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xx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xx】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xx】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xx(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xx】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7篇)为尽量避免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育课上发生安全事故,为尽量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今天店铺为你整理了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希望对你有用。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篇1贯彻国家教委、国家体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体健康成长,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按《条例》规定,要全面搞好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要努力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切实加强对本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1、建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王为副组长,组员有总务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副组长主持该小组的日常工作,体育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工作。
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审批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制定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规章制度;预算、审核和监督学校每年体育工作经费;对学校体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级和教师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建全体育教研组,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落实学校对体育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组织学校体育工作和正常开展,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积累保存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3、在学校体育工作上,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课外结合,校内校外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努力做好学校体育课工作。
(1)教导处要坚决保证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教学时间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严禁随意挤占挪用体育课时间。
切实保证学生每周体育课、体锻课,要坚持做好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2)体育组要加强对体育教学标准、教材、教法的学习和研究,要努力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一节的教案,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坚决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或用同一本教案对不同年级使用,对备课、上课,辅导等工作,纳入本校量化考核。
2023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23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和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创新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课程设置,并按照学生身体发展特点和兴趣爱好的需求,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并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体育课程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保障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条件,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体育训练和比赛。
第八条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比赛活动,鼓励学生勇敢拼搏、团结协作,在比赛中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和竞争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评价机制,定期对学生的体育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的体育工作。
第三章课外活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俱乐部和社团,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体育锻炼机会,例如晨练、校园运动会、健身操等,让学生积极参与,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一定量、合理安排的课外体育训练,例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培养学生的体育技能和竞技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和义务劳动,例如参加社区义卖、义工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学校篮球校队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篮球校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生体育素质,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建学校篮球校队,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篮球校队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和体育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篮球校队的宗旨是锻炼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比赛意识,提高学生篮球水平。
第四条学校篮球校队的管理机构为学校体育教师,负责组织篮球训练和比赛,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校篮球校队的队长要带领全队团结协作,遵守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参与训练和比赛。
第六条学校篮球校队队员要热爱篮球运动,服从教练指导,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遵守纪律规定,维护校队形象。
第七条学校篮球校队管理机构要加强队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专业指导,积极组织训练和比赛,努力提高队员篮球水平。
第二章篮球训练第八条学校篮球校队每周至少进行三次训练,每次训练不少于两小时。
第九条篮球训练内容包括基本动作训练、身体素质训练、战术训练和比赛模拟训练。
第十条篮球训练要求队员认真执行教练的指导,积极参与训练,刻苦练习,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一条在训练中,队员要遵守秩序,听从指挥,保持训练场地整洁,珍惜球场设备,保持良好训练状态。
第十二条队员要注意安全,遵守训练纪律,严禁打架斗殴、违纪行为,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章比赛管理第十三条学校篮球校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篮球比赛,提高队员的比赛经验和水平。
第十四条比赛前,学校篮球校队要认真训练,做好技战术准备,保持良好状态,争取取得好成绩。
第十五条比赛中,队员要遵守比赛规则,遵从裁判指挥,保持体育精神,尊重对手,维护比赛秩序。
第十六条比赛后,队员要认真总结比赛经验,找出不足之处,努力改进,提高比赛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篮球校队在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将得到学校相关奖励,鼓励队员勇攀高峰。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学校篮球校队队员要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比赛规则,遵守队内纪律,维护校队形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体育事业和推进学校体育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习惯和意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
第二章学校体育工作的内容第三条课程设置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体育课程。
体育课程内容应包括体育基本功训练、体育技能训练、体育游戏、体育比赛等。
第四条体育设施与器材学校应配备相应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以满足学生日常体育活动和体育课程的需要。
学校应加强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条体育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学校应积极开发和利用体育教育资源,加强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合作,拓宽学生的体育活动渠道。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运动会等活动。
第三章学校体育组织与管理第六条体育教师的配备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体育教师,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教育。
体育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指导学生进行体育活动。
第七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与跟踪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并跟踪学生的身体发育情况。
根据测试结果,学校应开展相应的体育干预措施,帮助学生改善身体素质。
第八条体育课程计划与安排学校应结合学生的学习进程和身体发育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体育课程计划和安排。
体育课程应与其他学科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体育工作的监督学校体育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工作的督导机制,定期进行体育工作的自查自评。
第十条评估与奖惩学校体育工作应根据学生的参与情况、体育成绩和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工作出色的学校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学校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学校体育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施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内容。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炼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体育课教学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发展、全员参与、全方位推进的原则,加强管理、改善环境、完善设施,培养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和习惯。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学生为中心,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人性化管理为手段,以培养学生身体和智力双重发展为重点。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政策和规定,以校园体育馆为基本训练场所,注重体育活动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社会实践相结合,推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体育教育。
第二章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由体育教研组、体育委员队伍和体育器材保管员组成。
第六条体育教研组负责制定学校体育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制定体育活动安排,组织体育活动的筹备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体育委员队伍由学校的每个班级选派优秀的学生担任,负责组织班级体育活动,维护学生的体育权益,协助体育教研组开展体育工作。
第八条体育器材保管员负责学校体育器材的安全保管和维护,做好器材清点和修复工作。
第三章学生体育训练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每年的体质监测和体育训练,对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条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学生参加不同类型的体育训练和比赛,培养学生面对困难、团结合作、锻炼意志品质和身体素质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时间安排,设置不同的体育课程和训练项目,让学生自由选择参与。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内体育比赛和赛事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并根据比赛成绩给予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有良好的体育锻炼和训练场所,并对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齐全的体育器材,确保器材数量足够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部-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意见,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校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第三条《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上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至四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标准》的实施要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学生“达标争优、强健体魄”。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实施《标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方面,必须进入学校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工作和办学方向的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统一管理、认真实施。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浙教体[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体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的通知(浙教体〔2006〕16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促进学校加强体育基本建设、改善体育教学条件、强化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并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
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方案一、目的意义了解《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体育法规、制度在我省高校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各高校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体育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体育教学条件、加强体育基本建设、强化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并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主要依据督查工作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主要依据,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关于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在相关指标设定上参照了《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采取分级评定的方法,设立6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共41个观测点,在此基础上确定32个重要指标和9个一般指标(具体见附件1)。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章名】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章名】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中心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中心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学生文化学习与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体育素养和综合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中心学校,包括城市和农村的中心学校。
第三条中心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提高体育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中心学校体育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 全面参与原则: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提高体育锻炼的普及率。
2. 科学发展原则: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科学安排体育课程和锻炼内容,提高体育锻炼的实效性。
3. 特长培养原则:发现和培养体育特长生,提高学生在体育方面的专业水平。
4. 竞赛激励原则:举办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竞技热情,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
二、体育课程与教学第五条中心学校要根据新课标要求,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
1-2年级每周4节、3-6年级每周3节体育与健康课程,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第六条中心学校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对在体育方面有一定天赋或有某项运动特长的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训练,全面发展他们的体能和身心素质,提高某项运动技术和水平,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七条中心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竞技热情,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
第八条中心学校要将体育项目纳入校内课后服务的特色课程,充分发挥以体育智、以体育劳、以体育德的作用。
三、体育师资与培训第九条中心学校要加强对体育师资的培训和引进,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中心学校要定期组织体育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中心学校要鼓励体育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教师基本功比赛、论文报告会等活动,提升体育教师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四、体育设施与保障第十二条中心学校要保障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体育锻炼环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通过开展体育教育、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全面素养。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美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按照“育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学生个性和兴趣的发展,以及科学、规范、系统的方法,促进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注重合理安排时间,使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力。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学校行政部门和教师团队一同参与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师生和家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体育教育第七条学校体育教育采取必修和选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学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年龄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符合科学原则,按照学科教育的规律和教育教学的需求,采取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丰富教学内容,使学生在活动中有所收获。
第九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授学生必要的运动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意志品质、智力水平和协作精神,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格品质。
第十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注重评价,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科学的评价工作,及时给予学生及其家长反馈,帮助学生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体育训练第十一条学校体育训练是指对学校体育竞赛队伍的选手进行的针对性训练和培养,旨在提高队员的竞技水平和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体育训练应当按照科学的方法和规律,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选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和训练方案,采取系统性、全面性的训练,保障队员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
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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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全体学生、教职工及体育工作者。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素养、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为目标,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个体差异,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体育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第六条体育办公室职责:1. 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3. 管理体育设施,保障体育器材的完好与使用;4. 组织开展教师体育培训和竞赛,提高教师体育教学水平;5. 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体质健康档案管理;6. 加强与上级体育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政策支持。
第三章教学与训练第七条学校体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周至少安排两节体育课。
第八条体育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体育专业技能,严格遵守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组织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提高学生体育竞技水平,培养体育特长生。
第十条学校体育训练工作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合理制定训练计划,注重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章体育设施与器材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完善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满足学生体育活动需求。
第十二条体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完好,满足教学、训练和比赛需要。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章健康与安全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学校对在体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制度范本
学校体育工作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一、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体育素养,适应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包括本校学生和外来学生。
三、学校体育工作以培养学生身体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为目标,强调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章节二:体育活动一、学校将开设各类体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课外体育俱乐部、假期体育训练等。
二、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体育活动,积极参与者将获得学校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三、体育活动采取课内和课外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证学生获得足够的体育锻炼时间和机会。
章节三:体育设施一、学校将配备适当的体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场、体育馆、健身房等。
二、体育设施的使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安全和公平性。
三、学生在体育设施使用时,应注意保护设施,遵守秩序,不进行违规操作。
章节四:体育训练一、学校将安排专业的体育教师进行体育训练,确保学生获得合理的训练指导。
二、体育训练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进行个别指导。
三、学生在参加体育训练时,应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离队或违抗训练要求。
章节五:健康管理一、学校将进行学生健康体检,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保护学生身体健康。
二、对于体育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或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老师并接受处理。
章节六:体育考核一、学校将对学生的体育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成绩、课堂表现和训练成果等方面。
二、体育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体育素养和学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章节七:奖励制度一、学校将根据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出色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金、特殊待遇和加分等。
三、奖励的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表现来定,公平公正。
章节八:违纪和处分一、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 教育部我委于1987年9月制定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经全国近四年的试行,情况良好。
最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正式颁发施行。
“体育合格标准”是评价中学生个体发展水平、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有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助于督促中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督导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认真、踏实地做好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评定第三条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成绩及格;(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关联法规:第四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
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
总评合格标准为: (一)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第一、二学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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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我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比赛和学籍等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定义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高水平运动员的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或经学校选拔成为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专项及运动等级,并于每年2月1日前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联系、遴选、确认等工作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
第五条经省招生部门批准进入我校学习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凡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所在学院配备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非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所在学院相应年级(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
体育学院负责高水平运动员在训练、竞赛过程中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适时通报给相关学院。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年总结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及违纪处分等,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及党、团组织发展按组织程序进行转接和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组织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住宿由所在学院与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协调安排,并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学与训练管理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原则上实行单独编班,单独制定教学计划,单独进行专业文化课考试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学生专业文化课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体育学院负责运动训练、竞赛等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训练计划制定的原则
(一)高水平运动员按专业制定单独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中应包括专业文化课程和训练、竞赛课程,其毕业学分应与相应专业毕业学分基本一致(可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学分)。
教学计划中专业文化课程学分应不低于毕业总学分的70%(含体育类专业的专业术课课程),训练、竞赛课程学分不超过毕业总学分的30%,训练与竞赛课程学分的比例为 4:6。
(二)专业文化课应包括学校规定的公共必选课、本专业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并单独制定每门课的教学大纲和考试要求。
(三)运动训练课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并严格考试。
高水平运动员不再修学公共体育课。
(四)高水平运动员可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但需参加所学课程的校内考试。
(五)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文化课和运动训练课考试、成绩评定,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经学校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遵守《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到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办理高水平运动员注册手续并按有关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定办理有关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课程由项目主教练从学生训练出勤、训练情况等方面考核,给出该学期训练课程成绩,并记相应学分。
因请假缺训累计超过一学期训练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二分之一以上者,该学期训练课程成绩为不及格,不记本学期训练学分。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竞赛课程成绩由项目主教练根据学生参加竞赛情况评定。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根据竞赛名次(集体项目还应根据队员上场情况)评定并获得相应的学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项目规定上场人数加1 人确定。
高水平运动员擅自外出参加比赛,其本学期的训练课程、竞赛课程成绩记不及格。
(一)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的参赛队员相应学期竞赛成绩均可记及格。
(二)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优秀: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的参赛队员;
2、全国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8名,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
3、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良好:
1、全国比赛、省级比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队员;
2、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4--8名,集体项目前4—8名的主力队员。
(四)下列情况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中等: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参赛者或集体项目获4--8名主力队员外的上场者;
(五)在同一学期多次参加竞赛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比赛中同时获个人和集体项目名次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因训练、竞赛而不能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应由体育学院向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耽误的课程由体育学院与相关学院协商,教务处协调后安排补课、辅导、考试。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可按赛事等级、获奖名次给予其当学期每门文化课一定的奖励分数或奖励系数,但文化课考试分数与奖励分数之和不超过85分(文化课考试分数超过85分的不再加奖励分数,以考试分数计其成绩)。
(一)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竞赛专业文化课奖励分数或奖励系数如下: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参赛队员奖励80分;
2、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的个人项目前6名,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其奖励系数为1.7;
3、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项目7、8名,集体项目7、8名的主力队员;未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前6名,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省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 名的主力队员,奖励系数为1.6;
4、未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项目7、8名;省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4—6名,集体项目4—6名的主力队员;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奖励系数为1.4。
5、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7、8名;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4—8名,集体项目前4--8名的主力队员;全国比赛参赛者奖励系数为1.3。
6、省大学生运动会及以上等级比赛的参赛者未获第一款1--5项中规定的名次的,奖励系数为1.2。
(二)高水平运动员一学期获多项名次的,按其获奖的最高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分数或奖励系数。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竞赛后,体育学院应及时将其参赛及获奖情况书面报教务处,集体项目应确定主力队员名单。
第二十条高水平运动员考试不及格,可按规定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本专业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于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玉溪师范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有关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未尽事宜,按《玉溪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队主教练每年应制定训练计划,确定平时训练和赛前集训时间和训练内容,经体育学院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体育学院每年应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比赛计划,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因特殊原因须临时参加的比赛,体育学院应专题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高水平运动队参加的竞赛所属级别一般在报名前应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训练并保证训练质量。
教练员应做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考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确定参与的所有竞赛,不得擅自外出参加竞赛。
教练员应做好高水平运动员竞赛期间考勤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训练与竞赛补贴
第二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训练与竞赛期间学校给予一定的竞赛补贴。
补贴根据训练情况、竞赛成绩分成一、二、三等3个档次。
第二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补贴先按最低档次的50%发放,年终时由主教练根据队员平时训练情况和竞赛
成绩及参赛情况拟定队员补贴等级并经体育学院审核后,按确定的等级发放其余额部分。
第八章竞赛奖励
第三十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物质奖励应根据竞赛等级、获奖名次、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确定不同等级。
第三十一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玉溪师范学院
教务处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