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完成一定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会被突破,使得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1.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价款,从而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2.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对等的情况。
发包人通常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而承包人则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工程价款和合同履行保障。
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三、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条件1. 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是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前提条件。
2. 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需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把它们概述如下: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受到一份完整的、支配性的合同约束,合同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
但有时,
法律可能出现临时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形,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遵守原来
的合同。
这种情况被称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首先,政府实施的一项法令或行政命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任何一方破产或宣布破产可以导致合同事项的中止或解除。
第三,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可以改变或替代合同条款。
第四,当一方变得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五,一
方可以自己撤销或解除合同,从而解决合同争端。
第六,当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或虚假表示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第七,一方
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迟履行义务,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第八,一方把
其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九,一方
的错误行为或过错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十,如果一方不能按规
定完成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可以终止合同,双方就不再有义务了。
第
十一,在政治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下产生的法律影响,也可以突破合同
相对性。
第十二,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从而降低另一方的获利期望,
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的简单概括。
当双方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能就会解除合同相对性,而恢复到一种无合同的
状态,从而使各方不受条款的束缚,可以免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内容: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非第三方是合同的受益人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否则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执行或者干涉合同的内容。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第三方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为第三方的利益订立合同,使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另一方不愿意履行,也无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
2. 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使第
三方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3. 法院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保
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合同对第三方造成不当侵害时,法
院可能会裁定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以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裁
定的情形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
制合适的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的合同范本内容,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从现实考虑也予以确立和承认。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突破 立法
作者简介:刘冰,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 2011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8-02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实得到实现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我国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合同法》第 73、74 条有关于保全的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 人为确保其债权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合同相对性,但是与世界范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生时虽然并不是签约人但是仍然要对损失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乃又一个突破。
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
4.保险合同
源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债权只能由作为缔约当事
最典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应当
尽管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将第三人侵害债 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制度之间的区别以及明了他们在
权制度纳入到侵权法中,但是最终并未被采纳,因此,我认为在今 功能上的相互支撑关系,同时有效避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
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增加。这不仅仅是完善我国法律的制 中出现合同相对性和第三人制度相互混淆的情形,以便使法律得
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
虽然在立法中坚持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在我国司法实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并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说明。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涉及到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
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双方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租赁合同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第三方可能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需要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范本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今天来聊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原理。
你知道吗?咱们日常生活里有好多的合同关系。
比如说,我和房东签了个租房合同,按道理这合同就约束我和房东,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体现。
就像两个人玩游戏,规则是他们俩之间定好的,别人本不该掺和进来。
那为什么会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这种情况呢?这就要说到一些特殊的例子了。
打个比方吧,最近我听说了一件事。
小区的物业和开发商签了一个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的合同,然后呢,小区有家住户发现,公共健身器材坏了好久都没人修,就找物业理论。
物业就说,这是开发商那边提供的器材质量有问题,而且根据他们俩签的合同,应该是开发商负责维修。
这时候,那家住户就把开发商给告了。
你看,按照合同相对性,住户和开发商可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呀,这就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情况。
老实说,我一开始也不明白,为啥一个跟合同没关系的人能去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呢?后来我学习才知道,这里存在一些道理。
这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些特殊考量。
有些时候,合同虽然只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但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总是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那第三方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没处说理了。
在法律上,为了保护像上面例子里住户这样的第三方的利益,就设定了一些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比如,在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的时候,这种突破就有可能发生。
再举个实际应用的案例。
建筑工程里,施工队和工程发包方签了合同,包工头从施工队那里接了活,而且包工头答应给工人发工资。
结果呢,施工队把钱给了包工头,但是包工头没把钱发给工人。
这时候工人可以直接去找发包方要钱。
看起来工人和发包方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从实际的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来说,允许这样的突破是很有必要的。
有意思的是,这种突破可不是随便就发生的。
这里面也有好多注意事项。
就像刚刚说的第三方要介入合同关系的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行。
比如说,第三方必须有合法利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和合同的履行是分不开的关系。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合意而生的产物,“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私权神圣与契约自由奉为圭臬,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合同法坚持相对性效力,合同能且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境商业交易日渐频繁,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植根于传统简单的商品经济,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其他规则的冲击。
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即在多大程度上个人可以自由的订立或者拒绝订立合同,并以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是否应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干涉,一直是合同法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不同于以前封闭简单的商品交易,现在的交易涉及商品范围越来越广,交易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
“古典契约理论用极其抽象的方式,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方法将活生生的社会联系分割为一个个由契约构成的小结来构建自己的契约法理论;但实际上,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严格恪守契约效力的罗马法也承认某些突破。
”于是“再继续恪守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契约理论有走向式微之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日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大方向下,不断对其进行修正,通过辨证统一的正义观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
于是乎各个国家均承认了某些交易领域内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表面上在某些交易领域未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突破,似乎是对这项原则的一种否定;但是从实质上说,其弥补了相对性原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连续性的发展,过分强调合同自由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不关注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足。
首先,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人们对自由、自主的合同观念发生转变,如对合同对第三方影响的关注。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doc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多处突破并且遇到诸多的挑战。
因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本文尝试着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法中应当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的地方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指出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相关立法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comes from the relative nature of debt, and it has been approved in the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contract law , and it was considered to be the rules of the contract system as the foundation . However,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 as well as increasing levels of trading, the contract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has been experiencing a lot of breakthroughs and a number of challenges. Thus, the issue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very important .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itu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breakthrough especially on the issu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s not very perfect, especially in hurts from third parties, and revocation of the right and the related systems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lk about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n the basis of contract law, and ask for a breakthrough in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ccording to the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und proposal. I hope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nd be a breakthrough to promot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contract law.Key words: Contract;The relativity principle of the contract;Breakthrough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
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自由的重要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也面临一些不足和挑战,需要进行突破和完善。
首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当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故犯地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使得受损的第三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明显违背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需要寻求突破。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逐渐增加。
很多时候,合同并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务,而是涉及到更多的利益方和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可能导致现实的复杂性无法得到解决,需要超越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基于上述原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思考已经引起了学者和实践者的关注。
其中,一个重要的突破路径是通过确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和机制。
根据这个原则,当一方在合同中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有权要求损害方承担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救济。
这种突破方式在国际贸易法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当第三人出于合理信赖而与合同当事人建立了相关的利益关系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带来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
此外,适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可以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供支持。
通过修改合同法相关条款,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明确和完善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同时,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允许或推动第三人参与和介入,以实现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总之,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情况下会面临明显的不足和挑战,需要进行突破和完善。
通过确立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和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提供有效的途径。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指合同的约束力只限于缔约方之间,而非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被纳入约束范围内。
此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各领域的经济、贸易及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部分情形下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历史背景及基础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早期的罗马法体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基于合同的自愿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下方面出现了突破:1. 第三方利益保护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第三方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制度开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能向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法律上的救助。
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更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另一重要表现。
在这种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的利益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及评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在保护第三方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突破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280.《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规定。
280.《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甲⼄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甲⼄,不能约束丙。
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合同”、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代位清偿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况。
实践中常见案例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约定婚内房产归⼩孩所有。
如⼀⽅反悔要求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般驳回。
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因果,构成了⼀个整体,是“⼀揽⼦”的解决⽅案。
如果允许⼀⽅反悔,那么男⼥双⽅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的⾏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权益。
故此,在离婚后⼀⽅欲依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单⽅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的另⼀⽅同意的情况下,⽆权单⽅撤销赠与。
《民法典》施⾏后,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合同”为法院“⽆权单⽅撤销”提供了明确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法领域,合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时候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相对性的突破。
为了实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第三方受益人条款,在合同中加入第三方受益人条款,明确规定某些第三方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定的权利或利益。
这样一来,第三方就可以在合同中获得一定的权利保护,从而实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2. 转让和受让条款,在合同中加入转让和受让条款,规定合同一方在事先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第三方就可以通过受让合同的方式参与到合同关系中,实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3. 异议权条款,在合同中加入异议权条款,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享有对合同内容的异议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异
议和申诉。
这样一来,第三方就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参与到合同的
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实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法律要求,合
理设计合同条款,实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
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满足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求。
希望
我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子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子:
1. 比如说小明把房子租给了小李,可后来小明把房子卖给了王五,那王五不是就和小李有了关系嘛,这可不就是突破了原来只在小明和小李之间的合同相对性!这不就像是本来只是两个人的游戏,突然来了个第三者插足嘛。
2. 你想想看啊,小张找老王定制了一批家具,结果这批家具出问题了,害小张生意受影响,那小张难道不能找给老王提供材料的人算账?这就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呀,就类似治病得找到病根一样。
3. 哎呀,就像老张和老赵签了个工程合同,结果施工过程中因为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那老张能只怪老赵吗?这就是突破了他们俩之间的合同相对性呀,就好比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啊。
4. 再来看这个,小刘把车子借给朋友开,结果朋友出车祸撞了人,难道被撞的人只能找小刘朋友而不能找小刘?这显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呀,这就像一条绳子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啊。
5. 还有呢,小林和某公司签了合同做项目,结果这公司中途被收购了,新的公司还得继续履行合同呢,这不是打破了原来的那种局限嘛,就好像走路换了条道一样。
6. 你知道吗,小陈委托物流公司运一批货,运输途中货物受损,那小陈不仅可以找物流公司,还能找实际造成损害的人啊,这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了吗,就跟顺藤摸瓜找到真正的罪魁祸首似的。
7. 举个例子,小吴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国家有新政策调整,那这些政策也得适用于小吴呀,这不就是突破了最开始的合同相对性嘛,就如同平静的湖面突然投进一块大石头,激起千层浪。
总之,突破合同相对性在生活中挺常见的,它让很多事情变得更合理,也更能保障大家的权益。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的商业交往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时常会面临挑战和突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影响,以更好地理解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与局限性。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非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宗旨。
在传统法律观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确保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第三人利益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债权人代位权、物权法定等制度中,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2. 合同外的责任承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合同中的责任。
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等制度中,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合同的穿透力:随着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增加,合同的穿透力逐渐增强。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以延伸至非合同关系的相关方。
例如,在某些关联交易中,尽管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和约定条件,但其对非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相关非关联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突破的影响及其意义1. 推动交易效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
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子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子
1. 你看啊,租客小王在租房期间把房子转租给了小李,这不就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典型嘛!房东可没和小李直接签合同啊,但事情就这么发生了。
2. 老张把自己的工程转包给了老刘,这老刘要是出了问题,发包方还不是得找老张,这多明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啦,对吧!
3. 小周买了辆车,结果发现是事故车,他不就可以直接找原来的车主理论嘛,虽然他们之间没直接签合同,这就是突破呀!
4. 公司把一批货物交给货代运输,货代把货物弄丢了,收货方能不找公司赔偿吗?这就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5. 小美委托拍卖行卖一件古董,要是这过程中出了什么岔子,买家不还是可以找小美呀,这难道不是突破吗?
6. 建筑公司承接项目后,找了很多分包商,那如果工程有问题,甲方可不会只盯着建筑公司呀,这就是突破的例子呀!
7. 电商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交易,要是商品出问题,平台有时候不也得负责吗,这不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是啥?
8. 林先生把自己的专利授权给一家企业,要是这家企业滥用专利,那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就可以找林先生嘛,多直白的突破!
9. 学校把食堂承包出去了,学生要是在食堂吃到问题食物,不也得找学校嘛,这不是突破那是什么!
总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在生活中是很多见的,这就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处理相关事务时要格外小心和谨慎啊!。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特征,是合同法制定和适用的基础。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作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了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当事人的侵害。
2.维护社会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最常用的交易方式,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恶意破坏合同,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局限性,但是通过一些手段的运用,可以实现其突破。
1.通过附条件的方式可以实现合同的效力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中加入附条件,可以使得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产生法律效力。
在一些特殊法律关系中,合同对第三人也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民法中的承诺、担保等,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得以突破。
3.利用其他法律规定来补充或代替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在一些必须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其他法律规定来补充或代替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如金融法中对保险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对第三人有约束力,这样就实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四、结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保护了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秩序。
但在实际应用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需要我们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突破和应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协调好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是合同法实践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工程施工合同在现代建筑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存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时会面临突破。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二、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常见情形1.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存在,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例如,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实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 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约定也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例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法律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例如,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准许突破。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1.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实际施工人、债权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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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考号:姓名:毛肖君【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
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因而在当代合同领域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比较出发,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分为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内容相对性及合同责任相对性三部分,并分别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他人因为不是合同的主体,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总之,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下面从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只由合同主体享有和承担,而是可由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和承担,具体表现为:(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原为债权合同,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理论上称这一现象为“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债权性合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效力。
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之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死亡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共同居住人随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出租人不得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对自然人生存权的特殊保护,但不是租赁权的继承。
这一原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3)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一般认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他享有合同权利,该权利不是因第三人承诺或债权人代理或转让取得的,而是第三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直接取得的,是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不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直接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扩张而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反映出多方法律关系。
(1)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的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合同法原则负责赔偿。
一般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仅限于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影响的、并债权人对其祸福有利害关系而应为照顾之人,如债权人的家属、受雇人等。
(2)债权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又可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但是,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又与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密切相关。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特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及撤消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
一般认为,债的保全制度赋予了债权对外扩张效力,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债权人撤消权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第三,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不用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随着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确立以及在实务上的广泛使用,在判例和学说上相继出现了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理论,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内容,扩张及于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从而也使得合同责任从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向前或向后延伸,合同责任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责任方面的限制。
(有的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传统契约理论将有效成立的合同作为契约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关系是一种发展性的关系,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联系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了照顾、保护、协力、告知、忠实等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参与者如同违反契约,应负其责任。
先契约义务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它脱离契约而独立、不以契约存在为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出现,使得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而获得赔偿,这就使原先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当事人获得了契约法的有效保障。
它基于一种“假想”的合同(原本应当成立的合同),虽然与合同相对性仍有很大关联(即缔约过失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有意缔约的双方,如果没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而受有损害,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补救),没有完全脱离合同相对性原则。
但是,毕竟缔约过失责任中并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也即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基础关系,因而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有框架,打破了合同责任的封闭体系,使合同责任向缔约过程延伸。
(2)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串通后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落空,由于受传统理论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债权人无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追第三人,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
绝对贯彻这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来说也有失公平,会导致放纵第三人的后果。
为衡平当事人的利益,英国率先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嗣后,该理论逐渐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