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
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拆迁逐渐成为了一项常见的社会问题。
其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便是如何合理地处置拆迁后的残值土地。
本文将介绍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
土地拆迁土地拆迁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变革时,由政府依法强制收回私有土地,并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土地拆迁会引起拆迁补偿、搬迁费、房屋征收等方面的问题。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因拆迁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的一种经济性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在土地拆迁后由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赔偿。
补偿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拆迁面积、房屋面积、建筑年限、建筑材料等因素。
搬迁费搬迁费是指因土地拆迁而需要搬家的居民,在被征收时,由政府支付的一种移居费用。
搬迁费的补偿标准通常将与家庭人口密切相关。
具体的测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距离、寄宿制等因素。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政府收回私有土地时,将现有的建筑物或房屋进行强制征收的一种行动。
因此,房屋的征收标准以及赔偿方式也需要进行明确。
残值处置土地的残值处置是指在土地拆迁后,由于拆迁土地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或建筑物难以拆除,因此无法再次进行开发利用时,对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处置的一种方式。
具体说来,残值土地可以通过政府收购、转化为其他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理。
政府收购政府收购是指政府将拆迁后的残值土地进行收购,这样可以防止其他的企业和开发商快速购买土地大规模开发,同时还能有效地控制土地市场的波动。
政府收购方式一般是按照土地的原价尽快收回,在收回之后,可以进行公共建设、新开发建设、开发公共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定向投入。
转化为其他用途对于那些无法在拆迁后立即开发的残值土地,政府可以将其转化为其他用途。
一个常见的方式就是将残值土地用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这样既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利于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
结语土地拆迁和残值处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议题。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拆迁和征地问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行为。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的法律规定。
一、拆迁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拆迁程序包括勘察设计、拆除、清理、补偿等环节。
首先,拆迁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确定拆迁范围和方案。
然后,根据方案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最后,实施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权益保护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过程中,保护被拆迁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拆迁补偿条例》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类型和被拆迁者的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并提供住房安置等措施。
同时,被拆迁者还享有提前告知、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机制,可有效维护个人权益。
三、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建筑工程拆迁的前提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需要事先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还应开展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谈判,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的达成。
四、环境保护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拆迁和征地方案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评价结果执行。
拆迁过程中,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规拆迁和征地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恶意征地、不合理补偿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结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为拆迁与征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通过合理的程序、权益保护、土地征收、环境保护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① 国务 院 19 年发 布的《 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凡在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土地上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 属物的 , 适用本条例” 20 年修正的《 , 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 、 安置的 , 适用 本条例 ” 。
②宪法第 l 条第 3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③《 城市 房地产 法 》 6 第 条规定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 物权法 》 4 条第 3 第 2 款规定 , 征收单位 、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应 ④ 2 1 年 1 2 日, 0 1 月 1 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 个人的房屋 ,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应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
蚕.大学学 2 1 H 耜 0. 11
取 消 了行 政 强 制 拆 迁 , 代 之 以 司法 强 制搬 迁 。 而
制约 和权利保 障 的双 重功能 。
许多 学者 对此 仍 提 出质 疑 , 为 司法强 拆也 无法 认
避 免 拆 迁 悲 剧 。 种 担 心 绝 非 杞 人 忧 天 。 各 地 这 在
然而 , 院毕 竟不 是 房 屋 征收 的 当事人 , 场 相 法 立 对 中立 、 脱 , 超 申请 法 院执 行 程 序 也 更 严 格 些 。 取 消 行 政 强 拆 , 观 上 会 使 政 府 尽 量 减 少 申请 强 制 客 拆 迁 , 力 与 被 征 收人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然 , 真 努 当 要 正 使这 一政 策 落到 实处 , 个 重要 前 提是 司法 机 一 关 能 够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 出 公 正 的 评 判 。 这 种 作 从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范 行 为 ,甚 至 是一种 越 权行 为 。值 得注 意 的是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2 条 规定 : 行政 若 1 “
房屋拆迁
“ 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 ’ 和“ ’ 的区别
滕 荣 凡 温 州市 拆迁 办
21 0 0年 1月 2 9日, 国务 院法 制 办 正 式公 布
从 法 律 上讲 , 房 屋 征 收 ” 于 国家行 为 , 一种 “ 属 是 行 政法 律关 系 。
“ 屋拆迁 ” 房 是一 种 民事 法 律 关系 , 指建 是 设 单位 出于非 公共 利 益 的 目的, 根据 建 设规 划要
求 和政 府所 批 准 的用地 文件 , 取得 拆迁 许 可证 在
了《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补 偿 条 例 ( 求 意 见 征
稿 ) 以下简称 《 》( 征收 条例》 。截至 2 1 ) 0 0年 2月 1 3日,共 有 14 7人 次 登 录 国务 院法 制 办官 方 33 网站 , 览 或 对 《 收 条 例》 表 意 见 , 一 数 字 浏 征 发 这 创 下 迄 今 为 止 国 务 院行 政 立 法 征 求 公众 意 见 参 与人数 之最 。 ’
的 各个 环 节加 强 监 督管 理 是政 府 不可 推 卸 的责
任 , 议应分别 出 台相 关规 定予 以规 范 。 建 四、 房屋 征收 ” 房屋拆 迁 ” 序不 同 “ 和“ 程
审议 并通过 了《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 全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市房地产 管 理法) 的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法律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基本性质、确定、内容及保护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如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最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内容,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城市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等,为城市土地征收提供了保障。
二、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生活补偿等。
1.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征收土地后,需要对受损农民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补偿。
征收部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用途、位置等因素,计算出征收面积的补偿标准。
如: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20万元,宅基地补偿标准为市场价的70-100%。
2.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在城市土地征收中,对居民房屋拆迁所需安置房屋的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房屋使用年限、面积、地段等因素计算。
如:在北京市,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0-19000元不等。
3.其他附属物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需要补偿的除土地和房屋之外的财产,如盖好的井、鱼池等。
补偿金额需要按照其市场价值计算。
4.生活补偿生活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对农民生活方面的一系列补偿,包括临时生活安置费、搬迁费、交通费、暖气费等。
生活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城市化程度而定。
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农村工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
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拆迁区别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征收新政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拆迁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了“征收”。
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主要有四大不同:一、征收主体不同;二、法律关系不同;三、征收程序不同;四、强制模式不同。
下面就新老政策的区别做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
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征收新政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是行政征收关系,与实施单位是委托关系。
政府做征收主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征收新政将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强调补偿公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新政明确将公共利益分为六条,凡是符合这六条其中之一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立法比较——以中美两国为例
中国《 宪法》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 。在修正 案 中, 此 款修改 为 “ ” 将 国家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 以依 照 法律 规定 对 土地 实 行 征 收 和 可 征用 , 并给予 补偿 。对 于此 条 的修 改 主要是考 虑 到 : 收和 征用 既有 共 同之处 , 有 不 同 之处 。共 ” 征 又
一
、
两 国宪法关 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 的立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 具有极大的权威 。因此, 从一个 国家的宪法对某一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 就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对某一问题 的立法原则。具体到土地
征用 与房屋 拆迁 问题 上 , 中美 两 国宪 法及修 正案对 该 问题 均 有原则 性 规定 。 ( ) 一 中国宪法 中关 于土地 征 用与房 屋拆 迁的 立法规 定
摘
要: 由于经济、 社会 、 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及历史发展的轨 迹不 同, 各个 国家 的土地征用 与房屋拆 迁立
法规定也不尽相 同。通过对 中美两 国宪法及 普通法律 中关 于土地 征 用与房 屋拆迁 立法 规定 的 比较研 究, 以发现我国这方面立法上的不足 , 并借鉴美 国的立法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 对我 国在这方 面的立法 完善提 出 了若 干 建议 。 关键 词: 土地 征用 ; 房屋拆迁 ; 公共利益 ;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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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20 06年第 1 期 ( 5卷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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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那么你知道征地和拆迁有什么区别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二是、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三是、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是、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五是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是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征地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书籍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书籍
1.《中国土地征收拆迁制度研究》作者:张宝林
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土地征收拆迁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程序、政策实施、农民维权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理解土地征收拆迁政策及其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土地征收与拆迁法律实务》作者:王昊宇
本书主要介绍了中国土地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务问题解决,使读者能够深入理解土地征收拆迁的实践操作。
3.《城市土地征收与拆迁》作者:刘诗佳、康军
本书系统阐述了城市土地征收与拆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征地政策、征收程序、拆迁补偿、征地权利保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4.《现代土地征收与拆迁实践》作者:汤瑞欣
本书主要介绍了现代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实践问题,包括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征迁落实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实践案例和理论分析,使读者深入理解土地征收与拆迁的现实情况。
5.《征地拆迁与社区治理》作者:陈意欢
本书主要探讨了征地拆迁与社区治理的关系,分析了征地拆迁对社区治理的影响,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和实践方案,对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具有启示意义。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二、征地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三、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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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征⽤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国家强制⼒,按照法定程序将⼀定范围农村集体⼟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地的原权利⼈(包括⼟地所有权⼈、使⽤权⼈以及⼟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承包⼈、转包⼈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国家强制⼒,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使⽤权⼈、出租⼈、承租⼈、转租⼈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
从⼟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地补偿⾦。
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只是使⽤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中取得了所有权,发⽣了所有权的转移;征⽤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的财产归还给权利⼈。
⾸先,在法律效果⽅⾯,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的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使⽤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在征⽤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进⾏补偿。
再次,在适⽤条件⽅⾯,征⽤⼀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不⼀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即可。
最后,在适⽤对象⽅⾯,征收的适⽤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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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征收是两个概念,补偿不一样,你可千万别搞混了
拆迁和征收是两个概念,补偿不一样,你可千万别搞混了
从表面意思上讲,“拆迁”这个词中“拆”指的是除去某片地基内的体,“迁”指的是把某片地基上本来存在的物体转移到其他地方。
“征收”这个词语,即政府部门以土地征收为基础对地基上房屋进行拆除的做法。
征收和拆迁都有哪些区别呢?从土地性质说起,我国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相对应对于拆迁来说也是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另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而征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的是土地,目的是把集体土地的性质转成国有土地,只不过地上有青苗给青苗补偿,即生活中常说的征地;地上有房子给房子补偿,常叫为拆迁。
从广义上来看,土地的征收不仅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前者表现为国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者则表现为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的补偿从广义上来看,拆迁要比征收补偿来的要高一点,但是也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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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二、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但遗憾的是,相当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的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集土地行政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的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至上的理念,看不到程序公正必将直接影响结果公正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以至于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常习惯性地、想当然地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混淆在一起,进而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串绕在一起,在对征收土地实施行政管理时擅自加入了房屋拆迁程序,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
如有的案例表现为既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的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让所谓的“拆迁人”与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既以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对拒不交出土地者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又组织有关机关对拒不交出土地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有的以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组织材料报请有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又在具体实施中按照房屋拆迁程序组织拆迁。
如此种种做法,既行使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了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适用了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适用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结果是既没有正确行使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没有正确行使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没有正确适用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没有正确适用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致使具体行政行为非驴非马,很不规范,既像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像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既不完全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不完全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
如此操作,由于存在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范围错位等瑕疵,一旦引起行政纠纷,往往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或者司法审查。
通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讲解,相信大家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了大概的认识。
只有清楚了自己面临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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