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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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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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11.08

•【字号】鄂价成〔2016〕112号

•【施行日期】201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鄂价成〔2016〕11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湖北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3.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8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

学校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武汉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制表

二○一年月

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思考

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思考

PRICEAND MARKET

调查与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或个人不要国家一分钱,面对着巨大的困难,办起了一所所民办中小学,这些学校对于缓解近年来入学高峰给公办学校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满足社会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对铜川市的调查显示,目前民办中小学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亦成为影响学校声誉、阻碍学校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学校在开学时就将各项费用统成一个总金额向学生收取,给学生开一张大票,包含了“衣食住行”的各种服务项目都在内。交了规定的学费、住宿费之外,同时还要交纳未来将要实施服务和代收的其它费用。作为家长和学生是被动的一方,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这种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一、民办中小学收费存在的问题1、一次性收费没有商量。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的规定,它的收费方式与《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应遵循学生自愿……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的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收取的费用在开票上亦不规范,有的给学生开的是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有的什么,每项花出去多少,结余多少。如某所学校开学时向初中学生收取了2686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是1320元,其余1366元,学校称为代收代管的费用,但是却提供不出完善的收支明细。在调查中,一所民办中小学校的校长说,“目前多数民办学校都是按惯例收代办费的,没有细分其中构成,也没有人给各个部分定价”,收支的随意性可窥见一斑。代收代管费在使用上不公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

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26

•【字号】鄂价法规[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

细则》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4〕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2日省物价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6日附件

《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准。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

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2.01

•【字号】鄂价成规[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鄂价成规〔2013〕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2月1日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进行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湖北省价格》,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九十四号)

《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16

•【字号】鄂价成[2010]183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

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价成[2010]1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6日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

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价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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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

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06]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06]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鄂价法规〔2006〕45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组织实施。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二)上级物价局委托;

(三)下一级物价局请求。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8

•【字号】鄂发改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

录(2021年版)》的通知

鄂发改规〔202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和价格管理需要,我委对现行《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其间可依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鄂价成〔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8-23 15:02:15?

鄂价费〔2017〕7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1日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号

《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湖北省价格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五章价格监督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8-23 15:02:15

鄂价费〔2017〕7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1日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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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教育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核定工资总 额的 25%提取。 (十)劳务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 用。 (十一)招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招待费据实核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教育收入的 5‰。 (十二)租赁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用房非本单位产权,需按期支付的租金;已收取 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其学生宿舍的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该项目。 (十三)物业管理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开支的为教学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十四)维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 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 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一般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理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 20%), 计入固定资产总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 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 2%。 (十五)专用材料费。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 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 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等。 (十六)其他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上述 1-16 条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公用 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的 15%。未超过 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 填;超过 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 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 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等。 (一)医疗费。主要是指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外,由学校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助(奖)学金。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 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或学费打 折部分不能计入。
(一)基本工资,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 规定的补贴等。 (二)津贴,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教 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价格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奖金,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 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14%,已在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应相应扣减。 (五)社会保障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 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六)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教职工的平均工资原 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相关人员支出,包括合同工工资、午餐 补贴等。 第七条 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招待费、 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公用支出等。 (一)办公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 报杂志等费用。 (二)印刷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 支出。 (三)水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四)邮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 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等。 (六)差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等。 (七)会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工会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 2% 提取。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鄂价成规〔2011〕14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 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 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 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 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 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 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教职 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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