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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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

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

华北区域太阳能(光伏)

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

(试点用)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次

1 范围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0

3 术语和定义2

4 必备项目3

5 评价项目7

5.1 电气一次设备7

5.1.1光伏组件7

5.1.2逆变器7

5.1.3变压器8

5.1.4电力电缆9

5.1.5高压配电装置10

5.1.6接地装置11

5.1.7过电压11

5.2 电气二次设备13

5.2.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3 5.2.2直流系统16

5.3调度自动化及通信17

5.3.1调度自动化17

5.3.2电力系统通信20

5.4 安全生产管理22

5.4.1生产运行管理22

5.4.2生产技术管理23

5.4.3安全管理24

5.4.4设备管理26

5.4.5消防管理26

5.4.6应急管理2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四个方面安全性评价的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以及通过10kV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地面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其他类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已投入运行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94.2-1996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温升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首先,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需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及其对配电网的影响。在接入系统中,应根据发电机组的额定电压、频率及并网时的电压等级进行评价,并确保接入系统能够稳定地切换至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其次,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发电机组的并网保护系统。发电机组并网时,需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欠频、过频、过压、欠压等保护功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网保护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此外,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功能。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发电机组的快速、稳定地接入配电网,并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地隔离故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最后,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人员的安全。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需确保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保障人员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发电机组接入系统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需要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并网保护系统、自动化控制功能以及人员的安全,在评价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文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文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文光伏发电站是一种利用太阳能将光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因其具有环保、可再生、低碳等特点,受到广泛关注和推广。然而,光伏发电站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为了保障光伏发电站的运行安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安全条件和评价规范。本文将介绍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以确保光伏发电站的安全运行。

一、安全条件

1. 施工安全条件

光伏发电站的施工安全条件主要包括现场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现场安全要求确保施工场地的通风良好、无爆炸、无易燃易爆物等危险源;设备安全要求施工过程中对设备进行合理维护和保护,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行;人员安全要求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佩戴个人防护用具,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2. 设计安全条件

光伏发电站的设计安全条件主要包括电气安全、火灾安全和地震安全等方面。电气安全要求光伏发电站的电气系统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火灾安全要求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系统,保障人员的逃生通道畅通;地震安全要求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结构能够抵御一定强度的地震,确保光伏发电站在地震发生时不会造成严重的破坏。

3. 运行安全条件

光伏发电站的运行安全条件主要包括电网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电网安全要求光伏发电站的并网能力和并网方式符合国

家电网的规定,保证电能的稳定供应;设备安全要求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人员安全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二、评价规范

水电站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水电站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必备条件

1、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各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标准。

2、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3、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依据电厂的机组容量和电压等级,设置完善、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发电机、励磁、同期、低压、过流、失磁、联动等)。

4、根据规程、规范及电网企业要求,继电保护装置要求定期校验,确保电网及发电厂安全运行。

5、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保护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6、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运行。

7、针对110KV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8、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满足设计规程、规范的要求,能自动控制机组频率。

9、发电机组励磁系统满足设计规程、规范的要求,应自动控制机端电压、无功负荷,并具有过励磁保护和欠压保护。

10、发电厂机组及升压站二次用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11、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备两套以上可用独立的通信通道,通迅设备供电电源稳定可靠。

12、严格执行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

13、电厂的运行值长与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培训,考核合

格。

评分项目

附件二:

基本情况表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为确保发电场并网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下为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1. 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发电场的安全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等,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发电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杆、安全通道等,确保人员和设备不受到外界的危害。

3. 人员持证上岗:

发电场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相关证书,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 设备运行监控:

发电场需要对设备进行严格的运行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当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演练:

定期对发电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能够正确、迅速地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6. 安全问题整改及汇报:

一旦发现了安全隐患,需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评价实施细则

1. 安全条件评价:

对发电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人员上岗情况等,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管理评价:

对发电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包括安全培训与演练、安全事故处理等,为完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建议。

3. 安全操作评价:

对发电场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评价,包括设备运行监控、安全事故应对等,发

现并解决操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安全性评价的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MW 及以上的水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

上述类型的其他容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英文名称:Security specification and its evaluation for generating unit interconnection

中标分类: 〉〉>〉F20

ICS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100电站综合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11—01

首发日期:2012-06-29

提出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归口单位: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

主管部门: 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

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等

起草人: 陆延昌、陈峰、池建军、李若梅、黄幼茹等

页数:52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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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并网安全性评价

并网安全性评价
lymphatictumorclassificationdiagnosisaccording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二、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个部分组成。必备条件应逐项审查是否符合,“评分项目”应逐项打分。如被评发电厂没有项目中某一项时,则不计分,同时扣减本项应得分。相对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三、“评分项目”由三个单项组成,电气一次设备(满分465分)、电气二次设备(满分435分)、安全生产管理(满分100分),总分为1000分。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风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试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风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试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4 必备项目

序号项目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依据

1

风电场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

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查阅项目核准文件等有关

文档、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主席

令第23号)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第二条。

2

风电场应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按有关

规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查阅并网调度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主席

令第23号)第十四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电网运行准则》第5.1.1、5.1.2条;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有关条款。

3

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波动和闪变、谐

波、三相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满足国家

标准的规定时,风电场运行频率在规程要

求的偏离范围内,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额

定电压的90%-110%范围内,风力发电机组

应能正常运行。

风电场电能质量应满足规程要求,电

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在规定的

范围内。

查阅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说

明书、调试报告、以及风力发

电机组控制系统参数设定值。

查阅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

记录或报告。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查阅运行记录。

《电网运行准则》第5.2.2、5.2.3、5.2.4条;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第4.0.4.1、5.4、

6.3条;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电能质量三相电

压不平衡》、《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电能质量电

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员工的身心健康。为了规范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一、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是对企业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提供了员工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评价内容包括对各种危险源进行识别,如化学品、机械设备、高温、高压等,以及对危险源的可能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如毒性、爆炸性、火灾等,从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是对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优化和改进。

四、安全技术措施评价

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是对企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对机械设备和工艺的选择、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情况,以及对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的管理和改善情况。评价结果应包括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时间节点。

五、应急管理评价

应急管理评价是对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急队伍的组建和训练情况,应急设施和装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以及应急演练和事故应对的情况。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本(2篇)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本(2篇)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本

I. 引言

光伏发电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具有环保和可持续的特点。然而,光伏发电站的并网安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的条件及评价规范,以确保光伏发电站的正常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

II.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

1. 电力系统稳定性

光伏发电站并网需要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在接入光伏发电站之前,应对电力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和稳定性评估,确保电力系统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站输出功率的能力。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运行规程,确保光伏发电站的并网操作不对电力系统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 发电功率调节能力

光伏发电的输出功率受到光照强度和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波动性。为了确保光伏发电站的并网安全,需要具备良好的发电功率调节能力。发电站应配备适当的功率控制装置,可以根据电网的需求调节发电功率,避免对电网造成过载或不稳定现象。

3. 电力品质要求

光伏发电站并网时,应满足电力品质要求,包括电压、频率、电压波动和谐波等。光伏发电站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质量监测装置,能够实时监测电力品质指标,确保与电网的兼容性。

4. 安全保护装置

为了确保光伏发电站的安全运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这些装置包括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地故障保护等,可以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自动切断电力输出,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信息监测与通信系统

光伏发电站并网后,需要实时监测并反馈关键信息。因此,应配置相应的信息监测与通信系统,能够实现与电网的远程通信和监控。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发电站的运行状况,发现并排除潜在问题,确保光伏发电站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全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前言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非常重要。为了规范该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专家编制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

本标准在总结电力行业多年来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综合考虑电力系统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了使评价工作更加符合电力系统生产实际,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

其调度机构、调试试验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组织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延昌、陈峰、黄幼茹、王金萍、冷喜武、郑耀东、刘银顺、申彦红、胡湘燕、(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马继先、王天君、白亚民、李劲松、李和平、李建平、池建军、李晛、吴茂林、沈丙申、张洁、张章奎、苏为民、杨心平、杨振勇、荣燕、韩福坤、雷为民、蔡新华、樊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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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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