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作者:贾蕊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
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
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
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
(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
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这⾥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票等⾦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地使⽤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件。采⽤虚构的担保⽂件的⽅式欺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履⾏合同,是合同诈骗中⼀种常见的⽅式。3.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为⼈先以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为诱饵,骗取对⽅当事⼈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4.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为⼈⼀旦收受了对⽅当事⼈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逃了之的⾏为。这⾥的“逃匿”即指⾏为⼈采取使对⽅当事⼈⽆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式。5.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这⼀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规定的。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
限
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
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无罪说
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
成诈骗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
的认识存在差异。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
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
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
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
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
事定性上的疑问。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
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
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本
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
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
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
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
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
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
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诈骗和民事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诈骗是指通过欺骗、隐瞒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利益的行为。诈骗通常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诈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被起诉、罚款甚至监禁。
民事欺诈则是指通过欺骗、隐瞒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得某种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行为。民事欺诈通常涉及经济交易或合同关系,例如在买卖、借贷、投资等领域中。民事欺诈行为通常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欺骗和非法获取利益,而民事欺诈则是一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总之,诈骗和民事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诈骗行为通常被视为犯罪,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而民事欺诈行为则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预防欺诈行为至关重要。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一、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定义、区别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民事欺诈的定义和区别
1. 民事欺诈的定义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以虚假陈述、压价、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造成损失的行为。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利用不实信息或其他手段欺骗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和法律适用范围。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诈骗则是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犯罪
行为。
3. 民事欺诈的案例
(1) 与诈骗的案例不同,民事欺诈的案例通常是在合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甲向乙销售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向乙
隐瞒了真相,导致乙购买了次品,这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2) 另外,民事欺诈也可能出现在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中。一方为了获得对方的同意而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三、诈骗的定义和区别
1. 诈骗的定义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
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
后果
内容提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不是合同。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也不是合同。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如果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否则,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主体是欺诈人或受欺诈人,或双方均可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是当事人,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
事人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撤销权,逾期,该权利消灭。为严历打击利用合同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的信誉,新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了相应更加明确的
规定,就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线,就其本质,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民事行为的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表象上有其相似性。合同诈骗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长期以来,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难点问题。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就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如何区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及法律的适用,本文作了简要的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
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遭遇的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
诈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在法律界却有着不同的定性和后果。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
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中虚假陈述
事实或者为了达成合同目的而采取欺诈手段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本文旨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之处,以及在刑事责任和民
事赔偿方面的不同之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两种类型的法
律问题。
1.2 研究意义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
护合同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合同诈骗罪
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辨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两者之间
的关系与区别,有助于遏制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的诚实信
用原则。
研究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可以帮助人们在日常
生活与工作中更好地识别和预防此类欺诈行为,提高社会对合同诚实
守信的重视程度。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而言,深入了解合
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有助于他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加
得心应手,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能力。
对于学术界、法律从业者和广大公众而言,研究合同诈骗罪与合
同民事欺诈的意义重大且具有现实意义,将对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建
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
2.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基本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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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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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扌日保的。这里所
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扌日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
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扌日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
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
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作者:齐章安/周少华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利用合同),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才是主要客体。现行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的。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以诈骗罪论处,显然罪刑不相适应,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有鉴于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给该罪一个科学的定位。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诈欺行为,却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区分此两种不同的行为,势必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诈欺行为,从而轻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诈欺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更有甚者,有些法官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有诈欺行为的当事人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时,竟转而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间乱点鸳鸯。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此两种行为有所启迪。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的有机整体(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0页。)。它解决的是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可以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及其特征提供具体的界定尺度。同样,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要件,亦为诈欺成立与否提供了评判标准。所以,欲明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之不同,须从比较两者之构成入手。(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合同诈骗犯罪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满真象,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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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可导致合同无效;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
首先是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2年3月Mar.,2012
收稿日期:2012-02-15
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
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
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审判长、审判员:
张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起诉书“事实不清,指控不实,证据不足”的意见,对本案发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做了深入调查和思考,认为,被告人张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林无罪。
要分清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辨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Lawyer9492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利益。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质是谋利。民事欺诈主要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和赔偿问题。
而在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而绝不只是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差价。故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用欺诈手段通过交易去谋利,那么即使其交易行为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诸多的欺诈内容,采用了诸多的欺诈手段,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无论其诈取的利益或差价有多大,都不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林等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的交易来进行的。他们的目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低价购进的“多功能织化布”高价销售出去,以赚取巨额的差价和利益。这种情况,在“无商不奸”的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尽管他们以虚构的单位和人名签订合同,但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只是法律所列举的方法或手段,而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方法或手段相似,就撇弃犯罪构成不论,而仅仅以方法或手段来给一个人定罪。而且在商事活动中,这种欺骗他人的方法和手段也并不是绝无仅有。尽管在这当中有诸多的诈欺行为,但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是为了促成这笔交易的成功,并从中谋取差价或者说是巨额利润、利益。因此,我们也不能以谋取巨额差价或利益来给一个人定罪,因为这样定罪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等于粗暴的否定了在我国早已合法的市场经济。而这些交易中的标的物“纱网布”,作为一种商品,它在本案中是确确实实真实存在的,而且也确确实实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也经过了谈价、寄看样品、送货、当面验收、付款等,交易行为和过程是完全具备的。所有的行为,也都是围绕着这种商品的交易来进行的。其目的,也只是为了把低价买来的东西高价卖出,以谋取巨额利益。尽管交易行为中存在严重地欺诈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规管法律的处罚,但是,他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是有性质上的严格区别的。/Lawyer9492综上,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张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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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
行政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进行犯罪的也屡见不鲜。如果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则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所以说,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和构成条件的,就应当以本罪论处。当然,刑法中对利用某些特定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有明文规定的则不适用本罪,如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利用贷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的形式而论,既然《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对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进行诈骗均可以本罪论处。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共识,如对于发生在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尽管是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行为通常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单位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自然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利用合同为手段从事诈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合同关系人的控制而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之关键所在。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合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当然,由于支配行为人还并未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到底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1.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来判断{5}。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何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学者亦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凡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即应认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观点着重强调签约的时间性,即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有无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交换能力{6}。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只要有充分依据,能在合同履行期内找到切实可靠的资源或资金等,同样应认为具备履约能力{7}。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察:(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应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行为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8}。行为人在签约时如果以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以真面目示人,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情形,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极大。二是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又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物资、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及时供应;或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对于前者一般可认定为合同纠纷,而后者可以定为合同诈骗。
3.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9]。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实际履行的,同样构成本罪。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与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成比例,如果行为人具有全部或较大的履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