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弹性安全理念的我国非典型性就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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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弹性安全理念的我国非典型性就业法律制度

我国的非典型性就业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我国非典型性就业法律制度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问题的提出

(一)非典型性就业的出现与规模

20世纪90年代,劳动力市场中出现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劳动者在传统的制造业部门中,长期受雇于某个特定雇主的时代正在悄然远去。信息、通信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带领人们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组织结构以及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均发生了变化。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第三产业与传统的第一及第二产业相比,其在生产和组织方式上更为多元化、灵活化,与此相适应需要机制灵活、富有弹性的就业方式。

上述变化催生了劳动用工的弹性化,“非典型性就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国学界对于非典型性就业的研究基本属于起步阶段,对于“非典型性就业”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还未有统一的认识,但此并不妨碍我们认识“非典型性就业”的实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相较于典型劳动关系,其从属性减弱重合性增

强,劳动场所更为灵活,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工资待遇也更为多样。经合组织在其1993年的就业展望中称,非典型性就业指传统全日制就业模式之外的任何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弹性化的一个体现,包括轮换工、周末工作、自雇、非全日制工作和临时雇佣等一系列就业实践。2002年的就业展望中经合组织将非典型性就业分为临时雇佣和非全日制工作两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典型性就业者占到就业总量的30%多,再加上自营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其他就业形式,弹性就业总量可达就业总量的50%左右。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更高,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平均约为就业总量的55%,再加上其他弹性就业方式,弹性就业规模更加可观。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多种形态的所有制结构、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外向型的经济已成为我国现有经济的既有特征,在此大背景下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单一就业模式格局被打破,再加之我国人口众多且就业需求量大的基本国情,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顺理成章地紧跟着世界的趋势向非典型性的方向快速发展。

由于我国非典型性就业的复杂性以及对其认识的模糊性,暂时还无法得到非典型性就业人数的一个精确的统计数据,但是可以得到一个关于非典型性就业规模比较可靠的数据。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12月全国城市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样调查推算,全国非典型性就业(灵活就业)人数约为1.5亿人,占就业人数的20.34%.中国社会科学院蔡昉教授认为中国非典型性就业的比重在2001年已经达

到了就业总量的38%,从中可以看出非典型性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主要的就业方式之一。

(二)非典型性就业的社会需要

非典型性就业的弹性用工方式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于劳动力市场的反映,促使其出现与发展的主要动力乃是社会的需求。

1.缓解就业压力顺应劳动力市场弹性化的需要

我国的非典型性就业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缓解就业的压力。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城镇的失业率一度处于高位,而传统工业产业结构中的固定就业模式过于刚性,这种模式下用工形式单一,吸纳劳动者就业的能力有限,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降低失业率。

在此期间弹性用工制度在实践中逐渐被引入,就业的形式开始变得灵活多样,劳动力市场开始朝弹性化方向发展,更重要的是劳动市场的弹性化进一步拓展了就业选择范围,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现如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出许多新兴的行业,比如自由撰稿人、广告设计师、文字翻译、音乐创作者、美术编辑、独立律师等。在这些行业中,尤其是一些直接性的服务行业更加注重服务多元化,也就是要更细致精确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这就为职业供需双方都提供了更多样的可能性。兼职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等大量非典型性就业方式的兴起满足了这些新兴行业的多元化需求,可以说非典型性就业在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

2.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传统以标准化、流水线为特征的“福特式”大生产模式,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对劳动力资源运用的需求。现在企业中很多工作岗位的地点是不固定的,同时企业也不需要用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规则约束员工,如果不引入非典型性就业的弹性用工方式,必然造成资金和劳动力的浪费。

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以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考量,现代企业将非典型性就业视为节约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策略之一。

3.工作过程中享受生活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待工作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持生计,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自身的价值。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对当下的劳动者越来越失去吸引力,人们更愿意寻找一种符合自己意愿,同时满足自己爱好,更为自由的就业方式。

另外消费市场(以旅游市场为代表)的发展和服务行业的扩大,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期望值和时间与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的人需要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享受生活的乐趣,非典型性就业方式应人们的需求而出现,另一方面非典型性就业的灵活性让“工作的过程中享受生活”的理念得以实现。

(三)非典型性就业向何处去

尽管非典型性就业的出现顺应了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同时在缓

解我国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就业方面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新兴的用工方式也给调整劳动关系的现行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带来挑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以及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是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对象进行设计的,换句话说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基本不在现有的法律大框架内,现行的劳动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非典型性就业关系。

实践当中由此而生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涵盖大量的非典型性就业形式,非典型性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成为了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其次,社会保障制度在非典型性就业领域的实施出现了障碍,绝大多数非典型性就业者游离于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此项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规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性就业现象是当前劳动法领域关注的焦点,文章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引入一种新理念即“弹性安全”理念用以调整非典型性就业关系,希冀为相关问题的考量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二、弹性安全理念的源起

80年代后期,欧洲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弹性用工关系越来越普遍,针对劳动市场的弹性化趋势,西方学界展开了一场论辩。新自由经济学派的学者认为:“政府对就业市场的干扰越小,就业市场中的就业率就会越高,因此为应对就业市场日益兴盛的弹性化,放宽就业保护立法乃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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