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整理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0月14日08时48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15日发布<>,全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于专
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06
•【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备案办理
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
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
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食品小经营店;
(二)小食堂;
(三)食品摊贩;
(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
(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试行)
川名办〔2011〕12号
关于印发《四川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试行)》 和《四川服务名牌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名牌办、第十届四川名牌争创企业和单位:
现将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四川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试行)》和《四川服务名牌评价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试行)》和《四川服务名牌评价
细则(试行)》由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 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试行)
一、资格审查
(一)根据国家对产品生产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或提供产品相一致的资质或资格条件。
企业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代码证书、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QS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强制性认证(3C认证、GMP认证)证书,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取消评定资格。
(二)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
1.在2009-2010年内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查报告);
2.2009-2010年连续亏损的;
3.在2009-2010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4.在2009-2010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评价内容
评价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质量和品牌意识、现场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特殊加分等内容。其中:(一)市场评价包括市场占有率、申报产品出口情况(有申报产品出口的)、用户满意指数测评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10
•【字号】川办发[2004]19号
•【施行日期】200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19号)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
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4.13
•【字号】川办发[1994]29号
•【施行日期】1994.04.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布
川办发<1994>29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
(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
(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713(颁布时间)19980713(实施时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文号)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第三章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第四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后30日内,按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重要产品和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第五条 企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一式两份下列材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材料。企业产品标准已由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标准水平评价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价材料。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产品标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重新申报备案。第七条 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Q/ × · ×-××××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
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08
•【字号】川食安办〔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
的指导意见
川食安办〔2023〕14号省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办:
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各类监管工具和手段,贯穿食品产业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对问题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进行溯源查处,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行为开展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主体行为开展监督指导,有利于衔接分段、分业监管,串联跨区域监管,完善制度机制,推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推动建立四川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全过程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第七届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第七届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04
•【字号】川办函[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第七
届
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2号二○○六年一月四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第七届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已经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确认第七届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四川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强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四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川府发[1995]126号)精神,我省开展了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四川名牌产品活动,涌现了一批产品质量、效益、生产规模、市场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的四川名牌产品。自2001年国家开始评价中国名牌产品以来,我省已有12个企业的17个产品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名牌战略的深入开展,加快了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形
成了我省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对提高四川整体质量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壮大了经济总量。2004年四川名牌产品实现工业增加值575.6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37.2%,产品销售收入、税收分别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4.6%和20.9%,名牌对工业的贡献率达到27%。名牌产品成为我省工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二是促进了工业经济结构优化,逐步形成并集中了全省四大优势支柱产业。三是促进了工业整体素质提高,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研发水平,产生了极大的带动效应。
四川名牌申报指南
四川名牌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申报四川名牌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届规定的申报目录范围(附件1、附件2)。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四川名牌的企业(单位)应以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除符合(附件1、附件2)的条件和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四川名牌:
1、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和外商投资禁止类产业产品的;
2、只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3、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4、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5、近2年内申报四川名牌的产品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6、近2年内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境)外退回或索赔的;
7、近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近2年内发生突发环境质量安全事件的;
9、近2年内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服务声誉)的;
10、近2年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11、近2年内有因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或民主管理权利受侵犯而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
12、近2年内企业和企业法人及企业质量责任管理人员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第十二届四川名牌(服务)申报目录及条件
附件3
第十二届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所在地:四川省市(州)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表2 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产品名称: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管理机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四、备案申请。
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文件等资料。
五、备案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公示。
备案通过的产品标准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备案日期等。
七、备案管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
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
八、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备案。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随着消费者对品质和地域特色的追求,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逐渐增加。作为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以其独特的地域特色和优良的品质赢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为了保护和促进四川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四川省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四川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四川省成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维护四川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四川省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传统工艺而闻名,如四川茶叶、四川剑麻、四川泡菜等。为了保证这些产品的品质和口感,四川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并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获得地理标志的认定和注册。
四川省积极推广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通过参加国内外展览和交流活动,四川地理标志产品得以向更广泛的消费者推介。同时,四川省还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媒体宣传、互联网营销等手段,提升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认可度。
四川省还注重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发展。通过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扶持和市场拓展等服务,促进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四川省还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开发出更多具有地理标志特色的新产品,提升四川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力。
四川省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和执法工作。通过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监测和抽检工作,发现并处理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
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203(颁布时间)19941203(实施时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防止重复抽查。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八条 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市、州、县(市、区)、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市、州、县(市、区)、地区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商议后,报上一级技
四川省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产品市场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推广的节能产品,均属认定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包括直接节能产品、间接节能产品和替代节能产品。
(一)直接节能产品:指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或完成服务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指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运行该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三)替代节能产品:指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能分工,省经济委员会设立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节能产品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具备以下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必须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能源效率指标达到或优于相关能效标准的规定,或优于社会普遍使用的同类、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16日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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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04]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日
(盖章)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四川省名
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八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委托用户评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征求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经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名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四川省名牌的奖励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川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评价并获通过后方能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