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2021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这一法典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立法,其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备受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之一,其关键问题包括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财产占有和管理、财产分配等。
夫妻财产的制度是什么?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产权、存款、投资等。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家庭法中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管理和分配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归属权、占有权、管理权和分配权。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共同协议,共同占有、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应倡导共同财产意识,一同协商财产分配方案,协同治理家庭事务。
夫妻分家产时应考虑将其共同财产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借款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当夫妻共同成为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时,应根据共有协议,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单方面清偿的情况下,应向另一方赔偿其分摊的债务。
夫妻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夫妻财产占有的确权问题,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财产的共有形式应出具明确的协议文件。
夫妻共同管理夫妻财产,可分别按各自特长、能力和责任,分别承担家庭职能,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和安全。
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夫妻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上的公平原则分配。
公平原则不仅仅指的是财产的实际财值,还包含非经济因素如抚养、家庭生活、个人贡献等。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可以单独约定财产分割方案,但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条件,例如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个人尊重的站不当内容。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于夫妻财产立法上涉及的各个基本问题和方面所进行的探索和规定是非常全面和系统的,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
浅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人在意 志清 楚的前 提下 , 在法律 效果 的前提 下确 认 自己所要表 达 的一种 意 思 。 意思表 示真 实 的情 形下 订立 的夫 妻财 产约 定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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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会的经 济 、 化和 人 龄 作 变通 规定 。而 《 社 文 民法通 则》 l 条规 定 : 1 周 岁 以上 的公 第 1 “8
的 思想 、 活方 式等各 方面 都 发生 了深刻 的变 化 , 妻财 产 日益 生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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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李 杰 辉
摘 要 随着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的迅 速发 展 , 社会 的经 济 、 文化 和人 的思 想 、 活方 式等 各 方面都 发生 了深 刻 的变化 , 生 夫妻 财产 日 多 , 益 样 财产 关 系 日趋 复杂 , 种新 型 的财 产关 系不 断 出现 ; 们 的价值 观念也 发 生 了 巨大的 变化 , 各 人 个人 自由和 权利 观念 不 断增强 , 个人价 值 的追 求 日 迫切 ; 活方 式也 在快 节奏地 变化 , 别是 在年 轻一 代 的知识 阶层 、 对 益 生 特 白领 阶层 中, 有 不少人在 尝试 婚前 协议 、 A 制 的生活 方式 , A 采用 夫妻 约 定财产 约定 协议 公证 的人 将越 来越 多。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约 定协议 公证 中图分类 号 : 2. D96 6 公 证告 知 义务 公证 审 查 内容 文献标 识码 : A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关于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1、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五条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是多少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按照财产价值收费,阶梯式的,⼀般为财产总价值的2%。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以公证为⽣效要件。
很多⼈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或不⽣效。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效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的意思表⽰⼀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论该书⾯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上更⾼⼀些⽽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
慎重⼀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可以在婚内对财产的分割及其它情况进⾏认定,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按照协议的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尊重双⽅当事⼈的⼀致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认定,但双⽅签订的协议不可以存在违法的情况。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的探讨
夫 妻婚 前 财 产公 证 问题 的探讨
文 /王 芹 滕 立 明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 称 为 契 约 财 产 制 , 指 夫 妻 通 亦 是 过 协 商 就 婚 前 所 得 财 产 和 婚 后 所 得 财 产 的 归 属 、 分 处
人 的 复 员 费 、 主 择 业 费 等 一 次 性 费 用 , 为 夫 妻 一 自 应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 婚 姻 存 续 时 间 较 长 的 , 转 化 为 共 但 可 同财 产 。( ) 后 父 母 出 资 为 双 方 购 置 的 房 屋 , 定 为 4婚 认 对 双 方 的 赠 与 , 明 确 给 一 方 的 除 外 。( ) 妻 分 居 两 但 5夫
一
现 行 婚 姻 法 只要 求 婚 姻 当 事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约 定 ,而 没 有 规 定 以 某 种 公 示 形 式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在 对外效 力上 , 法律要 求约 定 为分 别财 产制 的夫 妻 在对 外经 济 活 动中 有告 知 的义 务 ,并 承担 举证 责 任 , 此 对 抗 第 三 人 , 则 按 以 共 同债 务 承 担 清 偿 义 以 否
立 法 , 学 家 们 也 能 更 加 关 注 并 深 入 加 以 研 究 , 出 法 多 成 果 ,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立 法 更 加 健 全 、 加 完 善 、 加 使 更 更 符 合 广 大 婚 姻 当 事 人 的需 要 , 能 保 障 约 定 当 事 人 的 更 合 法 权 益 和 维 护 民 事 交 易 安 全 ,最 终 让 婚 姻 更 美 好 , 让家庭更 稳定 , 社 会更加 丰富多彩 。 让 夫妻共 同财产 、 人财产 的范 围 个
和 婚 姻 的 对 外 责 任 以 及 婚 姻 终 止 时 财 产 清 算 , 割 达 分 成 协 议 , 排 斥 或 部 分 排 斥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适 用 的 夫 并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一、本文概述简要介绍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其财产关系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阐述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概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结构。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依据、种类、效力及其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制定和运用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及如何处理因协议产生的纠纷。
文章共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引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与对策、结论等。
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力求对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概念及类型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其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约定。
它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共同财产制:这是最常见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其他约定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并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因继承或赠与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不需对方的同意即可进行处分。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公证登记若干问题探析
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的, 但没有明确制度化。我国 15 90
年的 《 婚姻法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其主
要原因有 :第一 ,我国历史上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传统,
人们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第二,在建国之初,经济发展水平
出 :婚姻 法关 于 夫妻 约定 财产 关 系的概 括 性的规 定 ,不仅
记等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完善我 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一
些 立 法建议 。
1 夫 妻约 定财产 制 的概 念和特 征
11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概 念 .
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
于任 何种类 家庭 财产 的所有 权 、处 理权 与 管理权 相互 自由的
二人 的真实 意思 表 示 。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主体 、内容 、 形式 、效力 、债务清 偿 、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 ,充分反映了对 民事权利主体意愿 的尊重 ,体现 了当事人之意思 自治 ,符合 私法 自治的基本精神。但是 , 不可否认 , 修订后的 《 婚姻法 》 依旧存在一些弊端 ,规定过于抽象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的问
修订后的 《 婚姻法 》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一
定 程度 的完 善和具 体 化 ,并做 出 了很多新 的规定 和尝 试 ,对
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 的意思表示。第四,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 ,
可 以在婚 前约 定 ,也可 以在 婚 后约 定 。甚 至可 以对财产 进行 重新 约定 。何 时约 定 ,是 否需要 重新 约 定 ,完全 取决 于夫妻
财产协议与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
浅议财产协议与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超越了民众的预期,一时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热议的话题。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婚前所购房屋归属的典型案例出发,通过案例的介绍和评析,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并详细阐述其对该问题的解决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同时,建议引入公证制度引导和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解释三;财产协议;公证制度一、案例及评析案例:男方张某于结婚之前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房屋一套,首付60万,按揭贷款140万,后与女方李某结婚,双方共同还贷。
还清贷款后不久,张某便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确认上述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时该房产的价值是400万元。
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房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张某与李某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裁判其归张某所有,同时由张某补偿李某。
具体的补偿金额:离婚时的房价400万元,增值200万元,那么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偿还的按揭贷款140万元也相应增值至280万元,所以张某应当支付李某补偿140万元。
二、财产协议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近年来受到热切关注却也饱受争议的话题,上述案例即是典型代表。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很多人离开了熟悉的故土,满怀期待地踏上了异乡寻梦之路,而在异乡能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何其不易!每个人都为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温暖“小窝”而奋斗,也正因如此,近些年商品房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然而在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刺激下,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的行为。
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角度,探讨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协议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来说,法院会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为使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点需予以注意:1. 协议的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以自愿的方式进行签署。
签署时应注意书写清晰,无涂改或遗漏。
双方应当详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双方的意愿。
2. 公证的重要性:为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据力,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后进行公证。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双方的意愿。
公证书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可的有力证据。
3. 法律约束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和证据作用。
以下是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的相关事项:1. 协议的要求:财产分割协议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其证明和证据的有效性。
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分割比例等关键信息。
同时,协议应当详细列明要分割的财产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相关内容。
2. 证明和证据的方式:为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公证书:公证书是最常见的证明方式之一。
可以在签署协议后,将协议向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被记录下来,并获得公证书作为证据保存。
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
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概述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就财产管理、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
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有助于明确财产归属、维护夫妻权益以及防范可能发生的纠纷。
本文将介绍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的必要性、注意事项以及签订步骤。
财产协议的必要性1. 防止财产纠纷财产协议可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离婚、死亡等情况,财产协议可以规定这些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方式,减少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2. 维护夫妻权益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保障各自的权益。
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夫妻双方的贡献标准以及财产分配方式,确保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3. 财产保护与规划通过财产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财产保护和规划。
协议可以规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保护双方的独立财产。
同时,协议也可以规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以便在双方之间或在双方死亡后合理分配财产。
签订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1. 充分沟通在签订财产协议前,夫妻双方应该充分沟通,了解彼此的意愿和需求。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
2. 法律咨询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前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由于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约定,需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在协议中进行准确的表述。
3. 公证签订财产协议后,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公证。
公证可以为协议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使协议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4. 更新与修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夫妻关系的变化,财产协议可能需要更新和修改。
夫妻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修改协议。
更新和修改后的协议应该经过双方的签字确认,并保留合法效力。
签订财产协议的步骤1. 谈判与协商夫妻双方应该坐下来进行谈判与协商,明确彼此的要求和意愿。
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建议。
2. 协议起草根据双方的谈判结果,起草财产协议草案。
浅谈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财 产 。 国《 我 婚姻 法》 l 第 8条 规 定 :有 下 “ 列 情 形 之一 的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f 一1
一
然 新 婚 姻 法 对 这 项 重要 民事 法 律 行 为未 作 公 证 的规 定 .但 在 现实 生 活 中办 理公
方 的 婚前 财 产 ; 一 方 因身 体 受 到 伤 ( 二) 费用 ; 遗 嘱 或 赠 与 合 同 中确 定 只归 夫 ( 三) 或妻 一 方 的 财产 ;四) 方 专用 的生 活用 ( 一 品 ; ) 他 应 当 归一 方 的财 产 。 特别 要 f 其 五 ” 注 意 的 是 , 改 后 的《 姻 珐 》 规 定 了 修 婚 只
分 共 同所 有 。被 约定 的财 产 可 以是 生 活 资 料 , 可 以是 生 产 资 料 。( 夫 妻 财 产 也 三) 约 定 的 内容 : 以对 财 产 的所 有权 , 用 可 使 权 、 益 权 、 分权 进 行 约 定 。 、 定 的 收 处 四 约 形 式 : 当 采用 书 面 形式 。 应 口头 、 音 、 录 录
一
相据 现 行 法 律 , 妻 间 对 财 产 的 约 定 , 夫 仅
各 自所 有 , 同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共 部
仅是 对 夫 妻 有 法 律 约束 力 ,对 第 三 人 没 有 约束 力 ,故 一 旦 发 生 应 由 夫妻 共 负 的
义务 时 , 管 该夫 妻 间是 否 有 约 定 , 何 不 如
可 以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所得 的 财产 以 及婚 前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共 同 所 有或 部 分各 自所 有 、 分 共 同 所有 。 定 应 当 部 约 采用 书 面形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与增值成为了家庭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而当家庭关系出现变动,如离婚、分家等情况时,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分割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的分配往往与亲情、道德等情感因素紧密相连。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逐渐成为了一个需要明确法律原则和操作规范的领域。
二、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1. 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获取或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
2. 公平原则:在认定家庭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各方的贡献、付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证据原则:家庭财产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1. 协议分割: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方式下,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贡献程度,自行商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2. 法定分割:当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这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方式。
3. 法院判决: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对于这些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法院将依据上述原则和方式进行。
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贡献程度、道德责任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割。
五、结论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情感等多方面因素。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
20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类型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对策目•结论和建议录0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管理、使用和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等。
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进行简单的约定。
起源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完善。
发展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已成为现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安排选择。
现状明确财产归属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协调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保障个人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其个人所有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0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的约定。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形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03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本原则01平等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反悔(3篇)
第1篇导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本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却因一方反悔而引发了一场关于信任与权益的较量。
本文将围绕这一事件,探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反悔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一、事件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为了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他们于去年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然而,近期小王突然反悔,认为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这一举动引发了家庭矛盾,也使双方陷入了法律纠纷。
二、反悔原因1. 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协议时,小王并未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也未意识到协议对自己的影响。
在签订后,小王逐渐发现协议中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因此产生反悔念头。
2. 情感因素:夫妻关系紧张,小王对小李产生不满,希望通过撤销协议来报复对方。
3. 法律意识淡薄:小王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认为协议可以随时撤销。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出具公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解决途径1. 和解:双方可以尝试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撤销或修改协议内容。
2. 法律途径: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修改协议。
3. 公证机构协助:双方可以寻求公证机构的协助,了解协议撤销的相关规定,并寻求专业意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因信息不对称、情感因素及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反悔,要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从法律角度分析,小王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不对称:小王在签订协议时未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导致对协议产生误解。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一直是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在2023年的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保障以及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红利等收入以及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是指在财产权益归属上,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确立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所以,只要不是夫妻协商得出的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益依然存在,并且应当合理划分。
根据本人情况,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双方应当各得其所,确保各自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2023年的今天,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已经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制度。
该制度要求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登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权。
提倡夫妻在共同财产购置交易中进行登记,让共同财产的归属权得到有效保护。
2. 单方面买房、投资等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夫妻存在财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通过共同投资、协商等方式进行共同财产所得的投资行为。
以此来规避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3. 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之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协议书,大大简化了离婚分财产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和广泛性。
三、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的措施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常常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来了相应的建议,以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家庭更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主体订立赠与关系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2004年9月28日订立协议,约定: 结婚后双方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为夫妻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家庭开支和所负债务由张某负担;另外,如果婚姻关系是因女方的错误行为而不能维系的,女方必须偿还男方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一切花费。
2004年10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 张某与李某再次约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位于中山路26号内8号房屋一套婚后转归李某所有。
2006年1月,李某因为照顾家庭将工作辞去。
2008年李某因与网友相恋并多次通奸,后被张某发现要求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并按照婚前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按照2005年10月28日订立的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该协议为赠与协议,因尚未变更登记,其有权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某与李某在结婚前对财产的归属约定是否有效?二、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协议的效力?二、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的一项制度,其具有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但是鉴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对我国夫妻约定制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许多争议。
夫妻财产协议可否将财产全部约定为归一方所有?
公证云https://
夫妻财产协议可否将财产全部约定为归一方所有?
问题:有一对夫妻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协议中将所有财产都约定为女方所有,对此类协议可以进行公证吗?
答复: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情况,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公证,原则上是可以办理的。
解析:
首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约定。
在法律没有禁止夫妻财产约定全部归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都应该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不附条件的,双方签字后成立,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参照《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体现的“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的精神,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例来说,要做到以下五点:
1、男女双方作出约定的目的没有违法,无规避法律,例如逃债、避税,非法转移资产等;
2、双方约定没有胁迫的情形,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可行的;
3、约定所涉及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
4、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内的第三人合法权益;
5、协议内容没有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
因此,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情况,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公证,原则上是可以办理的。
婚内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权益进行约定的文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享有协议自由,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个人财产的归属、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等事宜。
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婚内财产协议书在以下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1. 符合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协议书应当符合婚姻法的规定,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限制。
2. 公证或登记:为提高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以将协议书进行公证或登记。
公证或登记后的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并能作为证据在法律诉讼中使用。
3. 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当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如果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婚内财产协议书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过世或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变化。
在离婚或夫妻一方去世时,财产分割可能受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的影响。
因此,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书的起草和执行,建议夫妻双方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法律规定。
浅谈论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
论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夫妻间赠与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无偿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
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法及继承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间赠与的法定和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婚姻法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即夫妻一方所得财产与另一方共同所有,家庭生活费用和家庭主要物品由夫妻共同管理,除此之外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配偶个人财产。
其中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无偿赠与给对方,属于赠与的范畴。
个人财产则需要先排清自己的债务,如果没有债务或债务已经得到偿还,也可以无偿赠与给对方,但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夫妻间赠与应该如何证明在夫妻间赠与过程中,应该保留好赠与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应该定期留存赠与的书面证明,例如赠与证书、合同或者协议书等等,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应该是正当的证明人,如律师、公证人或者有资格的机构等等。
2、赠与的财产应该在过户后及时登记,这样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万一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是该物品的合法拥有者。
3、赠与行为的经过也可以通过证人证明,具体而言,赠与的过程应该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面前,证人的人数则要求在三个以上,且两个证人应该是第三者身份以及互不利害关系。
4、如若夫妻间没有按照以上的要求保留赠与证明,则赠与的行为将难以空口维持,只有在很小范围内的前提下,赠与行为可能得以有效。
三、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共有制之间的关联在夫妻间赠与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等于夫妻之间百分之百的财产共有制。
因此,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该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形式,告诉配偶赠与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
具体而言,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
在赠与时要注意,个人财产的赠与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而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在实现时同样要注意到俗法常例等等的问题,以求夫妻间关系和谐。
法律公证分割财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和种类日益丰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法律公证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财产分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公证的视角,探讨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二、财产分割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在离婚或者婚姻关系终止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进行分割,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过程。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
”三、法律公证在财产分割中的作用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公证具有证明力,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一方当事人篡改或伪造协议。
2. 保障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公证机构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进行操作,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公证员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协议内容等,防止出现漏分、错分等问题。
3. 提高财产分割效率法律公证具有便捷性,能够提高财产分割效率。
当事人只需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公证员就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短时间内出具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4. 避免纠纷公证机构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四、财产分割的流程1. 当事人协商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2. 提交公证机构当事人将财产分割协议及相关材料提交公证机构。
3. 公证机构审核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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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再是以前单纯的房产、汽车等等的实物,出现了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知识产权之类的财产,并且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经常会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协议公证,这就导致公证处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时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该项公证事务。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公证审核内容一、夫妻财产协议概念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就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所作出的法律契约行为。
[1]二、夫妻财产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3)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
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4)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公证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公证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5)“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三、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审核当事人首先夫妻双方必须能与身份证、结婚证相对应,达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达到法定婚龄,确定无疑是为合法夫妻,其次须审核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必须确定无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理解公证员对双方协议法律后果的告知,最后须要注意的就是分叉询问,公证员应当制作两份询问笔录,单独对其中一方分别做一份,以保证确定在无干扰、胁迫的情况下,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是一致的理解,并且愿意对此公证。
(2)审核协议内容(一)审核欲公证的财产情况首先就是房产,须审核房产有无抵押情况,有无第三人在其中占有份额,房产的来源,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权属性质是否清楚,以及双方能否处分此房产。
现实当中须对一方放弃房产提高警惕,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的破裂,一方对此条款反悔,寻找公证漏洞欲撤销公证书的情况在我出屡见不鲜,对此则需要公证员在程序上把好关,绝对不可以在程序上出现问题,要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是公司股份约定,必须首先让当事人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名册等等一系列可以让公证员了解公司状况的材料,合伙制企业亦然,其次就是公证员根据提供材料来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告知当事人由此公司股权变动对双方产生的影响,列如表决权的改变等等,最后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理解公证员告知事项后,予以办理。
再次是夫妻欲以协议形式分担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及债务也应同时做出约定。
该债务应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
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有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
法律仅对一方的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并未做出规定。
许多婚前财产公证在债务问题上也避而不谈。
这就为婚姻安全埋下了潜在的危机。
因此公证员必须严格核查外债的性质,告知即使有协议在,除非第三人明知,仍然无法以此对抗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同时作出约定,该债务既应包括是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
公证人员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作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作出约定;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作出约定。
这里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举个例子,一对夫妻约定,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债务各自承担。
表面上看,该约定好象是有效的,但仔细分析,是存在问题约定的。
因为该案中在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并没有对婚前债务作出约定,在其将婚后债务作出约定时,并没有对相应的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对约定书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则该约定对婚后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而双方又约定婚后债务各自承担,既然所得财产归共有所有,何以债务要各自承担呢?又拿什么来承担呢?除非以负债方婚前财产来偿还婚后债务,实践中,往往一方婚前财产较多,而担心另一方婚后负债才作约定的,因此,婚后负债方往往没有婚前财产或很少,即使有婚前财产足以偿还婚后债务,这也显然有失公平的。
故公证人员在处理这类约定时,应该清楚当事人对债务进行约定的前提是对相应财产归属约定是明确的。
债务问题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绝对无法避免的问题,如果避而不谈,将来产生纠纷很有可能会把公证员拖下水,所有查清所有债务来源,并将此在协议中搞清楚是绝对必要的,只是单纯对财产作约定而不谈债务是不可行的。
最后需要警惕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特别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需要公证员有深刻的社会洞察力与丰富的办证经验,利用公证处的公证书来转移财产,逃避外债,造假材料,欺骗公证员,笔者认为遇有此类案件,须公证员亲自去核实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或者出现无法核实,没有条件核实的情况,拒绝办理。
四、未来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形式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悄悄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那种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原来那种热恋中的情人好面子不好开口,既然夫妻关系亲密无间又何必非得分出你的我的等传统的观念,已逐步被理智的、开放的法制观念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