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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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31号目录目录 (3)1 总则 (5)2 术语、代号 (6)3 用地与建筑 (11)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3)5 住宅 (14)6 公共服务设施 (18)7 绿地 (22)8道路 (24)9竖向 (28)10 管线综合 (30)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5)2 术语、代号 (56)3 用地与建筑 (58)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64)5 住宅 (67)6 公共服务设施 (78)7 绿地 (85)8 道路 (92)9 竖向 (106)10 管线综合 (108)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1)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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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1)成都市外环 路外侧500米生态带 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 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 环路外侧500米生态 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其中包括新都区 大丰街道及环城生态 区三河、木兰部分。
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 (辆/100 ㎡ 建筑 面积) ≥1.0 ≥1.5
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 (辆/100㎡ 建筑面积)
住宅 经济适用房 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资或储备的 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及限价商品住 房)
≥1.0 ≥3.5
--
--
≥1.5
3
完善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标准(增加内容)
1.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
2.项目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2.3.6条明确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 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圾用房。 第2.3.7条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地下蓄水池,用以调节极端天气下的雨水流出量、防涝及雨 水资源再生利用。蓄水池的修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为每100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1.5平方米; (2)地下蓄水池的容积为每100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4立方米。 此外,为防止雨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新版技术规定还要求“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 车进出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
4
其他重要内容
1.调整了独立地块内建设高层建筑的用地面积起建标准。14版第2.3.1条的要求为三环路以内 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 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08版以二环为分界点,现改为三环) 2.第5.0.624条新增商业(不含酒店)、办公类项目不应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设计,宜采用公 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的要求。 3.将08版第3.2.3条第2款“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改为 “不小于5.0米” 。 (14版第3.2.6条第二款) 4.第5.0.12条临规划道路≥30米(08版为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公建化设计, 并明确底商部分应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阳台封闭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5.取消08版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及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新增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6.“附录一名词解释”中完善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名词解释。 原概念:室外地平与建筑室内地平高差≤1/2房间层高为地下室,高差在1/2与1/3之间为半地 下室; 现概念:高差较小的一侧≤1m,高差较大一侧>2.2m为半地下室,≤2.2m为地下室; 7.“附录一名词解释”取消了对“公寓”的面积比例要求,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中也 不再对其进行相关统计与计算。 8.“附录二计算规则”中优化完善了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容积率:半地下室中商业、办公、酒店及住宅应计入容积率;地上部分设备管道层应计入容积 率;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阳台像是进深>1.8m时,超出 1.8m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密度:有立柱、顶盖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阳台、平台、楼梯等应计入建筑密度面积; 室外悬挑大于3.5m的阳台和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附属设施、垃圾用房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面积; 9.“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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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式商业商业退距标准建筑退距:《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1.5.1、表3.1.5.2、表3.1.5.3控制,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照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2.3控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3.2.6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消防间距:防火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中表格以及相关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3.3.1条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无单独要求1、退距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退用地界线详第十二条,退市政道路详第十三条、十六条,退河道详第十五条,退铁路详第十四条,退地铁等其他特殊情况详相关单位或部门规定。
2、与住宅间的建筑间距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执行;与公建的建筑间距按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5关于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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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规建管[2011]5号关于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通知书》发放程序的通知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规划编研中心、市规划信息中心、各分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今后凡经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地块规划条件,必须上报市局签发,未经市局审核签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一律不得对外发放。
附件:1、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程序及要求;2、《烟台市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标准格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程序通知烟台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附件1: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程序及要求附件2:《烟台市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标准格式烟台市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烟规芝(莱、牟、福)条字【xxxx】第xx号烟台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经xx年xx月xx日xx会议研究,同意XXX 地块规划条件:(若为更改条件,则应注明“同时烟规芝(莱、牟、福)条字【xx】第XX号规划条件通知书作废。
”)1、适用范围:本规划条件是对该基地总用地范围所提出的规划条件,凡与该用地范围不符,以部分用地进行储备或出让的,则该规划条件无效。
2、规划设计原则:该项目要充分体现烟台开埠和开放的滨海城市特色,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思想,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及《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等的要求。
3、用地情况:3.1 基地概况:(简要说明基地现状情况,有无需要保留建筑物)3.2 规划用地范围:东至xx路, 西至xx路, 南至xx路, 北至xx路(详见用地红线图)3.3 规划总用地面积约:xx公顷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城市道路用地面积约xx公顷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约xx公顷水域面积约xx公顷其他用地面积约xx公顷3.4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xx路红线宽xx米3.5 规划绿线:道路、河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3.6 规划蓝线:河道等宽度3.7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距离:3.8 建筑物后退绿线、蓝线距离:(如涉及到城市紫线、黄线等内容需作出规定的,可根据具体项目增加相关要求)4、用地使用性质4.1使用性质:4.2可兼容性质:5、用地使用强度(以可建设用地计算)5.1容积率:5.2建筑密度:6、绿化要求(以可建设用地计算)6.1 绿地率:6.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城市设计要求8、建筑设计要求8.1建筑规模:≤xx平方米(若为商服办公、居住用地,则应明确分类比例以及公建位置)8.2建筑高度及层数:≤xx米,≤xx层(若无航空限高及其他特殊要求,则不必有此项)。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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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2-02成住建发〔2019〕356号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内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和新建的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增项工程(农迁房和工业园区工程除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由各区(市)县按属地管理。
二、办理规则(一)新建成品住宅。
国土出让条件中明确是成品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土建)与装饰装修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同步开展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原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按增项办理。
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单项工程。
(三)既有建筑或已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建筑中单独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由属地办理。
三、办理要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事项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平台上规范办理。
(一)施工许可1.在建工程增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标段(楼栋)划分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证标段(楼栋)相对应。
一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不能对应多个标段的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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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如下:一、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规定,只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空间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只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也不做房屋产权登记。
于是,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商常常房屋层高设计到4.8米甚至更高,并在上层加盖一个层高低于2.2米阁楼,以“赠送面积”、“可变空间”等为卖点,将而的行为吸引购房人,让购房人产生获得额外优惠的错觉。
针对该现象,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了《补充解释》,对成都市场上的变相突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规范。
二、《补充解释》主要对如下几个方面的指标进行了强调和规范:1、建筑层高《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3、地下空间与地面距离某些开发商向一楼住户赠送半地下室(2),并通过楼梯将半地下室和一楼客厅相连,从而实现偷面积的行为。
针对上述现象,《补充解释》规定,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事实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事实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e41103bed5b9f3f80f1c07.png)
为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体现我市城市特色,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一、为使城市建设体现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风尚,美化市容,保护环境,提升建筑品质和城市品味,彰显城市特色,加强对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通过对我市房屋建筑外立面装饰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建设过程管理,达到建筑平面布局疏密有致、立面高度错落起伏、体量大小主次区分、主色调在统一中有变化,使建筑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对中心城区内以下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一)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历史文化街区、中央商务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详见附件二)的建筑工程。
(二)不属于上述区域内的以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3、自然层为12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周边环境及空间关系分析,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建筑的总平面布局、高度、体量及风格、色彩提出要求;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中,对建筑的总平面布局、高度、体量及风格、色彩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专家,到工程现场,结合建筑周边环境与建设现状,对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的造型、风格、色彩和材质的深化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Sheet1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Sheet1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b79b110e763231126edb115e.png)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34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59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1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成建委发[2000]491号
国家颁布了新标准
3
成建委发[2001]343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4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385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55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2]131号
制定的目的不能实现
27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433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2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782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6]334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3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7]727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1
发文单位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名称
文号
成建委发[2000]149号
废止理由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https://img.taocdn.com/s3/m/a958fc576c85ec3a87c2c5c1.png)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9051096a4afe04a1b071dea1.png)
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1.2作用 (1)1.3适用范围 (1)1.4修改 (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 (2)2.1总体目标 (2)2.2控制原则 (2)2.3重点控制地区 (2)2.4专项控制要求 (6)2.4.1 城市景观照明 (6)2.4.2 建筑色彩 (8)2.4.3 城市风貌 (10)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 (11)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 (11)3.1.1 控制对象 (11)3.1.2 总体要求 (11)3.1.3 设计导则 (14)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 (17)3.2.1 控制对象 (17)3.2.2 总体要求 (17)3.2.3 设计导则 (19)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 (21)3.3.1 控制对象 (21)3.3.2 总体要求 (22)3.3.3 设计导则 (24)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 (27)3.4.1 控制对象 (27)3.4.2 总体要求 (27)3.4.3 设计导则 (31)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 (33)3.5.1 控制对象 (33)3.5.2 总体要求 (34)3.5.3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5)3.5.4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8)3.5.5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 (39)3.5.6 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 (40)3.5.7 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 (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 (42)3.6.1 控制对象 (42)3.6.2 总体要求 (42)3.6.3 设计导则 (45)第四章附则 (47)4.1解释权 (47)4.2生效时间 (47)附表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48)附表二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 (50)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f9e6225727a5e9856a61d6.png)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文号:成建委〔2017〕6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成建委〔2014〕172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行业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环境治理十条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6〕526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现就在土地出让阶段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要求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下同)应在土地出让阶段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一宗拟出让土地具体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写入《(招拍挂)建设条件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具体建设要求在达到市上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提升。
二、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应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同时含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项目,按照同等规模公共或居住建筑项目中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工业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全市房建工程项目应全面推行装配式建设方式(含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并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具体要求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20%;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30%。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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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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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城市色彩规划的实践探索——以成都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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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设计2021年12月第18卷总第412期城市色彩规划的实践探索——以成都市为例白 兰1,李成楠2,张 欣3(1.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2.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00;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 100037)摘要:随着社会进程日益加快和城市化建设的高歌猛进,我国城市已经出现了色彩污染和千城一面的严峻问题,城市色彩作为与城市空间品质紧密相关的要素逐渐得到城市建设和管理者的重视。
如何既能符合时代对独特的个性之美的要求,又能有效地保护城市特色,俨然已经成为本世纪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
因此本文以城市色彩的内涵为切入点,结合色彩在城市建筑中的重要作用和表现规律,继而详细论述城市规划对色彩的具体要求,并以成都市为例,从城市色彩认知、城市主色系提取和城市色彩搭配三方面进行实践操作,切实体现城市建筑色彩的表现和规划。
关键词:城市色彩;建筑色彩;城市规划;规律研究[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92/ki.csjz.2021.35.10Exploration on Urban Color Planning Practice—— A Case of ChengduBai Lan1, Li Chengnan2, Zhang Xin3(1.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Urban Planning, Survey and Design,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40, China; 2.Chengdu Institute of Planning and Design, Chengdu Sichuan 610000, China; 3.China Academy of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Beijing 100037, China)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social process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olor pollution has been a serious problem in many cities. As an element close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urban space, urban color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test topics in this century that how to not on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for the unique beauty of personality, but als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urba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notation of urban color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and combines the important role and performance rules of color in urban architecture, and then discusses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color in city planning in detail. Taking Chengdu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carries out practical operation from three aspects of city color cognition, city main color system extraction and city color collocation, which embodies the expression and planning of the color in urban architecture.Key words: urban color; architectural color; urban planning; law study色彩的表现张力是通过人类视觉感官作用于心理的,其时刻影响着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和人们对美的严格追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4f14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20.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府发[1999]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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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府发[1999]第147号1999年8月26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确保今年我市GDP增长10%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促进住房投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居民个人已经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主体。
为此,要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契机,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抓好今年1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工建设,抓紧落实向国家申报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用地的有关工作,使经济适用住房成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点。
要继续支持部分具备条件并有自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增加住房建设投入。
进一步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住宅建设的投资力度,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建设道路;要采取从财政住房解困基金中支付一点,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拿出一点,从直管非住宅(含住宅)调租后的收入中调出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每年修建适量的廉租住房,形成比较稳定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规模,通过轮候方式逐步解决我市无业居民中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
二、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鼓励居民个人购房(一)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精神,今年着力抓好20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以培育住房消费的市场机制,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促进住房的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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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新建房屋的建筑工程色彩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及本市其他区(市)县新建房屋的建筑工程色彩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色彩确定基本原则)
建筑色彩选择应根据相关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内容,结合建筑的具体位置、主要功能、建筑形式以及周边环境色彩等合理确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
新建房屋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依据相关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对项目的建筑色彩控制提出明确要求,要
求建筑项目报审方案提交主要地面正常视点实景嵌入效果图,标注建筑外立面主材材质、色号。
(二)建筑方案规划审查和专家评审时,应一并对建筑外立面色彩及材质进行审查和论证。
(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向建设单位告知参与现场确认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和材质的相关事宜(附件1),参与建筑外立面主材的样板核验,出具核验意见表(附件2)。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内容应包括主要效果图。
(五)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应一并对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及材质的整体效果进行核实。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与方案整体效果不符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规划核实;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核实。
(七)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及材质的,应按规划相关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