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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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司考试题
2011年 卷一 单选第3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 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 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 法律?( )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
指内国对外国法人法律人格的承认,是 外国法人以自己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 活动的前提。
特别认可 逐案审批 一般认可 备案 相互认可 双边条约 分别认可 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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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
1980 年 10 月国务院 《关于管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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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3.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 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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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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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 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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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8岁 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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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三、破产地社会秩序
5、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敌视待遇。 在奴隶制时期,外国人被视为敌人,被 捉拿的外国人在内国仅具有奴隶身份, 不具有任何民商事法律地位,因而他们 不可能参加任何民商事活动,成为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古希腊, 法律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 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的行为也不认为 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到奴隶社会后期 才有所改变。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武器局案
3、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 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 遇。它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也可以通过 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 投资而作出的特别优惠的承诺。
4、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 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 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 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 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 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 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 要求对等。
根据国际法原则:一个在另一国领土内经商并 受该国保护的外国国民,被视为与他居住和经营所 在地国家的国民处于同等地位。一方面,就警察管 理和其他便利而言,他享受该国的保护;另一方面, 他应服从该国的政治变迁,与该国商人处于同等的 地位。在他所居住的国家发生由有组织武装部队或 士兵引起的国内或国外革命、战争、暴动或其他国 内动乱时,由此造成的损失,他所属国政府没有权 利为他要求与该国本国公民不同的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受到 歧视,因为萨尔瓦多法律规定向遭受这种损失的外 国人提供与本国公民同样的赔偿。最后,仲裁委员 会驳回了美国的请求。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主体2022
国际私法主体国际私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一)国民待遇1、概念: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国民待遇制度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3、新特点:(1)国民待遇以互惠为条件互惠的要求一般都以对等为条件,而非绝对以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为互惠标准。
(2)国民待遇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3)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受到限制仅就一般而言,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并不完全一样一般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和民事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不给予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1、概念: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一般是条约义务)2、法律类型:(1)按国家关系来分,互惠的和非互惠的(2)按给予的权利范围来分,无限制的和有限制的(3)按给予的条件来分,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3、范围:通常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规定4、例外:(1)一国给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与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5、与国民待遇相比不同点①规定方式:双国条约或多边条约\\国内法或条约②待遇标准: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内国国民的待遇③目的: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本国人处于平等地位④适用范围:一般是概括性的一般问题\\经济贸易领域的某些事项(三)优惠待遇1、概念: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2、比较(1)与国民待遇的区别:①范围、领域:在条约或国内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领域内\\概括性的②待遇水平:可能高也可能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相同(2)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通过国内立法或条约直接给予\\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标准3、普遍优惠待遇(1)概念: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2)特点①普遍的,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由发达国这章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四)不歧视待遇1、概念:一国与另一国约定,一方不得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对方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法律,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确保各国民商事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和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组织。
其调整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权、家庭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破产、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互惠原则和保护原则。
主权原则强调各国自主决定适用本国法律的权力;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平等对待;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给予法律地位方面应遵循对等原则;保护原则强调对在本国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当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或合同的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
3.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4.跨国继承:涉及跨国遗产继承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
五、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六、国际私法的实践与应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国际私法为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英国对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因出生取得,在 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
(2)选择住所( Domicile of Choice):基于具有行为 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基于法律直接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
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 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 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 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 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
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 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万英镑,上述银行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债券,
债券通过金融市场出售分散到私人手中。
缺席判决:中国支付本息,否则强制执行其在美财产。
中国外交部备忘录:违反国家豁免原则及恶债不偿的
国际法原则。
结果:美法院撤销缺席判决,拒绝受理该案。
原告:美国人狄恩•司考特
被告:中国烟火制造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2、法律适用方面: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
法。……”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 (1)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 (2)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 2、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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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特 定的目标。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 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有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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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 成员习惯性居住的地点。
住所的确定方式
通常根据个人意愿、家庭 关系、社会生活等因素确 定住所。
住所的重要性
住所是国际私法中确定管 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 据之一,也是个人财产权 益保护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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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受到其经营范围、资格条件、章程规定等因素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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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常根据法人的国籍、住所或实际控制地等因素 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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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地域统一体 。
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其中,主权 是最重要的要素。
国家的分类
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领土面 积可以分为大国和和小国,按照政治制度可以分为社会主 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等。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思考与讨论】
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 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方法有何不 同?
一、自然人——国籍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对解决国籍冲突的不同 的价值取向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都对国籍问题予以关注,但这 并非重复,二者的着眼点是不同的。公法致力于消除 和避免冲突存在,主要通过签多边条约、双边协定、 进行国内立法等方法解决。私法则是在这种客观现实 存在的情况下如何使主体的属人法在个案中有且唯一 化。
一、法人的国籍
(一)法人国籍确定的不同主张及通论 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住所地主义 准据法主义 实际控制主义 复合标准说 从实践上看,采用登记地主义或住所地主义的国家 较多。
一、法人的国籍
(二)我国关于法人国籍的态度 我国对内、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不同 的标准,即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 登记主义;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设立 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分别认许程序三外国法人的认许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一般认许在中国直接投资不存在认许问题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特别认许
2010年4月8日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我国对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积极 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区别住所、居 所、惯常居所等。 掌握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对解决国籍冲突的 不同的价值取向。 了解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等。
二、自然人——住所
(一)住所、居所、惯常居所辨析(讨论)
二、自然人——住所
(二)冲突的解决方法 ①.各国的作法。(自学) ②.我国的作法。《意见》183条。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 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住所为住所。 )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主
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3.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4.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
内法,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
5.基本原则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6.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
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
第二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案例四:荷兰公民马克的行为能力确认案
荷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到中国 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 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 机与之互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
好友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
马克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 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
能 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 所所在地国法。”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
国籍 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 某一处所,长住意图和久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 个重要因素。
居所(residence)是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 住的处所,是暂时居住或者客居之地。
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 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 例外: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行为地法。
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 居
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法律问题】本案件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被继承人刘汉源的 住所应如何确定?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阵痛说
露头说
人
的
独立呼吸说
出
人
生
出生完成说
的
死
亡
存活说
哭声说
生理死亡
(自然死 亡、绝对
死亡)
呼吸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跳
脑电波 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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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 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 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 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 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 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 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 产继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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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数 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
的推定,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 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人为后死之人;如 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 数人,年龄均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岁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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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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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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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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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h
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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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04司法考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 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 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者,即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
主体主要有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在特殊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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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 的条件
《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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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05司法考试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 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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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25年财产法148条规定:推定为年长者先死,则对女 儿有利;而依德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应作同时死亡,便成了 无人继承财产。(两国实体法——继承法发生冲突)
规定关于推定死亡问题。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
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即推定为长者先死,则对女儿继承 有利;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即应作同时死 亡,便成了无人继承财产,对英国国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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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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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的冲突及解决 (三)中国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住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
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 幼者被推定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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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德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危难 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
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 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继承 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辈先死;如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 的继承人继承。
消极冲突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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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 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积极冲突)自然 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消极冲突)
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 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 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 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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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冲突
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导致国籍的冲突, 给予当事人和国家带来不便,为当事人本国法确 定增加了难度。
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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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冲突的产生及解决 产生:
A、生来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合并主义) B、传来取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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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英国籍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不论该船是否在外国领海港口,均认为是英国公民; 美国却认为在美国领海或港口内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儿童应取得美国国籍。 一个日本妇女乘坐英国商船在美国领海上生一个儿童,该儿童就可能取得三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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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内国籍优先 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国 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