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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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一、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较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

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罪如何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诈骗的钱款能追回吗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作为中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发挥着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壮大,欺诈问题也逐渐增多,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行业迫切需要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欺诈指引。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采取欺骗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故意制造事故等,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保险成本,破坏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保险欺诈防范和打击力度,保险行业联合发起并实施了《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该指引的主要目标是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反欺诈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反欺诈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反欺诈策略和措施,开展反欺诈工作。

针对不同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核实被保险人信息、收集有效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虚假信息,拒绝未按实际情况投保的申请。

其次,对于虚假理赔行为,保险公司要完善理赔审核机制,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小组,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及时发现虚假理赔行为,防止保险金被误支付。

最后,对于故意制造事故等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事故认定和责任追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除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之外,保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反欺诈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积极推动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减少虚假投保的诱因。

消费者则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和理解,不轻信虚假宣传,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社会上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保险领域,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保险理赔申请获得不合法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为获得保险理赔而伪造或故意掩盖事实,或者进行虚构事实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大,主要是指处以刑事判决。

下面是一些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案例:1. 案例:入室盗窃被拒赔后诈骗保险公司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入室盗窃时被抓获,后来被拒绝领取保险理赔,于是决定向保险公司进行诈骗,伪造了盗窃现场的证据,并宣称自己是受害者。

结果,他被发现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

2. 案例:虚构车祸理赔案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保险赔付,虚构了一起车祸事件。

他伪造了车祸现场的照片,并提交虚假的经济索赔材料。

然而最终,他被发现了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款。

3. 案例:诈骗银行保险费款罪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同伙利用银行保险柜存储钞票的特权,窃取了大量的钞票。

之后,他们又提交了虚假的保险理赔申请,企图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结果,在被发现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处罚款。

4. 案例:诈骗保险公司500万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林某在购买保险时,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度,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情况。

之后,他还提交了虚假的治疗证明和治疗发票,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500万的赔偿款。

但最终,他被检方发现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款。

以上是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诈骗罪的案例,这些案例都表明了面对严谨的保险法律制度,将不法行为的人将要面临的处罚,相信这对于减少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会有一定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

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侦查方法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多为本罪的共犯。

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述五种行为即为本罪的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也较为特殊,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

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

基本证据是:(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案号:X(2021)XX号被告人:XXX审判日期:20XX年X月X日公诉机关:XXX检察院法庭:XX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保险诈骗未遂判决书正文:庭审过程:本案经过XX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XXX予以否认,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财产证明部分。

审判认定:一、事实认定被告人XXX与被害人ZZZZ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存在保险关系。

被告人XXX以财产损失为由,编造了一系列伪证,并伪造了多份报案材料,试图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然而,在保险公司对其赔偿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了被告人XXX的伪造行为,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展开调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未遂行为成立。

二、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故意损毁、丢弃可贵的文物等方法,骗取保险金、保险金补偿、保险金贷款、保险单利息或者其他保险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XXX以编造事实的方式试图骗取保险金数额高达XXXXXX 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量刑决定对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行为,鉴于他在庭审中对罪行虽予以否认,但其犯罪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据证明,情节严重,应予以惩处。

合议庭认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判处一定刑罚。

鉴于被告人XXX在作案过程中未达成实质交易,诈骗行为未能成功,对其所犯的保险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XX万元。

本判决书为不可上诉判决,被告人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必须主动向法院服刑。

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XXX犯保险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XX万元。

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是指保险消费者故意虚构、夸大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理赔中的损失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保险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在保险诈骗行为涉及到的案件中,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追诉。

一、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条件
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意图获利,三是造成了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其中,虚构事实是构成保险诈骗罪最为关键的条件。

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是依据投保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的。

如果事实不属实,就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从而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标准的判断
保险诈骗行为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

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事实的真实性
首先需要确定投保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

如果事实属实,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但如果事实虚构或虚构了某些情况,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2.投保人的主观意图
其次需要判断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如果是,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3.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因为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否则,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总之,在保险诈骗案件中,需要比较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以便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只有判断准确,才能依法地对保险
诈骗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治,才能维护保险行业的信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XXX(以下简称XXX)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XXX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XXX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本指引所称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XXX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

第四条办理人身保险业务该当遵守守法合规、XXX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大概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业务网点、大众场所等区域,大概利用产品申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和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举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大概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四)以保险产品行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八)其他欺骗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目次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二)审查起诉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二)犯罪形态的审查(三)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五)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六)电子数据的审查(七)境外证据的审查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逮捕(二)审查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除了要把握普通诈骗案件的基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二是犯罪形态的审查;三是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四是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五是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六是电子数据的审查;七是境外证据的审查。

保险诈骗罪报案书

保险诈骗罪报案书

保险诈骗罪报案书
尊敬的警官:
我通过这封信要报案一起涉及保险诈骗罪的案件。

我是被保险诈骗的受害人,以下是我关于此案的详细描述和证据:
1. 案发日期和地点:2021年5月15日,在XX市。

2. 案发经过:我在该日期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

购买保险后,我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并按照保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个人信息。

3. 嫌疑人信息:我怀疑保险代理人XXX参与了此次保险诈骗。

他是该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负责销售保险产品和处理客户索赔。

我相信他在我的保险申请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我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并让我购买了一份虚假的保险。

4. 证据:我已经准备了以下证据来支持我的指控:
- 购买保险的相关文件,包括保险申请和付款证明。

- 与保险代理人的书面和口头沟通记录,包括短信、电子邮
件和电话记录。

- 其他相关证据,如我发现的关于该保险代理人涉及其他类
似诈骗行为的证人证言。

基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警方对此案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
施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我愿意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证言。

请尽快联系我,以便进一步了解此案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谢谢您的时间和关注。

此致,
(你的姓名)。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没有支付能力,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的,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发生了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夸大损失程度等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5.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凭证等欺骗保险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用非法手段制造证据、文件等骗取保险金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故意变造事实等方式骗
取保险金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风气
的变化,保险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

下面结合一起经典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和法
律后果。

案例一:李某利用虚假的医疗报销单骗取保险金案
李某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他通过网络等途径联系身患癌症的甲某,并告诉甲某可以通过他的帮助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此获得甲某
的信任。

随后,李某伪造了多份医疗报销单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申请,获得了近百万元的保险金。

该案涉及的保险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故意变造事实,其法律
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案例二:赵某骗取车辆保险赔偿案
赵某是一名车主,车辆被盗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
调查发现赵某的车辆在保险赔款发放后并未被购买新车,于是报案并
要求赵某返还保险金。

经司法审理,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涉及的保险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事实,其法律
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以上案例展现了保险诈骗罪的典型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诈骗严重损害了保险市场的公正和稳定,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都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拥护法律,严格打击保险诈骗行为,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对于保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避免成为保险诈骗的受害者。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保险合同解除金、退保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保险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保险诈骗案件中,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或者伪造、变造、篡改上述证件的;
(2)采用多种手段骗取保险金的;
(3)骗取涉及重大保险责任的;
(4)骗取保险公司的内部资料或者利用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骗取保险金的;
(5)骗取保险公司的资金或者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骗取保险金的;
(6)骗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金的;
(7)骗取涉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金的。

以上情节之一的,都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量刑标准的具体应用
在具体应用量刑标准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如果案件中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也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需要注意量刑的适当性和公正性,不能因为数额较大就过分重罚,也不能因为情节较轻就轻罚。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1. 虚假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员工伪造客户的伤亡、盗窃或事故报案信息,以获取保险理赔款项。

2. 保险销售欺诈:保险销售人员故意误导客户,让其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或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隐藏条款。

3. 虚假保险经纪公司:虚假的保险经纪公司以低廉的费用诱使客户购买保险,但却不支付理赔款项。

4. 车险诈骗:参与车险欺诈的案例包括操纵事故,虚报损失,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来获得高额赔偿。

5. 医疗保险欺诈:医疗保险欺诈包括虚报病情、医疗费用或服务,以获取额外的医疗保险赔付。

6. 火灾保险欺诈:投保人制造故意纵火案件以获取火灾保险的赔偿款项。

7. 健康保险欺诈:包括伪造医疗记录、虚报症状和诊断,以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医疗保险赔偿。

8. 人寿保险欺诈:虚假的人寿保险合同或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9. 养老保险欺诈: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养老保险计划,获得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支付。

10. 投资型保险欺诈:以虚假保本保险或高回报的保险计划,欺骗投资者投资,最终导致投资损失。

四川省牦牛保险诈骗判决书

四川省牦牛保险诈骗判决书

四川省牦牛保险诈骗判决书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某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的职工,负责当地牦牛保险业务。

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构牦牛养殖保险理赔事故,骗取农牧部门赔偿款188万余元,其中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重大。

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88万余元一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提交二审申请书一份(见附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情形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有罪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3、本案属非法集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并有相应证据证实;4、依法不应认定上诉人系本案被告人……一、基本案情201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公司投保了牦牛养殖保险。

同年4月至5月,时任该公司经理陈某先后三次将自家牦牛运送到达州市东乡区大安镇某村二组和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一组。

并将自己从公司买来的一头不具备任何检疫手续的牛犊交给陈某饲养。

陈某饲养的牛由于天气寒冷发生应激反应死亡被公司拒付理赔金。

后陈某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理赔。

2010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因杨某某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和养殖场信息导致理赔失败之后,陈某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年8月8日凌晨,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领导要求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却遭到陈某拒绝。

二、被告人简介及犯罪事实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2010年,经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同意,由杨某某担任公司出纳。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间,杨某某负责当地牦牛保险业务,共出单20份,总金额为人民币3622881.75元后将理赔金人民币549943.25元用于支付给客户。

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与鉴定

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与鉴定

建立保险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
• 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教育课程体系 • 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 创新保险消费者教育方式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打击力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制定保险欺诈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 完善保险欺诈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加大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险欺诈犯罪的现状
• 犯罪手段多样化 • 犯罪金额逐年上升 • 犯罪团伙化、专业化趋势明显
保险欺诈犯罪的趋势
• 犯罪手段将更加隐蔽 • 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将更加广泛 • 犯罪分子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欺诈
保险欺诈犯罪的影响及危害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 • 降低保险公司的信誉 • 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与鉴定技术交流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技术交流
• 交流查勘经验 • 分享查勘技巧 • 提高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水平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鉴定技术交流
• 交流鉴定方法 • 分享鉴定经验 • 提高鉴定水平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防治合作及法律法规协调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防治合作
• 加强信息沟通 • 开展联合行动 • 共享犯罪信息
• 立案调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执行
05
保险欺诈犯罪的国际合作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现状
• 犯罪手段跨国化 • 犯罪数额巨大 • 犯罪团伙跨国合作
国际保险欺诈犯罪的趋势
• 犯罪手段将更加隐蔽 • 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将更加广泛 • 犯罪分子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欺诈
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 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降低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意识 • 影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现在很多⼈觉得将钱存银⾏只能贬值,所以购买保险的⼈越来越多。

与买保险相对应有⼀个词叫“骗保”,那么什么是保险诈骗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法获取保险⾦为⽬的,违反保险法规,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订⽴保险合同的⾏为。

《刑法》第⼀百九⼗⼋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进⾏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现在很多⼈觉得将钱存银⾏只能贬值,所以购买保险的⼈越来越多。

与买保险相对应有⼀个词叫“骗保‘,那么什么是保险诈骗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保险诈骗,遭遇保险诈骗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法获取保险⾦为⽬的,违反保险法规,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订⽴保险合同的⾏为。

《刑法》第⼀百九⼗⼋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进⾏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的;(三)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四)投保⼈、被保险⼈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五)投保⼈、受益⼈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的。

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心得体会

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心得体会
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重要前提是2019年1月2日杨某有过喝酒行为并且达到了饮酒标准这也是杨某不具备以自己为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杨某饮酒但未达到酒驾标准作为驾驶员也符合申领保险金的情况下虽后某某声称自己是驾驶员进而使得杨某获取到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且杨某后某某无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
四、司法实践中,多个地区并没有对顶包者作犯罪处理,基于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恳请法院对后某某做出罪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2015)涪法刑初字第00632号判决书,认定:唐某某酒驾发生事故后,安排XX煤矿公司 办公室主任刘某甲帮其联系公司员工高某某到事故现场为唐某某“顶包”处理交通事故;高某某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公 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驾驶渝GAR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保险诈骗 罪,而把顶包者高某某作为案件的证人,并没有认定顶包者行为构成犯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重要前提是2019年1月2日杨某有过喝酒行为,并且达到了饮酒标准,这也是杨 某不具备以自己为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杨某饮酒但未达到酒驾标准,作为驾驶员也符 合申领保险金的情况下,虽后某某声称自己是驾驶员,进而使得杨某获取到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且 杨某、后某某无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据此我们认为,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 故,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自身责任,而只要未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即使曾经喝过酒,保险公司也不能作为 拒绝赔付的理由。于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能够杨某喝过酒,且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在此情况下,不能认 为杨某自己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且获得赔偿的资格。如果驾驶员是杨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应该进行赔 付,又何谈后某某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杨某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酒驾标准、不具备向保险 公司申领保险金这一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不能认定后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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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
(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

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

基本证据是:
(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查证“作案人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系共同犯罪、各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常住人口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就保险诈骗分工、所起实际作用的供述;(4)证人(保险公司员工、同案关系人等)证言及辨认笔录;(5)涉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保险金的支取情况。

查证“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施骗过程等,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员、同案关系人等)证言;(3)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理赔材料;(4)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保险诈骗书证。

查证“作案后果”要查明保险诈骗数额、资金去向、用途等,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关于保险诈骗数额及资金去向的供述;(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银行交易记录;(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对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作出相应说明。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关系情况;(2)犯罪嫌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时间、次数、金额等;(3)涉案保险公司的申请理赔款、实际取得理赔款及遭拒付或未实际取得理赔款;(4)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与去向。

查证“作案动机和目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骗取保险金”的客观行为。

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但因主体身份和行为手段的不同,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1)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但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

(2)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3)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保险诈骗罪。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6)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行为人实施自杀、自残或故意毁坏自己财物,骗取保险金的,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为了实施保险诈骗,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要收集、审查以下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2、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非特殊主体可以成为共犯。

(1)以单位名义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要查明负责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类的保险诈骗案件,要审查出险车辆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定损报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等证据。

(3)涉及医疗理赔类的保险诈骗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收集门诊病历、病人费用清单、门急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史、出院小结等病史材料。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保险诈骗案件印证关系的审查重点
(1)犯罪嫌疑人就保险诈骗具体方式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涉案保险公司员工的证言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就保险诈骗数额的供述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相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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