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为了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提高示范区建设成效,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目标考核的条件凡列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示范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已如期完成,方可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二、项目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目标考核组,具体实施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三)项目目标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科研、院校等单位具有高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
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须参加本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配合项目目标考核组开展各项工作。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考核现场。
三、项目目标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项目目标考核方法: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考核、抽样调查、农户走访等形式,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根据《国— 1 —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目标考核评价表》),逐项进行考核评分。
(二)项目目标考核程序1、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对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已基本达到要求的,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并附自查报告。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组织项目目标考核,并通知承担单位具体考核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苏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支持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改革基础试验区地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南京都市圈范围,包括南京市溧水区、南京市高淳区、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国土面积6361平方公里,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达5018亿元,常住人口35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3.96%,已具备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条件。
生态人文资源优越。
丘陵、湖荡、平原交错分布,生物类型多样,山水资源丰富,林木覆盖率超过30%,山体水体面积合计占比接近40%,拥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等诸多名山和秦淮河、太湖、长荡湖、石臼湖等重要水系湖泊,建成一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空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常政办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就持续加强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市农机保有量不断增长,农机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但由于农业机械作业环境复杂、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同时驾驶操作人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从“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高度,牢固树立农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强化源头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着力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推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辖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对属地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政府大安全工作中研究部署,压实管理责任。
将农机安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专项安全检查督查内容,大力推广农机安全监管“柳堡模式”“沙湖模式”。
农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
农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一、引言农业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集聚、农业经营现代化为主要目标,依托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打造的集农业生产、科技研发、农业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于一体的区域农业发展示范区。
对农业示范园区进行评价,是为了促进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生活水平,推进乡村振兴。
二、评价指标体系概述1.社会经济指标:包括农民收入、农业就业、农村经济增长等指标,以评估农业示范园区对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贡献。
2.资源环境指标:包括土地利用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农药施用量、农田排水状况等指标,以评估农业示范园区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情况。
3.农业产业指标:包括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质量、农产品加工能力等指标,以评估农业示范园区的农业产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4.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农产品质量合格率、农产品安全标准达标情况等指标,以评估农业示范园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5.农村人居环境指标: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等指标,以评估农业示范园区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情况。
三、评价指标具体设置1.社会经济指标包括:农民人均收入、农民工人数、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人数等指标。
2.资源环境指标包括:耕地面积、水资源利用率、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情况、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等指标。
3.农业产业指标包括: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程度、农产品品牌认证数量、农产品加工产值等指标。
4.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农产品质量合格率、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设施完善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等指标。
5.农村人居环境指标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完成情况、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改善情况等指标。
四、评价办法的具体操作1.数据采集:通过农业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和调查研究等渠道,收集相关指标的数据。
3.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指标数据进行处理,如指标的标准化处理、加权计算等,得到最终的评价指标值。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常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1日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协调小组〔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532”发展战略。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推动常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5
•【字号】常政发〔2016〕127号
•【施行日期】2016.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2015-2020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是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各项标准化工作的综合评价和检验,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是农业部门对农业生产示范区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它不仅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环节,还包括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设施等方面。
考核内容涵盖了土壤肥力、农作物品种选择、植保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需要有科学的评价指标和严格的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全面反映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评价标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的指导和监督。
再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需要有专业的评价团队和严格的考核程序。
评价团队应当由具有丰富农业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能够对农业生产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考核程序应当有条不紊,程序规范,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最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的结果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
考核结果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决策依据,推动农业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考核结果也可以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促进示范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工作的重视,完善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推动农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定操作办法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定操作办法附件1: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设立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市级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预算内外每年安排总额3亿元的专项资金,国家高新区和武进区每年各安排3亿元,重点支持“一核八园”内企业创新提升,产业资源集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
二、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实际使用情况市和两区各承担一半。
市级财政开设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定向使用,不切块到部门。
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三、使用方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创新提升、促进产业资源集聚、高端服务业发展和开展目标责任考核等四个方面。
四、操作程序1.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相关牵头部门组织申报,适时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一核八园”推荐,按时向与市牵头部门对应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书等有关申报(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初审确认后,报市牵头部门汇总。
3.审核确认:市牵头部门汇总申报材料,与相关部门审核、评审、会商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
4.项目报批:政策兑现意见报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与牵头部门共同行文,报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五、资金拨付1.根据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文件,市财政下发两区需匹配资金计划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项目所在区财政应将项目资金上缴至市财政局专户,到账后,市财政一并拨付企业。
市财政与区财政按季度核对。
2.新引进的支持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展情况,第一年先拨付40%,第二年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对第一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计划进度的再拨30%,第三年同样须经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余下的30%;对验收不符合条件的,视完成情况暂停拨付或予以收回已拨资金。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省农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精神;要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示范区的组织、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和“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结合。
第七条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前景、技术推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项目。
第八条示范区应具备一定的示范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网络和能力,组织程度较高;应初步形成与当地示范项目相适应的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组织或网络以及相应的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探索应有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农业科技园区总产值增幅考核办法
农业科技园区总产值增幅考核办法
1、园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的四大功能定位要求及效益指标组成。
2、园区绩效评估指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
控制项是园区建设的标准配置,是园区绩效评估合格以上等级的前提条件,控制项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则该园区绩效评估直接评为不合格;评分项是园区绩效评估周期内园区各项建设成效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加分项是实现园区更高建设要求的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以鼓励园区建设、管理的提质升级。
3、园区绩效评估总分值由评分项和加分项的得分总和组成,其中评分项理论分值100分,其实际评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可计入总分;加分项满分不设限。
4、绩效评估结果:根据绩效评估总分值及资源配置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及其名额。
优秀: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90,名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另定,按总分值高低排序,落选者自动进入良好等级遴选。
良好: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80,名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另定,按总分值高低排序,落选者自动进入合格等级。
合格: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70,排除在优秀、良好等级之外者。
不合格:未能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或分值<70。
XX镇农业科技示范户管理办法
XX镇农业科技示范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镇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范围内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个人或家庭农场。
第三条 XX镇农业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的先进典型。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第四条示范户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镇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申请成为示范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2. 在本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3. 积极采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有较好的示范效果;4. 愿意分享经验,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示范户的认定程序包括农户申请、村委会推荐、镇农业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镇农业部门负责示范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技术指导、政策宣传等。
第三章扶持与激励第八条对于认定的示范户,镇人民政府将给予以下扶持:1. 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2. 优先享受政府农业项目和资金支持;3. 在农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帮助;4. 对于成效显著的示范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示范户应积极参与镇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科技水平。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镇农业部门应定期对示范户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示范户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示范效果不佳的示范户,镇农业部门有权撤销其示范户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扶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XX镇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科技示范户认定、管理、扶持和监督体系,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
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
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篇: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对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办法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办法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六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九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局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农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探索建立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 z2019 {17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监督评价,是指对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进行过程性、合规性监督,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总体评价。
第三条监督评价处是项目监督评价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评价工作。
第四条监督评价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监督评价工作职责第五条监督评价处依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做好监督、验收和评价。
(一)监督项目预算编制、评估立项、申报实施;(二)牵头组织开展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的验收考核;(三)牵头组织开展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四)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相关知识培训。
(五)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监督评价处开展项目监督评价时对局党组负责。
第三章项目验收考核和评价第七条适应项目管理新要求,以项目绩效为导向组织项目验收考核。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验收时,必须如实提供如下相关材料:(一)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等情况;(二)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情况;(三)资金实际产出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性等情况;(四)政策实施效果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情况;(五)其他可以证明的支撑材料。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关于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科技部发布了《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这既是国家赋予所有高新区的神圣使命,也是高新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不仅关系到高新区自身发展,而且关系到区域创新能力以及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大局。
在国家创新战略指引下,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要求,我市国家高新区要抓住国家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机遇,加快集成融合,加快“二次创业”步伐,明确自身功能定位、探索未来发展。
要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推进高新区各类资源融合互动,不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不断提升辐射功能,为常州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现就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形成如下意见:一、整合创新资源,加强规划引导,强化常州高新区“面向全球引领常州未来发展的创新经济体”位势,建设现代化、创新型科技新城(一)引导重大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强化“面向全球引领常州未来发展的创新经济体”位势引导全市重大创新资源如新建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重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机构、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向高新区集中;支持高新区引进区外一流的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标准认证机构以及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专家或团队,进一步提高园区的知识层次和创新资源富集程度,强化“面向全球引领常州未来发展的创新经济体”位势。
农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
农业⽰范园区评价办法附件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范区(以下简称“⽰范区”)建设,准确评价⽰范区建设⽔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内试⾏。
第三条开展⽰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法简便易⾏、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区监测评价⼯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范区监测评价⼯作。
⽰范区⼈民政府负责本⽰范区监测评价⼯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价。
第⼆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范区农业物质装备⽔平、科技推⼴⽔平、经营管理⽔平、⽀持⽔平、产出⽔平和可持续发展⽔平等六个⽅⾯进⾏评价。
(⼀)物质装备⽔平。
反映⽤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标准农⽥⾯积⽐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2项指标进⾏测算。
(⼆)科技推⼴⽔平。
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服务⼈员占⽐、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占⽐、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测算。
(三)经营管理⽔平。
反映⽤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地适度规模经营⽐重、畜禽规模化养殖⽐重、⽔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重、农产品加⼯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6项指标进⾏测算。
(四)⽀持⽔平。
反映财政⾦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持程度,主要采⽤农林⽔事务⽀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投⼊3项指标进⾏测算。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国科办农〔2021〕149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农〔2021〕14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科技部对第7批77个园区以及2019年综合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整改的10个园区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在第7批园区中,河北滦平、河北辛集等15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优秀”,北京密云、河北大厂等54个园区评估结果为“达标”,北京房山、江西宜春等8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按照《办法》要求,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将作为下一步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对象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优先培育对象,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园区整改1年后将再次参加综合评估,如达标则保留园区建设资格,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建设资格。
在2019年综合评估不达标整改园区中,北京延庆、内蒙古和林格尔等8个园区复评结果为“达标”,宁夏银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复评结果为“不达标”,广西桂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请退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序列。
按照《办法》要求,复评结果为“达标”的园区将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取消宁夏银川、广西桂林2个园区建设资格。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强化园区管理服务,全面提升园区建设水平,支撑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
各园区要按照评估专家组意见,优化园区布局,提高园区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园区功能,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农业供给侧改革试验区。
农业园区考核细则
附件:20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考核细则根据《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绩效考评办法》及中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185”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党发【2012】15号)精神和《州州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试行),为全面推进我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绩效考评办法。
一、绩效考评组织机构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考核组负责组织全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绩效考评范围及对象经上级批准实施建设的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园区:县高钙苹果、绿壳蛋鸡产业示范园区,县绿壳蛋鸡产业示范园区;州级园区:县代化(敦操)扶贫攻坚试验园区,县白云山刺梨产业园区。
三、绩效考评指标及考评办法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绩效考评指标及考评办法见《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考评表》、《2021年县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重点工作目标季度推进任务表》及《2021年县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任务分解表》。
四、绩效考评的组织(一)全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绩效考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阶段考评和年终考评。
阶段考评以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考核组根据各园区管理机构填报的《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表》为依据。
(二)年度11月30日前,由各农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考评表》,报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考核组。
(三)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考核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进行综合考评,并按绩效考评分数排序,并上报省州。
五、绩效考评结果运用(一)按照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排名,由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考核组将绩效考评结果通报全县有关部门及乡镇。
(二)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绩效考评得分,按相关比例列入园区所在乡镇年度考核总评分中。
(三)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绩效考评得分排在全州后3名的园区,责令整改。
(四)县农业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乡镇考核组对园区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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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是农业科技集成的载体和信息的辐射源,是市场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也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
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对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园区的认定考核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各辖市、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辖市、区科技局组织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日常指导本地区园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能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为企业化运作的现有辖市区一级园区、具有一定基础的专业协会等;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并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辖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再由辖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
第九条申报材料
1、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2、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划;
3、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4、有关配套材料(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等)。
第十条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一条根据评审结果,市科技局在同类园区中择优选择1-2家单位,发文认定并启动建设,建设期间,享受市科技局的有关政策。
四、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批复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按照《常州农业科技园区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和验收,合格者将授予“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称号,并予以集中支持发展。
第十三条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由辖市、区要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以及辖市、区科技局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