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1].11.30
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工作目标1.提供高质量的科普教育服务,满足观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
2.加强基地内外的宣传推广,提高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建立科普教育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关系,促进科普工作的互动和交流。
三、工作内容1.科普宣传:利用各种渠道、媒体宣传基地的科普活动和科学知识,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
2.展览培训:策划和举办相关的科普展览和培训活动,提供科学知识的传播平台。
3.教育活动: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如科学讲座、实验观摩等,提高观众的科学素质。
4.学校合作:与学校合作,开展科普教育工作,提供学校教师培训和学生科普教育资源。
5.社区合作:与社区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科普知识和服务。
6.企事业单位合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科普教育工作,为其员工提供科学知识和培训。
四、工作流程1.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根据基地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
2.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根据计划组织相关的科普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学讲座、实验观摩等。
3.宣传推广科普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推广基地的科普活动,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
4.教师培训和科普教育资源提供:开展教师培训活动,提供科普教育资源,与学校合作推进科普教育工作。
5.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合作:与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科普知识和服务。
6.评估和总结:对科普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五、工作要求1.科普工作者应具备相应的科学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热爱科普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六、工作保障1.提供必要的科普教育资源和设施,保障科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提供科普工作需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基地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地负责人所有。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了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以及增强科学文化传播力量而设立的场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基地的设立、管理、活动组织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基地的设立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设立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科普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基地的选址应该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并具备丰富的科普资源。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普教育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教育服务。
二、基地的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基地管理机构应该落实相关责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基地应该建立科普资料库,收集整理各类科普信息,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科学知识。
同时,基地还应加强对科普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改进不足,提升科普教育的质量。
三、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应该积极组织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实践活动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基地应该根据公众的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教育活动,吸引和激发公众的兴趣和热情。
活动组织应该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使科普教育更加生动有趣。
同时,基地还应该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丰富科普资源。
四、评估和宣传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观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基地活动的反馈和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基地还应该定期发布科普教育成果和效果,向社会公布基地的运营情况,提高公众对科普教育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基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科普教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结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的重要平台,也是培养科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安全运行,确保参观者、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参观者及基地内的各项活动。
二、安全责任1. 基地负责人对本基地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安全无事故。
3. 所有工作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基地内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确保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完好有效,并保持畅通。
3. 电气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参观者安全管理1. 基地入口处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参观者注意安全。
2. 对参观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限制参观人数,确保参观者安全参观。
4. 观光游览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参观者进入危险区域。
5. 观众在参观过程中应遵守基地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五、工作人员安全管理1. 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前应检查个人安全装备。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4. 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突发事件处理1. 基地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 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3.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4.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邀请专家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常识。
3. 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X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市X区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区科委会同区教委、区科协负责X区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市级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X市X区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主要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传媒基地、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等三类。
第五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以及针对全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主要包括: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
(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综合性科技场馆、专题性科技场馆以及具备科普功能的其他类型场馆。
1.综合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多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2.专题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单一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3.其他类型场馆,是指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内容的博物馆,并拥有科普功能的活动场所。
(二)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重要内容,具备科普功能,依托科研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基地。
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类、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类、科普培训类等。
1.旅游景区(点)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已经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并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
2.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本单位所拥有的研发、生产、展示、教学的设施和场所等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各类社会机构。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科普教育基地方案
科普教育基地方案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公众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教育和科学文化体验的场所,旨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
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对于推动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培养未来科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基地的选址、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选址是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选择在城市发展规划中有明确科教功能定位的区域,以便与其他科教资源形成互补。
其次要选址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以方便公众到达。
最好是在公园、博物馆等人文景点附近,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环境。
建设内容是科普教育基地的核心。
首先,基地应该提供多样化的科学实践活动和互动体验项目,包括科学实验、科技应用等。
其次,可以建设有关科学知识的展示和普及设施,如科普展览、科学模型等。
再次,可以设置专门的科普教育讲座和培训活动,定期邀请科学家、教授等专业人士进行讲解。
此外,还可以配备多媒体设备,进行科普影视播放。
最后,可以设置一些针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的科普教育课程,让公众能够有针对性地学习科学知识。
运营管理是科普教育基地成功运行的关键。
首先,基地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包括活动安排、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
其次,要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的宣传推广渠道,如建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发布最新活动信息和科普知识。
再次,可以与学校、社区等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学生、社区居民等进行科普活动。
最后,可以根据观众的需求和反馈,不断完善基地的展示项目和活动内容,使基地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还需要政府、企业等各方的支持。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企业可以通过赞助和捐赠等方式参与基地的建设,在交换中获取品牌曝光和公众好评。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对于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设多样化的科普实践项目和互动体验、科普展览和讲座等活动,公众可以更直观地了解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1].11.30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科普基地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而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和管理第五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科普教育为主要目的,集科学知识普及、科学文化交流、科学实验展示、科学实践教育等职能于一体的专门场所。
为了保证科普教育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科普教育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一、基地管理制度1.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1)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普教育部、科学研究部、技术服务部、财务部等。
(2)人员职责: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审议基地各项工作计划、规划和重要决策;办公室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对外接待工作;科普教育部负责基地科普教育和公众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组织;科学研究部负责基地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部负责基地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财务部负责基地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算等。
2.基地管理规章制度(1)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内人员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基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3)基地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账务管理、审计管理等。
二、科普教育制度1.科普教育规划制度(1)基地科普教育规划:包括科普教育目标、重点领域、科普宣传策略等。
(2)科普教育活动计划:包括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竞赛、科普游戏等活动的计划和组织。
2.科普教育管理制度(1)科普教育师资管理:包括师资培训、考核评价、激励奖励等。
(2)科普教育资源管理:包括科普教育设施、设备、资料等资源的管理。
(3)科普教育效果评估:包括对科普教育活动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三、科研转化制度1.科研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项等流程的管理。
(2)科研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保护和利用等管理。
2.科技成果转化制度(1)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估、转化方案的制定等。
(2)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包括市场营销策略、技术转移、专利申请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方案。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谢谢欣赏(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为做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
包括以下六类:(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科普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以展示科普知识、开展科普教育为目的的组织或单位。
科普示范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应当强调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广泛性,突出科普教育的特点和需求,注重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资源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科普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科普教育的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普教育的规划和方案,监督和评估科普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科普教育部,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科普知识,培养科学素质。
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确保科普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信息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保证科普教育的信息传递和交流。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经济运作的稳定和合理。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设立宣传推广部门,负责宣传推广科普教育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根据科普教育的需要,科学规划和布局基地的建设项目,确保基地建设的完善和实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展示设备和教学设施,满足科普教育的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展览馆和虚拟实验室,提升科普教育的交互性和体验性。
第十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展示设施和教学设备,保障基地建设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注意环保和节能,倡导绿色建设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十六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实验等,吸引更多人参与。
第十七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结合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不断创新科普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做到“知行合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科普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下面就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地管理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由基地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等。
二、基地管理制度1.基地开放时间:基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日每天开放8小时,周末和节假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2.基地参观管理:基地应制定参观管理制度,包括参观时间、参观方式、参观费用等,参观者应遵守基地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
3.基地安全管理: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安全和秩序,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安保人员,建立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制度。
4.基地维护管理:基地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组织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基地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基地的整洁和美观。
5.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基地应制定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三、基地管理人员的职责1.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做好基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推动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
2.专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
3.兼职人员:协助专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以上就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基地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希望能够引起管理者的重视,推动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科普基地活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更好的办好XX科普基地,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更广泛地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把科普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科普活动经费。
由一名领导分管科普基地教育活动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落实科普工作和科普活动。
第三条协会计划部负责制定全年的科普工作计划,并通过理事会和专委会讨论后确定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以青少年科普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
第四条成立一支热爱科普教育的队伍。
设科普辅导员,努力为每位辅导员做到“三个一”作好保障服务工作(即订阅一本科普书刊,辅导一个科普兴趣小组,每周摘录一条科普信息)。
第五条科普基地服务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满足中小学生各种科普、法律、健康等学习的需要,科普教育在教学中要有可操作性,可通过听课、讨论、座谈、相互交流进行科普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第六条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科普活动,杜绝迷信,崇尚科学,每年开展大型科普活动不少于三次,定期进行科普讲座,全年不少于六次,科普基地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参与科普活动。
第七条提升科普基地活动场所的综合层次,完善硬件设施,科普基地要不断更新增加项目,定期更新科普宣传内容,增加配备必要的现代传媒设备,提高科普教育的手段。
第八条健全必要的科普资料,科普活动要有记载,依靠协会内外的力量办好科普基地。
第九条加大科普基地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并参与到科普活动中来。
第十条协会每年对科普活动工作予以评价。
对在开展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科普基地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开展,保护科普基地集体财产和广大青少年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研究院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协会举办科普活动的安全管理。
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粤震…2007‟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震局(办):现将《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主题词: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管理通知广东省地震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动承担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建设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场所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广东省地震局负责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
地级以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对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有固定的科普宣传及示范防震减灾科学内容的场所,具有普及与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设施和器材,配备书籍、展板、图片、多媒体等宣传材料。
第六条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工作正常运转的科普教育工作经费投入。
第八条愿意接受省、市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组织要求第九条所属主管单位的领导应重视科普工作,能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管理方案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管理方案1. 引言科普教育基地是提供科学普及和教育服务的场所,旨在增强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培养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教育的发展。
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管理方案对于基地的规范化和高效运作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基地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活动开展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
2. 组织架构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架构是基地运营的基础,合理的组织架构能够提高基地的管理效率。
一般而言,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整体规划、运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工作;2.科学展示部门:负责基地内科学展示内容的策划、搭建和更新维护;3.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基地内的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4.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基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5.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基地的接待、导览以及参观者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3. 管理流程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流程是基地运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它决定了基地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以下是基地管理流程的简要步骤:1.规划阶段:确定基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制定基地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设计建设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基地场馆和展示设施的设计和建设;3.设备采购阶段:根据基地的需求,采购科普展示设备、教育培训设备等;4.人员招聘培训阶段:招聘并培训管理人员、科普讲解员等工作人员;5.运营管理阶段:组织和管理基地内的各项科普展示、教育培训等活动;6.安全保障阶段:制定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7.客户服务阶段:规划基地接待和导览服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参观者体验。
4. 活动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开展是基地运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基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以下是基地活动开展的一些建议:1.科普展览:定期举办科普展览,展示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应用;2.科普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科普讲座,向公众普及最新的科学知识;3.科学实践:组织科学实验、科学游戏等互动活动,提供参观者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4.学校合作:与学校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邀请学生到基地参观学习;5.主题活动:根据不同的主题,开展寒暑假科普夏令营、科学竞赛等活动。
科普教育场所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场所管理制度一、前言科普教育场所是指专门用于进行科学普及教育、科技知识宣传和科学实践活动的场所。
这些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台、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等。
科普教育场所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文化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普教育场所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管理机构1.科普教育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理顺职责关系。
一般来说,各级政府、相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成立科普教育场所的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的科普教育机构,也可以作为其他单位的附属机构。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机构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费保障。
2.管理机构的任务包括科普教育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科普教育场所的安全、有序运营。
三、场所建设规划1.科普教育场所的建设应当以提升科学文化传播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参观者的需求和利益。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场所的建设规划,明确场所的定位、功能和规模,合理规划场所内各项设施和展览。
2.管理机构应当聘请专业的设计师和工程师,对场所的建设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场所的建设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
3.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所的维护和更新机制,定期对场所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场所的设施和设备良好运转。
四、安全管理1.科普教育场所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的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管理机构应当聘请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场所的安全预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措施。
3.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场所内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五、服务质量管理1.科普教育场所的服务质量是直接关系到参观者的满意度和科学文化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科普教育场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场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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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科普基地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而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和管理第五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八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
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省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协和有关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科协科普部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省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方式与机制。
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工作。
加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部署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科普教育基地规划之中。
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拓展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技术基础建设,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制作一些效果好、影响大的科普类广播、影视、挂图、图书、动漫作品等公共科普产品。
省科协将择优表彰资助,由省科协资助的科普产品版权应免费提供给省科协使用,有关科普资源开发标准请参考《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选办法》(见附件1)。
第十四条省科协每年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和免费发放书刊、挂图等,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积极开展场馆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场馆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省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
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估与撤销第十六条省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同时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附件: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选办法(暂定);2、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测评表(暂定);3、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资源(产品)申报表;5、科普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格。
附件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选办法(暂定)第一章申报对象具有推广科学技术的发生、继承和发展的科学普及知识,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促进学习型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科学精神的发扬和全民科学素质提高的科普教育作用,并具备科学教育、科学传播、科普展示等科普资源的环境和条件。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历史文物文化博物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和生态环境示范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机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科学合理的运作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同志担任馆长,并配有必要数量的、稳定的、合格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3、将科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逐年增加;制定必要的措施确保经费到位,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4、接受省科协和所在市、区(县)政府科普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二)基础设施申报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
1、科普馆: 场馆所在建筑物应独立或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做到物理分割,方便观众进出;展示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合理的参观通道、适宜的灯光照明、通风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在场馆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场馆的开放制度。
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一次性接待能力在80人以上,年接待观众不少于3000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2、科普画廊(栏): 建有10米(2处)或6米(4处)以上的科普画廊或科普橱窗,画廊表面整洁规范,美观大方。
画廊(橱窗)内容每年更换不少于12次,每次更换有详细的时间、内容及照片记录,收集、整理和反馈公众对科普画廊宣传内容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管理。
3、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展品内容丰富、科技含量较高,数量和质量应满足作为科普场馆开放的要求,其中互动展项的数量不少于总展项数的20%。
按计划、有步骤地对展示内容和展项进行更新,展示内容更新率每五年不低于20%。
(三)队伍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设科普协会或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纳入省科普志愿者协会组织管理,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场馆的科普工作,每年不少于50人次。
(四)科普活动1、做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除普及科学知识外,还要宣传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兴趣等方面的内容。
2、每次科普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文字和图片备案;编制场馆工作年报。
3、突出主题,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4、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坚持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中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每年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
5、与所在市、区(县)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每年开展相关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6、科普活动要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理念,互动效果强。
7、加强科普宣传报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舆论。
(五)资源开发为实施广东省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科普教育基地自主开发的科普类图片、挂图、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动漫作品、科普报告、科普研究文献、专题科普展览、展品、藏品、科普活动资源包和各种新颖实效的科普资源一并随申报材料递交,科普产品版权应免费提供给省科协使用。
科普资源开发标准:主题鲜明、内容科学、手段新颖、范围广泛,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1、思想性:符合国家及广东的宣传出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条例,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与创新意识。
2、科学性:主题健康,格调高雅,内容科学,概念和科学技术术语表达准确严谨,数据及实例真实可靠。
3、先进性:构思新颖,能将创新的理念融入作品中,能通俗易懂地反映最新科学理念、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的重点,公众关注的热点;制作手段先进,技术质量好,表现形式具有时代感,创新性。
4、艺术性:语言生动有趣、引人入胜,富有特色,艺术水平高,具有感染力。
科普图书、挂图、报刊作品要求文字精炼,图像精美;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多媒体作品要求音像质量高。
5、多元性:注重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结合。
6、实用性:作品发行量大,受众面广,收视率、点击率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原创性:作品无抄袭,并无著作权的争议。
第三章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一)须经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推荐;(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资源(产品)申报表》、《科普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格》;(2)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