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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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工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工区辖区高速公路。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三条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安设施、绿化工程。

第四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五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六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

第七条交安设施巡查内容:主要观测防撞护栏是否完好,标志标牌指向清晰,完整。

第八条绿化工程巡查内容:主要观测互通及边坡两侧树木健康状况,有病害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所辖高速公路里程在50km以内至少安排两名巡查人员和一台车辆,50km以上至少安排3名巡查人员和两台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定人、定路段、定内容、定时间。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天不少于2次,夜间巡查每周1次。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十二条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4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建立各级汇报制度。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而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工区负责人汇报,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严禁酒后巡查。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记录不详或伪造记录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后附“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日志”、“高速公路养护夜间巡查日志”。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日志

管养单位:巡查路段:时间段:

注:巡查情况包括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绿化等病害情况及路容清洁等情况,检查内容应填写病害名称、桩号、部位、数量等。

高速公路养护夜间巡查日志

管养单位: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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