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案例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书原告:被告:本院受理原告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系自然人,原告系购车方,被告系售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事实认定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卖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奔驰牌,车型为GLS450。
车辆价格为50万元,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
原告已经支付30万元的车辆定金。
接下来,原告前往厂商指定的4S店提车,经检查发现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比如底盘部件生锈、车轮磨损等。
双方没有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等。
二、法律适用1. 关于买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买方有权对出售的货物进行检验。
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有关交易的标准,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交付后两年内,发现并通知卖方,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已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请求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行投诉、检举或者起诉。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进行检查和投诉,并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
三、裁判结果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将已收到30万元的定金退还原告。
2. 被告应赔偿原告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和诉讼费用等损失共计20万元。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1.徐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徐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相关款项。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张某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汽车的买卖价款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过户。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王某在购买汽车时故意隐瞒了汽车的故障事实。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3.李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
李某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将其股权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涉及到房屋、汽车和股权等不同的财物。
在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或利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措施。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案例一:买方李与卖方张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李发现房屋存在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经过多次协商和鉴定,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请求解除合同。
卖方没有履行修复义务,也没有提供改善的方案。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李解除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房屋的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小王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即将进行大规模改建,该改建将会严重影响房屋的居住环境和价值。
小王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认为卖方没有提前告知此事,构成欺诈行为。
经过对小区改建计划的核实与评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王的解除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和赔偿金。
案例三:公司打算购买一处商业用地,并与土地的所有者签订了购买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公司最大的客户宣布将撤资,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公司认为购买该商业用地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决定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已经开始转让其他买家,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金。
公司提供了相关的经营困难证明,并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断,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因公司经营困难为正当原因而解除合同,并减少了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四: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然而,在购房交付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不善,已经被法院决定破产清算。
买方因为担心购房交付后可能无法享有其合法权益,决定解除合同。
由于卖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
案例五:买方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然而,在期限届满前,买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解除合同。
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以下是一个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案例: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背景:王某有一套房屋,打算将其出售。
张某得知后,与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等事项。
案件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无法按时交房。
王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购房款及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张某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最终,王某决定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退还王某购房款。
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并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以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遭受损失。
总之,本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买方以隐瞒房屋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买方A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并认为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与合同目的有关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一方,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证件号码、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对房屋的渗漏问题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卖方B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并证明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
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案例二:买方因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卖方B以自己的原因未按时交付房屋,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方A认为卖方B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对方的损失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买方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其遭受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卖方,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买方,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达成以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号。
2. 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售位于XXXX市XXXX小区XX 幢XX号的房屋。
3. 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标的物所处的权利状况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4. 合同约定本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XXXXXX元,其中乙方已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X元。
5.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权利转让给乙方;(2)保证该房屋的所有权、权证、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3)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该房屋完整地交付给乙方;(4)如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按照《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接受甲方的房屋转让,履行支付义务;(2)于约定期限内接受甲方交付的房屋;(3)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房款,按照《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双方应保持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1.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售位于XXXX市XXXX小区XX幢XX号的房屋,交付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2. 甲方已保证该房屋的所有权、权证、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3. 乙方已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甲方亦已告知乙方后续如何支付尾款。
4. 双方自愿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乙方亦放弃要求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权利。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李女士所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无法正常居住。
张先生因此要求李女士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但李女士拒绝退还定金,并表示可以退还部分款项,但需要扣除一部分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李女士所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无法正常居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定金的适用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李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审查房屋的质量、产权等情况,避免因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案例(1)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达成购买二手房的协议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中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解除合同,解约时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解约金。
下面是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解约定金的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购买位于XX市XX 小区XX号的房屋。
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款50万元,并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
合同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在不正当情况下违约解约,应退还对方全部定金,否则定金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签订合同后的第四天,甲突然改变主意,决定不购买该房屋。
甲向乙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定金。
乙不同意,认为甲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由甲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首先,双方可以再次协商解决问题。
甲可以解释自己改变主意的原因,并尽量说服乙同意解约并退还定金。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合同约定,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辩称自己解除合同是出于正当理由,例如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瑕疵或者合同中有重大欺诈行为。
甲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法院认为甲确实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应退还甲全部定金。
但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甲解除合同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审慎考虑,确保有正当理由,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解除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定金或违约金,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篇)
【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下面小编将这十九个案例进行了拆分,将带大家细细研究这些案例。
案例较长,欢迎收藏!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内容)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中山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6则最新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6则最新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6则最新案例一:买方违约案双方基本信息:买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卖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负责销售商品,买方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2.商品信息:XXXXXX;数量:XXXXX;3.买方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天内验收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与实际不符,应该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4.买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如未按期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5.如买方违约未按期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6.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7.合同签署地点:XXXXX;8.合同签署日期:XXXXX。
案例二:卖方违约案双方基本信息:买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卖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负责销售商品,买方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2.商品信息:XXXXXX;数量:XXXXX;3.卖方应按时交付商品,如未按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4.买方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天内验收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与实际不符,应该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5.买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如未按期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6.如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7.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8.合同签署地点:XXXXX;9.合同签署日期:XXXXX。
案例三:商品损坏案双方基本信息:买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卖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负责销售商品,买方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2.商品信息:XXXXXX;数量:XXXXX;3.卖方应按时交付商品,买方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天内验收货物,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退换货;4.如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确定责任属于卖方,则卖方需要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退换货;5.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6.合同签署地点:XXXXX;7.合同签署日期:XXXXX。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例子(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例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列举的例子,并对每个案例进行详细讲解。
1.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1] 买方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屏幕出现亮点和颜色失真的问题。
–解释: 买方可以主张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电视,或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费用。
•[案例2] 卖方向买方出售了一批指定规格的鞋子,但实际交付的鞋子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
–解释: 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 价格纠纷•[案例1] 卖方向买方提供了错误的价格信息,导致双方就商品价格产生争议。
–解释: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寻求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案例2] 订立合同时,卖方的报价有误且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方希望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商品。
–解释: 卖方可以主张合同成立前存在明显的错误,请求解除合同或修正合同条款。
3. 交付问题•[案例1] 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导致买方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经营活动。
–解释: 买方可以主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案例2] 卖方将商品发往买方指定地点,但商品在途中损坏。
–解释: 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未按约定向买方交付完好的商品,要求卖方承担损失并提供赔偿。
4. 合同解除问题•[案例1] 合同存有瑕疵,买卖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
–解释: 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处理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案例2] 买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卖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 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些例子,每个案例都有针对性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例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例案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甲方买家与乙方卖家在上海青浦区进行了一笔二手房买卖交易。
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进行了交付和支付。
然而,在交房后,乙方卖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乙方无法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甲方买家因此起诉至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回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裁决:经审理后,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乙方卖家存在违约行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损害了甲方买家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房款。
判决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乙方卖家承诺将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甲方买家,并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实际操作中,乙方卖家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损害了甲方买家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甲方买家有权向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买受人交付相对人价款的,相对人拒不履行去交付相对人财产的义务的,交付的合同即为解除。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给甲方。
该判决充分保护了甲方买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性和约束力。
乙方卖家的违约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结案总结: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解决。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保障,为维护合同秩序和市场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也提醒着广大市民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当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慎阅读和理解,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
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头一直想有辆自己的车,这样就能方便地去钓鱼,还能时不时开着车去看望在邻村的老伙计们。
有一天,他在镇上的一家汽车销售店看中了一辆看着挺气派的二手车。
那销售小哥把车夸得就像一朵花似的,说这车子虽然是二手的,但之前的车主可爱惜了,没出过啥大毛病,性能那是杠杠的。
老张头被说得心动不已,当场就和销售店签了买卖合同,交了钱,开开心心地把车开回了家。
可谁知道,这麻烦事就开始了。
老张头开着车没几天,就发现这车子老是有奇怪的声音,就像有只小老鼠在发动机里乱窜一样。
而且啊,有一次在去钓鱼的路上,车突然就抛锚了,把老张头急得直冒汗。
他心想,这可不行啊,这刚买的车就这么多毛病。
老张头就把车开回了销售店,要求他们给看看是咋回事。
销售店的人检查了一番后,说这可能是小问题,修修就好了。
老张头就不太乐意了,他说:“你们当时可不是这么说的,你们说这车子没大毛病,现在这还没开几天呢,就又是响又是抛锚的,这肯定不正常。
”但是销售店呢,就一直拖着,今天说零件没到货,明天说师傅太忙。
老张头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被坑了。
于是,他就找来了懂法律的侄子咨询。
他侄子一听,就告诉老张头:“叔啊,根据咱们的法律规定,这车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销售店还拖着不解决,您是有权利解除这个买卖合同的。
”老张头一听,心里就有底了。
他又来到销售店,义正言辞地说:“你们这样可不行啊,这车子质量有问题,你们又不给好好解决。
按照法律,我要解除咱们的买卖合同,你们得把钱退给我。
”销售店一开始还不愿意,还想继续忽悠老张头。
老张头可不吃这一套了,他说:“你们要是不解决,我就去消费者协会告你们,到时候可就不是这么简单的事儿了。
”销售店一听,这老张头来真的了,再加上他们自己心里也明白这车子确实有点问题,最后只好同意解除合同,把钱退给了老张头。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啊,当我们买东西签了买卖合同后,如果发现商品有严重的问题,而且卖方还不好好解决,我们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卖方违约合同解除权案例分析
卖方违约合同解除权案例分析咱们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例子哈。
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要卖房子,和小李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啥时候交房、多少钱成交之类的。
结果呢,到了该交房的时候,老张突然耍赖,说这房子他不想卖了,给出的理由也是很奇葩,说什么自己突然对这房子有感情了,舍不得。
这小李可就不干了,他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把钱都准备好了,就等着入住新房呢。
这时候,小李就想到了合同解除权。
从法律上讲啊,卖方老张这种行为就是明显的违约。
在合同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老张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子卖给小李,他现在不履行这个义务,就相当于打破了这种平衡。
那小李为啥能有合同解除权呢?合同签订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是有约束力的。
老张不交房,小李买房子的目的就完全实现不了。
就好比你去饭馆点菜,服务员答应了给你上菜,结果半天不上,你这顿饭还咋吃啊?这时候你就有权利说,这饭我不吃了,钱也不给了(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会复杂一点)。
再从公平的角度看,如果老张违约了还不能让小李解除合同,那对小李可太不公平了。
小李的钱就这么被套在这个可能永远得不到的房子上,他的权益谁来保障呢?所以,法律赋予小李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就是为了保护像小李这样的守约方。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是关于卖车的。
小王把自己的车卖给小赵,合同都签好了,小赵也付了定金。
可是小王呢,又偷偷把车卖给了别人,而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小赵知道后,气得冒烟。
这小赵也是有合同解除权的。
因为小王的行为完全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
小王这种一女二嫁的行为,就好比答应了跟一个人结婚,结果在婚礼当天跟别人跑了。
这肯定是不行的呀。
在这些案例里,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
当卖方出现违约行为,而且这种违约行为导致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时候,买方就有很大可能拥有合同解除权。
比如说,卖方不按时交货、交货的东西和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样(比如合同说卖苹果手机,结果给个老年机),或者像上面的例子直接把东西卖给别人等情况。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结果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结果甲方:[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根据个人/公司身份确定],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地址];乙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根据个人/公司身份确定],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地址]。
一、案情回顾甲方与乙方于[具体日期]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乙方以[具体金额]元购买甲方拥有的[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
合同规定乙方应于[具体日期]将车款汇至甲方账户,并于[具体日期]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乙方并未如期付款并过户,致使本次合同未能完成。
二、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1.甲方权利(1)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2)要求乙方立即付款,包括购车款和违约金;(3)要求返还车辆并经鉴定后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权利(1)要求甲方推迟解除合同并以其他合法方式弥补本次合同违约,如缩小期限等;(2)要求对合同履行的约束作出合理解释;(3)要求双方和解,免除违约责任。
3.甲方责任(1)负责供车辆交付;(2)保证车辆没有瑕疵并应当负责车辆损失的赔偿;(3)回收车辆时应当安全并妥善保管;4.乙方责任(1)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车款;(2)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车辆过户;(3)如果逾期,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解除合同考虑到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付款并过户,本合同已经丧失其约束力。
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保证合同履行,应当解除本次车辆买卖合同。
四、其他本判决结果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本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五、裁决结果1.驳回乙方全部诉讼请求;2.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3.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需支付车辆购款和违约金共计[具体金额]元;4.甲方应当退还车辆给乙方;5.如果因退车造成车辆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6.甲方和乙方均应遵守本裁决结果。
以上为本次《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结果》。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民终字第XXX号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当事人:申请人:张被申请人:李审判员:XXX裁定书日期:XX年XX月XX日裁定给付原告诉讼费。
裁定如下:一、驳回被申请人李反诉请求。
二、被申请人李应支付申请人张房屋买卖款XXX万元。
案情及理由: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李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以XXX万元购买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小区XX号楼XXX平米的住宅。
合同约定,申请人在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并进行过户手续,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但是,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房屋买卖款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然而被申请人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以申请人违约为由解除了合同。
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没有违约,属于被申请人无理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万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由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合理认定因解除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XX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及判例,本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判决如上。
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签名:。
二手车买卖,出卖方因买方欠车款扣车,买方解除合同的案例
二手车买卖,出卖方因买方欠车款扣车,买方解除合同的案例
某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与出卖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车款。
然而,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余款,导致出卖方无法收到全部车款。
出卖方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决定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将车辆扣押。
出卖方将车辆扣押后,买方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出卖方的扣车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决定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在此案例中,买方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的主要理由是出卖方的扣车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买卖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出卖方扣车是为了迫使买方付清剩余车款,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扣车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度侵害买方的权益。
因此,买方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车款。
出卖方在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已支付的车款,并返还车辆给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买方在解除合同后可能需要承担因解除合同所带来的其他责任,如港务费用等。
因此,双方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物权保护案例
物权保护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在交付之前,房屋发生了火灾。
卖方拒绝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并履行合同。
案例二:小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交付之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小王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款。
小王将卖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保护案例案例一:小李购买了一块农用地,并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而,当他准备开始农业生产时,发现该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
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占用者归还土地并赔偿小李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但在租赁期满后,地主拒绝续租并要求拆除厂房。
公司认为自己有土地使用权,将地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地主无权拆除厂房,并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案例一: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手机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发明专利。
然而,该技术被另一家公司侵权使用。
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作家创作了一本畅销小说,并获得了著作权。
然而,有人将该小说进行盗版并进行大规模传播。
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的经济损失。
四、动产保护案例案例一: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但车辆在交付之后不久被盗。
小张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盗车辆并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归还被盗车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小杨租赁了一辆电动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
租赁公司要求小杨赔偿车辆损坏费用,小杨认为自己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将纠纷提交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小杨无需承担车辆损坏费用。
五、股权保护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另一方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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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案情介绍】2009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
贷款期限不晚于2009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
张升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2009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于2009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业贷款。
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2009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张升表示同意。
2009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
但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2009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
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
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3、经另一方催告;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要债务。
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
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篇二:合同解除权案例买卖合同解除权某等与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
委托代理人吴甲,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某、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士公司)、吴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上诉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被上诉人强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及委托代理人蔡岚、被上诉人吴乙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9日,徐某、沈某某与强士公司、吴乙签订《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徐某、沈某某将其持有的顺康公司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强士公司、吴乙,转让价格为3,850万元,其中强士公司受让70%,吴乙受让30%。
合同第五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转让步骤约定为:1、受让方已于2007年10月19日向转让方指定的上海宝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支付了首期款800万元;2、本合同签署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即为11月21日),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共同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再支付1,800万元;3、前述2,600万元转让方应优先用于清偿顺康公司债务,受让方有权予以定向监管,其中:(1)600万元用于清偿建行上海杨浦支行的贷款;(2)965万元用于清偿工行上海嘉定支行的贷款;(3)350万元用于支付本院(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5号执行案件的欠款;(4)500万元用于归还上海天赐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赐福公司)的其他债务;4、转让方收到前述2,600万元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顺康公司资产抵押、查封,且完成税务、银行等所有变更手续;5、待所有手续完毕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850万元(即累计付款达3,450万元),转让方将公司所有印章、文件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营业执照以及全部合同、批文、文件等一并交付给受让方;6、转让方应于2009年4月底前,将公司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包括将现有租赁关系全部解除并完成承租方、转租方、使用方等清场),待该等事务处理完毕后,受让方将余款400万元支付给转让方;7、自2008年1月1日起,顺康公司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第六条: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共同封存顺康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文件物品,封存至双方认可的共管保险箱;第七条:拍卖公司为转让方的全部责任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转让方指定该行代为收取股权转让款;第八条:受让方强士公司和吴乙按照70%和30%比例向转让方徐某、沈某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款;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任一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25%的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强士公司于同年12月6日支付1,200万元,同年12月25日支付400万元(含当年10月19日支付的800万元,合计支付2,400万元)。
至2008年3月,吴乙支付了200万元,至2009年6月9日,吴乙又支付了233万元。
三、2007年11月23日,合同双方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顺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月29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2月22日,顺康公司完成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四、徐某、沈某某认为强士公司、吴乙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曾委托代理人在2009年1月至同年4月多次致函强士公司、吴乙要求其按照合同第五条第5项之约定付满至3,450万元,强士公司、吴乙认为自己已履约,系徐某、沈某某未履行对租金收益、厂房清场和对公章等物品封存共管义务,不同意徐某、沈某某的请求。
至同年7月31日,徐某、沈某某致函强士公司、吴乙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双方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后签订,如实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顺康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3,850万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项之规定,强士公司、吴乙应在工商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支付1,800万元。
连同徐某、沈某某已收取的800万元,徐某、沈某某应优先用于清偿顺康公司债务。
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合同双方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则强士公司、吴乙应在同年12月5日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
然强士公司、吴乙实际于12月6日支付1,200万元,同年12月25日支付400万元,至2008年3月才付清此款。
虽然强士公司、吴乙已逾期,合同中也规定了徐某、沈某某可解除合同,但鉴于强士公司、吴乙迟延付款超过30日的金额200万元只占到期应付款的较小部分,且此后强士公司、吴乙又支付了233万元,故强士公司、吴乙的此逾期付款行为尚未对合同履行构成威胁,徐某、沈某某不能仅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