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失业金保险诈骗立案标准
失业金保险诈骗立案标准
失业金保险诈骗是指利用虚假材料或故意夸张失业事实等手法,骗取失业金保险金的行为。为了打击和预防这种违法行为,各地设立了相关的立案标准。本文将就失业金保险诈骗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业金保险诈骗立案标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据标准和法定标准。证据标准要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起诉和定罪。法定标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失业金保险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申报:失业金保险诈骗往往是通过虚假申报来实施的,因此,要立案的关键是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虚假申报的证据。这包括虚假材料、假冒单位证明、伪造相关证件等。
2.夸大失业事实:除了虚假申报外,一些人还会通过夸大失业事实来诈骗失业金保险金。例如,故意夸大失业时长、失业证明、就业
面试失败等。针对这类情况,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和
夸大失业事实的行为。
3.多次申领: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失业金保险金,会多次申领,或者将失业金保险金转给他人,以此来骗取更多的保险金。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多个案例或者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多次申领或者转领行为,
以及其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4.领取不符合条件:失业金保险是对真正的失业者提供的一项帮助,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领取失业金保险金。如果被
告人不符合相关条件,但仍然领取失业金保险金,就构成了诈骗行为。这其中涉及到被告人的身份、失业证明、就业情况、社保缴纳记录等
方面的证据。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
一、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较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河南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上海河南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屡屡发生。其中,上海河南地区的保险诈骗案件数量较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上海河南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标准
1.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保险理赔款的行为。因此,涉案金额是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上海河南地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通常为数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案件才会被立案。
2.存在明显的欺骗手段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还要看是否存在明显的欺骗手段。比如,被告人虚构保险事故、伪造证据、编造伤情、虚构医疗费用等手段,都可以视为明显的欺骗手段。
3.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保险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还要看其是否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比如,被告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或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都可以视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二、案例分析
2019年,上海河南地区发生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被告人小王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并在保险期间内故意伤害自己,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王的伤情系自己故意造成,涉案金额为3万元。最终,小王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上海河南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这起案件,上海河南地区公安机关依据立案标准,认为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额,小王存在明显的欺骗手段,并且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因此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立案侦查。
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文章属性
•【案由】保险诈骗罪
裁判规则
针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积极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启动合规时,考虑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深度合作的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邀请保险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各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公开审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注重保障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又注重激励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推进合规建设。企业合规整改落实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行业合规诉源治理。
正文
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关键词】
保险诈骗专业监督考察公开听证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北京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均系C集团下属企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相同,经营场所相邻。
李某甲、李某乙、曹某、孙某甲、崔某某、张某甲分别系A公司保险理赔经理、服务总监、保险理赔顾问、车间主任、维修技师,张某乙为B公司保险理赔顾
问,李某丙、孙某乙系被保险车辆的车主。
A公司、B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保险公司派驻在两家公司的人员负责销售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A公司、B公司的保险理赔顾问负责售后协助顾客对接保险公司。李某甲等人为了维系客户、提高业绩,自2019年开始,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多名顾客共谋,通过伪造事故现场、故意制造碰撞事故等方式编造出险事由,或者以其它车辆事故定损照片冒充实际发生事故车辆照片夸大损失,骗取保险理赔款。2019年至2021年,李某甲等人共实施14起保险诈骗行为,骗保金额共计41万余元。案发后,A公司、B公司代涉案员工向相关保险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相关涉案人员予以谅解。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社会上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在保险领域,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保险理赔申请获得不合法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为获得保险理赔而伪造或故意掩盖事实,或者进行虚构事实的行为。根据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大,主要是指处以刑事判决。下面是一些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案例:
1. 案例:入室盗窃被拒赔后诈骗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入室盗窃时被抓获,后来被拒绝领取保险理赔,于是决定向保险公司进行诈骗,伪造了盗窃现场的证据,并宣称自己是受害者。结果,他被发现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
2. 案例:虚构车祸理赔案被判刑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保险赔付,虚构了一起车祸事件。他伪造了车祸现场的照片,并提交虚假的经济索赔材料。然而最终,他被发现了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款。
3. 案例:诈骗银行保险费款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同伙利用银行保险柜存储钞票的特权,窃取了大量的钞票。之后,他们又提交了虚假的保险理赔申请,企图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结果,在被发现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处罚款。
4. 案例:诈骗保险公司500万被判刑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林某在购买保险时,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度,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情况。之后,他还提交了虚假的治疗证明和治疗发票,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500万的赔偿款。但最终,他被检方发现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款。
以上是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诈骗罪的案例,这些案例都表明了面对严谨的保险法律制度,将不法行为的人将要面临的处罚,相信这对于减少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会有一定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一
、
恶意 复保 险, 是指投 保人 出于在 保险事 故发生后获 取超过 保 险标 的价 值的保 险金 的 目的, 于 同一保 险标的 、 对 同一保 险利益 、 复 保 险可分 为善 意复 保险 和恶 意复 保险 两种 。保 险法允 许善 意
在 发生保 险事 故后 , 为人为 了获得 更多 的保 险赔偿金 而以 行 的学者 认为此 种情 况属于 “ 夸大 损失 的程度 ” 有 的学 者认为“ 。 夸
的进一 步扩 大时 , 以视为 “ 意造成 财产 损失 ” 当行为人 不具 可 故 ,
过 程而 言 , 险标 的都是 真实 在的 , 不存在 虚构 的情形 。虚 构 还 必须 有防 止结 果进一 步扩 大 的可 能性 。在 自身不具 有防止 保 保 并
二、 将保 险期 外 的保 险事 故编造 为保险期 内事故行 为的 定性 步 扩大 而 出于骗取 更 多保险 金 的 目的不采 取积 极措施 防止损 失
同一 保险事 故, 同时 向多家保 险人分别订 立多个保 险合同 的行 为 。 不 作为 的方 式故意 扩大 保险事 故 的情况 在 实践 中并不 少见 。有
中的“ 失” 损 被夸 大的部 分是 虚构 的 , 扩大 的损 而 的复保 险存在, 即投 保人 可就 同一保 险标 的同多个 保险人 订立 保 大 损失 的程度 ” 二者 之间 有实 际的 区别 。 国《 险法》 我 保 第 险合 同, 要保 险金 额 的总数不 超过保 险标 的的价值, 只 同时将 复保 失是 的的确确 存在 的,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
【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侦查方法
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构成。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多为本罪的共犯。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是指利用保险合同关系,以虚构的事故、疾病、灾害等方式,通过诈骗、骗取理赔金、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量刑,下面列举的是几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首先,林某利用被保险人在某航空公司的车险合同,购买车险后不久,他驾车故意与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并且假装遭受轻伤,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0万元。后来,林某的诈骗行为被
发现,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法院判决,林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次,张某以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其中一个理赔过程中,骗取保险公司20万元的赔
偿金。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张某犯有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再次,李某为获得更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购买高额保险后,制造了一起被其伙同他人犯罪分子所偷窃的假象,骗取保险公司200万元的理赔款项。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此外,刘某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被保险人投保申请和理赔材料,以及假意协助伪造事故现场和医院的证据,成功骗取保险公司80万元理赔款。法院判决刘某犯有
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最后,陈某是一位保险代理人,他借助平台的广告宣传和销售技巧,向一些老年人宣传保险产品时夸大其词,频繁鼓动老年人取消原保险并购买新的保险,违反其原保险合同的约定。陈某通过此类行为,骗取老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佣金,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保险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为了打击保险诈骗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险诈骗立案追诉标准的参考内容。
1. 损失金额标准:
保险诈骗是一种损害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立案追诉的标准通常与损失金额相关。一般来说,只有当被骗取或被骗保险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如1000美元)时才会立案追诉。这种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警方和法院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追诉大额保险诈骗案件的同时,也能对小额保险诈骗进行管理和打击。
2. 损失证明标准:
在立案追诉保险诈骗案件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损失。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事故报告、医疗证明、财产鉴定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应能够清楚地表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事实,并与其声称的损失金额相符。
3. 故意行为标准:
保险诈骗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因此,在立案追诉时,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故意和欺诈行为。这通常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伪造或编造事故、虚报损失、提交伪造的医疗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是录音、视频、短信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4. 追诉时效标准:
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在立案追诉保险诈骗案件时,通常会规定一定的追诉时效标准。这意味着被害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立案追诉的机会。时效标准的设定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而有所不同。
5. 共犯标准:
保险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合谋,共同实施欺诈行为。在立案追诉时,除了追究主要犯罪分子的责任之外,也需要追诉其他共犯的责任。对于共犯标准的确定,通常会参考相关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并结合证据证明共犯的存在和责任。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
(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基本证据是: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
案号:X(2021)XX号
被告人:XXX
审判日期:20XX年X月X日
公诉机关:XXX检察院
法庭:XX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保险诈骗未遂
判决书正文:
庭审过程:
本案经过XX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XXX予以否认,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财产证明部分。
审判认定:
一、事实认定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ZZZZ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存在保险关系。被告人XXX
以财产损失为由,编造了一系列伪证,并伪造了多份报案材料,试图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然而,在保险公司对其赔偿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了被告人XXX的
伪造行为,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展开调查。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
未遂行为成立。
二、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故意损毁、丢弃可贵的文物等方法,骗取保险金、保险金补偿、保险金贷款、保险单利息或者其他保险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XXX以编造事实的方式试图骗取保险金数额高达XXXXXX 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量刑决定
对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行为,鉴于他在庭审中对罪行虽予以否认,但其
犯罪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据证明,情节严重,应予以惩处。合议庭认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综合考虑
判处一定刑罚。
鉴于被告人XXX在作案过程中未达成实质交易,诈骗行为未能成功,对其所
保险员工骗保要求追还保险金的起诉书
保险员工骗保要求追还保险金的起诉书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系XX保险公司员工。
案由:保险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作为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提起公诉,现将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适用情况如下:
一、犯罪事实
经查明,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XX保险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金额]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具体犯罪事实1]
2. [具体犯罪事实2]
3. [具体犯罪事实3]
二、证据
1.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物证;
5. 其他相关证据。
三、理由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的刑罚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1.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保险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追缴被告人[被告人姓名]骗取的保险金共计人民币[金额]元,上缴国库。
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罪的构成是什么意思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罪的构成是什么意思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诈骗罪单位能构成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告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报案诈骗一般不需要充分的证据,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编造、故意制造、捏
造虚假的事实,或者变造、故意变造、伪造、捏造证据材料等手段,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机构申请理赔或者领取保险金,骗取保险
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分别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刑,
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如果是情节较轻的保险
诈骗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情节特
别严重的保险诈骗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保险诈骗罪
的量刑标准还包括对犯罪所得的处理。如果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所得
数额较大,应当依照犯罪所得数额大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还将根据犯罪所得数额的大小来决
定刑罚的轻重。如果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再次,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积极赔偿被害
人的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在确定保险诈骗罪的量
刑时,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也将成为考量的因素之一。
最后,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法规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法规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某些欺骗⼿段,甚⾄也追求某些⾮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童的,属于侵犯⼈⾝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先,⾏为⼈实施了欺诈⾏为,欺诈⾏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是虚构事实,⼆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陷⼊错误认识的⾏为。欺诈⾏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产⽣错误认识,并作出⾏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种欺诈⾏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为。欺诈⾏为必须达到使⼀般⼈能够产⽣错误认识的程度,对⾃⼰出卖的商品进⾏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为。欺诈⾏为的⼿段、⽅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为本⾝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这种义务,使对⽅陷⼊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错误认识,⾏为⼈利⽤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是指保险消费者故意虚构、夸大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理赔中的损失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保险诈骗行为涉及到的案件中,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追诉。
一、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条件
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意图获利,三是造成了保险公司经济损失。其中,虚构事实是构成保险诈骗罪最为关键的条件。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是依据投保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如果事实不属实,就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从而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标准的判断
保险诈骗行为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事实的真实性
首先需要确定投保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如果事实属实,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如果事实虚构或虚构了某些情况,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2.投保人的主观意图
其次需要判断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果是,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3.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因为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总之,在保险诈骗案件中,需要比较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以便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只有判断准确,才能依法地对保险
诈骗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治,才能维护保险行业的信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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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
(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基本证据是:
(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查证“作案人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系共同犯罪、各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常住人口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就保险诈骗分工、所起实际作用的供述;(4)证人(保险公司员工、同案关系人等)证言及辨认笔录;(5)涉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保险金的支取情况。
查证“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施骗过程等,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员、同案关系人等)证言;(3)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理赔材料;(4)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保险诈骗书证。
查证“作案后果”要查明保险诈骗数额、资金去向、用途等,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关于保险诈骗数额及资金去向的供述;(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银行交易记录;(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对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作出相应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关系情况;(2)犯罪嫌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时间、次数、金额等;(3)涉案保险公司的申请理赔款、实际取得理赔款及遭拒付或未实际取得理赔款;(4)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与去向。
查证“作案动机和目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骗取保险金”的客观行为。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但因主体身份和行为手段的不同,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1)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但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
(2)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3)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保险诈骗罪。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6)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行为人实施自杀、自残或故意毁坏自己财物,骗取保险金的,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为了实施保险诈骗,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要收集、审查以下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2、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非特殊主体可以成为共犯。
(1)以单位名义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要查明负责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类的保险诈骗案件,要审查出险车辆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定损报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等证据。
(3)涉及医疗理赔类的保险诈骗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收集门诊病历、病人费用清单、门急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史、出院小结等病史材料。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保险诈骗案件印证关系的审查重点
(1)犯罪嫌疑人就保险诈骗具体方式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涉案保险公司员工的证言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就保险诈骗数额的供述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相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是否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