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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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3-09-30

 作者简介:王生卫(1969-),男,汉族,河南光山人,北京邮电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王生卫

(北京邮电大学党委组织部,北京100876)

摘 要: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界定

中图分类号:D99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4)01-0094-06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及其特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以排除竞争对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含义可以看出,其特点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是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

即同其他相关企业相比,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处于独占或占据绝大份额的地位。这种优势是从市场占有的绝对数量和竞争对手的数量来衡量的。只有在市场上没有或很少有竞争对手或者自己比对手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优势明显,该企业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是其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优势地位和滥用行为往往是难以区分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是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

一般说来,经济优势地位是同企业的优势份额或独占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优势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优势地位的企业只有在相关市场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并决定此种产品的市场走向,这样才能形成滥用支配地位的基础。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

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了一系列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从自身违法向合理主义转变的过程。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垄断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一旦拥有支配地位,就会滥用这种优势,遏制竞争。自身违法是结构主义的主要内容,即企业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构成违法的条件。美国早年的反垄断法就是结构主义的表现。而行为理论认为,企业居于支配地位和具优势并不必然阻止、限制有效竞争,而只有滥用这种优势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合理主义就是这种理论的表现。大陆法系各国及英国等国家,是这种行为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发展趋势和各国目前法律规定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通过各种滥用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只要内容。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是阻止、遏止竞争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考虑的,就是获取垄断利润,因此,支配企业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第3卷) JOURNA L OF S OUTH CHI NA AG RIC U LT URA L UNI VERSITY (S OCI A L SCIE NCE E DITI ON )

N o.12004(V ol.1)

就利用优势限制竞争。纵观当今世界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大多数国家并不必然反对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而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对有利于个提高社会整体效率,最终提高社会消费水平的诸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是允许企业支配地位的存在。“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

躏。反垄断法应该保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3]可

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和遏止了竞争。

认定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或支配地位,应从企业所在市场实际出发,既要符合反垄断法立法价值取向,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从量的界定和质的界定两个方面进行,把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自身违法和合理主义统一起来。

二、量的界定:支配地位的构成及其制约因素

所谓量的界定就是从数量关系的角度来判断企业是否达到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具有市场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则是其是否滥用的基础。从量化角度考虑某企业是否有支配地位应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第一,相关市场的划分,即市场的地域界限和产品界限;第二,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是绝对优势还是相对优势;第三,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市场中竞争的阻碍因素越多,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优势就越容易形成。

(一)相关市场的区分

区分相关市场是界定企业是否为优势或占支配地位的前提。所谓相关市场是指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不仅指相同的产品,也指品格、质量和用途等方面可以替代的产品。相关市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向共同消费者的相同的或可替代的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就其本质而言是扩大了产品市场的范围,对某一具体产品来说,范围的扩大对企业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使该产品的优势丧失。

所谓地域市场的界定就是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一般而言,拥有支配地位或优势力的企业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实现,超越这种区域或者以该区域的其它产品进行衡量,则该企业就不一定具有优势地位或优势力。“一家拥有既定市场力量的厂商,不可能在任何市场都具有相同的市场力量,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在市场上固然不具

有竞争性,但在不同地区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空间的距离,也不具有竞争性。”[2]由此可

见,地域的不同,企业的市场份额就有可能变化,其优势地位就难以维持。

因此,考察某一企业是否具有优势,其前提就是看该企业的市场范围和产品范围。在国内具有优势的企业在国际可能算二流企业;具有较多可替代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支配力就弱。跨国公司的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只能以国际市场为标准,国内企业则只能以国内市场的产品和区域作为衡量标准。

(二)企业优势地位的量化标准

判断某企业是否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主要从企业资产的价值、市场所占份额以及产品的集中度等几个方面来衡量。

1.市场的独占地位

就是某一企业在某一范围内独占某一产品的市场、销售及价格,没有竞争者,这是一种明显的具有优势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产品的集中度较大,在其产品销售的范围内其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是最大的,虽然其资产价值的绝对量不是最大的,但它对该产品的市场支配力是独一无二

59 第1期王生卫: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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