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投资合作:泰国国别指南(2015年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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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投资合作:泰国国别指南(2015年版)

5.税收/关税

5.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泰国税收法律是1938年颁布的《税法典》,泰国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外国公司、外国人与泰国公司、泰国人同等纳税。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的方法,故意漏税或伪造虚假信息逃税的行为,将被处以严厉惩罚。

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它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泰国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5.2 适用法律

《税法典》是泰国税收的主要适用法律。该法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行

业税以及印花税做了法律上的规定。《石油收入法》则对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做了

规定,《海关法》则适用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泰国政府根据管理需要会对商品代码分类和海关关税

进行不定期调整,有关法令和公告可在泰国海关厅网站上查询。

5.3 进口关税

目前,泰国海关进出口商品代码和关税管理体系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海关关税法令制定的。在泰国,大部分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两部分税,一是海关关税,二是增值税。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

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到岸价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0-80%之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后的总价值乘以7%。泰国给予东盟成员国和与其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

•泰国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和一些电子产品;

•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

•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

•大米52%;

•奶制品216%;

•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关税;一些化工原料也按1%征收关税;对初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按5%征收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按10%征收关税;对成品一般按20%征收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按30%征收关税。

5.4 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20%,每半年缴纳一次。

基金和联合会、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

的3%。

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

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税。公

司内部合作所得的红利免征50%的税。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

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企业研发成本可以作

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作1.5倍扣除。

提示中国企业关注泰国税收激励政策,下述情况可得到低税率优惠待遇:

•注册资本低于500万泰铢的,净利润低于100万泰铢的,按20%缴纳;净利润在100万

-300万泰铢的,按25%缴纳;

•在泰国证交所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泰铢的,按25%缴纳;

•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润的10%缴纳。

此外,国外来泰投资的公司如果注册为泰国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5.5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

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7%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征收。按照泰国有关税法,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可以减免的收

入类别及其减免额/率如下:

•租赁收入,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减免比例从10%-30%不等;

•专业收费中,医疗收入减免60%,其它减免30%;

•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减免40%,减少的总额不超过6万泰铢;

•承包人收入减免70%;

•《税法典》第40款所规定的其它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减免65%至85%。

5.6 增值税

泰国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泰国增值税普通税率为7%(其中6.3%为国家对商品销售及服务或商品进口征收的税率,0.7%为地方行政机构征收的税率),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

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厅在货物进口时代征。需缴纳此项税款的有: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

根据规定,7%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以促进民间消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上调至10%(其中9%为国家对商品销售及服务或商品进口征收的税率,1%为地方行政机构征收的税率)。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经营者的年销售收入少于120万泰铢;销售或进口未加工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药品等;销售或进口报纸及书刊;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文化及宗教服务;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出口货物、泰国提供的但用于国外的劳务、国际运输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项目项下政府机构或国企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向联合国机构或外交机构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保税库或出口加工区之间提供的货物或劳务。

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征收额:应纳税额=产出税-投入税。

产出税指买卖经营者向购买人收取的增值税,而投入税指的是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向供应商支付的货物或服务税额。如果计算的结果为正,则经营者必须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主动向税务部门纳税。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则以现金或税金核销等形式向经营者返还税款,退款在下一个月还清。

5.7 特别营业税

特别营业税是1992年开始实行的一种间接税,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部分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划入特别营业税的范畴。征收特别营业税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业及相关业务,寿险,典当业和经纪业,房地产及其他皇家法案规定的业务。

其中,银行业、金融及相关业务为利息、折扣、服务费、外汇利润收入的3%,寿险为利息、服务费及其它费用收入的2.5%,典当业、经纪业为利息、费用及销售过期财物收入的2.5%,房地产业为收入总额的3%,回购协议为售价和回购价差额的3%,代理业务为所收利息、折扣、服务费收入的3%。在特别营业税的基础上加收10%的地方税。

6.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

6.1 会计账簿和法定记录

根据2000年的泰国《会计法》,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有权发布规章来规定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的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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