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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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我省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省毗邻省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省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市州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兼任,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
家庭提供的经济补助标准。

低保户是指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失业等原因家庭收入特别困难,生活无着或住房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渡过难关,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户补助标准。

首先,甘肃省对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享受低保补助。

其次,甘肃省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对低保户的补助标准进行了
细化。

一般来说,低保户的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补助、住房补助等内容。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都是以保障低保户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

此外,甘肃省还对低保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

对于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审查,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新评估,以便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最后,甘肃省还鼓励和支持低保户通过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收
入水平,脱贫致富。

相关部门会为低保户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贫困。

总的来看,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一个体系完善、规范有序的制度,为低保
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将更好地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甘肃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该省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和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助能力并重,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施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一)因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二)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三)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法完全自理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或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困境中老年人;(四)儿童、妇女和其他受到侵害的特困群体。

第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向甘肃省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受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七条政府应当根据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暂时救助、临时救助、定期救助、长期救助等方式进行救助,实行应助尽救的原则。

第八条暂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并及时撤销。

第九条临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疾病、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重大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定期救助主要面向因患有重大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导致长期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一条长期救助主要面向持续患有重大疾病、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长期无法获得常规救助措施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十二条甘肃省社会救助应当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受助对象的情况,采取一次性救助、生活物品救助、资金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等形式进行救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8•【字号】甘政办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启动条件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4 应急准备4.1 组织准备4.2 资金准备4.3 物资准备4.4 通信和信息准备4.5 救灾装备准备4.6 人力资源准备4.7 社会动员准备4.8 避难场所准备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5.4 灾情信息发布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8.3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甘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制度设计,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两项补贴制度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形成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甘政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临时救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 [2017]51号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 [2017]51号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2017]51号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2017年8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7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根据《决定》要求和厅领导指示,现将涉及我厅的18件已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发生政策“空档”。

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业务省政府文件目录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省政府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17号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10〕63号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0〕67号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甘政发〔2010〕69号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甘政发〔2014〕72号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号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5号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5号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6号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7号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2号1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0号1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2号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甘肃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9号1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1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结束——。

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附件1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协议甲方:XXX人民政府乙方:XXX村委会丙方:XXX特困供养供养对象丁方:XXX监护人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规定,根据个人意愿和监护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以及特困供养对象和监护人等四方协商,明确各自责任,相互监督履行,形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特困供养政策,执行全市统一的分散供养标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将特困供养金直接打卡发放到特困供养供养对象账户。

2、帮助村(居)委会妥善解决特困供养对象的居住困难。

3、负责特困供养对象医疗参合个人自付部分,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慈善等渠道解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医疗费用。

4、按规定解决特困供养对象的后事费用。

5、特困供养对象是残疾的,配备必要的辅助生活器械;适龄就学的,帮助其入学就读并解决其必要的学习费用。

二、乙方责任1、按照镇(办)人民政府要求,将农村特困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2、确保特困供养银行卡发放到特困供养对象手中。

特困供养对象不便保管和提取现金的,征得其本人同意,委托监护人或村组干部代为保管和提取现金。

3、特困供养对象住房有困难的,妥善给予解决,确保安全。

4、特困供养对象就医,必要时派人送医和陪护。

5、在特困供养对象亲属、监护人的配合下,料理特困供养供养对象后事。

6、建立村(居)组干部、党员联系特困供养对象制度,责任到人。

实行“一帮一”、“多包一”的办法,帮助特困供养对象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进行精神慰藉,注意其情绪变化和身体状况,有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三、丙方责任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特困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服从镇(办)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安排和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

3、邻里和睦,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4、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监护人、村组干部报告。

6、勤俭持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减轻集体负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3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3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及《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本细则规定,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市、县(区)卫计、教育、房管、建设、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社[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20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的筹集第一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额度,结合全省当年的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条市县财政要根据上年财政补助额度和当地实际支出需求,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城市低保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资金总额的20%。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得将困难县的负担比例定得过高,以免造成县级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低保人数,人均补差,地方财力,工作成绩以及市县财政的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省对市县的资金分配,要向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地方资金到位率高的市县倾斜。

对自行提高标准(包括变相提高标准)形成的支出,按照“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省上不予补助。

第六条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通过国库“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

市县配套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社保资金专户”,专户分别管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3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7【实施日期】201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王玺玉副省长召集人:刘斌省政府副秘书长肖庆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范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剑英省委农工办副主任王久武省编办副主任王宗良省信访局督查专员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保平省教育厅副厅长刘玉山省公安厅巡视员郭华峰省民政厅副厅长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曹玉龙省人社厅副厅长郭明卿省建设厅副厅长姜良省农牧厅副厅长金中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冰省审计厅副厅长郭晓霭省地税局副局长邓晓龙省工商局副局长柳民省统计局副局长曾施霖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森省扶贫办副主任马方省总工会副主席刘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李瑞虎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副总队长李文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柳楼甘肃银监局副局长鱼向东甘肃证监局纪委书记、副局长潘波甘肃保监局副局长贾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工会主席、总审计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民政厅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城乡低保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月三十日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五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将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多次研究部署。

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关心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好、保障好。

二、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有效保障。

(一)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五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力争到2010年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衔接配套,以临时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三是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规范城市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好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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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
2016年7月18日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
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救助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

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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