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境内居民和境内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和境外居民和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开户银行审核和备案等。

2.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包括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3.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包括存款、取款、转账和结汇等方面的规定。

4. 外汇账户的信息报告和监督:要求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5. 外汇账户的违规处罚: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货币流通和国际贸易,防范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等活动。

同时,它也为个人和企业在境内外汇业务中提供了安全和规范的环境。

第 1 页共 1 页。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开户程序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1.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光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中国银行制定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本文就该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二、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开立程序
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和资本金外汇账户三种境内外汇账户。

在开立账户前,境外机构需与对应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要
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账户类型与用途
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法币和外汇。

专用结算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用途,包括劳务、贸易、信托等。

资本金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投资汇款,也可用于利润转移和境内外借。

3、资金管理
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在外汇管理政策下管理,需进行备案或申报。

开户时需申报所需用途,如有资金的违规使用,银行依法会采取相应措施。

4、维护与监管
银行会对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相关监管,如进行账户结构、现金管理、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审核和调整,确保境外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尾声
中国银行的《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为境外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规范化、具体化的指导,并强调了境外机构的管理和风险可控性。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
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合规化和风险可控化,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
环境。

1 / 1。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不同国家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开户条件:一般要求账户持有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如个人必须为居民身份或非居民身份,企业必须具备合法企业资格。

2. 资金来源和用途:账户持有人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将资金转入境外外汇账户,并只能用于合法的境外支付和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违法、非法或涉嫌洗钱等活动。

3. 外汇交易规定: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外汇交易,但需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如限制资本流动、限制货币兑换等。

4. 报告和监管要求:账户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和税务机构报告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等。

5. 监管机构和责任:境外外汇账户管理由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各国法律和政策来决定。

如果您有具体的
国家或地区的管理规定需求,建议您再进一步查询该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页脚内容1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页脚内容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4.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定账户限额;
4.开立条件: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4. 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况的登记,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页脚内容1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页脚内容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资本流动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利益。

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和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行为。

二、账户开立和使用原则1. 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必须事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账户开立时,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2. 只允许用于合法合规的跨境交易,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和违法用途。

3. 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划转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外汇管制政策。

4. 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应当明确标明交易性质和合同对象,不得隐瞒交易背景、目的或途径。

5. 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合理、合规,不得违反境外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账户管理要求1. 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账户操作工具,不得将账户信息和操作工具泄露给他人。

2.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应及时通知境外外汇账户所在机构变更的个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3.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在境外外汇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或账户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境外外汇账户所在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应按照境外外汇账户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

5. 境外外汇账户的日常余额和交易记录须定期报送外汇管理局,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局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撤销境外外汇账户等。

2. 对于故意逃避外汇管理监管的行为,外汇管理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

3. 造成国家金融安全和利益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和解释。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境外外汇资金的运作,保障国家财政安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外汇账户,是指由境内居民、非居民和境外个人、机构在境外开户并持有的外汇账户。

第三条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实行核准、备案和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条境外外汇账户的运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惯例,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应当与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分开管理,不能混为一体。

第二章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第六条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人民币余额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额度要求。

超过额度的部分应当办理年度结汇手续。

第七条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余额可以自由存取,并可用于境外个人的个人消费、资产交易和收入支付等合法用途。

第八条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境内的金融产品。

第九条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资金移动应当遵循境外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洗钱、逃避税款等非法行为。

第十条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存款和取款应当通过银行机构进行,不得使用其他非法渠道进行。

第三章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开户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备案,不得用于非法投机行为,不得进行资金的逃避和洗钱。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告,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账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并进行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企业资金池管理、跨境贸易和投资等合法用途。

第四章监管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境外外汇账户的核准、备案、报告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提供相关的报表和资料。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外汇账户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境外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境外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1. 开设条件(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承诺不进行非法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备案。

2. 资金来源(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外汇账户进行洗钱、走私、逃避税收等非法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以验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资金监管(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应进行合理的监管,不得使用外汇账户进行违法或不当的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挪用或冻结资金。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1. 限制性用途(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使用外汇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动和境外投资等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境外投资。

2. 外汇交易(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外汇转账、结汇、购汇等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擅自进行外汇转账、结汇、购汇等活动。

3. 信息报告(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和变动情况。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和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报告材料。

四、违规处理对于个人或机构违反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金流动、暂停账户等。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和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以下四类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不适合本规程:1、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4、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四)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办理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和境外同业清算账户。

离岸帐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外汇局汇发[2009]29号文规定和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时,我行系统可在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

第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纳入我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第六条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
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授权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境外机构所在的开户行负责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凭核实通过后的开户资料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外汇账户;提交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获授权分行负责办理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帐户)账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辖内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辖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修订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负责指导全行该项业务操作和相应政策;负责xx 地区NRA帐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xx地区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xx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将NRA账户余额纳入全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对NRA帐户进行短期外债额度分配、额度
使用监控及管理。

第三章账户开立
第十三条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收付结算的境外机构,可向我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提交的资料为:
一、《xx银行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附件1)。

二、根据客户所在地区及公司类型不同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附件2)。

三、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交对应的中文译本。

四、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十五条境外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英文或中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开户行应通过证明文件的发证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渠道,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审查。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申请境内外汇账户时,应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到开户行办理。

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被授权人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第十七条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在开户行预留签章。

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八条开户流程
一、开户行按照《xx银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申请短债额度,获批后,开户行按要求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

二、审核通过的,开户行在《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支行意见处”写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连同境外机构的证明材料及中文译本(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至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国际结算部门。

三、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国际结算部门根据外汇局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四、开户行登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记录后,按照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要求,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国际结算部门于成功开户次个工作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九条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一、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中“1211开户”画面进行开户处理。

二、业务代码选择“境外机构存款”。

三、因外汇局尚未明确性质代码前,账户性质代码栏位按账户暂为空。

第四章账户收支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账户之间的外汇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