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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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互关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它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分工负责是指:除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拘留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制约是: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采纳,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

督,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有权裁定驳回抗诉。

2008年法硕辅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详解

2008年法硕辅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详解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宪法》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项重的宪法原则。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负责主要表现在:除⼈民检察院依法⾃⾏侦查的案件及当事⼈⾃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逮捕、依法执⾏判决;⼈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的⼯作分⼯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机关的⼯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个环节的⼯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作。每⼀个机关在⼯作上需要另⼀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例如,⼈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或对罪犯执⾏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民法院执⾏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作看成⼀个整体,经过各⾃⼯作⽽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的⼯作发现另外机关的⼯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阶段的⼯作审查前⼀阶段⼯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时要经过⼈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民检察院要求复核。⼈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复核。⼈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罪的判决。⼈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法律效⼒的判决,⼈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文档素材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全部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含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其它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完成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防止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作者:韩大元于文豪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

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均为中央人民政府之下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最高审判权和最高检察权,三者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是并列的、平行的和同等的。公安部是政务院的组成部分,受政务院的领导,同时接受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因此,在法律地位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地位高于政治法律委员会,后者的地位又高于公安部。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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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赔偿制度中的体现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尽其责,不能相互替代和混淆。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要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完成自己的工作基础上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得当,达到共同查明犯罪、依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所谓互相制约,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按照职权和分工相互控制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并保证使已经发生的错误能得以及时纠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个基本准则中,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机关职责衔接上的表现,互相制约则是调整三机关关系的核心,也是三机关分工和配合的实质。从广义的刑事诉讼意义讲,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协调运转,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的切实保证;是防止权力交叉、混淆,相互冲突、推诿,造成放纵犯罪、伤及无辜等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规律,区别于专制时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一、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

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二、刑诉法公检法的职责都有哪些?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

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

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而“我国

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前言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

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

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

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

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

三、互相配合之于互相制约:矛盾的规定

互相配合不仅对于分工负责来说是多余的,同时与互相制约相矛盾。因此,互相配合不但会削弱互相制约应有的作用,而且将使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成为一种混乱、冲突的原则。

作为从古至今的一种普遍现象,权力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人类也不只一次地受到权力这把“双刃剑”的伤害。权力有着三个负面特征:一是扩张性。深植于人性中的欲望的无限性,决定了权力的扩张性。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甚至,以静态方式划定权力范围所形成的自身的界限还不足以抵制权力的扩张性,因而需要一种外在的界限即另一种权力对该权力的制约来使其在动态中达到平衡。二是易腐性。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可使人的利益增加或减损。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人会千方百计地使权力为我所用。这样一来,权力便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如果没有另一种权力来进行制约,那么权力的腐败必将泛滥。三是破坏性。权力的负面作用不仅在于它易扩张滥用和导致腐败,更在于权力的扩张滥用和腐败将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后果。它既危及国家的政权基础,也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基于此,权力制约成为一种不但合乎理性而且合乎现实的选择。

传统观点也认为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辩证统一的。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配合与制约在力的作用方向上是相反的,因而也必然是相互冲突的。权力的负面作用将使人反受其害,因此权力交于谁手中都不能给人以信任感。这样,制约也就应建立在一种互不信任的基础上。由于权力配置的初衷以不信任为主导,同时在现实中制约也确实会成为被制约者权力行使的阻力,制约者要行使制约的权力的同时,也多少会受到被制约者权力的抵制。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

关系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二者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二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二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制约应成为二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二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也就是说,要重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公检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定要引起重视。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既不能相互替代, 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相互支持, 通力合作, 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 协调一致, 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 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 相互约束, 相互制衡, 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 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做到不错不漏, 不枉不纵。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其中, 分工负责是前提, 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最终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司法考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摘要

“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

1

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bstract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

改革与调整

2009年2月神州民俗总第1(}9期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王鹰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

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没有怀疑和确实发挥了

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是真理,效率毕竟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

目标,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时,就有必

要而且有理由对这项一直被奉为神明的基本原则提出质疑.

关键词: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

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

做了同样的规定,更使这一原则成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且在刑

事诉讼实践当中,这项原则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

“严打”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出击,联合办案,破获了大批大案

要案,惩罚犯罪效率之高,更使人们对这一原则深信不疑.公检法

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被法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并且这种关系由于得到宪法的确认而成为一项公认的宪法

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内部存在固有矛盾,违背了

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

强调”司法一体化”【l】,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剥

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价值

的机制相冲突,其消极意义不可低估.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作者: 何小波;刘成明

作者机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川分院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4-37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 公检法 相互制约

摘要: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讲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时候,已经不大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似乎要将"制约"演变为或者等同于"监督",从而淡化、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这显然是错误的,如不加以澄清和纠正,势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摘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整刑事

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本文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阐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和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赵作海案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赵作海案

2010年5月17日上午,蒙冤入狱11年的河南“佘祥林”赵作海领到了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从此开始他新的生活。现任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在笔者看来,许局长的话可谓一语中的,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的背离,正是导致该案成为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

所谓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过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的实质是分权,也就是将国家独享的犯罪追究权根据功能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并将其分别赋予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职能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二是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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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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