . 1
1 一般资料 . 1
女造成一定的身心创伤。现对在笔者所在 医院妇科就诊 的已婚 经
2 带器妊娠与 I D使 用年限的关 系 . 4 U
带 器妊 娠 最短 发 生于放环后 2 个月,最 长 为放环后 1 3年。
≤ 1 组 最 多,为 2 年 3例, 占 3 .8 89 %,> 组 次 之 ,为 l , 5年 7例
后肿胀加 重,1 出现术后 出血超 过 1 ,余均 较快消除症状 ,治愈率为 9 . %。 例 天 56 5 结论 : 严格控制适 应证和把握 好禁忌证 ,做好术前 和术后 的相关
工作 ,炎症时拔牙是可行 的。
【 关键词 】 拔牙 ; 炎症 ; 并发症 ; 研究
中图分类号 R 8 72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7 — 8 52 1 )9 0 — 2 4 6 0 (0 0 — 1 0 6 2 1 0
《 外 学 究》 o 中 医 研 第1卷第9 总 6期 2l年3 釜 验体会 J g a t u 期( 第1 )o 1 2 月 芑 i y ni n h

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方案

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方案

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方案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方案为进一步做已婚育龄妇女的健康查体工作,提高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普查到位率,杜绝非意愿妊娠现象的发生,减少已婚育龄妇女的痛苦,提高生殖水平,根据县局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希望各办事处、村认真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2月18日----2月29日,共计12天,其中集中活动10天,集中扫尾2天。

二、服务对象:全镇范围内已婚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三、服务方式:已婚育龄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环情孕情普查。

四、服务内容:安排生育对象孕情,宫内节育器有无下移、脱落;放取宫内节育器,有无宫内外妊娠等。

五、工作要求:(一)查前准备:计生办负责人员组织、材料印制,到站人员画名册,时间安排,药品器械购置。

(二)宣传发动:定于2月14日-----17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办事处、村计生专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环情孕情普查的重要意义,告知育龄妇女参加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清洁消毒:检查前后,服务站技术人员每天要进行清洁和空气消毒。

(四)信息登记:环孕情普查前,以村为单位从WIS数据库中提取应参加人员的信息,对照相应证件,认真填写《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手册》、B超检查登记、尿妊娠试验等记录。

(五)现场组织:1、检查中,村计生主任、育龄妇女组长配合镇技术人员,做好对每位育龄妇女的身份确认和登记工作,并逐一引导参加各项检查。

2、办事处计生网长负责每天对到站情况进行统计,以村为单位汇总到站情况,并及时督促村计生主任对未到站人员进行督促。

3、村计生主任对未到站人员进行登记,并注明原因。

检查后在适当时间陪同未参加普查的育龄妇女再次参加检查,并登记补查时间。

(六)规范操作:1、严格操作规程。

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常规,按服务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

使用的消毒器材应一人一换,对诊疗器械应在使用前后进行检查和清洁,对可重复使用的器械进行清洗和高压消毒,对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四章怀孕与避孕措施第五章临床妊娠检查与产前护理第六章健康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七章非法生育、乱收费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激励政策与扶助措施第九章监管与处罚第十章督察与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维护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生育与非生育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权利,尊重妇女和夫妻的自主选择,倡导健康、平安、幸福的家庭观念。

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推动人口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及时反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保证数据的及时共享和利用。

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九条所有未婚夫妻应在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合法结婚,禁止早婚和包办婚姻。

第十条准夫妻双方应签订婚前医学检查协议,接受必要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婚育双方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男方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方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超过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的夫妻,应提供合理的生育计划和生育能力鉴定证明,经备案后方可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精神,为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即对全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年内每人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善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内容,通过为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促进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惠及民生,为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牵头,宣传、卫生、财政、妇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周密组织,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保障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的同时,实施并完成好这一惠及民生的实事。

2、保障经费。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经费,要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要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不得用“四术费”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顶替免费检查服务经费。

3、基本覆盖。

努力使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均能享受到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合力推进。

要把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与岗位练兵、创优工作、服务机构“四优一满意”建设和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在高质量完成检查服务任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努力拓展与生殖健康相关的服务领域。

四、具体安排服务对象:锡林郭勒盟户籍的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

检查时间:2009年3月下旬开始,2009年9月底结束。

检查项目:妇科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子宫及附件B 超检查,乳腺检查。

建立档案:为检查服务对象建立检查档案(样式附后)。

检查档案在旗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集中留存,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2009年10月10日前上报盟人口计生局。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生殖健康对于已婚育龄妇女至关重要,通过定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问题,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能力。

以下是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的实施方案:1. 提供相关信息: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关于生殖健康的信息,包括生殖器官的解剖结构、正常的生理周期、常见的生殖健康问题等。

2. 定期产检:建议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产前检查,包括血液化验、阴道分泌物检查、妇科超声等项目,以保证孕前的身体健康。

3. 孕前检查:对于计划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进行孕前检查,包括基本的体格检查、血液和尿液检查、妇科检查、乙肝病毒、梅毒、HIV等病毒检测,以排除任何潜在的健康问题。

4. 妇科检查:建议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常规的妇科检查,包括妇科疾病的筛查和宫颈涂片检查,以及乳腺自检。

5. 乳腺健康检查:建议已婚育龄妇女定期进行乳腺检查,包括乳房的触诊、乳房超声、乳腺X线等项目,以及积极参与乳腺癌筛查计划。

6. 性传播疾病筛查:建议定期进行性传播疾病的筛查,包括乙肝病毒、梅毒、HIV等病毒的检测。

7. 定期项目的推行:对于已婚育龄妇女,应推行定期的阴道分泌物检查、子宫颈涂片检查、采集尿液进行尿检等项目,以及定期监测月经周期和排卵情况。

8. 重大生殖疾病筛查:对于一些重大的生殖疾病,如宫颈癌、卵巢癌等,应定期进行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提高治愈率。

9. 心理健康关怀:已婚育龄妇女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建议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以帮助妇女应对生殖健康问题造成的压力和焦虑。

10. 家庭计划: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家庭计划服务,包括避孕措施的咨询和选择,以及孕前咨询和生殖健康教育。

以上是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的实施方案,通过定期的检查和预防,可以保障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

街道办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通知

街道办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通知

街道办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通知各社区、各单位:年街道已婚育龄妇女秋季孕环情监测工作即将开始。

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本次普查要以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上加大育龄妇女秋季普查工作力度,推动我街道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根据区计生局工作部署及街道实际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决定于9月13日开始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秋季B超孕环情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秋季B超孕环情监测工作是基层计生工作上水平的有利保障,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各社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保证普查所需的一切人、财、物,保质保量的完成这次普查和服务工作。

二、普查的方法、范围及内容方法:由街道计生服务中心牵头,与新阳光医院、仁德妇产医院、区人民医院开展计生卫生技术合作,分三个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在孕环情普查同时对部分社区进行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

查体结束后,各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要对未参加集中孕环情监测的育龄妇女进行逐人登记,注明未参加监测的原因。

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应及时安排适当的时间,陪同未参加检测的育龄妇女参加邻社区的查体或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补查。

对确实不能参加集中查体的人员,务必做好早孕试条尿液检测,做到应检尽检、不漏1人,确保孕环情检测率达到100%。

范围:街道办事处定于9月13日至9月25日,对全街道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入已婚和城镇无业、失业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监测工作。

内容:1、对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结扎1年内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采取避孕套、避孕药、外用药等短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B超孕环情监测工作。

2、对未能参加集中查体的已婚育龄妇女,要采取早孕试条尿液检测的补查方法进行孕环情监测,监测率应达10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省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必须经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六、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如一方为外国籍人员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应当到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整版)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办法

(完整版)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办法

关于转发《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街道计生办,市计生服务站:1、环、孕检次数、时间安排。

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检每年三次(1、5、9月份)、城区每年两次(1、7月份),其中40周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一年一次(1月份)。

鉴于我市2006年一季度(10月份)大部分乡镇已经进行了环孕检,为此,2006年我市环、孕检时间安排为:农村四次(05年10月、06年1、5、9月份),城区三次(05年10月、06年1、7月份),40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两次(05年10月、06年1月).自2007年起,按《办法》要求执行。

3、环、孕检录入。

各地应及时将环、孕检和生殖保健服务情况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录入不全的必须尽快补录.4、环、孕检时间安排上报.坚持定期进村环、孕检制度(乡<镇、场>所在地的村委会除外),各地应结合本通知尽快制定2006年进村环、孕检时间安排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计生委技术服务科。

附件: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的要求,特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是为了提高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生育,维护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环检、孕检工作,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精心安排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环检、孕检,保证各项必要的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承担环检、孕检的技术服务;街道受技术条件限制的,可委托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承担环检、孕检的技术服务。

实施环检、孕检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四优一满意

四优一满意

“四优一满意”迎检—第四项(管理优秀第3、4点内容)要求完善以下材料:
一、“妇检”每季度一次,主要对象为未环、未扎、已放环、已婚未育及男扎一年内的对象(08、09、10年)。

二、“康检”两年一周期参检人数要达已婚育龄妇女45%以上,即08年+09年,09年+10年的“康检”数要达45%以上。

三、“随访”术后、产后、药后当年随率访要达100%(08、09和10年)。

四、“病历”三联单上报为服务所手术的都要有病历(08、
09、10年)。

五、“培训”—乡级培训主要是对村级药具管理员的培训,每年二次以上,要有培训通知书、培训日程安排、培训鉴到表、培训记录、培训教材、考试试卷等(08、09、10年)。

六、兼管避孕药具人员要有文件依据。

七、科技、药具年报、半年报表整理归档(08、09、10年)。

八、科技、药具工作计划、总结归档(08、09、10年)。

九、完善科技工作各种登记薄(门诊登记薄,咨询登记薄,术后并发症登记薄,会诊、转诊登记薄,药具调研材料等等)
十、“叶酸”发放登记薄等等。

十一、完善各种制度:1、房屋管理制度;2、医疗器械管理制度;3、药具库房管理与发放制度;4、双向转诊制度;
5、手术室工作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方案生育条例全文为实行方案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江西省方案生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实行方案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

实行方案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制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方案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制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开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方案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方案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方案生育事业,详细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方案生育实行方案生育证。

符合方案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方案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方案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方案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方案生育证》。

关于做好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圩镇各部门:根据的精神现就我镇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未生育、已结扎和49岁以上的育妇除外)的B超“双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单位认真核查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未生育、已结扎和49岁以上的育妇除外)及男方在本单位而女方在外单位或无单位的名单并按规定格式将名单于9月9日前报到镇计生服务所。

二、本季B超“双查”从9月13日开始请单位根据安排表上的时间派出专人负责组织本单位需查环查孕人员到镇计划服务所检查。

三、凡到我镇计生服务所受检人员需带《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男方在本单位而女方外单位或待业且在本镇居住的女方需按男方所在单位安排日期到镇计生服务所参加B超“双查”;如果不在本镇居住的女方在外地参加B超“双查”后将其计生服务证于9月16日前交到镇计生服务所登记。

五、本期B超“双查”登记册将送市人口计生局由市计生局将名单报送本单位的上级单位。

注:请各单位通知受检者来前要多喝水检查前不要小便使膀胱充盈以便作B超检查。

特此通知。

20__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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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
孕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计生办,市计生服务站:
1、环、孕检次数、时间安排。

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检每年三次(1、5、9月份)、城区每年两次(1、7月份),其中40周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一年一次(1月份)。

鉴于我市2006年一季度(10月份)大部分乡镇已经进行了环孕检,为此,2006年我市环、孕检时间安排为:农村四次(05年10月、06年1、5、9月份),城区三次(05年10月、06年1、7月份),40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两次(05年10月、06年1月)。

自2007年起,按《办法》要求执行。

3、环、孕检录入。

各地应及时将环、孕检和生殖保健服务情况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录入不全的必须尽快补录。

4、环、孕检时间安排上报。

坚持定期进村环、孕检制度(乡<镇、场>所在地的村委会除外),各地应结合本通知尽快制定2006年进村环、孕检时间安排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计生委技术服务科。

附件: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的要求,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是为了提高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生育,维护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环检、孕检工作,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精心安排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环检、孕检,保证各项必要的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承担环检、孕检的技术服务;街道受技术条件限制的,可委托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承担环检、孕检的技术服务。

实施环检、孕检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检查时,要认真核查受检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并努力提高环检、孕检的质量。

第五条实施环检、孕检,主要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采用避孕节育措施的效果情况、未采用避孕节育措施的孕情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避免意外妊娠或生育。

环检、孕检的检查方式以B超为主,尿孕检、定期访视为辅。

第六条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婚后至49周岁)应当接受环检、孕检,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及在押者除外。

㈠环检:
放置宫内节育器者。

㈡孕检:
1、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在环检的同时,接受孕检;
2、放置皮下埋植剂避孕者;
3、输卵管结扎(或男方输精管结扎)术后时间不足9个月及术后有人流、引产史者;
4、使用药具及其他方法等避孕者;
5、已生育、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

第七条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
㈠环检次数、时间和地点安排
1、环检、孕检一年三次,其中40周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一年一次。

环检、孕检次数,各设区市原则上执行上述规定。

在既充分考虑方便群众,又尽最大限度减少意外怀孕、生育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基础作适当调整。

次数作了调整的须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2、检查次数时间相隔要适宜,检查月份时间一般安排如下,可视春节假日和当地农忙等情况作小调整。

一年三次的,在1、5、9月份;一年一次的,在1月份。

设区市在调整中,有一年四次的,在1、4、7、10月份;一年二次的,在1、7月份。

3、为方便群众,除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委会外,乡(镇)服务人员要进村开展环检、孕检技术服务。

每次到村进行集中检查的时间相对固定,将应接受检查对象名单于检查前5天书面通知村委会。

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检查次数、时间要求,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县级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环检、孕检,并将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寄回户籍地。

有效证明为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格式,省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受检者的照片上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用印章;当地计生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检查的,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县级计生委专用印章。

报告单上无印章、受检人姓名、身份证号、检查结果或有涂改的则为无效证明。

户籍地收到报告单后,不得要求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检查。

第八条城区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
㈠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
城区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行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计生委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与属地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签定合同,实行责任合同管理。

确定为责任合同管理的单位,应建立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完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有专人负责环检、孕检的工作。

每年9
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上报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的情况。

㈡未实行责任合同管理的单位职工、其他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下岗、待业及无业人员等)
街道办事处对属地未实行合同管理的单位职工和其他城镇居民要建立已婚
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并组织实施环检、孕检。

每年检查二次,时间一般安排在1、7月份。

其中40周岁以上、落实了避孕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一年一次。

㈢城区流入人口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环检、孕检次数、时间和检查方式,按流入地规定执行。

其户籍地有特殊要求的,由育龄妇女本人提出要求,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

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并按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或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进行环检、孕检;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负责定期组织实施环检、孕检。

第九条环检、孕检记录
㈠乡(镇、街道)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将各村(居)委会应参加环检、孕检的人员名单(城区实行责任合同管理单位除外),按接受次数由多到少排序,依托微机生成“常住(含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情况记录”表,装订成本,作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登记薄》环检、孕检附本。

㈡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环检、孕检后,技术人员应当即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登记薄》环检、孕检附本上,并在已婚育龄妇女持有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上填写,技术人员和受检者在上面签名,否则记录无效。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环检、孕检后,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应及时出具《江西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认真填写受检人姓名、身份证号、检查结果,不得涂改,并在报告单受检者的照片上加盖印章;计生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检查的,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县级计生委专用印章。

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外环检、孕检情况,乡(镇、街道)要认真填写《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登记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记录”,并将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统一粘贴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外环检、孕检、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粘贴处”页面上。

㈣乡(镇、街道)要将环检、孕检落实情况及时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十条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
乡(镇、街道)在组织进村(居)委会实施环检、孕检的同时,要结合开展“八个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即:展览一套宣传板面、发送一份知识单页、放映一场录像带(或VCD)、组织一次环、孕检、查治一次妇科病、随访一次术后(包括使用药具避孕)对象、进行一次孕期保健、开展一次优生咨询。

发现有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要及时给予落实;有宫内节育器脱落的,要及时补环;有意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妇科病的,应给予治疗。

受条件限制的,要及时转诊到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

对符合现行生育政策怀孕、待生育者,要及时并定期了解孕情变化情况,做好跟踪孕期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环检、孕检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之一。

农村、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一律实行免费;城镇有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费,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开展环检、孕检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要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不允许作假环检、孕检,出具假环检、孕检证明,作假环检、孕检记录、统计等现象发生。

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环检、孕检工作的考核评估基础资料,常住(含流入)人口,主要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现场调查核实《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登记薄》环检、孕检附本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原始记录为准;流出人口,以寄回的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报告单》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登记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情况记录”原始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环检、孕检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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