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
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二章冲突规范(一)
第三章冲突规范(二)
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九章继承
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
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名称P23-24
(一)法则区别说
(二)冲突法
(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四)外国法适用论
(五)涉外私法
(六)私国际法
2、国际私法定义P15
(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
(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A、国际交往中产生
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
2、私法性。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
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多选、简答]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单选]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简答]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多选]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单选]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单选]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多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单选]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单选]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单选]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
.(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
【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
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
【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
【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
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
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
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
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
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精华版考点归纳
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其实就是出现了冲突规范之后,按照冲突规范规定的法律适用指引去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比如:动产继承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2)注意区分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
例:《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规范
《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冲突规范
什么问题什么适用什么法,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不去解决管辖权问题。
(3)冲突规范的种类:
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国际私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
第二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功能是选择法律,即对某涉外法律关系的调整者,依一定事实因素,找到所使用的法律。功能决定了结构。)
一、范围和系属
范围是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某民事关系
系属
二、连接点
指能够将某民事法律关系与某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素。如:行为地、国籍、婚姻举行地。如:涉外无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合同内容,依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常见的连接点: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当事人的合意、法院地等。(多为客观的地理标志)
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将系属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
在系属中直接指明使用外国法或者内国法德冲突规范。(“边”的含义)
三种形式:
1、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
如:“合同法”关于三资企业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
2、直接指明使用外国法:
如:民法通则关于中国公民居住国外适用居住地法律
3、直接指明适用某外国法:
如:《俄罗斯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
二、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在系属中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标志,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才能确定适用何国法。
如: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体现了内外国法平等适用,是各国冲突规范的主要形式)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
指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法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予以适用。
依选择但是可分: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一)法律的区际冲突
(二)法律的人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速记口诀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速记口诀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速记口诀作者的话:自己为了考试总结的,原创仅发在豆丁上望转载标明。希望对你有帮助,同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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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试~
一、民事权利
1.人
(1)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经居地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经居地,若有能力行为地,婚姻继承是特例。 (3)宣告:宣告踪亡经居地
2.公司:公司事务登记地,二者相异主营地,经居即为主营地。(权行组股)
3.人的权利:人格内容经居地
4.三个特殊
(1)代理:代理行为行为地,代理关系发生地,委托代理可自己。 (2)信托:信
托自治发财地
(3)仲裁:仲裁协议可自己,若无机构仲裁地
5.两个补充
(1)两个国籍经密地,无国不明经居地
(2)经居不明现居地
二、婚姻
1.结婚
(1)结婚条件共经居,若无经居共国籍,无一经国缔结地 (2)婚续缔一经国籍
2.夫妻
(1)夫妻人身共经居,若无经居共国籍
(2)夫妻财产限自己,主财一方经国籍,若无自己共经居,若无经居共国籍 3
子女:子女身财共经居,无利一方经国籍
4.离婚
(1)协离限一经国籍,若无自己共经居,若无经居共国籍,若无国籍机构地 (2)诉讼离婚法院地
5.其他三个
(1)收养:收养条件和手续,收养被收经居地,效力收时收经居,解除收被经法地 (2)扶养:扶利主一经国籍
(3)监护:监利一方经国籍
三、继承
1法定:法继被死经居地,不动产继是特例
2.遗嘱
(1)遗嘱方式易成立,立死行为经国籍
(2)效力立死经国籍
3.遗产管理所在地
4.无继被死所在地(无忌背死所在地)
国际私法背诵版
国际私法背诵版
国际私法背诵版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特征:国际性、广泛性、
冲突性)。
二、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内法+条约);2.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3.统一实体规范(条约);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程序性规范=司法协助+外交)。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5.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四、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将法律分为两大类:1.人法、2.物法。
五、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尤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六、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
七、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
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⒈国民待遇制度以互惠为条件;⒉国民待遇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⒊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受到限制。
八、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
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包括以下方面: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具许可证的发给;海关手续;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国际私法 笔记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力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中至少有一个是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1、涉外:主体:本国和外国;客体:主体都为本国,客体涉外;法律事实: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因素涉外;法域:在一国境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区域。2、民商事关系:如婚姻、继承等关系。二、 法律冲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在这些法域中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产生的原因:1、涉外关系的存在;2、各国民商法规定的有所不同;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1、间接调整法(冲突法调整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最积极罪直接的方法,但其无法使当事人预见到行为结果,会造成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在用冲突规范确定实体法的过程非常复杂)。2、直接调整法: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用以直接支配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积极性:能够避免法律冲突。缺点:适用的领域非常小。)三、 国际私法的性质:1、既具有国内法也具有国际法的性质;2、既属于实体法也属于程序法;3、既是私法也是公法。四、 国际私法的历史:学说史:Ⅰ、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c)(一)源于意大利:巴托鲁斯:1、物法:关于物的法则,物法属地,只有域内效力;人法:属人,可以有域外效力;混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由行为地法支配。2、评价:积极:(1)把法律冲突分成两个方面来分析:①城邦法是否能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②城邦法是否能适用于域外。(2)反对极端的属地主义而提出属人主义路线。消极:法则区别过于机械。(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三)荷兰:胡伯:国际礼让《论罗马法现行法》;A、胡伯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内有效,约束其全体公民,但无域外效力;2、领土内的一切人,无论是定居还是暂住,都被视为居民;3、各国统治者处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本国适用后,在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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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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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注意,只能麻烦他国“使馆”,可以麻烦我国“使馆+领馆”)*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用中国法。
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在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行为地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因有特殊规定除外。* 法人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国籍);主营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用主营地(类似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 民通意见182,多国籍的,以住所或者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为本国法。* 民通意见183,有多处住处的,以与争议关系最密切联系住所为住所。
时效、代理、信托*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意思自治优先> 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船舶、民用航空器* 物权:船旗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国);特例: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合同:适用一般规则:公约> 意思自治> 最密切地> 国际惯例。* 侵权:共同船旗国> 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共同海损理赔计算:理算地法律。
家庭关系* 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结婚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婚姻缔结地法。*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如,离婚条件):法院地法。* 夫妻财产: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针对3种:1.父母子女人身关系(一方居所+国籍);2.抚养(一方居所+国籍+财产);3.监护(一方居所+国籍)
【重点】继承* 法定继承: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方式:1.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2.国籍国法、3.遗嘱行为地法均可;遗嘱效力:1.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2.国籍国法。(无行为地)* 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劳动合同* 不能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劳动地法> 用人单位营业地法(劳动地难以确定的)*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地法+ 被派遣地法> 用人单位营业地法
物权* 一般规则: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意思自治+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
合同* 一般规则:条约> 意思自治> 最密切地(物所在地、先义务人给钱人所在地)> 国际惯例* 消费合同:意思自治(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 购买地(被害人经常居住地无营业活动时)*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行为地)*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为地)*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动产所在地)*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涉及三资的合同2、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侵权* 一般规则:意思自治> 共同居所地> 侵权行为地* 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 被请求保护地* 产品责任:意思自治(主营业地+ 侵权地)> 被害人经常居住地> 主营业地+ 侵权地(被害人经常居住地无营业活动时)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教育网
涉外商事法律适用定义于各部商法(特别法)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法)
票据的涉外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有行为能力国法,且债务人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优先。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和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需有有效的仲裁协议2.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3.仲裁原则上应开庭不公开审理4.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证据保全5.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一裁终局。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