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最新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最新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操作不合规保证人免担责——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案情简述2003年5月27日,**信用社向借款人曹某发放贷款25万元,定于2006年9月30日偿还,用于购买客运汽车。

贷款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和车辆抵押,同时与保证人杜某、熊某、彭某、曹某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也与借款人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此时车辆尚未购回);信用社在曹某购汽车后,以该新车购进价35万元认定抵押物价值,于同年8月26日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车辆抵押公证。

但并未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

在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在客车营运中发生严重的车祸事故,无力赔付,变卖了车辆,用于支付死伤赔偿款、客车修理费、客运公司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了贷款(信用社)利息一万元。

借款人丧失了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信用社向保证人追偿亦无果。

在经过多次催收无果情况下,2007年3月18日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归还借款本息,维护信用社的债权主张。

经**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借款人曹某、保证人杜某、曹某某拒绝到庭。

保证人杜某、熊某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07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曹某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因该借款存在抵押,且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贷款本息,故驳回信用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于借款人因车祸已事实丧失了还款能力,亦无其他还款来源。

而按此判决保证人无责,贷款将形成损失。

目前,信用社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案例分析1.当一笔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将不确定。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材料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材料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材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的融通、财富的创造和保值增值等重要职能。

一些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1. 某商业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件某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放贷,造成大额贷款违约。

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导致资金被挪用,损失惨重。

此案件揭露了部分金融机构为谋求暴利而忽视风险控制的行为,损害了信誉和声誉。

2. 一家保险公司擅自操纵保费费率某保险公司违法操纵保费费率,对客户进行不公平收费。

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整保费费率,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通过对保费费率进行调整,该公司变相从客户手中获取更高的保费收入,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 一家证券公司内部违规交易某证券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内幕消息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4. 某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某信托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集资活动。

该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报备登记,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最终导致了资金链断裂,一批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了破坏性影响。

5. 某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事件某银行员工违规泄露客户信息,导致客户隐私被泄露。

这种不法行为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客户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案例仅代表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一部分情况,我们应该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风险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分析

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分析

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分析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伴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案例。

这些违规操作不仅对金融机构自身造成了损失,还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众信任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分析几个较为典型的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以此为反面教材,提醒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案例一:某银行信贷违规操作某银行信贷部门在放贷流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大量不良债权形成,给该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该银行信贷部门内部过于追求业绩,忽视了风险控制,对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规定不加严格遵守,以满足短期业绩考核为目的,放宽了对借款人的审核标准。

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了大量贷款并未按时归还,导致该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该案例显示了金融机构在追求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忽视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这样的违规操作,金融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风险可控,不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放宽审核标准。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某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违规操作获取非法利益。

该公司高管获取了即将公布的重大利好消息,却未向公众披露,而是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大量买进,从中获利。

这种内幕交易违反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

该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了避免内幕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虚报业绩案某保险公司通过虚假操作,对外故意夸大其业绩,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该公司在报表中虚增了保费收入,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也归类为已实现收益,制造虚假的业绩表现,吸引更多投资者投入。

这个案例暴露了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和报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

为了避免虚假操作,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加强对报表真实性的审核和把关,同时提高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根治虚假宣传的行为。

银行败诉案例

银行败诉案例

银行败诉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银行在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甚至会因为自身的失误而败诉,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损失。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银行败诉案例来探讨银行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家知名银行与一位客户之间的借贷纠纷中。

客户在办理贷款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客户发现银行对利率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客户需要支付的利息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客户多次向银行提出质疑和投诉,但银行始终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最终客户不得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客户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银行在利率计算上存在错误,并且客户在多次提出质疑后,银行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

法官最终做出了判决,裁定银行需向客户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并撤销原合同。

这对银行来说无疑是一次失败的案例,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利益,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了后续的纠纷。

其次,银行在客户提出质疑后,是否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是否给予了客户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

最后,银行在面对诉讼时,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是否能够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为了避免类似的案例再次发生,银行需要从自身出发,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银行应当尽可能明确和详细地列出各项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地方。

在客户提出质疑时,银行应当及时核实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避免问题扩大化。

在面对诉讼时,银行需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据,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总之,银行败诉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银行在业务中要谨慎行事,尊重客户利益,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好风险控制,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和损失。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的担保。

小张是个热心肠的人,他的朋友小李找他帮忙。

小李要在信用社贷款创业,但是信用社要求有担保人。

小李就求到了小张头上,小张心想,朋友嘛,能帮就帮,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担保协议。

后来小李的创业项目失败了,钱还不上。

信用社就找到了小张,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还款。

小张这才傻了眼,他以为就是走个形式,没想到要真的掏钱。

小张觉得很委屈,他说自己都不知道担保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可是信用社拿出了那份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小张没办法,最后经过协商,他和小李的家人一起凑钱还了一部分贷款,信用社也减免了一部分利息。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做担保的时候可千万不能糊涂,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啊,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二、案例二:还款日期的误会。

老王在信用社借了一笔钱,用来翻盖自家的房子。

借款合同上写明了还款日期是6月30日。

老王这个人啊,他以为只要在6月30日当天把钱还进去就可以了。

到了6月30日那天,老王早早地就去地里干活了,想着晚上回来再去信用社还钱。

结果呢,信用社的系统在当天下午进行了结算之类的操作,当老王晚上去还钱的时候,信用社说他逾期了,要收取一定的逾期费用。

老王就不乐意了,他说:“我这是按照合同上的日期来的呀,怎么就逾期了呢?”信用社解释说,他们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在还款日期当天应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还款。

老王觉得很冤枉,觉得信用社没有提前和他说清楚。

最后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考虑到老王确实是因为误解才导致这种情况,信用社取消了逾期费用,但也提醒老王以后要多注意还款的相关要求。

这个案例就是告诉我们,借款人要清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不能只看日期数字,不然很容易产生误会。

三、案例三:用途不实引发的纠纷。

赵哥在信用社申请了一笔贷款,他在借款合同里写明贷款用途是购买农用物资。

实际上呢,他把这笔钱拿去赌博了。

刚开始的时候,信用社按照正常的贷款流程给赵哥发放了贷款,也没有发现他的猫腻。

车贷骗贷案例

车贷骗贷案例

车贷骗贷案例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车贷骗贷案例屡见不鲜。

车贷骗贷是指借款人通过虚假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或逃避偿还债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车贷骗贷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某甲通过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车贷的案件。

某甲在贷款申请中提供了虚假的个人收入和资产证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车贷。

然而,事后某甲并未按时偿还贷款,还将贷款用于其他投资,导致银行损失惨重。

经过调查发现,某甲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其提供的资产证明也是伪造的。

这种情况下,银行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不仅浪费了金融资源,还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乙利用虚假车辆信息骗取车贷的案件。

某乙通过伪造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辆价值等,成功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车贷。

然而,某乙并未购买实际的车辆,而是将贷款用于其他消费或投资。

在银行发现异常后,某乙已经销声匿迹,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追回损失。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车辆信息的核实和审查,避免因虚假信息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丙通过伪造车辆抵押信息骗取车贷的案件。

某丙伪造了车辆的抵押信息,包括伪造车辆抵押证明、虚构抵押人信息等,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车贷。

然而,某丙并未将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而是将贷款挪用到其他投资中。

在银行发现异常后,某丙已经销声匿迹,导致银行无法追回损失。

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加强对抵押信息的核实和审查,避免因虚假抵押信息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综上所述,车贷骗贷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信息的核实和审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阻止车贷骗贷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车贷骗贷行为的警惕,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认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银行信贷违规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违规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违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银行信贷违规案例分析案例概述:该案例发生在2010年以前的中国银行业中,涉及一家担任借款人职能的银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尽职调查,致使贷款违规和资金流失的案例。

以下将详细分析该案件的时间、事件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事件起因: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至2009年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某银行接到了一位名为李先生的借款申请。

李先生声称他拥有一家具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希望能够获得贷款来扩大业务。

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李先生专门为借款做准备的一个空壳公司。

事件经过:1.时间:2008年银行工作人员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李先生的企业资质和信用状况并不理想,且财务报表显示企业盈利能力较差。

然而,经过与李先生的反复沟通,李先生坚称他的企业将会有明显的财务增长,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以支持他的言论。

2.时间:2008年底尽管意识到李先生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问题,银行工作人员仍决定向李先生发放贷款。

银行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尽职调查,未进行现场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并对李先生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目的进行足够的评估。

3.时间:2009年随着贷款的发放,李先生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银行工作人员在追讨债务时发现,李先生已经将贷款资金转移至其他个人账户,并使用这些资金进行了个人消费。

4.时间:2009年底银行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追讨债务,并将此案提交给法院。

律师的点评:该案件中,银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尽职调查,轻信了李先生的虚假陈述和伪造财务报告,导致贷款不合规和资金流失。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以确保借款人的真实意愿和还款能力,同时进行充分的财务分析,以评估借款是否合规合理。

银行的不专业行为不仅导致了贷款违规,还给银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银行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内部管理,提高对借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核实能力,同时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监管。

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58095】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是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

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并决定由甲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甲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主管机关认为此案系因信贷引起的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遂撤销了分局的上述两项决定。

乙对此复议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参加人:申请人为甲,被申请人为区公安分局,第三人为乙。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诉讼参加人:原告为乙,被告为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三人为甲。

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8097】1 990年5月,公民李某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

后经城关镇有关领导同意,在大众巷北侧搭一临时棚房。

1 995年6月,李未经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规划”经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水泥楼房。

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6月1 5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未执行。

1996年5月2 日,城管所再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仍未执行。

同年5月20日李为此到市里上访,当天下午城管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的屋顶拆除,当时未通知李到场。

次日降雨,屋内部分物品被雨淋而受损。

6月1 日,李回家见状未采取保护措施,一直到6 月15日才开门清理。

6月18日李遇车祸身亡。

后其子以城管所责令其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屋顶而造成的损失。

|试析:](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吗?《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岀赔偿请求。

(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大哥替人借款,自吞苦果。

1. 事情经过。

在咱们村啊,有个张大伯。

张大伯这人吧,心地挺善良的,就是有时候有点迷糊。

他有个朋友,我们就叫他小李吧。

小李呢,做生意亏了钱,想从信用社再借一笔款子来周转。

可是呢,小李之前借的钱还没还清,信用社不太愿意再借给他了。

这小李就动了歪脑筋,跟张大伯说:“大伯啊,你就帮我个忙呗。

你到信用社去借一笔钱,就说你自己要用,我来还钱,肯定不会让你有麻烦的。

”张大伯呢,也没多想,觉得朋友嘛,哪能不帮忙呢。

就这么着,张大伯和信用社签了借款合同,借了五万块钱。

2. 纠纷产生。

谁知道啊,这小李拿了钱之后,根本就没按照说好的去还钱。

几个月过去了,信用社就开始找张大伯催款了。

张大伯这才着急了,他去找小李,结果发现小李已经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

张大伯就觉得很委屈啊,他跟信用社说:“这钱不是我用的,是小李用的,你们应该找他呀。

”但是信用社的人就说了:“大伯啊,这借款合同是您签的字,按照法律规定,您就得还钱啊。

”3. 结果与教训。

最后啊,张大伯没办法,只能自己慢慢还这笔钱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可不能随便替别人签借款合同,哪怕是再好的朋友也不行。

签字的时候就得想清楚了,这合同一签,那就是有法律责任的,不能稀里糊涂的。

二、案例二:抵押物有争议,借款变麻烦。

1. 事情经过。

城里有个王老板,他想开一家新的餐馆。

于是呢,他就到信用社去申请借款。

信用社说可以借给他三十万,但是需要抵押物。

王老板就说:“我有一套房子可以抵押。

”王老板把房子的相关证件都拿给了信用社,信用社也做了评估,然后就签了借款合同。

可是啊,这房子有点复杂,原来王老板的房子是和他前妻共同买的,虽然他们离婚的时候协议房子归王老板,但是他前妻一直觉得自己在房子上也有权益。

2. 纠纷产生。

过了一段时间,王老板的餐馆生意不太好,还不上信用社的钱了。

信用社就打算处置抵押物,也就是那套房子。

这时候,王老板的前妻就跳出来了,说:“这房子有我的份儿,你们不能随便处置。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王军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王军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王军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0【案件字号】(2022)辽05民终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丹民陈玉芝李政久【审理法官】樊丹民陈玉芝李政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王军【当事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王军【当事人-个人】王军【当事人-公司】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被告】王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本案中,王军诉称东风信用社王军名下的1994年12月15日贷款3000元和1995年9月25日贷款3000元两笔贷款并非其本人贷款,根据诉讼证据规则,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案涉两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关系,东风信用社负有证明责任。

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张某等确认房产抵押权纠纷案(小编整理)

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张某等确认房产抵押权纠纷案(小编整理)

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张某等确认房产抵押权纠纷案(小编整理)第一篇: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张某等确认房产抵押权纠纷案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张某等确认房产抵押权纠纷案2000年3月31日,张某与中和信用社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申某在双方签字盖章处签署了自己姓名。

双方约定,张某自愿将坐落在城关区新华路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73427号的房产抵押给中和信用社;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抵押权随之消失,抵押合同终止。

同日,张某、申某向获嘉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了以中和信用社为他项权人的第361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中和信用社。

据此张某与中和信用社于2000年4月3日签订了以张某房屋他项权证为抵押的(中和)社抵借字第2000—462号抵押借款合同。

张某在中和信用社贷款4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3日。

后张某分别于2000年11月28日、2000年12月27日、2001年1月31日、2001年2月27日、2001年4月30日到中和信用社结算利息。

2001年5月10日,赵某受张某委托到中和信用社以更换贷款手续为由将第3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取走,后交回张某。

张某、赵某均称是赵某一人去中和信用社取的他项权证,然后交回张某。

自此以后,张某既未更换贷款手续,也未清结贷款,更未归还他项权证。

据此,中和信用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张某等的073427号房产抵押权存续。

法院认为,张某、申某以其共有房产为张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中和信用社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以中和信用社为他项权人的权利证书并交由中和信用社存放。

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故其抵押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赵某受张某委托取走他项权证并交回张某,其代理后果应由张某、申某承担。

现张某尚未清结贷款本息,中和信用社之主债权尚未消灭,故其抵押权作为从债权亦未消灭。

张某委托赵某取回房屋他项权证,不影响中和信用社所享抵押权的存续。

信用社未正确履行贷款不能获得担保

信用社未正确履行贷款不能获得担保

信用社未正确履行贷款不能获得担保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资》
【年(卷),期】2011(000)035
【摘要】本期案例:2006年12月中旬,河北定州晴天广告公司因购木材制作广告牌需要贷款,经田某介绍认识了当地甲县信用社主任闰某,于2006年12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

贷款合同约定信用社贷款给广告公司20万元;用于购买木材,同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方由化肥二厂担保,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方仍不能归还本息时。

贷款方有权处理借款方的抵押物品或由担保单位账户扣还贷款或追究其还款。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03条 [J], 丁晓春
2.美国小企业如何获得普通担保贷款和特种贷款 [J], 李树杰
3.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执行标的物又意外灭失,当事人不能另诉主张权利——付某某与青海某钛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J], 拉毛扬措;
4.切实履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防范金融信贷风险 [J], 程秀琴
5.信用社不能为他人作经济担保 [J], 许瑞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一、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二、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三、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四、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截止2011年末,全省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个人商务贷款净增53.75亿元,结存余额108.4亿元,净增额及结存额均列全国第二名,排在浙江之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31.81亿元,排名全国第二,余额138.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浙江、四川之后);小企业贷款净增42.56亿元,排名全国第三,余额50.4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河北、浙江之后)。

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净增6.1914亿元,结存12.12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9.3323亿元,结存49.38亿元,结存额均居全省第一。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商务)截止2012年1月末,全省个人商务贷款逾期153笔、3302.6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26笔、2855.05万元;贷款逾期率0.30%,较2011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69笔、1602.1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0笔、1443.22万元;不良率0.15%,较2011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

我行逾期及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5.59万元、285.58万元。

其中在如下指标中在全省排名靠前: 1.贷款不良率排在全省第3(0.24%,较2011年初上升0.24个百分点),排名前二位的分别是宿迁(0.36%,较2011年初上升0.36个百分点)、扬州(0.34%,较2011年初上升0.34个百分点); 2.贷款逾期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前2(475.59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370.60万元),排名第一的是盐城(760.8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81.36万元); 3.贷款不良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1(285.58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285.58万元)。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住房)截止2012年1月末,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逾期93笔、3002.41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77笔、2444.28万元;贷款逾期率0.22%,较2011年初上升0.1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23笔、830.9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8笔、618.97万元;不良率0.06%,较2011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第一篇: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引言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经济案使农村信用社被扣上“金融业的弱势群体和发展上的后进者”的帽子,先天的优势淹没在百姓万千感慨和唏嘘的叹息中。

农村信用社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其社会信誉也被推向浪尖风口。

一名信贷员突然死亡,牵出农信社史上最大金额的冒名贷款案件。

1.公司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

信贷风险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所谓顶名、冒名贷款,是利用别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历来就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

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

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银行处理抵押物 败诉案例

银行处理抵押物 败诉案例

银行处理抵押物败诉案例篇一:银行抵押中常见案例分析银行抵押中常见案例分析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

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

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

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

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

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

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

信用贷款合同债务纠纷案例

信用贷款合同债务纠纷案例

信用贷款合同债务纠纷案例小张是个年轻的上班族,一直梦想着能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可是他每个月的工资除了日常开销,所剩无几。

有一天,他看到了一家小贷公司的广告,上面写着“快速放款,无需抵押,信用贷款轻松解决您的资金难题”。

小张心动了,就像看到了实现旅行梦的曙光。

于是,小张就去这家小贷公司申请了信用贷款。

合同签得那叫一个顺利,小贷公司的业务员就像个热情的推销员,把合同里的条款说得天花乱坠。

小张呢,光顾着想着旅行的事,也没太仔细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按照合同,小贷公司给他放了五万块钱的款,约定年利率是20%,分两年还清,每个月还款额都规定得死死的。

刚开始的几个月,小张还能按时还款。

他拿着贷款的钱去旅行了一趟,玩得那叫一个开心。

可是好景不长,小张所在的公司效益突然不好,开始降薪了。

这下小张可就犯了难,每个月的还款变得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有一个月,小张实在凑不够钱还款了,就逾期了。

这一逾期,小贷公司就像炸了锅一样。

他们开始天天给小张打电话,那电话打得啊,比闹钟还准时。

而且打电话的态度也越来越差,从一开始的提醒,到后来简直就是在威胁。

小贷公司说按照合同,如果小张再逾期不还,就要收取高额的滞纳金,还要把他的逾期记录上报征信机构,让他以后想贷款都难。

小张也很委屈啊,他觉得自己不是故意不还钱的,公司降薪又不是他能控制的。

他就跟小贷公司商量,能不能把还款计划调整一下,比如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降低一点利息。

可是小贷公司根本就不买账,他们就拿着合同说事儿,说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必须按照原来的约定还款,没有商量的余地。

小张没办法,就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看了他的贷款合同,发现这里面还真有不少问题。

比如说合同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高得离谱,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而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小贷公司也没有把一些重要的条款给小张解释清楚,这就有点欺负小张不懂法律了。

律师朋友就建议小张和小贷公司打官司。

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原告: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学忠,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南庄分社。

代表人:殷庆生,主任。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栗伏生,主任。

原告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南庄分社(以下简称南庄分社)、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生质押存单兑付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我公司因给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得到一张定期三年的存单。

该存单经出具存单的被告南庄分社确认,向我公司保证到期兑付。

现在该存单已经到期,请求判令被告兑现该定期存单的本息。

被告南庄分社未作答辩。

被告信用社辩称:原告所说的存单和保证兑现的协议,是刘连福为骗取原告担保,与南庄分社的贾文庆密谋后,对原告实施的欺骗行为。

刘连福、贾文庆因伪造存单骗取担保一案,已经由检察机关处理。

原告不能凭该假存单要求我社兑现本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刘连福代表的安阳市通亚娱乐美食中心(乙方,以下简称美食中心)签订了担保贷款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应乙方要求向银行担保乙方贷款30万元,为此乙方将刘连福在南庄分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的存单抵押给甲方。

贷款期到:1、乙方如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甲方将乙方存折收归甲方所有;2、甲方担保的乙方所贷款项,乙方必须存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此款必须专用于汽车站候车室的内部改造装修,不得挪作它用。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贷款的使用。

同年12月25日,运输公司、美食中心刘连福和南庄分社又签定了关于把刘连福的存单用于抵押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第一部分载明:我叫刘连福,现在南庄分社存有现金32万元,存期是1993年12月5日至1996年12月5日。

为让运输公司担保我在安阳市贷款30万元,故将32万元的存单抵押给担保方运输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操作不合规保证人免担责
——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
分析
--案情简述
2003年5月27日,**信用社向借款人曹某发放贷款25万元,定于2006年9月30日偿还,用于购买客运汽车。

贷款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和车辆抵押,同时与保证人杜某、熊某、彭某、曹某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也与借款人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此时车辆尚未购回);信用社在曹某购汽车后,以该新车购进价35万元认定抵押物价值,于同年8月26日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车辆抵押公证。

但并未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

在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在客车营运中发生严重的车祸事故,无力赔付,变卖了车辆,用于支付死伤赔偿款、客车修理费、客运公司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了贷款(信用社)利息一万元。

借款人丧失了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信用社向保证人追偿亦无果。

在经过多次催收无果情况下,2007年3月18日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归还借款本息,维护信用社的债权主张。

经**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借款人曹某、保证人杜某、曹某某拒绝到庭。

保证人杜某、熊某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07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曹某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因该借款存在抵押,且抵押物价
值大于所担保贷款本息,故驳回信用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于借款人因车祸已事实丧失了还款能力,亦无其他还款来源。

而按此判决保证人无责,贷款将形成损失。

目前,信用社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案例分析
1.当一笔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将不确定。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信用社在借款人用自有车辆作抵押、第三人作保证的情况下,只能先就借款人的抵押物行使担保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免责。

但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故不适用该法之规定,只能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无效。

车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该车辆还没有买回,故借款
人此时没有所有权;其次因没有到法定登记部门登记,而是到公证处办理,因抵押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该抵押权无效,导致抵押人可以随意变卖该财产,信用社无法掌控。

3.变卖车辆,债权被悬空。

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本案中车辆抵押未经法定部门登记,故该抵押未生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不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之规定。

买受人在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借款人丧失偿还责任能力,信用社债权被悬空。

4.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

本案判决信用社只能向借款人(亦是抵押人)追偿。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保证人免责,原因是认为该债权(贷款)设定了有抵押、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保证人仅对车辆担保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补充责任,而该车辆价值远远大于债权金额,车辆变卖,信用社应当就该车行使抵押权,未行使视为放弃权利,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应对措施
1.充分准备,积极搜集证据,为二审上诉打好基础。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要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意识。

本案中,信用社尽管聘请了专业律师,但律师并没有认真调查该车辆变卖价款是多少(因为该价款如小于贷款金额,即使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保证人也要对其差额部分仍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而不是象判决中的不再承担责任),没有调查该车的登记权属是登记在客运公司名下,还是在借款人个人名下(按实际生活经验:从事客运,只能挂靠公司,即登记产权人为客运公司)。

则如果属于公司名下,即使按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尽管不登记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如未经第三人同意将
他人财产作抵押,该抵押仍然不成立,抵押还是无效。

不是判决书中引用担保法条款所界定的情景,故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是有误的。

2.要确保诉讼过程中的担保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本案中,借款人因车祸致贫,车辆已变卖,丧失了还款能力,要想保全资产,只能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才能避免贷款损失。

而要追究保证人责任,一必须证明抵押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无效,二是该财产权属(如)登记在客运公司名下,以他人财产作抵押,抵押合同根本没成立,更不可能生效。

从而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3.要及时申请执行,查封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

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一个执行时效,本案为一年。

在执行时效期内,要及时向法院提供借款人、担保人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并保存相关裁定文书,作为中止执行时效的依据,即使本次执行不足,亦可以保证将来有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执行,而不再受执行时效限制。

信用社要注意查找该担保人的财产,进而早日变现,减少贷款损失。

**联社合规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