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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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证明怎么开

终止妊娠证明怎么开

一、终止妊娠证明怎么开

终止妊娠的证明是在医院里面开,如果患者是在门诊上做的人工流产手术,是在手术科室,也就是计划生育科开证明,可以在手术做完以后,离开医院之前,让医生开一下。

如果患者是怀孕十周以上住院做的人工流产手术,这个时候就需要到住院部,可以开这样的证明,这种有专门的计划生育证明,而且医院管理比较规范,不可以随便乱开的。如果患者在手术的当天忘记开了,可以隔天到医院去补上,补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病历带上。

终止妊娠证明怎么开

二、流产假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流产假的时间规定是: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三、人流算产假还是病假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医学诊断证明书

怀孕医学诊断证明书

怀孕医学诊断证明书

(文章一):2xx产前检查、住院及津贴报销资料产前报销(一)

(1)、《xx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单》一份,手工填写,加盖公章

(2)、《xx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份,手工填写,加盖公章

(3)、《xx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原件,注意这上面要有怀孕周数

(6)、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xx市医疗报销专用处方底方(医院给多少单据您给我多少单据)

(7)、医保卡(

(8)、)外地婚育人口小蓝本生产费用(二)

(1)xx生孩子:

(1)、在医院及时报销。

(2)外地生孩子:

(1)、定点医院开级别证明,证明是定点医院,有定点医院名称,产检和定点医院最好是一家。

(2)、医院开据所有费用全是自费全额支付的证明。

(3)、原始收据

(4)、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

(5)、出院诊断证明

(6)、《xx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保卡外地户口在xx生育生育津贴报销资料(三)(一)、生育津贴:

(1)、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竖着复印。

(2)、《xx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男女双方盖章及男女双方签字;

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附件:

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街道:编号:

注:

1、本表原件由接受手术对象交施术单位保存,区、街道计生部门各留存复印件。

2、本表仅适用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内怀孕而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证明使用。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是一个女性独特的生理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令人兴奋

和动容的事情。然而,有时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女性可能会面临决定

终止妊娠的困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需要终止妊娠的紧急情况。

然而,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人权,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

娠手术的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身体的

安全。随着妊娠的进行,孕妇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子宫的增大、荷尔蒙水平的变化等。在手术终止妊娠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刮宫手术或

者吸宫手术等干预措施,这些手术可能对孕妇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风险。因此,对于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来说,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

评估,以确定她是否适合手术终止妊娠。

第三,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的人权。妊娠终止是一个极其个人化的决定,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心理和生活等各

个方面。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

求来做出具体决定。然而,根据个人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

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通过建立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女性

可以在合法和安全的环境中行使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潜在

的滥用。

最后,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在制定审批制度时,应该设立一套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各种因素的全面考

虑和权衡。这些标准和程序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知识和伦理原则,并经过

充分的专家和社会讨论。此外,应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妇女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0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0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HNPR—2011-24002

湘人口发〔2011〕11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制发的《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现正式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湖南省生育证是本省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省及外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二条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三条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B超管理规定

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

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

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

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2、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醒目标志,做好宣传警示工作。

3、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准入标准,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4、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详细填写孕妇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记录。

5、如实登记孕妇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情况。

6、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年终考核内容。

8、超声诊断仪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9、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B超管理规定

B超管理规定

B超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B超室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 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1.禁止非医学需要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怀孕14周以上的育龄妇女需要流引产的,持县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同意流引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审验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24小时内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并定期反馈县卫生计生局。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5.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医院

年月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背景介绍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是指对于妊娠中期以上的妇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完成终止妊娠手续的一项制度。该制度

旨在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确保终止妊娠手续的合法合

规进行。

目前问题

然而,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该制度增加了妇女终止妊

娠手续的手续繁琐度和时间成本。妇女需要额外花费时间和精力去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需要急需终止妊娠的妇

女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证明文件的查验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额外的工作量和时

间压力。这不仅会延长妇女终止妊娠手续的办理时间,也容易导致

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取消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这样一来,妇女在终止妊

娠手续时无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手续。

2. 加强医院和医生的义务告知。在妇女决定终止妊娠后,医院

和医生应当详细告知妇女的权益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确保妇女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3. 完善终止妊娠手续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

明确妇女的终止妊娠权益和流程,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得到

充分保护。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终止

妊娠权益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对妇女的关爱和支持。

结论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对于妇女的终止妊娠手续存在一定的不便和负担。因此,取消该制度,并通过加强医疗服务、完善法律法规和进行宣传教育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终止妊娠权益和身体健康。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凭单位有关证明实施引产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要求终止妊娠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施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等证明施术。

政策外(计划外)妊娠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未婚的只需提供相关本人身份证明。

三、在引产时,要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医务人员在施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案一并存档。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四、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施术后对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XXX、公安部、卫生部、XXX、XXX、XXX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正当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自己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仳离、丧偶等原因请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自己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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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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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1、未达到法定婚龄,出示本人身份证;20周岁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出示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出示受术者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结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诊断证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胎儿死亡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

目前全省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有: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怀化市妇幼保健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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