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省级单位和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建设,扶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老字号企业的影响力,加快我省流通企业发展,提升我省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是指:1、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的企业建设项目;2、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优秀商业文化背景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企业或组织实施对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恢复、改造、升级的项目以及改造和建设连锁经营店铺、物流配送中心、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等项目;3、为申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品牌建设而开展的质量、环保等认证项目;4、为扩大经营规模,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实施的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现代管理信息平台、整合物流资源、改造物流流程等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四川省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中设立的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NO:SC070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
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15•【字号】川府发[1981]167号•【施行日期】1981.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1981年10月15日川府发〔1981〕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行业指导|四川农业与农机/2023年4期|>>>近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在原料生产、深加工、副产物利用、技术开发与创新、区域布局与产业集群安全生产和监管方面虽呈现向好发展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还存在差距[1]。
四川是农业大省,粮食、油料、生猪等各类农产品资源丰富,具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基础。
2017年,四川出台《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四川农产品加工业清晰分类并设定了到2022年农产业加工业规模翻番的目标。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四川省农产品加工业的现状,本文从产业资源基础、产业规模、产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分析了四川农产品加工业的现状,总结了四川省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问题,并从优化原料供给、强化品牌培育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广义的农产品加工业定义为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行为[2]。
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和统一性,本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作为农产品加工业数据统计分析的分类界定依据。
1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1.1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原料资源基础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离不开原料资源基础,四川是农业大省,农业资源丰富(如表1所示)。
2017~2021年来,四川粮食、油料、蔬菜及食用菌、茶叶、水果、肉类、禽蛋、奶类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均实现五连增,2021年较2017年增长率分别为2.67%、16.40%、18.77%、34.99%、28.08%、1.55%、17.09%、7.23%。
2021年,四川省油料和肉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416.60万t 、664.00万t ,均居全国第二、西部第一;粮食、茶叶、水果、禽蛋类农产品产量分别为3582.10万t 、37.50万t 、1290.90万t 、169.20万t ,均居全国前列,其中,禽蛋类居西部第一、粮食和茶叶均居西部第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0•【字号】川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19号)《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川办发[1994]29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布川办发<1994>2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争创名牌产品企业的帮助、检查、指导和对照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等工作。
(五)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名牌产品领导小组审批。
发展名牌产品 应对入世挑战——论发展名牌农产品的“创、标、推、维”
支柱市场 、支柱科 研 和支柱产 品 。抓住 农产 品的 内 质 、外 观 、色 泽 、包 装 、品 牌 、运 输 、销 售 、储 藏 、产 地 、成 本等 因素 ,一个 问题—个 问题地 研究 对策 ,整 体推进 ;培 育 和研发新 品 种 ,做 到 步 步 领先 ,时时 领先 ,
招招领先 ,创立 名牌 ,才 能年 年领先 ,把名 牌农产 品的发展推 向一个新 阶段 。
具有 区域特色 的农产 品生产 基地 。如 成都市 龙泉 水蜜 桃 、枇 杷 ,苍 溪 猕 猴 桃 ,盐 源 苹 果 ,会 理 芒 果 ,峨 眉 山 竹 叶青 ,蒙 顶 山黄 芽 、石花 、甘露 ,万源 巴山雀 舌 ,荣 县龙都
径 。大力推 进思维 创新 ,科技 创新 ,技术创 新 ,机制创新 ,产 品创新 。重点扶 持具 有一 定优势 的科技 创新 主体 ,建设一 批高 水平 的
香茗 ,攀枝花早 市蔬菜 ,彭州 、广 汉 无公害 蔬菜 ,通江银 耳 、黑木 耳 ,成都 川芎 等特色 农产 品。但 是 名 牌农 产 品并不 多 ,规 模 小 , 竞争力弱 ,知 名度不 高 ,传统农 业 、粗 放经 营的问题突 出。实施名 牌战略 ,就要 树立名 牌观念 ,树立让 中国名牌 走 向世 界 的雄 心壮
一
经 营主体 ,难 以应 对 千变 万化 的大市 场 ,农 产 品 难 卖 ,价 低 ,效 益 差 、农 产 品 加 工 增 值 链条短 ,科技 含 量 低。据 专 家测 算 ,价值 1 元 的农 产 品 经 加 工 处 理 后 , 在 美 国 可 增 值
是 ,与发 达 国 家 和 东 部 沿 海 城 市 相 比还 有 差 距 ,而且最 大 的差距 是 思 想 观 念 上 的差 距 。面 对人 世 的挑 战 ,要 大力 推 进 四川 农 产 品名牌 发 展 ,形成 优 势 产 业 ,实 现 农 业 增 效 ,农 民 增
以质取胜、质量兴市结硕果.
“以质取胜、质量兴市”结硕果——阆中市“贵人可牌生姜食品”等四个产品荣获第九届四川名牌产品实施“以质取胜、质量兴市”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抓手。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川战略的若干意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阆中质监局立足自身职能,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巩固、发展和壮大全市名牌企业和名优产品规模。
2008年以来,阆中质监局根据《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南充市名牌发展规划》,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为企业宣传争创名牌的重要性及申报条件,制定了全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帮助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完善质量管理手段。
经过我局和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阆中卓尚丝绸工业有限公司、四川阆中王中王酿造有限公司、四川阆中精益机电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
争创企业按照《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加大硬件设施投入。
我局进一步突出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同时帮促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完善企业的标准化、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
指导3家企业获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家企业获得了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1家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第九届四川名牌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310号)确认“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贵人可牌生姜食品’、四川阆中王中王酿造有限公司申报的‘贵族王中王酱油’、四川阆中卓尚丝绸工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卓尚牌蚕丝被’、四川阆中精益机电有限公司申报的‘力达牌微耕机’”四个产品为第九届四川名牌产品,其品牌数量及品种居南充九县(市)区第一位。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管理机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四、备案申请。
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文件等资料。
五、备案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公示。
备案通过的产品标准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备案日期等。
七、备案管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
八、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备案。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川食药监安[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2〕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着力解决一些企业道德缺失等突出问题,倡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的良好风尚,树立四川药品生产企业的良好形象,我局制定了《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评级、使用体系,企业自律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形成部门推动、企业参与、中介评定、社会监督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企业的行为规范,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打造“信用四川”、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建设活动,实现信用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以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质量状况征信为主要内容,整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办案等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加强评估体制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产品质量管理、计量管理及其监督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监察职能。
3、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制定、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职能。
5、由省政府原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地方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6、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7、化肥、种子、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监督职能。
8、组织国家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9、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10、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11、原省化工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12、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职能。
1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开展评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刘洁梅任职的通知川府函〔2019〕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洁梅为四川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农加〔2019〕119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9年5月20日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增值,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1期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发展、辐射带动明显、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区创建的积极性,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的申报、认定、支持和管理。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省级有关企业:现将《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出口品牌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企业和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实施出口品牌战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落实我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口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出口品牌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企业为主体、创新为动力、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步推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全力推动我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广泛发动、支持和引导出口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夯实出口品牌建设基础;突出我省优势出口产业,以机电、高新技术、新型材料、农产品、传统大宗产品五大产业为培育支持的重点;以市州为基础、省级为重点、国家为核心、国际为目标,分层培育,层层推进,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内外结合的出口品牌建设的长效机制;扩大企业、产品、商标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全面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全省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力争培育10个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出口品牌;培育100个四川省重点支持的出口品牌;拥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达到20%以上;自主品牌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比重争取达到20%。
本年度确保推荐3个、力争推荐5个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出口品牌,培育评选30个全省重点支持的出口品牌,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条件,培育5-10个本地出口品牌,每个市州、行业都有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出口品牌。
四川省国营工业“六好企业”标准(试行)
四川省国营工业“六好企业”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8.27•【字号】川府发[1984]135号•【施行日期】198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国营工业“六好企业”标准(试行)(川府发[1984]135号1984年8月27日)一、三者兼顾好1、做到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在保证国家多得的前提下,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等正当途径,取得企业和职工的正当利益。
2、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规定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不拖欠,不截留,不乱摊成本。
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
3、建立健全了内部经济责任制,方法科学,制度完善,考核逗硬,做到了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相结合。
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企业留成和各项基金。
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试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开展职工培训,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
4、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做到了奖勤罚懒,赏罚分明。
发放工资、资金和津贴符合国家规定。
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会计师逐年下降。
5、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逐年有所改善。
二、产品质量好1、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QC小组活动经常化,成绩显著。
2、所有产品质量稳定上升,都达到了国家质量标准、部颁标准和省的标准,主要产品质量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开始采用国际质量标准。
3、主要产品的优质品率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至少有一种产品获国家金、银质奖或有两种以上主要产品获部、省优质名牌产品奖,在国内市场有竞争能力。
4、积极改进老产品、发展新产品,产品品种不断增加,适销对路,有显著成效。
5、重视市场调查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为用户服务热情周到,坚持不懈,用户满意。
三、经济效益好1、企业真正实现了“转轨”、“变型”,内部经营管理的改革取得了好成绩。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绵府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绵阳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精神,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根据《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与动态管理办法》(川农业〔2014〕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中心任务,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增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执法监督,构建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的全程监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创建目标从现在起到2018年底,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
主要工作目标:(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的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的“瘦肉精”、水产品中的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xx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
市、县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县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5条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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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04]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日
(盖章)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
四川省名
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八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委托用户评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征求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经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名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四川省名牌的奖励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评价并获通过后方能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标志。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以及能源、贷款等方面对四川名牌产品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各地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凡列入争创四川名牌产品规划的产品,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争创过程中加大对其培育和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参与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
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四川名牌产
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四川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