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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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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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脚.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 投标及 中标后应关注的
口 文 /新疆 建业建设 工程 项 目管理有 限公 司 潘 凌 东
I 一、 关于联合 体的性质I
在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几个 法人 或 组织 可 以组成 联
《 招标投标法》 3 条规定 : 合 体投 标协议 要 明确 约定 联合 体 第 1
定 , 些规 定 的 内容 都是 一致 的 。 这 关 于联 合体 性质 的问题 ,也有 不 协 议后 ,不 得再 以 自己的名义 单 所 有联 合体 成员 法定 代表 人签 署 独 投标 ,也 不得 组成 新 的联合 体 的授权 书 。在 《 准 施工 招标 文 标
少 文章 给予 了论 述 。综合 这些 论 或 参加 其他 联合 体在 同一 项 目中 件》 提供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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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在联合体 中标后 、 签
订合 同之前 ,除了投标文件 中提 的名单以资证明。 联合体中标后 , 件》 联营体 的主办人被授予 了 中,
交的联合体共 同投标 协议外 , 联 在签订合 同前提交的履约担保也 项 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这个授予
“ 两个 1 1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2联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 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 ,并授
合体进行投标。《 建筑法》《 、招标 人 的身 份共 同投 标 。”工 程建 设 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 《 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项 目施 工招 标投 标办 法 》 4 条 标 和合 同实 施 阶段 的主办 、协 调 第 2 “ 和规 章 中对 联合体投 标均有 规 规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 同投标 工 作 ,同时应 当向招标 人 提交 由

盘点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盘点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盘点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在PPP项目的竞标中,投标人大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以增强整体竞标实力和有效分担项目风险。

联合体的组建(核心是联合体的伙伴选择)结果将直接影响联合体的竞标实力和项目的成败,是项目公司初始发起人运作PPP项目的关键步骤之一。

因此,厘清联合体的相关知识非常有必要!问题1: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能否不参股SPV公司?答案分析:不行。

在PPP项目实践中,无论是社会资本出于规避投资风险的角度,还是出于政府方便管理、增加税收的角度,投资人联合体基本都会选择成立SPV公司。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当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招标时,主要目的是获得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并非作长期股权投资。

因此,多数施工单位在参与联合体投标后,并不希望参股SPV公司,这是颇为实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如果在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公司未组建或未签署正式的PPP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的阶段,有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推出,不愿意参与招投标后的后续活动,包括组建SPV公司,政府方有权拒绝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赔偿招标失败损失的连带责任。

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风险共担,而施工单位“只挑好的,不挑差的”行为,显然违背PPP的初衷,政府方在联合协议中很难答应。

问题2:监理单位可否进入投资人联合体?答案分析:不行。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资人联合体招标!但是,在具体PPP项目操作中,监理单位一般不会被招标人允许成为联合体成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此,需要分析在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监理单位与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比如: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投资人联合体是由以合同为纽带,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形式,即联合体成员之间、无论内部员工、责任如何约定,对招标人而言,属于利益共同体、一致行动人。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23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政府采购-联合体参与投标 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

政府采购-联合体参与投标 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

联合体参与投标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

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实际操作层面,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我们通过下面这8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1.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联合体投标只针对资金、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吗?答: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

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

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

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联合体投标范本及注意事项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下面店铺为大家带来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喜欢!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篇1首先,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这些内容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

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以下3类:商务文件。

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

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其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技术文件。

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

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价格文件。

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

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篇2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1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1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禹龙国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16期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通常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但是由于众多项目存在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投标人往往乐于通过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事项作简要梳理。

一、关于联合体的性质联合体是一种合同关系。

联合体既不是法人组织,也非合伙企业,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在联合体投标模式下,联合体本身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只能以联合体各方自己的名义,共同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

二、关于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联合体自身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责任时,由联合体各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联合体成员内部责任承担,各方应按照在投标时各方签署的联合体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三、关于联合体成员内部是否需要约定出资比例就联合体成员参与项目投标的出资比例问题,《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无明确要求和限制。

目前仅在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一规章中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联合体成员出资比例外,其他项目主要看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成员出资比例有无特殊要求。

四、关于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可否增减或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作者:傅立海安振宇陈现伟在大型、结构复杂、多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为提高竞争性、保证后期项目的实施质量,往往允许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由法律规定可见,联合体是在投标过程中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组合。

联合体的组成形式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可见,联合体投标的组合有三种形式:法人∩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由《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可见,联合体投标的组合有六种形式: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成员的规定不同,主要缘于两部法律对投标人的定义的差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的定义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定义为:“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因此,《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两部法律所述的“其他组织”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联合体招投标注意事项

联合体招投标注意事项

联合体招投标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个联合体是临时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参与政府采购)
二、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
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欧阳学文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详解几大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详解几大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详解几大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常常看见“联合体”相关字眼,很多招标文件也会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对联合体投标单位做出详细要求。

今天,雷达君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为大家讲解联合体投标的知识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联合体投标?含义很简单,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多出现在一些大型复杂项目中,比如某些规模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这类项目对投标单位的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往往不够,因此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二、联合体属于法人组织吗?我们要知道,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虽然它不属于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三、联合体投标的形式结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可以按三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专业是否相同可分为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资质等级可分为资质等级相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资质等级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组成联合体单位的法律性质可分为法人与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和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以上是最基本的三种联合体形式,如果从排列组合与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还可以衍生出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不过最为常见的仍然是上述几种。

四、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一般来说,联合体投标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其投标无效。

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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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

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

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

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

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

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

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

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

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

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

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

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

”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

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

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

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

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

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因此。

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

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

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

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

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

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

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

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

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

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

这部分工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

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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