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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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项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登记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要求对本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项目部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
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项目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沈海复线高速公路莆田段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危险管理制度
危险源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
危险程度D=LEC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危险严重度
三个主要因素的评分方法如下表:
表一、
评价结果分类及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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