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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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萧山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和大厦业主公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住户联谊、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内涵。

第六条萧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有经营相应规模物业服务的管理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合理使用物业管理经费,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制度,遵守工资福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安防、绿化、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队伍,保障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妨碍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具备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和信誉,具有在本行业规模条件下的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物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原则进行制定,需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收费项目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列出各项物业服务内容,并对其进行收费,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能耗费用等。

3.收费周期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收费事项和周期。

二、意义和影响1.规范收费行为:实施办法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避免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管理将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3.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细账单制度,业主可以查询每项收费项目的用途和金额,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和透明度。

4.促进物业行业发展: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提升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吸引更多资金和人才的投入,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几点建议1.明确收费标准:政府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制定适宜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既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又不能过分增加业主的负担。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监督其按照规定收费,确保资金用途合理。

3.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物业服务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政府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为物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维护业主权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政府应与企业和业主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且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价服[2005]307号)进行修订。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附件2:《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萧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萧山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萧山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三)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五)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公共秩序维护;(三)环境卫生保洁;(四)绿化养护;(五)车辆停放管理;(六)业主和使用人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制度条例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调整。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2003年5月1日杭价服[2003]67号)各区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意见,经研究,对我局制定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房[2002]7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别墅等住宅和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物价局将另行制定公布。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在杭州市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及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背景近年来,物业服务业在国内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建设中,物业服务公司通常是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居住环境卫生的主要责任方。

但是,在服务和收费问题上,从业人员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也趋于增多。

为解决这一问题,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内容1.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公司在收费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物业服务费应按照物业服务项目不同收取,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收费程序物业服务公司应向居民送达收费通知书,并解释清楚其中各项费用的用途和标准。

业主可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明细表查询清楚自己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

物业公司还应该及时为业主提供缴费渠道。

3. 收费标准的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时间、计算方法和超期收费标准公示在物业服务管理处和物业服务公司网站上,以保证业主对收费标准和标准变更的透明和可控性。

4. 收费的监督市区物业服务局应对杭州市各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其网站、物业公司公告栏等多个位置回应业主的咨询,对物业服务成果进行评估。

业主也应该及时向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局反映遇到的问题或意见。

三、意义杭州市引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后,不仅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增加服务质量,降低业主的维修费用,还有助于提高业主获得服务信息和监督的能力。

在短期内,这项措施将使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并增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

长期来看,它将帮助杭州市物业市场的稳定与长久发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34页)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34页)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34页)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1)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2)。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杭价服[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2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2

附件1: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
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

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要求。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乙级)
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

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要求。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丙级)
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

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要求。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丁级)
附件2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萧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和工作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维护- 安全保卫与监控- 绿化养护与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4.2 物业服务应达到以下标准:- 公共区域应保持清洁、无垃圾堆放- 安全系统应24小时运行,保障业主安全- 绿化区域应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美观- 公共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符合政府相关规定。

5.2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能耗费等。

5.3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2 对本规定有异议的,可向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可采取预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萧山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萧山区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萧山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2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2.3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3.1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保卫、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计划、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及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4.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2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物业维修、更新及改造的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争议。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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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可采取预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待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确定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物业服务企业按审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与原拟定预收的收费有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
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小区独立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装饰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购房者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次月计收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按户收取,即:80(含)平方米以下为1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为20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为250元;200平方米以上为300元,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标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会同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萧价[200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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