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同名1797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同名17974)
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根据《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清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公助”是指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本办法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办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幼儿园。
2.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且上一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3.达到本县(市、区)设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完成收费备案及公示。
4.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办园。每班按规定配备两教一保。
5.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为幼儿教师购买社保,并实现工资逐年增长。申报当年,教师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标准的70%,3年内要实现基本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持平。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列入补助范围的,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 元(即每年每人400 元)的标准,核定当期的补助经费。
第七条补助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县(市、区)财政70%,具体见附表《2013-2016年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投入计划》。
第三章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申请程序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底前,按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将本学期在规定班额范围内注册的在园幼儿人数及申报资料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含幼儿园基本情况)、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情况、年检情况、收费审批文件、教师工资发放表和社保购买凭证等。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资料不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汇总交县(市、区)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拟给予补助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7天。如无异议,列为当期补助对象。
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核准的幼儿园名单、人数、补助金额、公示材料于4月20日前(春季)和10月20日前(秋季)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九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
市教育局对各地报送的在园幼儿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提供给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于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在园人数,核定县(市、区)春季、秋季学期所需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学前教育“民办公助”专项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后,及时配套本级负担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到受补助的幼儿园。
第十条建立基础资料登记备案制度。接受补助的幼儿园要
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取得经费补助的幼儿园应当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列账管理,完整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