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
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摘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
与此同时,《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如何自处?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1年3月间利用到朋友李某家取物之机,盗窃李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500元)。
后销赃,得赃款2700元,大部分被牛某挥霍。
后牛某被查获归案,剩余的300元赃款同时起获。
经审查查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在牛某身上起获的300元赃款办理相关手续时,本应办理扣押手续,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却错误地办理了调取证据手续,填写的是“调取证据清单”,且填写的调取证据日期错误。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09年8月间,盗窃其朋友李某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内有充值金额3000元),后被查获。
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加油卡后,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该扣押赃证物,致使该卡在扣押期间擅自被使用。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违法及暇疵,检察机关在“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应当如何选择?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有学者认为,“制约是诉讼运行中的一种机制,它表明某一项诉讼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为前提条件,失去制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走向腐败。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前言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难点。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是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起诉被告人。
而法院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合作和矛盾。
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履行对检察机关证据和法规的审查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错误认定和疏漏,从而导致其起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文/王天若2012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据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控诉和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工负责。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分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相互替代和推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包括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又包括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设置“分工负责”原则一方面便于各个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分立,防止司法权的过分集中,在体制架构上实现相互制约。
2.互相配合。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共同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有职责,各负其责,但同时又具有共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必须紧密合作,互动协调。
从宏观上看,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检警配合,二是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制约和制衡,以防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作者: 何小波;刘成明
作者机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川分院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4-37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 公检法 相互制约
摘要: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讲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时候,已经不大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似乎要将"制约"演变为或者等同于"监督",从而淡化、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这显然是错误的,如不加以澄清和纠正,势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2009年2月神州民俗总第1(}9期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王鹰(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223)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没有怀疑和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是真理,效率毕竟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目标,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时,就有必要而且有理由对这项一直被奉为神明的基本原则提出质疑.关键词: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更使这一原则成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且在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项原则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严打”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出击,联合办案,破获了大批大案要案,惩罚犯罪效率之高,更使人们对这一原则深信不疑.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被法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且这种关系由于得到宪法的确认而成为一项公认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内部存在固有矛盾,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强调”司法一体化”【l】,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价值的机制相冲突,其消极意义不可低估.一,互相配合.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弊端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包括三个部分,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且”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构成一个有机整体”H,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长期以来一直指导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但正是这一原则当中的互相配合,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一)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内部存在固有的矛盾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容易形成矛盾,人们不是没有担心过,并且总是通过强调三者的辩证关系来提醒三机关:”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i41,”互相配合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客观结果”【4】,”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防止出现偏差或错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只强调配合而不分工,则必然分工不明,造成混乱;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就会照顾关系,放弃原则,其结果或者放纵犯罪,或者伤害无辜”[61.”反对为了配合而配合,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制约的观点”151.人们总是希望并且强调如此,然而这种理想很难建立起来.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以免相互扯皮,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影响诉讼效率.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彼此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既体现了诉讼的职能的相互分离,又强调了权力的相互制衡,符合诉讼的客观规律,是保障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而互相配合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为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应协调一致,通力协作.如果这种协作是在三机关各自分工的范围内,通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来实现的,那么强调互相配合便是多余的.如果这种协作削弱了法律要求的互相制约,那么这种协作是危险的,因为”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求制约”[91,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给社会给人民带来灾难.(二)互相配合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同时也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刑事追诉权.人民检察院这种”一身两任”的特殊身份不利于其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法律监督.如果说检察机关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的话,那么检法二机关的互相配合则可能使这种监督弱化和异化.基于配合,当人民法院满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很少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行使监督权,使得监督权形同虚设:而同样基于配合或者说是顾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法院也常常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合理要求或错误的控诉主张,满足其诉讼请求,使得监督权异化为追诉权的”帮凶”.一61—二,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弊端的思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所以被界定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强调,这与我们对刑事诉讼的本质,国家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权的性质和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认识模糊和偏颇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更新这些观念,将有助于我们改革这一原则,剁l顷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一)对刑事诉讼本质的再思考“诉,告也”,”讼,争也”日,诉讼活动的本质,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Ⅲ.当事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其认为自身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被侵害.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也应当具有诉讼的共同本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刑事法律关系上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活动.只不过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者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能由政府(国家)代表人民对犯罪者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行使刑罚权,而犯罪者也有义务接受这种惩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某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未被人民法院确认,刑事责任尚未被宣告之前,政府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就是刑法上的权利义务争议.刑事诉讼正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政府代表的人民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问刑法上的争议,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负有刑事责任,负有多大的刑事责任,应适用怎样的刑罚处罚.把刑事诉讼理解为一种解决当事人(包括政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那么刑事诉讼就应是中性的.传统的观念把刑事诉讼看作是国家专门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展开的一场较量,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检法三机关尽管在诉讼中行使的职能不同,但诉讼任务是相同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咀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占据主导地位,彼此间注重互相配合,协作,形成一个强大的追诉主体.刑事诉讼呈现出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体,由侦控审三者组成的结合紧密,配合默契,运转高效的”倒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这个倒三角形上的”物件”,没有任何的诉讼主体地位,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一来,”三方实际上变成了两方,即控审共同组成一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另一方,这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中控审集于一身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形式上分为两家罢了,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二)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选择的再思考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是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最高和最终方式,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应是使权利义务争议各方乃至整个社会都满意,信服.要实现这一目一62一标,必须以公正为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社会公IE就无从谈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国家追诉权所指向的对象,在其介入刑事诉讼(狭义)之前,与国家公诉机关在权利(力)上是不对等的,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正是诉讼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并把他上升为能与控诉主体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使两者在司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控辩主体其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单独构成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应当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的利益,实现多重价值.因此,控诉主体一方积极追求的打击犯罪的”高效率”,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必须让位于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追求诉讼效率必须以实现公正为前提,包括实体上的公正与程序上的公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多么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L旦背离了正义这个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中”最大的效率意味着最多的司法暴行”㈣当然,强调公正并不是说要牺牲效率,而是说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4J三,改革”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综上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内部存在着固有矛盾,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等腰三角形结构,强调”司法一体化”,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 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改革这一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势在必行. (一)废除互相配合的内容,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所述,互相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基本理念,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影响了三机关之间真正的分工,容易打破分工界限,使互相制约流于形式,变得松弛.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的原则,具有科学性.所以这里只说要废除”互相配合”而保留”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完全不必担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会互相拆台,影响刑事诉讼效率.因为法律已经科学地设定了三机关各自的职责,又设置了严密的诉讼程序,只要三机关都严格依法办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就能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而且,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可以使控诉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更加分明.从原则上消除妨碍人民法院中立和独立的因素,使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同时,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还可以从心理上转变控诉机关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求审判机关对其予以配合的观念,使控诉机关真正明白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中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二)确立”检警一体化”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根据”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是控辩审三方,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也相应地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大职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补充和延伸”『5】,”侦查是起诉的必要准箭,起诉是侦查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权力属性上也相同,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追究犯罪”,所以两者在权力行使上居于承继性,应共同构成控诉主体,而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确立的分立和平行关系.为此,应当确立”检警一体化”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为其履行控诉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人为地将侦查,起诉分隔开,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不仅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而且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指挥权,有利于加强埘侦查权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从而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真正纳入诉讼轨道.(三)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防止法官提前产生预断,保证审判中立“起诉书一本主义”是与案卷移送主义相对的一种起诉方式,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能移送一纸起诉状,不得同时移送案件的侦查,起诉卷宗和证据材料,检察官收集到的指控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当庭出示”l9l.”起诉书一本主义”不仅彻底打破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确立的”司法一体化”模式,切断了控审之间的联系,加强了控审职能的分离,而且从客观上避免了法官过早接触案件事实材料,提前产生预断,给被告人的防御带来不利,从而保障了审判的中立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四)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上,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侦控机关为查明犯罪,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拥有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在内的诸多手段和职权,而这些手段和职权的行使,有直接影响,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个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侦控权如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就合给社会带来灾难.而检察机关”一身两任”并且对某些案件其自身就是侦查机关,很难想象其会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法律监督.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本身不是控辩双方争议的参加者,不偏向任何一方,这就决定了巾它监督制约侦控机关权力的依法行使更为合,有效.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最好是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当诉讼参与人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与公民人权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提出申诉,控告时,f=fI法院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参考文献f1】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fA1_陈光中.诉讼理论与实~(2oo1年刑事诉讼法学卷)f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1.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3】张文显.法理学f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1.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程荣斌.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f7】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概论『M1.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8】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9】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1O】装苍龄.诉讼结构论fA】.诉讼法论丛(第二卷)[cJ. 法律出版社,1998.【11](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f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王鹰(1974一),男,河南信阳人,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俗文化与现代化.一63—。
论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察院漏洞
比较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讨检察院监督体制刘为同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
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
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
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关键词:公检法刑事诉讼职权监督一、公检法职权之概述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办案被刑事司法系统默认甚至广为接受,以至于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成了司法机关表达对案件重视的一种方式,每当发生什么重大的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时,人们总会情不自禁地期待着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可见,公检法是各有职权与业务。
只有公检法三者密切配合,才能使得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秩序。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建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拥有的是审判权。
在受理案件方面,依审判内容,审判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依起诉和举证责任,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以程序繁简,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
在审判中的职权:(1)对行使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4)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某些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摘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整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
本文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阐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和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赵作海案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赵作海案2010年5月17日上午,蒙冤入狱11年的河南“佘祥林”赵作海领到了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从此开始他新的生活。
现任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
在笔者看来,许局长的话可谓一语中的,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的背离,正是导致该案成为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据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所谓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过各自的职责权限。
分工负责的实质是分权,也就是将国家独享的犯罪追究权根据功能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并将其分别赋予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职能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二是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之反思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之反思作者:王月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基本原则,不仅对于分工负责是多余的规定,还和互相制约是矛盾的规定,而且更不利于中国司法与世界司法准则接轨。
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互相配合就有必要被反思。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互相制约作者简介:王月青,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11-02一、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的阐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的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罪犯,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的任务。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力,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所谓的互相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而不是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消力量。
”上述表明,传统观点的内容都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相互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第三,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为了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罪犯。
基于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目的的同一性,严重削弱了原有的三机关之间互相制约的机能,也是对互相制约的冲突和挑战。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会给人民的意识上造成一种错觉,即公检法三机关仍是一家、仍属一体,名上制约而实为合作。
也就是说国家独立追究犯罪的职权并没有分开。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立法之思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立法之思【摘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我国宪法层面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地位举足轻重。
但该原则也存在着一些不科学性和缺失:内容上与其他原则重复;由于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造成了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职能上的矛盾和错位[1];实践中出现一些落后的现象。
因此建议在以后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考虑予以废除。
【关键词】基本原则;落后;废除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该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是指导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是一条立法原则,不能作为指导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身就是在实现立法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意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是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在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里都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尽的职责。
只要三机关严格地依职权办案,自然就可以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同样,立法者既然已经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意图设计在刑事诉讼机制中了,只要各机关依法办案,就能够实现立法者的这一意图。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办案可以各行其是,而是指司法机关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依法行使职权。
只要做到依法行使职权,实际上也就达到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目的。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已不符合当下潮流我国早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确立了这项原则。
由于1954年时建国不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当时这条原则主要是针对以前革命战争时期司法制度中政审合一、检审不分等一些特殊做法提出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公检法司联动机制
公检法司联动机制
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个机关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协作机制,旨在加强司法体制的协调和统一,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该机制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即三个机关之间共享办案相关信息,如嫌疑人的档案、证据等;协作配合机制,即在办案过程中,各个机关之间积极配合,协同办理案件,如公安机关提供取证的支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即在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等情况下,各个机关之间能够快速进行沟通合作,共同提供办案支持。
通过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避免办案中的重复办理、漏洞和矛盾等问题。
同时,该机制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在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通过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控诉、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诉讼法学理论的逐渐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对该原则进行全面反思。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对程序正义的消极影响根据学术界的论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公检法三机关只有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最终正确认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或者最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而公检法三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司法机关、统治者的工具,性质、任务相同、目的完全一致,相互间没有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因此,它们只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顺利地、准确地完成它们惩罚犯罪的共同使命。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难以成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合作、协商、协调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重要方式。
首先,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案件办理的具体措施和步骤,避免出现重复办理、拖延审理等情况,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相互协商,互相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一家机关独断、不公正的情况,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再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合理的办案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公检法协商制度是一种促进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商、合作,共同推动公检法协商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效率,确保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
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
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