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快看!这里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八种情形
快看!这⾥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种情形
合同具有相对性,⼀般合同履⾏过程中,合同当事⼈仅能要求合同相对⼈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履⾏债务、由第三⼈履⾏债务,虽突破了合同主体相对性,但仍未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今天笔者将带⼤家⼀起认识那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种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与《陈真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然后他)发⽣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继续有效,此时,承租⼈与出租⼈之间的出租⼈义务⾃动覆盖新的租赁物所有⼈。
⼆、合同债权⼈利益保全
依据《合同法》73、74规定债权⼈代位权、撤销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债权⼈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可以对合同关系意外第三⼈主张权利。
三、单式联运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以同⼀种运输⽅式联运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在某⼀运输区段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与该区段的承运⼈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要求各承运⼈运输⽅式相同,发⽣损失时,由实际承运⼈与签订合同的承运⼈共同承担。
四、旅游纠纷
根据《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刑事与旅游经营者订⽴旅游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纠纷,出集体以合同⼀⽅当事⼈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情形下,旅游者个⼈可以就突破直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五、建设施⼯合同分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实际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实际承包⼈经发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程施⼯合同解释》第25条:因建设⼯程质量发⽣争议的,发包⼈可以以总承包⼈、分包⼈和实际施⼯⼈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把它们概述如下: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受到一份完整的、支配性的合同约束,合同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但有时,
法律可能出现临时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形,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遵守原来
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首先,政府实施的一项法令或行政命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其次,任何一方破产或宣布破产可以导致合同事项的中止或解除。第三,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可以改变或替代合同条款。第四,当一方变得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第五,一
方可以自己撤销或解除合同,从而解决合同争端。第六,当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或虚假表示时,合同可以被解除。第七,一方
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迟履行义务,合同也可以被解除。第八,一方把
其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第九,一方
的错误行为或过错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第十,如果一方不能按规
定完成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可以终止合同,双方就不再有义务了。第
十一,在政治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下产生的法律影响,也可以突破合同
相对性。第十二,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从而降低另一方的获利期望,
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的简单概括。当双方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能就会解除合同相对性,而恢复到一种无合同的
状态,从而使各方不受条款的束缚,可以免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
一、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完成一定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会被突破,使得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
1.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价款,从而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2.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对等的情况。发包人通常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而承包人则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工程价款和合同履行保障。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三、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条件
1. 实际施工人的存在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是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前提条件。
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
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实际施工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往往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条件及限制、法律依据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条件及限制
1.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履行承包人义务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实际施工人不同于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施工人,它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而提出的。
2.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条件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施工人已经履行了承包人的义务,实际参与了建设工程的施工。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将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3.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毫无限制,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予以限制:
(1)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
(2)实际施工人涉及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的。
(3)实际施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
材料商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包人连带承担材料款
材料商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包人连带承担材料
款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处理材料商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材料商无法得到资金款项时,如何解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要实现最终完工,必须严格要求合同的履行,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商家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来突破这一问题。
首先,为了确保材料款项得到支付,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要支付的具体款项和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并规定在支付时间上必须准时完成。还可以加入罚款等制度来确保对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这种约定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但即使较为成熟的城市建筑市场中,倒欠供应商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果当时未对此作出约定,时常能够被应收账款延误或者付浮动比例而了事了,这样是不划算的。
其次,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质保制度来化解双方之间的风险。如果材料商未能按时交货或交货质量有问题,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依照质保制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材料商负责赔偿和重新交货。如果商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此外,商家可以加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协商和沟通,加强合作,从而实现共赢的局面。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必要损失和纠纷,并能够促进工程进展,提高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满足度。商家可以通过维护其他方的利益和增加资
源运用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
最后,材料商可以仔细研究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或申请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让法院裁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会意味着相应的损失和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商家应该尽可能地和发包人、承包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内容: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非第三方是合同的受益人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否则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执行或者干涉合同的内容。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第三方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为第三方的利益订立合同,使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另一方不愿意履行,也无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
2. 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使第
三方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3. 法院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保
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当合同对第三方造成不当侵害时,法
院可能会裁定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以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裁
定的情形等内容。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
制合适的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的合同范本内容,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一、前言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1. 合同保全的突破
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
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
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当一方违约导致对
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在传统的民法典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签约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直
接的法律效果。但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这一原则往往需要被适
当调整。例如,当主合同与分包合同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传递时,就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
条款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包合同中,分包
商通常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而总承包商则负责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监督。为了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分包合同中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条款,如允许业主直接
对分包商进行质量监督,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业主直接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在该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各方的
责任和义务。范本中规定了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有权直接要求分包商进行整改,
并且在整改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以
补偿损失。这样的条款设计,有效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保障分包工程的质量,范本中还规定了分包商必须为其工作成果提供一定期限
的质保服务。如果在该期限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分包商需负责无偿修复。这样的规定不
仅增强了分包商的责任感,也为业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在实际的工程分包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争议。因此,范本中还应该包
括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比如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些条款的设置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于他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当然也就不应承担他人之间的合同债务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 62
与责任,即“无契约即无责任”。 (二)我国现行立法上突破的表现形式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性,所以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无论是在我国立法实 来,系统地规定为一章。英国法律通过专项立法《( 第三人权利法
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有针对性的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在对第三人的系统性
2.我国合同立法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集中性的保护上,英国法律可谓是堪称典范。另外,要想正确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生时虽然并不是签约人但是仍然要对损失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乃又一个突破。
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
4.保险合同
源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债权只能由作为缔约当事
最典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应当
实得到实现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我国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合同法》第 73、74 条有关于保全的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 人为确保其债权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并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说明。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涉及到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
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双方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责任。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租赁合同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第三方可能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需要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范本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合意而生的产物,“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私权神圣与契约自由奉为圭臬,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合同法坚持相对性效力,合同能且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境商业交易日渐频繁,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植根于传统简单的商品经济,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其他规则的冲击。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即在多大程度上个人可以自由的订立或者拒绝订立合同,并以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是否应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干涉,一直是合同法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不同于以前封闭简单的商品交易,现在的交易涉及商品范围越来越广,交易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古典契约理论用极其抽象的方式,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方法将活生生的社会联系分割为一个个由契约构成的小结来构建自己的契约法理论;但实际上,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严格恪守契约效力的罗马法也承认某些突破。”于是“再继续恪守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契约理论有走向式微之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日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大方向下,不断对其进行修正,通过辨
证统一的正义观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于是乎各个国家均承认了某些交易领域内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等。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doc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劳务合同_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二、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为第三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例如,A公司与B公
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的员工支付工资。此时,A公司的员工虽
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因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工资。
2.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在劳务合同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时间不得迟于用工后60日。即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3. 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在劳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A公司财产损失。此时,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4.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突破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例如,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公司。若
C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D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或B公司支付工程款。
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因
1. 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现象普遍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往往需要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分包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合同当事人,导致合同关系复杂。
2.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农民工是我国劳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让农民工能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
1.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打破,即出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代理人的行为,当代理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且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的身份时,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 不当得利,如果第三方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取了不当得利,且该不当得利是基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突破。
3. 法律规定,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法律所否定,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债务。
以上情形仅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其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无论是涉及到代理关系、不当得利还是法律规定,我都能够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的需求,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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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考号:姓名:毛肖君
【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因而在当代合同领域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比较出发,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分为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内容相对性及合同责任相对性三部分,并分别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
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为不是合同的主体,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总之,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下面从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只由合同主体享有和承担,而是可由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和承担,具体表现为:
(1)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原为债权合同,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理论上称这一现象为“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债权性合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效力。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之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死亡不破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共同居住人随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出租人不得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对自然人生存权的特殊保护,但不是租赁权的继承。这一原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3)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一般认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他享有合同权利,该权利不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