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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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参 与制定全省食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4期
品检验检测体 系 、电子监 管追 溯体系和信
息化建设 。
( 七)负 责 开 展 食 品药 品安 全 宣 传 、 教育 培训 、对外交流与合作 ;推进诚信体
系建设 。
1 9 8
( 八 )掌握 分 析食 品、药 品 、医疗 器 械 、化妆 品安 全形 势和存在 问题 ,提 出完 善制度机 制 和改 进工作 的建议 ;指导 市 、 县 ( 市 、区)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工作 。
( 二)增加 的职责 。
药 品监督管理局 ,挂 山东省食 品安全委员
1 . 将 卫 生 部 门原饭 馆 、咖啡 馆 、酒
会办公室牌子 ,为省政府 直属机构 。

吧 、茶座 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 中有关食 品安全许可 内容 ,整合进食 品药品监 督管 理部 门食 品经营许可 。
1 9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4 期
( S - )法制处 。
起 草食 品安全 、药 品 、医疗 器械 、化
妆 品监督管 理 的地方 性 法规 、规章 草 案 ;
承办局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合法 性 审查 工
添加剂 、产 品配方及标签备 案职责 。
4 . 承接 国家食 品药 品监 管 总局 下 放 省级食 品药 品监 管部 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
( 三)加 强的职责 。
1 . 完善食 品药 品安 全信 用分类 管理 , 加强 风险管 理体 系建设 ,健 全 风险 预警 、
防控 机制 和监督检查机制 ,构建 防范区域
安全企业 主体责任 、市县人 民政府负总责 的机制 ,组织实施食 品药 品重大信息直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01施行日期2012.03.01文号鲁食药监安[2012]37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

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从事药品GMP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的选派使用、考核考评、档案管理、检查员库的建立、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

第二章检查员的聘用第四条药品 GMP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三)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至少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四)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发布日期:20XX-09-09 发布单位:法制处阅读次数鲁食药监发〔〕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现将《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建设的重要一年。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巩固稳定向好的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今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食安山东”建设为引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坚持“五管齐下、四严并举、三建同强”,持续推进“两个创建”,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基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食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系统性。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

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继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构建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各级食安办建设,确保有足够人员和力量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实施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完善行刑衔接、联勤联动平台,推进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和数据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办案、联合督办、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联动机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鲁政字[2013]1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鲁政字[2013]1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鲁政字〔2013〕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将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排序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后,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机构和职能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5名。

其“三定”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结束——。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鲁食药监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现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其案件调查处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

举报奖励审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集中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法制、规划财务、案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机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其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

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确认、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鲁药监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含配制,下同)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原则,加强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鲁药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3号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B证持有人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依法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鲁食药监保化〔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5〕16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3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的突击性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四条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第六条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的;(三)国家、省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产品较多的产品;(四)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五)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情形。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重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员)的从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相对人在外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外省行政相对人在我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行政相对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评价与分类管理、事后联合奖惩制度。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守信及失信后接受惩戒的承诺;出现失信行为时,应当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管理与联合惩戒。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分类管理、联合奖惩、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上下分工合作、宣贯实施并举的原则,紧密围绕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广泛开展系列宣贯工作,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从业者对从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知晓率达到100%,监管人员对“三小”监管要求的知晓率达到100%。

通过“三小”规范提升,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

二、重点任务(一)抓好宣传普及。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活动。

1.省局任务。

(1)开设宣传专栏。

——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从“三小”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等不同角度,从监管、服务等不同侧面,对《条例》开展宣传活动。

进度要求:2月24日召开媒体座谈会,沟通宣贯需求;3月初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同步启动。

(责任处室:办公室牵头,法制处、食品相关处室、各市局配合)——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山东食品药品”微信公众号对《条例》解读、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各市局宣贯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持续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5
【摘要】<正>SDPR-2015-0500003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
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
【总页数】5页(P53-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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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6
【摘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相关处室:《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4号)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5号)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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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27
【摘要】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案件办理工作,依据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应当参照执行本意见,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页数】5页(P24-28)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山东省;药品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药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J],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导意见[J],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 [J], ;
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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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鲁食安办发[2015]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鲁食安办发〔2015〕4号)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乡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流动餐车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较多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流动厨师,是指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无固定单位,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加工制作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要纳入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工作范畴,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要加强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食安办)承担负责具体监督工作,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馆、流动餐车服务提供者等有偿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举办者自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条件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

有防鼠、蝇的措施。

能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水源。

第八条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流动厨师自备的餐饮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第九条指派厨师上门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馆,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参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和厨房清洁“五规范”原则,取得《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

第十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实行登记管理。

经体检合格,填写《农村流动厨师管理登记表》(附件1)。

在当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记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餐馆、流动餐车等直接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餐饮服务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不得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二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流动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以书面、电话、短信息或微信等可靠的形式向村(居)委会报告。

一般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告。

不足3天的,应在确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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