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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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