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专稿]从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看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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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专稿]从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看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确定
2011-6-3
内容摘要: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为代表,各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均在积极探索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指标,本文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框架下,分析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资本调整指标的选取、调整系数的确定、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逆周期资本缓冲,调整指标,调整系数
在反思此次金融危机时,如何防范银行业及其监管所暴露出的顺周期性形成的冲击,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文件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进的内部评级法和基于“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就在客观上加大了周期的波动性。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四个方面应对顺周期性:一是通过对内部评级模型的输入参数的平滑减少最低资本要求产生的顺周期性,二是建立前瞻性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三是建立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留存缓冲制度,四是建立与信贷增长有关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

2010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IS)重点研究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调整指标的选择和调整参数的确定问题,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各国实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指引》确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实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实施原则。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逆周期改革措施中不仅研究了周期调整指标的选择和调整参数的确定,以确保逆周期工具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还包括各国政府实行逆周期监管政策的具体细则以及与货币政策等逆周期工具的协调,为确定相应的监管指标提供了参照。

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下,逆周期监管指标的设定实际上同时涉及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中的三大支柱:因为逆周期监管一方面影响到作为第一支柱的资本约束,在监管实施过程中也直接与第二支柱的外部监管相关。

另外,由于逆周期监管指标还包含大量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也与第三支柱相关。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监管指标的提出及其选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提出了范围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由普通股和高质量资本构成。

具体实施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各国有权根据本身的金融状况,确定计提合适的逆周期资本。

这一规定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充足率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以及资本留存缓冲2.5%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

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目的都在于提高银行业在经济恶化时期的恢复能力,弱化顺周期性带来的影响,且逆周期资本的实施比留存资本缓冲更加灵活。

从监管的角度看,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主要目的,是使得银行可以在经济繁荣时积累逆周期资本,在经济恶化时释放逆周期资本,以平滑经济周期中经济的波动性。

从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看,理想的逆周期指标应当满足两个特征:首先,能够反映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其次,在经济繁荣时期能够根据该指标积累足够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在经济恶化阶段能够根据该指标以合理的速度和数量释放缓冲资本,因此调整指标的选择是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第一步。

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别考虑,可以将逆周期监管对应的指标划分为系统性的和银行层面的指标。

系统性指标主要就是宏观经济指标,例如实际GDP增长、实际信贷增长、信贷/GDP
比率以及信贷/GDP缺口(信贷/GDP比率与其长期趋势的差)等。

银行层面指标一方面表现为反映银行部门经营状况的指标,例如银行信贷增长、银行的总体利润等,另一方面是反映资金成本的指标,例如银行业的信贷利差水平、银行短期流动性筹资的成本、债券价差等。

通过对比各指标在历次银行危机中的表现,上述指标对金融危机的解释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

虽然从逻辑上看,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是密切联系的,但从具体的监管指标角度看,经济指标的波动性要高于金融指标,例如信贷指标的波动性要高于银行坏账率指标。

具体来看,信贷增长和信贷/GDP比率能较好体现经济恶化的状况,而房地产价格对长期趋势的偏离程度对预测经济恶化有一定参考作用。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建立的向量误差模型的测算结果,与信贷有关的系统性指标中信贷/GDP比率缺口的效果最优;而在银行层面的指标中,损失指标对于其他指标而言相对较优。

但是在历次危机中的指标检验结果表明,银行业的利润指标在历次危机中的表现不稳定,而银行的损失指标在预测经济繁荣阶段时的参考价值并不高,在预测衰退阶段时的参考价值较高;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根据检验的结果,信贷指标在历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较为稳定,加上数据的易得性和准确性,信贷/GDP比率通常被视为资本缓冲积累阶段的重要调整指标之一。

二、调整系数指标的确定
从监管指标的角度看,调整系数是连接调整指标与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中间指标。

以信贷/GDP比率指标为例,如果将这一指标设定为监管指标,则当该比率超过某一临界点时,应按一定比率计提逆周期资本,较为简单的做法是将调整系数与调整指标间设定为线性关系,即分别确定一个最高指标(H)和最低指标(L),在最高与最低区间内逆周期资本随指标线性增长,超过最高和最低时分别记2.5%和0。

如下图所示:调整系数1、2分别对应0和2.5%的逆周期资本。

因此,调整系数的确定涉及两个关键因素,分别为斜率的设定及指标上下界的选择。

调整系数图
从具体的操作角度考察,如果选择以信贷/GDP为主要监管指标,来确定逆周期缓冲资本,从具体的计算流程上,首先是计算信贷余额占GDP的比重,进而确定信贷/GDP与历史趋势值的差额,即缺口比率,在此基础上利用调整系数将缺口比率转化为逆周期资本要求。

不同调整指标的调整系数并不相同,在图形中表现为L、H及直线的斜率不相同,一般对称性波动的指标其斜率为1/(2×std),std为指标波动的长期标准差,即当调整指标在负方向上偏离长期平均值一个标准差时,调整系数为1,逆周期资本为0,当调整指标在正方向上偏离长期平均指标一个标准差时,调整系数为2,逆周期资本为2.5%。

而对于非对称性指标,例如CDS价差在经济周期的繁荣时期接近0,在经济周期的恶化时期会逐渐变大,当指标高于长期平均值1.5倍标准差时将调整系数为2。

通过对历次银行危机的研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对于信贷/GDP缺口比率指标设定,L=2%,H=10%较为合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缺口比率的确定依赖于长期趋势的计算,而长期趋势又依赖于统计计算方法,因而不同国家可以采用的标准也可能不同。

事实上,完全依赖于预定准则的逆周期资本计提方法,从检验结果看,往往不能很好地衡量经济周期波动,这就需要将监管指标与其他的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判断金融系统的状态,这些备选的参考指标有:资产价格、资金成本、CDS价差、真实GDP等。

三、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需要与多种经济指标并行运用来做出风险判断
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规定,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设定不同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各国监管在本国范围内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制定清晰的实施规则。

首先,监管机构在设定监管指标时,需要考虑逆周期的监管指标应当如何协调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之间的关系。

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要求,当监管机构运用相关的指标判断系统性风险较大时,应当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利润分配来加大资本约束,这就是所
谓“资本留存缓冲约束”。

由于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业增加资本充足率需要一段时间,监管当局应该提前告知银行进行逆周期资本的积累,以使银行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新的资本要求。

其次,跨国银行的逆周期指标的设定,需要考虑不同市场的周期差异。

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相关要求,东道国的监管机构应当对境内所有营业的银行设定与其信贷水平相对应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而且还需要在银行系统性风险增大时设定更高的资本要求。

由于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信贷状况可能不一样,即使根据同样的监管指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设定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可能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跨国经营的银行的逆周期资本就是所有东道国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跨境银行在不同国家的信贷风险暴露占总信贷额的比率。

第三,不同的逆周期监管指标存在相应的缺陷,需要与宏观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判断。

在目前的各种逆周期监管判断指标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比较认可信贷/GDP比率,但是,在特定的场合下,很可能非信贷和金融方面的原因,导致了GDP的下滑,从而相应推高了信贷/GDP比率,此时还需要与其他指标进行对照以避免误导。

第四,从不同国家实施逆周期监管的角度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相关经济体需要及时披露逆周期监管指标、特别是缓冲资本决策的信息。

这主要是因为缓冲资本决策指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当局的主观判断,因而对不同经济体的监管机构所赖以进行决策判断的依据和逻辑进行及时披露,有助于提示市场对监管当局确定的主要监管数据的主动遵循的自觉性,也可以促使金融机构主动进行监管指标可能变动的压力测试。

四、逆周期监管指标与货币政策逆周期工具之间的协调直接影响到逆周期监管的政策效果
除了监管机构通常所可能运用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等相对微观层面的监管指标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中同样存在大量可以发挥逆周期效果的政策调节工具,因而监管机构的逆周期监管指标与货币政策的逆周期工具之间应当加强协调。

在逆周期工具的传导方面,货币政策的逆周期工具的传导渠道一般有银行资本渠道、利率渠道和汇率渠道,而监管部门的逆周期资本约束指标主要通过资本渠道,并间接通过利率渠道传导。

这两种逆周期工具,在政策目标和传导渠道上有不少类似的地方,因而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影响,但是,不同逆周期监管工具的制定、实施机构可能不同,不同逆周期工具在相同经济周期条件下的效用也可能并不太一致,因而监管部门的逆周期监管工具与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工具特别需要加强协调,才能避免二者的叠加并放大波动,或者是二者之间相互抵消形成的政策效果下降。

在协调逆周期监管工具和货币政策逆周期工具之间的关系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所具有的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监管原则,在多种情景下可能会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有所弱化,例如在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随着经济改善而减少,推动风险资产规模降低,进而使得资本约束减少,银行可以获得更大的放贷空间,相应就可能减弱经济繁荣时期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效果。

在利率等传导机制上,监管部门的逆周期监管指标也同样可能与货币政策的逆周期指标相冲突。

具体来说,货币政策在紧缩时,通常市场利率升高,这反而可能推高银行的银行存贷款利率以及利差水平,进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意愿,从而导致减弱货币紧缩的政策效果。

在监管机构和货币政策决策机构分立的国家,在逆周期监管方面的这种协调与合作显得尤其重要。

* 本报告为“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 中国科技大学王凤娇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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