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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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治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物(2000)0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打算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治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治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治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物业治理行业的快速进展和物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一般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治理进展的新形势。如连续执行原标准,难免显现评选优秀物业治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治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治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治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各地对物业治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治理进展情形自行确定。
二、申报差不多条件
l、参评项目符合都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没施齐全c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不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治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治理企业已建立各项治理规章制度:
4、物业治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治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治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把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治理项目真正表达先进性和示范性。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依照建房t19953120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治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都市物业治理示范、优秀项L1称号的复查工作。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治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95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治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六、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各地的申报工作与复验意见上报时刻延迟到8月30日。
七、新标准颁布后,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治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都市物业治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停止执行。
八、其它有关“全国物业治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1、全国物业治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治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OO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