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效力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一、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对应法规
目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对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行了适当限制。
(一)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除了第933条,《民法典》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民法典》新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
(一)、合同解除概念
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顺应了现代社会对自由和效率的追求,体现了英美法系效率违约和大陆法系任意解除权的基本内涵和核心精神,具有兼容并蓄的后发优势和极强的生命力。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在自由及效率基础之上的,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允许通过约定摒弃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允许在其他合同约定内应用,因此需要在《合同法》内添加任意解除权有关内容,对于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合同法
一、引言
合同法内不可逃避的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
(一)概念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法律上,任意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一方在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即可单
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
我们来看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范本。在这个范本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关键
要素:
1. 当事人信息:包括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人的信息。
2. 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等。
3. 解除条款: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哪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例如,可能会规定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者一方出现重大违约
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 通知与确认: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和期限,以及对方确认解除的方式和期限。
5. 结算与赔偿:明确解除合同后的工程款项结算方式和时间,以及因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6. 争议解决:约定如发生合同解除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其他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在实际操作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谨慎,因为它可能会给解除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或者法律责任。因此,在决定是否行使任意解除权之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尽量找到双
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再依法行使解除权,并按照合同范本中的约
定进行后续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有时施工合同不得不面临解除的局面。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实务范本,帮助相关方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依法妥善处理。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些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如果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但承包人拒绝解除,发包人可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当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该如何处理呢?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如果质量合格且有利用价值,发包人应当予以利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如果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换、撤离主要技术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仍不整改,则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发包人也可依法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不可撤销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建设任务,支付价款并承担质量、安全等责任达成一致协议的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到巨大的投资和利益,因此,合同的不可撤销性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不可撤销的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不可撤销的依据
1.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能解除合同。
2. 合同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撤销条款,有利于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平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地位往往不对等。发包人作为投资方,对于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利益驱动。而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承担着项目实施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允许合同随意解除,可能会导致一方利益的严重受损。因此,合同不可撤销性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地位。
二、建设工程合同不可撤销的条件
1. 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撤销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不可撤销的条款。这些条款应当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合同不可撤销条款的设立,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随意解除。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重要考点: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doc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重要考点:合同解除的
价款结算与支付
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盔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一丑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
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
题的解答》
[粤高法(2017) 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一、合同效力
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是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本条突破是在民营企业的招投标方式。但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公众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否则,视为合同无效。因在征求意见时,提出民营企业应当放开,从实践中实际上民营企业对于安全会更加慎重,且国务院的规定属于管理型的规定,所以我们在整理时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法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规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
建
设 (1)一般程序
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
建筑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定义: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建 设
务关系消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一旦发生,合同关系即在
工 法律上消灭,不需当事人主张。
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合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同 法
2.合同解除
规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债权人免除债务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根据发包方、承
建 设
包方双方的协议,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发包人解除合同索赔范围-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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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写关于“发包人解除合同索赔范围”这一主题的文章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详细阐述:
标题: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背景下索赔范围解析
一、引言
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以及在建筑工程、货物采购等领域中发包人的角色定位,强调合同解除后可能出现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从而引入发包人解除合同时的索赔问题。
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与条件
详细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明确何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分析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三、发包人解除合同后的索赔范围界定
1. 直接损失:详述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合理原因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已支付的预付款、为履行合同而投入的成本费用等。
2. 间接损失:论述因合同解除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如项目延误造成的运营损失、市场机会丧失等,探讨间接损失在法律上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3. 违约金与赔偿责任:解析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的情况,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发包人解除合同后成功索赔的具体操作流程及索赔范围,以增强文章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
总结发包人解除合同索赔范围的重要性,并针对企业防范风险、规范合同管理提出建议,倡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参考文献
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研究资料作为理论支撑和依据。
以上框架可帮助您全面深入地探讨发包人解除合同后的索赔范围问题,具体内容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填充和完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
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若干问题分析
、
2 ・ 9
第2 5卷
攀枝花学院学报
第 5期
从该解 释看 , 包 人 享 有 法 定 解 除 权 的事 由是 发 承
后, 承包人 将会 因举 证不 能而 承担违 约责任 。 3 承包 人 已经 完 成 的建 设 工程 质 量 不 合 格 , 、
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 行 , 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 。
事人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当事人~方或双方 的重 大利 益 , 事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不 足 以保 护 当 自身 利益 , 当解 除合 同条 件 成 就 时 , 当事 人 就 可 以 选择 合 同解 除 的维权方 式 以维 护 自身 的权 益 。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权 的行使 , 法 律采取 了较一般合 同解 除更 为 慎重 的态 度 , 对合 同 当事人双方行使解 除权 的行 为进 行 了严 格 的限定 。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 解除权行使 的法定程序与方法、 同解除后 的处理等方面的法 合 律问题进行分析 , 不仅有助于承、 发包双方 的正确 理解 、 慎重 行使 合 同 的法 定 解 除权 , 也有 肋 于 合 同 解除纠纷的正确处理, 防范合同解除纠纷的发生。 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解 除条 件 的法律 规定 ( ) 合 同法》 于合 同解除条件 的一般规 一 《 关 定 我 国《 合同法》 第九十 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 “ 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 1 因不可抗力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合 同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 或 者 以 自己行 为 表 明不 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
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意
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
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
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
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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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2017)151号]
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一、合同效力
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是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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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工期延误,是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如施工者组织能力的因素、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压缩工期、发生工期迟延时未能及时签证,致使产生合同纠纷时,承包人无法有效举证。
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则不能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并及时签证确认。否则纠纷产生后,承包人将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时,还应适当考虑合同工期对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工程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小。如果发包方为生产经营性
的企业,合同的标的为厂房或经营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方合同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反之,若为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非重大影响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此时,应不支持发包人的合同解除主张,但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就不能投入使用,发包方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当然应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这里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能是限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只有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才可能认定为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则应当以减少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解决,而不能解除合同。
4、发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于转包行为和分包行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分包,则不宜一刀切认为发包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如果分包单位是具有分包工程相应资质,且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能力和总承包人相当甚至高于总承包人,则不一定一律支持发包人的主张。对于转包,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也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不一定非要提出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可以看出,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严于发包人。承包人只要具备了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发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发包人具备了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还必须达到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承包人才能解除合同。那么,合理期限是几天呢。建设工程中一般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一般为28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以28天为限。因此,承包方催告以后,28天发包方还不履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若没有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则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司法解释中,则限定该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还要达到了承包人无法施工程度,即履行困难。
所以,承包方以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第一、有拒付工程款的事实;第二、达到了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的程度;第三、承包方要催告;第四、催告以后28天内,发包方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第五、解除合同要通知到发包方。否则,承包方要对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承包人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有检验的义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见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25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这一义务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若违反这一义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承包人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要提供相应的反证则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此时,赋予承包人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一定的制度意义。但实践操作中,承包人是否会援引该条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无疑问。为合理有效规避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