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2022年西安市户口迁入政策有哪些

2022年西安市户⼝迁⼊政策有哪些西安市户⼝迁⼊政策持外省市常住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单位依法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员,可迁⼊市区⾮农业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可以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西安市户⼝迁⼊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西安市户⼝迁⼊政策持外省市常住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单位依法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员,可迁⼊市区⾮农业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可以随迁。
⼀、受理条件(⼀)本市市区⽤⼈单位。
本市市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法⼈资格和⽤⼈⾃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包含国企、私企、外企和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收⾃⽀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驻军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赢利机构)。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款政策是针对那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制定的,对此类落户⼈员合同期限应该理解为合同期限同步于在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满5年。
(三)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不包含从外省市转⼊社会保险缴费期限。
对于驻市九区单位员⼯符合《暂⾏规定》相关条款并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实际缴费满5年且符合条件⼈员可参照执⾏。
(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持有⼈可以是本⼈及配偶。
(五)在35周岁之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六)随迁⼈员。
⽆⼯作配偶和未成年⼦⼥可随迁。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根据《西安市人才引进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如下:
一、人才引进条件:
1. 在西安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个人;
2. 在首都西安市连续工作满3年,并每年在西安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的个人;
3. 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的人才;
4. 在西安市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个人;
5.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个人。
二、积分评定标准:
1. 学历、学位:博士学位加分30分,硕士学位加分20分;
2. 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职称加分25分,副高级职称加分15分;
3. 个人所得税缴纳额: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加分20分,超过30万元加
分40分;
4. 连续工作年限:每在西安市连续工作满1年加分5分,最高加分30分;
5. 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入选国家、省、市级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加分10分;
6. 境外经历:具有境外留学、工作或创业经历的加分10分;
7. 其他:其他因素加分5-10分。
三、积分计算方法:
个人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加得出总分。
根据积分排名,西
安市确定每年可落户的人数。
四、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材料;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3. 职称证书等职称证明材料;
4.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5.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 创新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7. 境外经历证明材料等。
以上为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节还需参考相关部门的具体文件和政策。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细则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细则
常住户口是指在地定居并且打算在该地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常住户口主要有下列情况:
1.居民户口:指在城市或农村定居并且打算长期居住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居民户口主要包括家庭户口和个人户口。
家庭户口是指在婚姻关系或者其他合法关系下生活在一起,互相扶养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个人户口是指单身或者家庭户口成员之外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2.回国人员归国定居户口:指国内外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回国定居并办理的户口。
回国人员归国定居户口主要适用于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一段时间后回国定居的人员。
3.随迁人员户口:指因家庭成员迁移至地居住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随迁人员户口主要适用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迁移至地居住的人员的家庭成员。
暂住户口是指在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暂住户口主要有下列情况:
1.临时住宿户口:指由于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地临时居住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临时住宿户口主要适用于需要在一些城市短期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户口:指居住在城市中不固定住所的人员所办理的户口。
流动人口户口主要适用于城市中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是出租房居住的人员。
无论是常住户口还是暂住户口
2.户籍证明:常住户口需要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而暂住
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明和住宿登记。
3.相关手续: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手续,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明、工作证明等。
户口迁入西安市要求及程序

非本市户口迁入西安市户籍准入要求及程序来源:西安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更新时间22-10-12目前,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西安市户籍有如下两种渠道,均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我中心无权受理个人申报:非本市户口迁入西安市户籍准入要求及程序目前,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西安市户籍有如下两种渠道,均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我中心无权受理个人申报:一、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理:(渠道一李若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地通知》(市政发[]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地通知》(市政办发[]号)文件规定,通过我中心代为申请迁入西安市户籍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地工商税务关系必须在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在我中心开户托管档案,且申请人档案以单位形式托管、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所具有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须与所聘用单位地专业对口)、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人才引进类《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申请(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最近连续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迁入人员简介,单位意见等,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社保登记证个人提供:、本人申请(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最后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简历,现就职单位,现户口所在地,申请理由,随迁人员情况,手写签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台帐(社保机构出具)、劳动合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中、高级职称需同时提供职称考核表和评审表,或者以考代评系列提供相应批文)、身份证;、户口本和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所在地未就业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单位出具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有随迁,同时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证和随迁成人地第、项,计划外生育地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地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地证明;、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一份.(注:、申请随迁地配偶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地,应通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并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符合《暂行规定》第六、七条规定地专业技术人才已经退休,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地,请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准入和户口迁转手续.)以上材料均须审核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间:周一、二、三,月内上报西安市发改委社会处待审,如审批通过,方可办理户籍关系地转入.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向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齐全地资料(办理需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前来办理);、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后资料按期报送西安市发改委社会处审批;、审批后,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及时通知个人审批结果.、持西安市发改委社会处核发地《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其他材料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转手续.二、工作调动办理:(渠道二)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干部调动地相关规定,对在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地用人单位聘用地非本市户籍员工,我中心可代为申办工作调动手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统招统分),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人事身份” 完整、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注:“人事身份” 即申请人曾参加过大学生派遣报到,档案中有就业报到证.符合条件者由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到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待档案到后应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调入单位出具书面调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简介、纳税、缴纳社保情况、迁入人员情况、公司意见三部分,加盖公章)被调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台帐(社保机构出具)、劳动合同;、被调人员填写《商调干部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盖章);、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地被调人员最新体检表附肝功化验单及血型化验;、被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原调出单位(档案所在机构)出具正式地同意调出函或商调回函;、原调出单位(档案所在机构)出具最新工作鉴定或现实表现.凡符合以上条件且材料齐全地人员,由单位经办人来我中心报送以上材料,以上材料均须审核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间:周一、二、三,月底前上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审,如审批通过,方可办理户籍、行政关系地转入.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向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齐全地书面资料(办理需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前来办理);、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后资料通过西安市人员调配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审批通过后,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相应书面材料;、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书面材料后,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通知个人审批结果;申请人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转手续.注:相关表格可在“人事代理文件下载”处下载.。
西安市公安局详解落户西安相关政策

(八)公民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西安市公安局
2010年5月6日
小编整理:“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三)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工作落户的,凭退休人员有关退休手续和市劳动局开具的招收人员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的,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由本市、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县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西安落户政策

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新政策没有变化,依旧是2020年政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等,详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
西安落户政策

西安市户籍迁入政策依照《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外地成建制(外地企业)迁入西安市城九区人员的迁入手续将由西安市发改委负责办理。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撤销,其职能并入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为外地成建制迁入城九区人员办理迁入手续。
范围包括以下8类人员:一: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大专学历者成建制迁入)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五:投资纳税人员;六: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八:在本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西安市户籍迁入材料一、在网站注册个人信息;二、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户籍迁移证(或者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四、三月以上养老保险台账;五、三张红底一寸照片;六、三年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地税)、法人身份证四样证件复印件;西安户籍准入办理机构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省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省属单位引进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调入省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二省教育厅:(1)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2)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
三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市、区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5)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本市生源高校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6)从外省市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回本市;(7)调入市、区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8)从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市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
各区县、各部门务必统一认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新西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目标通过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资源的人口承载能力相平衡,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鼓励投资和纳税、促进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常住人口总量合理控制与结构、布局优化相结合的人口机械增长调控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把户籍人口的迁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外地户口落户西安条件有什么

外地户口落户西安条件有什么一、西安落户需要什么条件?法律常识:落户西安需要的条件:1、学历落户,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2、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落户;3、符合规定的专业人才可以落户。
法律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二、西安户口迁入政策2023西安户口迁入较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在西安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90m2以上的二手房并实际居住,工作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也能入户。
2、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并增加4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现在,在西安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可入户成都。
5、租房入户(仅针对本市农民)(1)西安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世分量证、房屋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下同)、身世分量证标准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下同)。
(2)租房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世分量证、租住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屋证明、同一地址的租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身世分量证标准照片1张。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市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27日)第一条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
例》的决定(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12.09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施行日期】2003.12.09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12月9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临潼区之后增加“长安区”。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
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年7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0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十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和种植业的;(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设立的办事机构无本机构驻地常住户口的;(五)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以及其他无驻地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来本省暂住的,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城建、卫生、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2修正)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2修正)【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06.07【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1.09.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9日)修正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2年5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下列人员:(一)来本市暂住的外地人员;(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碑林、新城、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而到城六区居住的本市其他区县的人员;(三)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六区而到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居住的人员;(四)常住户口在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而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到除城六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教育、民政、建设、房产、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户籍制度(西安)

目前在西安单纯购房不能办理落户,最新的买房落户政策是:凡在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婚姻法》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均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或“城镇投靠”迁入户口。
“城镇户口”夫妻投靠不再限年龄。
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投靠到西安落户的相关规定。
目前据了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文件)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在西安市市区单纯购房不能入户。
同时给您提供以下信息作为参考——继调整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之后,市政府关于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1.对高、中级技工敞开大门企业引进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技师等技能人才,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申办落户都给予充分保障。
引进各类人才,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子女随迁的年龄由未成年放宽为未婚。
改变对技术工人落户的不公平限制。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申办落户,与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师、技师等申办落户,与高2.工和工程师同等对待。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实行“三不限”,即: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毕业时间。
取消了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就业落户的行政审批制。
非西安市生源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即可办理落户。
非西安市生源中专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申办落户。
取消技校生落户限制驻西安市的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具备了规定的条件,即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不受生源地、户口性质限制,也不再限于地址矿产、纺织、建材、冶金、化3.工、农林等苦、脏、累、险、艰苦专业。
3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

3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具体规定年限);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
上述条件全部具备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西安市关于落户政策的若干问题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办理落户;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七条、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
应届毕业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
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即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市市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均可申办落户。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户籍新政”实施,2017年3⽉1⽇,被市民称之为西安史上最宽松的“户籍新政”正式实施。
同时,“掌上户籍室”同步正式上线运⾏。
下⾯为您整理的是西安落户政策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全⽇制普通⼤中专院校学⽣集体户⼝迁移⼯作规范 (⼀)全⽇制普通⼤中专院校新⽣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校新⽣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号)⽂件精神办理。
(⼆)2017年3⽉1⽇起,户⼝在本市全⽇制普通⼤中专院校学⽣集体户的在校⼤中专学⽣,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单位的,根据本⼈意愿迁往本市市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才交流服务中⼼集体户。
⼆、全⽇制普通⾼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员落户⼯作规范 (⼀)办理依据。
西安市⼈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政策若⼲意见和迁⼊市区⼈⼝户籍准⼊暂⾏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市区⼈⼝户籍准⼊暂⾏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民政府《关于印发进⼀步吸引⼈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办理条件。
全⽇制普通⾼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户⼈员信息均须在⽹上对个⼈⾝份信息进⾏核查,要重点核查⼈像、姓名、公民⾝份证号码及在逃⼈员和违法犯罪⼈员等信息,核查⽆误的,在⾝份证⼈像⾯复印件上加盖“个⼈⾝份信息已与⽹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致”审核章及审核⼈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西安买房落户政策2021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西安买房落户政策2021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西安落户新政规定:买房落户政策延期,只要2015年7⽉1⽇之后购买90平⽶以上住房,取得房产证,在西安缴纳⼀年以上社保即可申请购房⼊户。
现在已经悄然发展成为了我国的新⼀线城市,并且作为我国13朝的历史古都⼀直就吸引着很多中外投资者。
甚⾄对于很多职场⼈来说也希望能够定居于西安,⽬前在西安有如果条件的话,其实可以通过买房办理户⼝的。
那么,西安买房落户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西安买房落户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2017年3⽉1⽇西安落户新政规定:买房落户政策延期,只要2015年7⽉1⽇之后购买90平⽶以上住房,取得,在西安缴纳⼀年以上即可申请⼊户。
(⼀)办理依据《户⼝登记条例》、西安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市区⼈⼝户籍准⼊暂⾏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西安市⼈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民政府《关于印发进⼀步吸引⼈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1⽇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积90平⽅⽶(含90平⽅⽶)以上商品住房(以⽹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住房(以买卖合同⽹签时间为准)的,取得证且在本市缴纳⼀年以上城镇职⼯基本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配偶和未成年⼦⼥的户籍登记。
(三)所需材料1、申请⼈⼊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及随迁⼈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多重户籍⾝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式;2、⼊户⼈员的(16周岁以下⼈员不提供)、户⼝簿,原件及复印件;3、省或西安市各级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基本养⽼保险个⼈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年(⾃申请⼈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为⽌,累计缴纳满⼀年);4、申请⼈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住证明;5、随迁⼈员情况。
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五、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三)所需材料1.设立单位书面申请;2.设立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设立单位依法注册证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注册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后,由主管所长审批设立。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买房入户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市政发[2010]6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市政发[20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976f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6.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市政发〔2010〕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引导农村富余人口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4届12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降低城镇落户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县城和重点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连续的工作,并且已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指导原则(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愿原则;(二)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三)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四)以鼓励在我市县城、重点中心镇落户为主;(五)纳入城中村改造、低洼地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农村居民转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定条件(一)凡申请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条件申请落户:1.对于城六区辖区外的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5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市政发〔2006〕17号
第一条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七条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
人才。
上述人员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七)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一)、(二)、(三)、(七)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
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四)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五)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六)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七条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
(三)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第十八条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本人随子女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
(二)在外省、市离退休人员。
(三)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
第十九条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迁入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依法收养的被收养人,准予其登记或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一)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
(二)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
(三)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现要求回本市。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驻本市市区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可迁入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
口。
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一律不迁转户口,农业户口的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就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人员,可迁入驻本市办事机构的非农业集体户口:(一)属派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指标。
第二十五条成建制单位迁入本市市区,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
第二十七条指令性计划移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零星移民涉及的农业户口人口迁入,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