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如何约定?
甲供材(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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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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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存量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根据我国“营改增”最新政策动态,金融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
实施后,公司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这对公司存量采购合同有什么影响呢?作为采购经理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呢?①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在商务可行的前提下,将除预付款之外分期付款的开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以后。
②对于本年尚未支付、“营改增”实施前需要一次性支付的采购合同(如全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在主合同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于款项的支付及发票的取得日期进行重新约定,如将按年支付修改为按月度或季度支付。
③对各采购合同,在主合同允许的条件下,考虑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条款进一步说明。
明确合同项下不含税价及税款金额(不可笼统的签订为含税价)约定“营改增”后供应商需提供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各单位应与供应商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与供应商协商增加相应的赔偿条款(如降低采购价格)。
试点前新签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分期付款形式的采购合同应按照付款进度分期取得发票,尽量避免在支付预付款(部分款项)阶段就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的采购合同将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如分期付款采购合同中需要安装验收后支付的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理范围内,新签合同的支付方式尽量约定为分月度/季度支付并同时取得相应金额的发票,避免半年/全年付款并一次性取得发票。
基建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有付款,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合理范围内(如付款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将采购业务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https://img.taocdn.com/s3/m/5d2305c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7.png)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已逐步实施。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带来了重大影响。
那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1. 税率的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行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相较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有所提高。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承担税收压力的同时,还需要适应新的税率。
2. 税制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在购进材料、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也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更加规范。
3. 合同履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税率不一致、税金计算方式改变等。
这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应对策略1. 重新评估合同建筑企业应重新评估原有合同,对比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税率和税制变化,分析合同中的税金条款,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调整。
2. 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建筑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说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争取双方共同承担税制改革带来的成本压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 优化合同约定建筑企业在签订新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优化合同约定。
例如,明确税金计算方式、税率调整条款等,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4.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和抵扣方法,充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5. 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三、结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影响,合理应对策略,以确保合同工程的顺利履行。
同时,企业还需不断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形势。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https://img.taocdn.com/s3/m/fdabc4d9561252d380eb6ef0.png)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d8fecf0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0.png)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b33ffb3a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39.png)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后,如何签订工程合同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的确定营改增前,工程合同价款通常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入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合同价款应包括工程成本、利润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款。
2. 发票的开具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金额即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营改增后,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增值税管理规定,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的申报等工作。
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税务结算,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二、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 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时,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目前,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规模、税率、抵扣等因素。
2. 明确合同条款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税率、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税务责任等内容。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合法,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依据。
3. 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
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后,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可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25dba67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3.png)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企业增值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旧的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
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带来了许多变化和调整,包括签订合同方面。
下面是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抵扣问题在营改增后,企业的销售、采购等交易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关注合同方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认对方是否是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法主体,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纳税安全。
同时,企业还要注意自身的增值税抵扣权利。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购买商品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等行为时,能够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关注对方是否可以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发票,并确保自身符合抵扣条件。
二、税率变化和合同约定营改增后,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不同的行业和商品税率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税率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要考虑到税率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补充协商,明确税率的适用,并对价格和税款进行调整。
同时,还要关注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条款的约定,并避免出现模糊、矛盾的情况,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三、计税方式和征收环节问题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从原来的营业税计税转变为增值税计税,对不同行业的计税方式有相应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计税方式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需要计税方式进行调整的合同,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另外,征收环节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
增值税的征收环节包括增值税的收入、进项和即征即退等环节。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了解对方所处的征收环节,以便根据征收政策进行合同的约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几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优化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歧义的情况,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540215ba1aa8114431d99e.png)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5c2e33ab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02.png)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通常以营业税为基础进行定价和结算。
合同中会明确列出工程项目的总额,以及根据营业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之间的财务往来相对简单明了,税务处理也较为直接。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有的合同模板不再适用。
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机制。
因此,工程合同必须对税率、税金计算方法、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新的工程合同范本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率通常为9%或者13%,具体适用税率需在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应区分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以便清晰地展示税金的计算基础和税额。
合同还应注明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甲方能够准确抵扣进项税。
除了税金计算方面的变化,营改增还影响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流程。
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等条款,以适应增值税制度下的资金流管理要求。
同时,由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合同双方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税务申报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法律工作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和熟悉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知识欠缺而导致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同谈判阶段,明确各项税费的承担主体,避免日后因税负问题产生争议;三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国家规定,避免税务违规行为。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的执行带来了深远影响。
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应紧跟政策变化,合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通过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后的工程合同范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变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77dd8621711cc7931b71683.png)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4e9ad62e2bd960590c67750.png)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https://img.taocdn.com/s3/m/93e5d16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9.png)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营改增后的工程合同结算范本有何变化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率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下,原本的营业税率被增值税率所取代。
这意味着在工程合同结算中,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税率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
二、发票的开具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不是原来的服务发票。
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税额的计算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结算中的税额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和发票类型进行计算。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在营改增后,一些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免税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五、合同条款的修改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如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等,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结算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策略,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顺利过渡。
在此,我们提供一份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范本供大家参考:【工程名称】【甲方】【乙方】【合同金额】【税率】【工程内容】【工期】【付款方式】【发票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条款】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范本,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这份范本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营改增政策,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9c0bc14f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d.png)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建筑行业也由原来的营业税制转向增值税制。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签订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合同税率、合同条款、税务处理等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一、合同税率的变化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营业税率为3%,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率为3.48%。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税率调整不会影响合同总价。
二、合同条款的变化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条款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计价方式、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内容。
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价款不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
此外,合同还应当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款的明确约定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税务处理的变化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税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首先,承包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其次,承包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抵扣进项税、减免税等。
四、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税率的稳定性。
2.明确合同计价方式,确保价款支付的合理性。
3.明确发票开具要求和时限,确保发包人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
4.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5.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总之,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明确合同条款,合理处理税务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益保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bf5c111a76c66137ee0619c1.png)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https://img.taocdn.com/s3/m/a784f125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01.png)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章转⾃公众号【合同模板集】签订合同,总是有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本篇⽂章就与⼤家⼀起分享⼀下,关于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么!营改增后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营改增政策全⾯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平。
企业在合同条款⽅⾯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
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下吧。
⼀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成本影响很⼤;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为种类及范围、适⽤税率等内容进⾏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为的范围及适⽤税率,从⽽避免履约过程中产⽣争议,实现甲⽅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份及计税⽅式,并约定⼄⽅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及时通知甲⽅。
具体约定形式:1、⼄⽅为(1)⼀般纳税⼈;(2)⼩规模纳税⼈。
甲⽅纳税⼈识别号:⼄⽅纳税⼈识别号:2、⼄⽅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为的计税⽅式为(1)⼀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变更之⽇起15⽇内,以书⾯形式告知甲⽅。
(⼆)应税⾏为种类、范围及适⽤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程设计,⾦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6%;2、⼯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11%。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e6f9dd7e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7.png)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指在增值税改革之前,企业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的合同。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营改增政策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计税方法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缴纳税款。
这就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其次,在计税方法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并约定了税率。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合同的计税方法发生了变化。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这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的价款中不再包含营业税,而是包含了增值税。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计税方法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此外,在合同履行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可能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例如,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可能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些资产的购置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
这就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针对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首先,合同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国家税收政策,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其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税方法、税率等事项,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供应商、业主等各方沟通,争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