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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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是一家以北京大学为主体的专为促进北京大学教育教学和科学
研究发展、提高北大人的素质、服务及支持社会凝聚北大力量而设立的非营利机构。

作为一所著名的纯研究型大学,北大以科学研究为主,教育教学为辅。

为了提
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北京大学基金会为校内外的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师生提供了大量的资助,为建设学科特色校提供了重要支持。

北京大学基金会开展众多的丰硕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包括:聘请国际知名专家
和学者、参与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支持优秀本科、研究生活动,给予优秀科学研究财政支持,建设优秀教育资源部、拓展教育国际合作,以及对实践教学效能和学术成果给予评估和夸奖等等。

这些举措促使北大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促进全民教育。

此外,作为一家大学基金会,北京大学基金会也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社会贡献型大学”的模式,以及开展社会教育项目,积极推动北大社会参与和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展示了北京大学基金会为促进北大的发展所做的重要贡献。

面对全面
小康的挑战、发展形势的激烈竞争,北京大学基金会将不断追求更多的创新,赋予学术更多的可能性,更加积极地服务于北京大学发展,向全社会展示更多优秀精神和成果。

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项目;支持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发展基金、校长奖励基金、校友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关爱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捐赠项目必须符合《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

捐赠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并充分表达捐赠方的意愿。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部是管理资助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向捐赠方报告受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院系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项目设立、资助对象、捐赠用途、捐赠协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第七条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且捐赠款项到账后,项目受益方须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审批表》(简称《立项审批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专项捐赠基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筹资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校级专项基金
依照项目类别,校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校长基金、校友基金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院系级专项基金
院系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一般参照校级专项基金标准执行,基金会和院系对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于200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家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教育部门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公益基金会,自主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支持教育改革为宗旨,助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基金会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基金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运营情况。

第九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了各部门和项目办公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其中,以捐赠和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

经费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报销审批流程,加强经费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和基金会的宗旨,制定相关项目计划,统筹规划项目资源和资金,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服务于教育公益事业,推动教育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与评估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合规、有效、可持续进行。

第五章捐赠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基金会的中文名称为“×××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Education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均衡,助力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优质教育。

第四条基金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设立者所在地,如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销、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教育捐款,管理资金,资助教育项目,开展教育研究与培训等。

第六条基金会遵循自愿、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者为创始会员,创始会员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创始会员通过成立会员大会的方式,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创始会员大会,其有权决定会员大会的议题和会议组织,以及选举基金会理事会。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基金会的最高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决算报告、工作计划等;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布会议事项、议题和决议。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政策、计划与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财产。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必须包含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则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则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和大学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相关会计准则,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其财务管理基于以上工作内容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其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学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基金会在办公室内设置财务岗位,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八条按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条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资金管理运作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学生志愿者是指由基金会委托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生工作部”)组织招募,接受基金会和学生工作部共同管理,在基金会指定的时间和岗位工作,协助完成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北京大学全日制学生。

为充分发挥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一)自愿参加北京大学学生志愿者服务;(二)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三)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四)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参加北京大学学生志愿者评比表彰;.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二)义务.遵守基金会和学生工作部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完成学生工作部相应的培训;.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服从所在学生志愿者小组的管理。

三、志愿者的招募(一)原则志愿者的选拔面向学校全日制学生,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二)途径、基金会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志愿服务岗位需求,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申请人的自愿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向基金会推荐合适的志愿者人选。

、经学生工作部许可,基金会可自行招募学生志愿者,并在学生工作部统一登记。

四、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一)培训、志愿者统一在学生工作部登记注册,参加由学生工作部组织的培训及其他专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加强自身理论修养、礼仪规范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管理、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总体工作协调。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和学生工作部每学期对志愿者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

基金会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向北京大学教育事业捐赠的资金、实物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四条基金会内部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专用基金、银行账的核对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清单。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

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一)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初根据当年各部门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送交基金会财务部。

(二)基金会财务部对内部各部门送报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的预算草案,送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财务运行合法、合规、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科学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3. 效益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4. 透明公开: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披露。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财务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财务行为;2.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管理:1. 制定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和审批流程;2. 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成本费用;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捐赠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 建立捐赠档案,详细记录捐赠人信息、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3. 定期进行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第九条支出管理:1. 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规;2. 建立支出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3. 定期进行支出核算,确保支出真实、准确。

第十条资产管理:1.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3. 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印章管理风险,保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基金会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印章管理工作中的使用。

第三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必须加盖真实、有效,不得篡改、私刻印章。

第四条教育基金会要对印章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应遵循“谨慎使用、规范管理、保密安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经过相应管理权限的审批,并由专人专用。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备,不得私自挪用、冒用、出借印章。

第二章印章种类第八条教育基金会在法定事项中需要使用的印章有:基金会法人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九条教育基金会应当认真审慎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申领的各类印章类型和数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十条教育基金会各类印章的规格、样式、材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法律规定加盖。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一条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是印章管理的最高监管单位。

应当对印章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印章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应当对印章的申领、印章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各部门负有印章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应当加强对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印章不被非法使用。

第四章印章使用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等原则。

第十五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印章内容。

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由有关管理权限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必须确保印章的安全,防止印章丢失、被盗或被私自使用。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社会捐赠助学金的捐赠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社会捐赠助学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宗旨是有效筹集社会兴学资金,促进北京大学的人才培养事业,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以“自助、他助、助人”的价值理念扶持其成长成才,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捐赠和项目设立第三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策划助学金项目,向捐赠方推介。

第四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可在北京大学设立助学金。

助学金捐赠方式分年度捐赠、不动本基金捐赠两种。

第五条年度捐赠或不动本捐赠达到一定金额者,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冠名。

如不满一定金额者,统一命名为北京大学社会育才助学金。

第六条经教育基金会同捐赠方进行友好协商后,双方签署捐赠协议。

协议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原则,以及获助学生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三、资金管理第七条教育基金会负责与助学金项目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一)教育基金会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捐赠款使用和日常管理将严格按照助学金协议和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二)教育基金会收到汇款后,向捐赠方出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收据;(三)教育基金会于助学金发放结束后向捐赠方提供财务报告;(四)捐赠方有权利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教育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助学金的公布、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助学金的具体事务,助学金实施程序包括发布申请通告、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助学金颁发第九条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共同配合助学金的发放。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贰仟万元整,来源于境内外社团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北京大学镜春园7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二)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四)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五)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六)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京教人[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6]2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14日)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履行好市教委作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强和改进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我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把好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准入关(一)符合下列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市教委可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由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机构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2.设立该基金会有利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3.直接隶属于市教委,并接受市教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市管公办高等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需经市教委审批。

部(委)所属在京公办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需先经主管部委同意后再到市教委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要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严格把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筹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二、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的年度检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工作要严格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审批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10年7月1日)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北京大学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推动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党发[2006]59号),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2.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主管机构、师生员工、社会普遍关心的基金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等,主要包括: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基金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和基金会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1.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情况;2. 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3. 基金会筹款项目设计的目的、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4. 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的总额、来源和捐赠名单;5.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6. 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17.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8. 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四)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范本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范本

编号:FS-QG-24040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medals and certificat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为表彰国内外各界为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所做的贡献,推动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金会制定的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的标准和范围需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全国友协批准。

第二条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基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秘书按年
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

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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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前言
为有效保障和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实行财务管理,
本制度制定。

2、基本规定
2.1 预算与实际考核
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预算并执行,年底进行总结和评估。

超过预算的
支出需经过理事会批准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2 资金管理
基金会资金可以投资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中,但需遵循合法、安全的原则。


止私自运用或挪用基金会的资金和财产。

2.3 会计核算
基金会设立统一的会计核算,通过审核和验收等手续完成,必须遵循会计法和
会计准则。

核算及审计关键指标,定期向理事会、全体会员、行政主管等汇报或公告。

2.4 负债管理
基金会必须建立负债管理制度,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条件。

必须进行日常的监督,以确保债务补偿兑现。

3、财务报告
基金会每个季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递交。

财务报告包含
基金会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并展示了未来一段时间计划的开支和资金筹集情况。

理事会受理报告后,需要对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建议和意见。

4、其他
本制度未包括的事宜或新出现的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并及时向会员和行
政主管单位报备。

5、总结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效保证了基金会财产的安全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各部门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要求,确保基金会财务状况的合规性和优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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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证书管理工作,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制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

第三条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四条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

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2005年12月
声明:此资源由本人收集整理于网络,只用于交流学习,请勿用作它途。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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