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同名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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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一)

广东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一)

广东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一)

广东省作为中国大陆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日益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为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广东省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服务,助力广东省学前教育

的发展。

增加学前教育资源

广东省提出,要推动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增加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支持和资金补助,以提高幼儿园的教

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家庭式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管理,维

护幼儿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提高教师素质

广东省着重提出,要培养和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素质。政府将设立一

定规模的资助计划,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

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此外,政府还将逐步推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教师的素质和职业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提高教学质量

广东省认为,提高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教学水平是关键。政府将加强

对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督导和评估,对教学质量达到要求的幼儿园

进行奖励,对教学质量不达标的进行整改和考核。此外,还将建立幼

儿园家长满意度的评估体系,了解家长对幼儿园的评价和意见,及时

改善服务质量和教学质量。

推动政策支持

广东省还将以政策支持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府将加大对学前教育的

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机构和

教师的发展。同时,还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吸引优秀的教师和公益组织,共同参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的来看,广东省的“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是一个全面、长

期的发展计划。政府通过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优化师资力量、提高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

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清远:推进公共教育均等化,创新山区教育发展新路径龙建刚

清远:推进公共教育均等化,创新山区教育发展新路径龙建刚

清远:推进公共教育均等化,创新山区教育发展新路径龙建刚

作者:陈春阳邱丽龙建刚

来源:《广东教育·综合》2013年第12期

顶层设计:构建教育创强的优先战略

教育创强需要全局意识和整体谋划,它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当前发展水平和教育事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未来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之间的矛盾进行深度的理性思考与正确的调和预期。教育创强还需要有传承的智慧和创新的勇气,它是地方党委、政府对区域教育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明细梳理的绝好过程,对区域教育现有的建设资源进行仔细盘点的良好途径,对区域教育发展的特色与优劣详细认知的大好契机,从而在传承的基础上,全盘谋划教育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全面规划教育自身的改革突破与转型升级。自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以来,清远市委、市政府注重顶层设计,更新理念、厘清思路、明晰方向,以“创强争先建基地”为统领和总抓手,加快教育事业发展转型升级,推进“两个转变”(教育发展从数量的普及向质量的提升转变、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推进“两个下移”(教育资源从相对集中县城(区)向乡镇下移,从相对集中乡镇向农村下移),实现了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和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了清远式的个性注解。

1.先进理念引领

教育是民族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推动创新、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期盼。

确保战略地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清远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为民谋福祉作为第一追求,把发展教育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作为最大的民生实事,充分认识到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认识到实施“桥头堡”战略,继续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清远建设成为广东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生态宜居名城和珠三角北缘的门户城市,必须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迅速提升清远教育整体实力,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清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从年起至年连续六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民办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地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下列项目

(一)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地民办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级中学教育、义务教育地民办学校发展;

(三)鼓励和扶持实施学前教育地民办学校发展;

(四)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地公共发展地公共服务平台;

(五)奖励和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地资助和奖励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高地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省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地建设项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地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地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我省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地先进集体和个人(含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技工学校在内地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教师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方案

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方案

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的面向2-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二、托班开设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园可申请备案开设托班:

(一)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依法依规办学,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无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

(四)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

(五)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托班教师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

(六)有符合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

三、托班开设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附件1)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二)业务(经营)范围更新。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幼儿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变更登记;属于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变更登记;属于营利性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变更登记。

(三)审核和备案。经核准登记后,幼儿园应及时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网址:)提交备案申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上的相关材料。县(市、区)卫健局收到幼儿园备案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对申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受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模板】

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模板】

XX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一、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意义

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日益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市的客观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资金来源

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外,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两个原则分担:一是市本级所属幼儿园,由市本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幼儿园,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市县区所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分担比例表

三、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具体方案

(一)资助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和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正式办理了入园手续且在园学习一学期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考虑孤残儿童、烈士子女、低保家庭特困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幼儿、单亲家庭特困幼儿、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幼儿、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

全市各幼儿园(除安化县)按在园幼儿总人数的7.5%的比例确定资助人数;安化县的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的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分两学期发放,每期500元/人。

(四)工作程序

1.监护人申请。每学期开学时,幼儿园应及时、全面地向幼儿监护人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和申请办法。每年3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幼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XX 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申请表》(附件1),递交相关原始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如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住院证明等)。

清城区学宫幼儿园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清城区学宫幼儿园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清城区学宫幼儿园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根据《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园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现将我园基本概况,申报项目及实施计划,所需金额等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清远市清城区学宫幼儿园创办于20XX年6月,是经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审批注册,办学相关证件齐全,办学条件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坚持惠普性、管理到位的一所规范化民办幼儿园。我园占地面积3669平方米,有3391平方米教学和生活一体化的场所,构建了视频和音频广播系统;每个班级配置电视机、DVD机电子钢琴等教学设备;按市一级幼儿园等功能室场共6间,行政用房、董事办公室共4间;按照市一级标准配备小礼堂、多功能室,图书室藏书10000多册。户外活动场地占地面积876平方米,铺设了1条10米长的地垫跑道。幼儿园绿化率达80%。,环境优美。幼儿园现开设有16个幼儿班,在园幼儿580名,其中小班4个班,中班4个班,大班8个班,每班配备2教1保,全园教职员工共62人,领导班子完善,其中园长1人、副园长2人,级组长4人,我园所有教师均是择优录用层层筛选,高薪聘请来的,幼儿专职教师32人、幼师学历达90%,教师均是三年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素质全面,各有专长,其中具有大专学历的教师4人,取得幼师资格证的9

人部分教师正在培训中,不久将取得幼师资格,保安人员2人均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园内幼儿安全,配餐厨房卫生洁净,聘请专业厨师主厨,每日营养配餐,公示菜谱,厨房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定期体检,每日饭菜留样确保幼儿饮食得到保障及荤素搭配均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号】山府办发[2013]55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

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清府办〔2013〕55号)要求和我县实际,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

总召集人:

陈静(县政府)

召集人:

XXX洪(县政府办)

陈剑雄(县教育局)

成员:

莫秋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郭学雄(县发展和改革局)

唐兴强(县教育局)

邓昌柱(县综治办)

钱国召(县公安局)

阮彩莲(县民政局)

甘海燕(县财政局)

李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谭志成(县国土资源局)

黎长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冀世惠(县卫生局)

虞海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民办公助”推动学前教育良性发展

用“民办公助”推动学前教育良性发展

( ) 国教 育发展 的历 史 和现 状表 明 : 一 我 在 各 级各 类教 育 中 , 前教 育一 直是 最 薄弱 的环 学
节 。 论 是 国 家 的 关 注 力 度 、 展 政 策 、 入 力 无 发 投
度 、 织管 理 , 组 还是 办学 规模 和 办学 水平 , 都是
如 此 。 这 一 状 况 在 一 个 较 长 时 间 内 , 不 会 发 将 生 显 著 改 善
要 明确政 府该 干什 么 , 切实 转变 政府 职 能 。政 府 发展 学前 教 育 的政 策 目标 应该 是 着 眼 于 为 每 一位 愿 意接 受 学前 教 育 的 儿 童提 供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其 次 要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 研 究 和 改 革 公 共 资 源 在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的 使 用 效 益 和 分 配 方 式 。 府 在 学 前 教 育 的 公 共 资 源 政 投放 上 . 步 地把 主要 投放 于公 办 园转 向投放 逐 于 全 行 业 , 少 应 该 将 公 共 资 源 的 增 量 部 分 主 至 要投 入全行 业 。 府 和教育 行政 部 门要把 工作 政 重 心更 多地 放 在 以 购买 公 共产 品 的方 式 为学 双
将 达 到二 分之 一 。同 时 , 我局 每年 出资定 期 举 办全 行业 园长研 修班 、 岗位 培训 和 教师 假 期 培 训 , 励 教 师提 升 学 历 , 断 提 高思 想 鼓 不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

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XX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惠性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且符合《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1. 幼儿园设置符合区(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基本达到《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3. 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且年检合格。

4.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5. 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入园收费协议(202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入园收费协议(202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入园收费协议

甲方:···幼儿园

乙方:

根据《清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清城教[2017]14号)。经教育部门审核,我园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向乙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或老生按不超过原入园标准上浮 / %收取,新生按新标准)的原则向乙方收取费用。

保育教育费: 2600 (元/生·学期)

2.甲方向乙方幼儿提供膳食、托管等服务的,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性费用。

(1)伙食费: 20 (元/生·天)预收 1 个月 440 元;

(2)托管费: 100 (元/生·月)自愿原则,按月收取(即周一至周五下午4点30分闭园后至下午5点30分需留园的幼儿);

(3)校车费: 220 (元/生·月)自愿原则,按月收取。

3.甲方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集中代购以下用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代收费用。

(1)洗漱等生活用品费: 200 (元/生·学期)

(2)床上用品费: 300 (元/生)

(3)园服费(冬1套、夏1套): 160 (元/生)

(4)书包费: 50 (元/个/生)

4.甲方按学期向乙方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甲方按照“乙方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向乙方预收,并在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发生成本列出清单与乙方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粤教基〔2016〕4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

定。收费行为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省教育厅关于规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管理细则

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管理细则
4.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上级部门规定列账管理,完整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连州市小小博士幼儿园
1.补助资金只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公用经费等支出。
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3.每学年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上级部门的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连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小小博士幼儿园
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管理细则
我园根据《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清府办〔2011〕4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130号)等文件精神,遵循“政策透明,合法分配,引导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粤教基〔2016〕4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

定。收费行为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省教育厅关于规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公办民助幼儿园文件

公办民助幼儿园文件

公办民助幼儿园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粤教基〔2016〕4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

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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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同名17974)

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根据《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清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公助”是指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本办法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办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幼儿园。

2.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且上一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3.达到本县(市、区)设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完成收费备案及公示。

4.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办园。每班按规定配备两教一保。

5.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为幼儿教师购买社保,并实现工资逐年增长。申报当年,教师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标准的70%,3年内要实现基本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持平。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列入补助范围的,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 元(即每年每人400 元)的标准,核定当期的补助经费。

第七条补助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县(市、区)财政70%,具体见附表《2013-2016年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投入计划》。

第三章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申请程序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底前,按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将本学期在规定班额范围内注册的在园幼儿人数及申报资料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含幼儿园基本情况)、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情况、年检情况、收费审批文件、教师工资发放表和社保购买凭证等。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资料不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汇总交县(市、区)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拟给予补助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7天。如无异议,列为当期补助对象。

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核准的幼儿园名单、人数、补助金额、公示材料于4月20日前(春季)和10月20日前(秋季)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九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

市教育局对各地报送的在园幼儿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提供给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于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在园人数,核定县(市、区)春季、秋季学期所需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学前教育“民办公助”专项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后,及时配套本级负担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到受补助的幼儿园。

第十条建立基础资料登记备案制度。接受补助的幼儿园要

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取得经费补助的幼儿园应当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列账管理,完整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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