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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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培训课件(PPT70页)
• (2)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根据我国的法律,只有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 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自然人均不具备破产能力,即破产法不适用于后者。此外破产法还规定, 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虽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但不予宣告破产,而 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这一规定表明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的 例外;
2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 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3
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⒉存在多个债权人 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4
㈡破产法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
• 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 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教学目的与要求]
• 破产的概念,原则及其意义;破产法的适用;破产的申请 与受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重整、 和解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救济制度等。破产 法概述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和破产企业整顿程序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取回权 别除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法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
▪ 《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与原则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破产法(第四版)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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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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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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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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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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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第五章
3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
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 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11
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 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演示精品PPT课件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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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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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
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Page 2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Page 3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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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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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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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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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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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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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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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_OK
• 古罗马的破产法特点: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16
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12
•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13
2。对债务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 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债 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34
停止支付
• 法国商人破产主义。 • 含义: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
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 对债务人更为严厉的态度 。
24
五、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 破产清算主义与破产重建主义; • 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破产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 破产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25
我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则
• 1。效益原则。 • 2。公平与平等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4。国家干预原则。
19
4。新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
•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案企业破产法,同时在沈阳、武汉、重 庆和太原等地进行试点;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16
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12
•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13
2。对债务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 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债 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34
停止支付
• 法国商人破产主义。 • 含义: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
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 对债务人更为严厉的态度 。
24
五、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 破产清算主义与破产重建主义; • 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破产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 破产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25
我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则
• 1。效益原则。 • 2。公平与平等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4。国家干预原则。
19
4。新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
•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案企业破产法,同时在沈阳、武汉、重 庆和太原等地进行试点;
课题5 破产法34页PPT
•
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
27、法律如果
•
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课题5 破产法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
27、法律如果
•
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课题5 破产法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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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 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
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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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
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 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 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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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 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
• 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 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 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 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 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
• 比利时破产法、和解法,1887《司法和解法》, 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
• 英国1883《破产条例》,1986《Insolvency Act》
• 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权人的债务。 •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
务清理程序。 •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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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 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 •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 有无清偿能力; – 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 – 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 – 原被告——申请人 – 判决——裁定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 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 分 优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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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提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 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 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 b.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 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 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
• *私下和解
• *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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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 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前担保(侵 权之债) “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 人之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 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 则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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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 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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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 范围划分。
•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 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 申请主义;破产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 财产的膨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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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1.首要目的:
• c. 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 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 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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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 1。古罗马的破产法萌芽:
–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 – Lex Poptelia禁止贩卖为奴和处死 – 对人执行转向对财产执行
• 古罗马的破产法特点: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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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 德国1877《德意志帝国破产法》,经典百年法典。 1978《支付不能法》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改。
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成所将工作台砸破。 “破产”即砸破工作台。 法律含义:广义——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狭义——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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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破产的特征: • a.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b.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c.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
精立法模式
• 1、破产法概念:
•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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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 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 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 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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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
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破产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比喻事情失败;丧失全部财产; 意大利语:bankurup, 中世纪后期,当一些商人和手工业者
• c. 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 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 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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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 a. 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 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 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 止或中断循环;
• b. 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 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和合理利用;
• 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 到公正的 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 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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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
• 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首 要目的。
• 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 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 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 可通过:
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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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
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 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 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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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 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
• 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 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 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 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 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
• 比利时破产法、和解法,1887《司法和解法》, 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
• 英国1883《破产条例》,1986《Insolvency Act》
• 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权人的债务。 •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
务清理程序。 •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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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 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 •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 有无清偿能力; – 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 – 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 – 原被告——申请人 – 判决——裁定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 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 分 优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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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提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 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 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 b.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 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 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
• *私下和解
• *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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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 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前担保(侵 权之债) “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 人之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 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 则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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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 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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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 范围划分。
•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 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 申请主义;破产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 财产的膨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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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1.首要目的:
• c. 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 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 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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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 1。古罗马的破产法萌芽:
–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 – Lex Poptelia禁止贩卖为奴和处死 – 对人执行转向对财产执行
• 古罗马的破产法特点: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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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 德国1877《德意志帝国破产法》,经典百年法典。 1978《支付不能法》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改。
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成所将工作台砸破。 “破产”即砸破工作台。 法律含义:广义——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狭义——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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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破产的特征: • a.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b.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c.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
精立法模式
• 1、破产法概念:
•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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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 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 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 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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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
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破产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比喻事情失败;丧失全部财产; 意大利语:bankurup, 中世纪后期,当一些商人和手工业者
• c. 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 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 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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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 a. 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 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 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 止或中断循环;
• b. 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 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和合理利用;
• 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 到公正的 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 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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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
• 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首 要目的。
• 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 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 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 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