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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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工厂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工厂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3条工厂与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厂和员工的双方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4条除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受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动的影响。

第2章管理机构

第5条由工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工厂总经理负责与工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6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厂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7条基本事项。工厂名称、注册地址;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第8条基本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9条双方约定的保守工厂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有关事项。

第4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10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第11条工厂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13条员工属于涉密人员或从事与工厂商业秘密相关工作的,其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至保密期满为止。

第14条工厂对新聘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工厂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劳动合同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第5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16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2.其他员工与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17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履行签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责任等内容。

第18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19条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视为自动变更,工厂与该员工无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2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

2.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人员。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工厂商业秘密,对工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

4.被工厂辞退、除名或开除的人员。

5.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6.打架斗殴、参与犯罪活动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工厂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员工本人不接受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工厂解除劳动合同。

1.工厂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2.工厂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25条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有特殊情况合同中应约定,当完成生产任务超过合同期限时,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生产任务完成之日。

第26条合同终止前30日内,工厂与员工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同意提出续签的,即合同终止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继续原合同使用期限。

第6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27条员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收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工厂民主管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28条员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按国家及工厂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工厂应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29条工厂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员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30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31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2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7章违约责任

第33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违约,必须履行违约责任,否则工厂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赔偿额按以下内容计算。

1.从员工违约的次月起到合同期满按本人月应得工资收入的50%累计计算(违约月数乘本人每月应得工资收入)。

2.对泄露工厂商业秘密和擅自离职影响工厂工作,给工厂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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