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京教函〔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113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2021年3月,全市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审核”的基本原则有序恢复线下培训。

近段时间以来,市、区教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续紧盯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现将新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培训机构擅自恢复线下培训经市、区教委联合检查,发现下列11家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线下培训。

根据有关要求,由相关区依规严肃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1.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紫金大厦校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2.北京金汉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世纪科贸大厦11层)3.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庄分公司(新科祥园甲4号2层)4.北京圣杰博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4层4007)5.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经贸大厦5层)6.北京青藤蔓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玉海大厦3层3104)7.北京博思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畅茜园雪芳里5号楼1层104)8.北京原点培优科技有限公司(云岗南区东里7号)9.精锐至慧学堂望京校区(东湖街道旺角广场1层)10.精锐至慧学堂国展天虹校区(左家庄北里58号天虹百货3层)11.精锐至慧学堂大悦城校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主楼一层105号)二、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经查,下列5名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取酬。

责成朝阳区教委、通州区教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将违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

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国的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
供了拓宽知识、培养技能的机会。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
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涉及不法活动。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
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以下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十条: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
证照。

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法纪,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
动或违法乱纪行为。

2. 提供真实信息与宣传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与宣传材料,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采取误导性的宣传手段。

学生和家长有权根据真实信
息做出适当选择。

3. 明确课程设置与教学目标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明确课程设置与教学目标,确保教学内容科学、权威、符合学生年龄和能力需求。

课程设置应经过科学研发和教学实践,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灵活调整。

4. 保障教师素质与教学质量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雇佣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素质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5. 维护学生权益与个人隐私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保障学生权益与个人隐私,不得收集、使用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超出教学管理的必要范围。

机构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制定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6. 确保收费公。

校外培训中心办学章程模板

校外培训中心办学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满足社会和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校外培训中心名称)的办学活动,是校外培训中心办学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校外培训中心名称:(校外培训中心名称)第四条校外培训中心地址:(校外培训中心地址)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五条办学宗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办学目标:1. 建立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体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2. 重视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实践操作技能。

4.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

第三章办学性质与业务范围第七条校外培训中心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业务范围:1. 开展各类学科辅导、兴趣班、特长班等培训课程。

2. 组织各类竞赛、考试辅导、升学指导等活动。

3. 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等。

4. 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第九条组织机构:1. 校长:全面负责校外培训中心的办学工作,领导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学生活动组织、学生心理辅导等工作。

4. 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保障、财务等工作。

第十条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 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4.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学原则:1. 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实施因材施教。

2. 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进程:新设置标准引领行业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对素质教育的日益重视,北京市在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学习《规程》理解《规程》规范校外教育工作

学习《规程》理解《规程》规范校外教育工作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



职能——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 功能——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 用;效能。 两者的区别——“应该”和“可以”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实施素质教育; 组织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 性,促进全面发展;为学校提供咨询和 指导;承担其它工作。
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

关于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校外教师与学校教师的异同—— 相同: 有着共同职责和使命——“育人”, 有着共同遵守的准则——贯彻教育方 针,遵守《教师法》, 有着相同的诉求——学为人师,行为 世范。
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 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 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职责和使命是“育人”。“育人”的基本含义: ① 要对少年儿童的全面成长、健康成长负责; ② 要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要根据社会主建设者和 接班人的条件需要;按照教育方针的要求努力做好我 们的工作; ③ 要对少年儿童的个性发展负责。 ④ “育人”的根本是发展人的可发展性。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培养兴趣



兴趣是可以分层次的—— 最浅层次的兴趣——直接兴趣、很少有中心兴 趣的广博兴趣、暂时兴趣。这种兴趣不长久, 随时可能转移。 较高层次的兴趣——间接的兴趣、具有中心兴 趣的广博兴趣、稳定的兴趣。在一定的条件下, 较高层次兴趣就会成为志向,形成专业。 趋于二者之间的是中间层次的兴趣。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培养兴趣


兴趣虽然是分类、分层次的,但没有优劣之分, 只是兴趣的呈现方式和反映了兴趣发展的规律。 对于兴趣小组的组员来说尤其是这样。 少年宫教育者的任务是将他们的兴趣深入和扩 大,发挥积极作用,由较低层次的兴趣向高一 层次的兴趣发展,形成志向,乃至最终使爱好 变成专业,从事兴趣中心的那种活动。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 相关政策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 相关政策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近年来,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备受社会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这些政策,并探讨其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及制定目的1. 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众所周知,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学校教育的不足,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然而,一些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乱象也日益凸显,如虚假宣传、恶意抬价、低俗营销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目的在于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2. 相关政策的制定目的及意义相关政策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行为,提升教育服务质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整顿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提升教育质量、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政策内容及具体影响1. 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准入政策政府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准入进行了严格规定,对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场地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门槛,另一方面也有效遏制了一些无资质、无实力的机构进入市场,保障了学生的学习权益。

2. 课程设置及收费监管政策政府规定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不得含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内容。

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保证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课程内容和收费标准,避免了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发生。

3. 教师资质及管理政策政府规定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教师,对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学经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教学质量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定标。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三、个人观点及总结回顾个人认为,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整顿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生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校外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校外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校外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与运营,保障学员的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学员。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教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学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学员有权享受规范的教学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及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第八条学员有义务遵守校外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其他学员,积极参加课程和活动。

第九条学员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条学员应当自觉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形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破坏学校纪律。

第十一条学员不得带来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员工有权享受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参与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校外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自觉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形象,不得对学员、家长、同事及他人造成损害。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索取财物,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保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关心学生,热爱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教学过程中应当恪守教育规范,不得传播虚假、违法信息,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第二十条教学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得滥用教育资源。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

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

一、概述北京市是全国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之一,校外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北京市教育部门制定了一套行业分类标准,以便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指导。

本文将对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其实施意义进行讨论。

二、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背景1. 受教育需求影响,校外培训机构纷纷涌现,规模扩大。

2.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些乱象,例如资质不符合、教学质量缺乏保障等。

3.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北京市教育部门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

三、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内容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

具体内容如下:1. 学科类培训机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各学科辅导类培训机构,大学各学科辅导类培训机构等。

2. 艺术类培训机构包括音乐、舞蹈、美术、表演等各类艺术培训机构。

3. 体育类培训机构包括足球、篮球、网球、游泳等各类体育培训机构。

四、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实施意义1. 保障教育质量:通过对不同类型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教育部门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

2. 规范市场秩序: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减少“野蛮生长”现象。

3. 保障学生权益:学生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可以更加明晰地了解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五、结论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教育部门对市场发展的管理和引导,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教育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希望北京市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能够为全国其他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推动我国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教育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分类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估,初步表明实施效果良好。

校外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校外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校外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校外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校外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法定代表人;(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队伍;(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清单;(六)师资队伍情况;(七)收费项目和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办学场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二)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要求;(三)教学方法应当多样化,注重启发式教学;(四)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资质;(五)教学环境应当安全、舒适、整洁;(六)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以服务学生、家长和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前,应向家长说明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并签订入学协议。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七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2.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执行各项技术规范。
3.财物、财会等项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收集信息及时,满足管理及统计需要。
4.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要求,及时周到服务,满足教育活动及工作需要。
5.定期开展资源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总结管理经验,提高使用效率。




1.严格执行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5.2有计划的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游戏讲座、游戏推介、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的社团(含专业俱乐部),对具有一专业水准的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指导和训练,并定期组织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7.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利用重要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2.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的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和整体素质。
3.有教师分层次、分梯次发展和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划及具体措施,整体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基本功。
4.有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骨干教师在教师中的比例要达到相应中小学建制的水平。
5.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交流活动,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开阔教师视野,提升专业水平,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活动。
3.组建教育活动研究组织或搭建平台,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教研活动,交流信息和经验。
4.教育活动研究有经费保障。有教育活动研究的骨干队伍。








1.教师应取得与机构建制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2.有引进和聘用教师的标准和程序,对职业道德、专业水准、经历和业绩、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指该机构为了规范运营管理、保障学员权益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不得出现链接):一、机构章程1.机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应明确机构的名称,以避免与其他机构混淆。

2.机构宗旨: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例如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提升学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3.机构定位: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定位,例如定位于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职业技能型人才还是综合素质型人才。

4.教育目标:提出明确的教育目标,例如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等。

5.课程设置: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包括开设的课程种类、内容、目标学员等。

6.招生和培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和培训工作流程、标准和原则,确保招生和培训过程公平、公正。

7.师资队伍: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

8.学员权益:规定学员权益保障措施,例如合理安排课程、提供有竞争力的教育资源等。

9.机构管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人员权限和责任,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

二、管理制度1.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防火灾安全、学员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规范。

3.师资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管理制度,包括师资招聘、考核、培训、激励等方面的规定,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4.培训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学员考核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5.学员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招生、升学指导、学业指导、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促进学员全面发展。

6.投诉处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解决并得到公正对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用火、用电、用气符合行业规范,各项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安全、有效。
4.安全岗位的技术人员熟悉设备设施,操作使用熟练,并定期接受专业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5.安全标识明显、完善、有效。
6.坚持教育活动的安全预案制度,确保分工明确,措施到位。
7.机动车使用、食堂供餐、饮水供应、食品销售及临时施工等有明确的安全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
4.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重要决定和干部聘任征得党组织同意,重要工作及时向党组织通报。
5.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讨论和决定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发挥教育工会作用。




1.根据市、区县教委的要求和机构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后勤岗位。财物、财会等重要岗位设专人负责。





1.主任、馆长对机构的全面工作负责;经过规定的程序,依照市、区县教委的编制要求及任职条件,聘任各级干部,组建机构领导班子。
2.依据市、区县教委的规定,制定本机构的聘任办法,做好教职工的聘用工作。
3.有清晰的办学理念,运用多种方法和形式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办学意识、校外教育理论水平、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和推进素质教育,发挥校外教育育人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3.根据市、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校外教育发展和机构现状,制定本机构的3-5年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部署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为教育活动开展、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建有综合或专项档案室,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员。档案资料搜集及时,归档规范,摆放有序,并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资料能为机构的发展服务。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突出校外教育特点,全面开展教育活动,坚持活动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未成年人的兴趣培养和个性发展。
4.依法办学,执行政策,贯彻市、区县教委的指示精神。
5.对学校开展咨询和指导,促进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成为本地区的课外校外活动中心、指导中心、服务中心、研究中心。
3.组建教育活动研究组织或搭建平台,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教研活动,交流信息和经验。
4.教育活动研究有经费保障。有教育活动研究的骨干队伍。








1.教师应取得与机构建制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2.有引进和聘用教师的标准和程序,对职业道德、专业水准、经历和业绩、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3.引进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3.2兴趣小组编组(班)要兼顾组员的年龄和程度,组员人数符合小组活动项目特征和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
3.3要合理确定兴趣小组的级别层次和基本学制,并有相应的活动纲目、活动计划和编选教材。
3.4兴趣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到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6.制定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必要的社会工作,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1.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外教育发展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2.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的重要问题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教职工教育与管理的重大问题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题。
8.建立卫生及防疫制度。设立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管理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
环境管理
1.活动区、活动室环境整洁,陈设有序,布置美观,专业特色明显,与活动内容相统一。
2.绿化、美化环境,办好宣传橱窗和刊物,实现网络办公,建设有特点的校园文化。
4.2利用各种资源设计组织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为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提供技术、信息、管理等服务。
4.3建立有效机制,为学校培养课外活动的教师和学生骨干,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促进学校课外活动开展。
4.4承办市、区县教委委托的群众活动。
5.游戏娱乐活动:
5.1有阵地开放活动的场地,有确定的项目,有专门的活动时间和工作人员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7.建立小组活动教师下校辅导和群众活动教师定期到学校调研的制度,形成与学校联系的机制。
8.与所辖区域的学校建立群众活动的联系网络,保证大型活动组织渠道的畅通。
9.建立教育活动评价机制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评价。
10.建立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安全设施良好,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教育活动安全。
5.2有计划的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游戏讲座、游戏推介、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的社团(含专业俱乐部),对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指导和训练,并定期组织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7.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利用重要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4.兼职教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身心健康。聘任兼职教师要经过必要的审查程序,并签订协议。
5.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教职工总数的85%。
6.有计划地对新进入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






1.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师德、终身学习、校外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改革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
7.加强单位文化建设,全面关心教职工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8.执行市、区县教委的教职工休假制度。
行政
管理规Biblioteka 划和运行
1.依据相关法规和市、区县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机构章程。
2.根据市、区县教委的规定和机构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育活动管理、教科研管理、行政管理、运行保障等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规模较小(30人以下编制)的机构应设置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上述工作。
附件2: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试行稿)
工作
范围
重点内容
工作实施要点
机构
设立

职能




1.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符合市、区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区县机构的设立(或变更)按照规定程序经区县教委批准,并向市教委备案。机构名称符合规程的规范要求。
3.机构的人、财、物配备符合《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人、财、物及信息管理纳入市、区县基础教育管理体系。
3.有教师行为规范要求与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为人师表具体内容,规范教职工的日常行为。
4.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勤、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思想道德、遵章守纪、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考核评价,表彰先进。
5.实行聘用合同制,建立健全聘任制度,执行国家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6.执行职评政策,认真履行申报、审核、考核、评定等程序,鼓励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各方面做出优秀成绩。
4.机构的教育活动经费和运转经费按规定纳入市、区县财政保障体系。
5.根据市、区县教委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设置工作岗位。
6.主任(馆长)由市、区县教育工委、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委派或聘任。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




1.根据市、区县教委明确的工作定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践行机构职能。
3.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教育活动管理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管理教育活动。
4.有完整的教育活动制度和教育活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常规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有序、规范,利于未成年人良好品德和习惯的养成。
5.按时制定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教务管理和教育活动信息、教育活动资源管理。
11. 对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活动规范的教育,定期观摩兼职教师的教育活动,评价活动质量。
12. 建立与家长、学校、社会的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各方意见,并建立相关档案。




1.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教育活动研究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负责教育活动研究工作。
2.建有教育活动研究制度和工作计划,根据教育活动实际、教育活动管理实际和校外教育发展定期组织教科研活动。
6.承担并完成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育
活动




1.根据机构职责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全面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活动。
2.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设计和组织活动按规范要求撰写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活动:
3.1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开设兴趣小组,注重兴趣和能力培养。组员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坚持自愿报名参加。
2. 根据教育活动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
3.定期向主任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经费情况,提出经费使用和管理建议。




1.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岗位职责明确,检查落实到位。
2.采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对教职工和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 建立与社会资源单位的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充实社会实践活动。
9.坚持在课后、双休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1.教育活动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中心工作,教育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