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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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6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

一、

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

2021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5.26

•【字号】晋政发[2004]19号

•【施行日期】200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级储备粮是省人民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贯彻落实省长负责制,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目前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分级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13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

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31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第一篇: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xx年6月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6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为规范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与静态储备一样,为省级储备粮储备形式之一,是省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平抑粮价、保障军需民食、处理应急状态和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建立的重要物资储备,其动用权属省政府。

第三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实行库存保证和库存性质区分制度。承储省级动态储备粮的企业粮食库存必须保证不小于代储计划数量,且不包括企业代储的其它政策性粮食。

第四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实施严格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责任

第五条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拟定省级动态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省级动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对省级动态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拟定承储企业基本要求,承储库点分布及确定,以及动态储备粮食计划管理和动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进行日常监管。

政策性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对承担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任务,符合贷款条件,风险可控的承储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章品种、计划、质量

第六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品种为普通早、晚籼稻(普通早、晚籼米)、面粉。

第七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规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计划按原粮下达。承储企业代储的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可以原粮稻谷、成品粮大米、面粉等形式存在(大米按65%折合率折算成稻谷,1斤面粉折1斤原粮),承储企业代储的粮食须存储在企业主库区内。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28

•【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90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 号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8日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省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计划。

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省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计划,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1、省级储备粮管理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省级储备粮管理总体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账、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省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以省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XX 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为准。本库在接到省粮食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按要求组织出(入)库。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上报。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人民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命令》或省粮食局明传电报,本库也可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然后补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3、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必须是达到国家中等质量以上标准的新粮,且品质良好,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方可入库。

4、省级储备粮入库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汇报,通知省

粮食局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常规保管。

5、按照省粮食局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库统计账、财务账相符。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上级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账。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6、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账、卡、牌的格式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仓外专牌用“SC”标识。《保管员岗位责任牌》、《省级储备粮专卡》、《粮情检查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熏蒸记录簿》等统一悬挂仓门左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冀政字〔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6月4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

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

第五条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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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俊

2021年7月30日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报省人民 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储备 粮公司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省级储备 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省级 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当按 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级储备粮业 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 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 ( 三 )对 省 级 储 备 粮 实 行 专 仓 储 存 、专 人 保 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 符; (四)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 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 障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 转; (六)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当及时报告省储备粮公司;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 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省级储备粮相 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 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 粮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 合经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4

•【字号】川府发[2009]28号

•【施行日期】2009.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

(2009年8月24日川府发[2009]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储备粮油(含省级临时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油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权属省政府,用于调节全省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21

•【字号】川府发[2003]29号

•【施行日期】200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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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省储备粮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代储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择优选定代储企业;

(三)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动态储备粮代储企业

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五条代储企业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一)代储企业先与省储备粮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

(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代储企业与当地农发行协商申请货款,农发行按不低于委托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

(三)粮食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四)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贷款银行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五)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贷款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六)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对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动态储备粮收储时,承储(包括代储,下同)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但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非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储备粮总公司、贷款行报备。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省储备粮总公司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备。

第十八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并下达省储备粮总公司实施,并抄送省农发行。承储企业需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并抄送省农发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

第十九条省储备粮总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

显位置悬挂省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承储企业申请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经省储备粮总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周转仓作为动态储备粮专仓管理。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周转仓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其他承储企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申报确认周转仓。省外异地储存的动态储备粮周转仓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接受动态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商省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批准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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