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7篇)
为尽量避免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育课上发生安全事故,为尽量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今天店铺为你整理了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希望对你有用。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篇1
贯彻国家教委、国家体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体健康成长,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按《条例》规定,要全面搞好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要努力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切实加强对本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1、建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王为副组长,组员有总务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副组长主持该小组的日常工作,体育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审批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制定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规章制度;预算、审核和监督学校每年体育工作经费;对学校体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级和教师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建全体育教研组,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落实学校对体育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组织学校体育工作和正常开展,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积累保存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x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
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xx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
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
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
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xx】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
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
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
,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
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
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xx】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
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
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
学生开放。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
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十二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Hale Waihona Puke Baidu习
,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第十三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
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
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2023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23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和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创新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课程设置,并按照学生身体发展特点和兴趣爱好的需求,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并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体育课程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保障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条件,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体育训练和比赛。
第八条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比赛活动,鼓励学生勇敢拼搏、团结协作,在比赛中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和竞争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评价机制,定期对学生的体育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的体育工作。
第三章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俱乐部和社团,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体育锻炼机会,例如晨练、校园运动会、健身操等,让学生积极参与,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学校篮球校队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篮球校队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生体育素质,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建学校篮球校队,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篮球校队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和体育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篮球校队的宗旨是锻炼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比赛意识,提高学生篮球水平。
第四条学校篮球校队的管理机构为学校体育教师,负责组织篮球训练和比赛,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校篮球校队的队长要带领全队团结协作,遵守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参与训练和比赛。
第六条学校篮球校队队员要热爱篮球运动,服从教练指导,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遵守纪律规定,维护校队形象。
第七条学校篮球校队管理机构要加强队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专业指导,积极组织训练和比赛,努力提高队员篮球水平。
第二章篮球训练
第八条学校篮球校队每周至少进行三次训练,每次训练不少于两小时。
第九条篮球训练内容包括基本动作训练、身体素质训练、战术训练和比赛模拟训练。
第十条篮球训练要求队员认真执行教练的指导,积极参与训练,刻苦练习,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一条在训练中,队员要遵守秩序,听从指挥,保持训练场地整洁,珍惜球场设备,保持良好训练状态。
第十二条队员要注意安全,遵守训练纪律,严禁打架斗殴、违纪行为,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章比赛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篮球校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篮球比赛,提高队员的比赛经验和水平。
第十四条比赛前,学校篮球校队要认真训练,做好技战术准备,保持良好状态,争取取得好成绩。
第十五条比赛中,队员要遵守比赛规则,遵从裁判指挥,保持体育精神,尊重对手,维护比赛秩序。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
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部-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意见,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
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我校人才培养
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
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校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12]53号)、《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
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
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
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第三条《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
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
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
与分析系统上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至四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标准》的实施要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学生“达标争优、强健体魄”。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
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1998年03月20日颁布并施行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20日
【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为了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我委根据两个《条例》,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现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检查评估以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对象,其他学校是否列为检查评估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
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
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
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
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
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
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
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
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
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
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
,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
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
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
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
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
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
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
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
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
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
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
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
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
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
,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
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
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
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2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3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4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5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6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7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8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第9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章名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小学体育管理制度
小学体育管理制度
XXX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学校必须正确处理体育与德育、智育等其它教育的关系,充分发挥体育的育人功能。
第三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1.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的能力和惯;2。提高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3.增强学生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提高学生审美品位,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体育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管理
第六条建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组员有总务主任、教导主任和体育教师。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规划;2.审批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
标准》的实施;3.制定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规章制度;4.预算、审核和监督学校每年体育工作经费;5.对学校体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级和教师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教务处是具体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对体育工作的全程管理,并做好体育教师的考勤、考绩工作。
第八条总务处制订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体育教研组要结合本组实践,制订学期计划,组织完成承担的体育工作任务。学期终了,应就工作作周全总结。
第十条体育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出现伤害事故。要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总务处提出体育器材设备的更新添置申请。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3.0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正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
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
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
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
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
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章名】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
动。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
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
,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
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章名】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九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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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我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比赛和学籍等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定义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高水平运动员的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或经学校选拔成为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专项及运动等级,并于每年2月1日前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联系、遴选、确认等工作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
第五条经省招生部门批准进入我校学习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凡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所在学院配备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非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所在学院相应年级(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体育学院负责高水平运动员在训练、竞赛过程中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适时通报给相关学院。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年总结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及违纪处分等,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及党、团组织发展按组织程序进行转接和管理。高水平运动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组织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住宿由所在学院与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协调安排,并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学与训练管理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原则上实行单独编班,单独制定教学计划,单独进行专业文化课考试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学生专业文化课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体育学院负责运动训练、竞赛等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训练计划制定的原则
(一)高水平运动员按专业制定单独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中应包括专业文化课程和训练、竞赛课程,其毕业学分应与相应专业毕业学分基本一致(可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学分)。教学计划中专业文化课程学分应不低于毕业总学分的70%(含体育类专业的专业术课课程),训练、竞赛课程学分不超过毕业总学分的30%,训练与竞赛课程学分的比例为 4:6。
(二)专业文化课应包括学校规定的公共必选课、本专业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并单独制定每门课的教学大纲和考试要求。
(三)运动训练课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并严格考试。高水平运动员不再修学公共体育课。
(四)高水平运动员可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但需参加所学课程的校内考试。
(五)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文化课和运动训练课考试、成绩评定,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经学校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遵守《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到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办理高水平运动员注册手续并按有关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定办理有关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课程由项目主教练从学生训练出勤、训练情况等方面考核,给出该学期训练课程成绩,并记相应学分。因请假缺训累计超过一学期训练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二分之一以上者,该学期训练课程成绩为不及格,不记本学期训练学分。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竞赛课程成绩由项目主教练根据学生参加竞赛情况评定。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根据竞赛名次(集体项目还应根据队员上场情况)评定并获得相应的学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项目规定上场人数加1 人确定。高水平运动员擅自外出参加比赛,其本学期的训练课程、竞赛课程成绩记不及格。
(一)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的参赛队员相应学期竞赛成绩均可记及格。
(二)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优秀: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的参赛队员;
2、全国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8名,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
3、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良好:
1、全国比赛、省级比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队员;
2、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4--8名,集体项目前4—8名的主力队员。
(四)下列情况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中等: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参赛者或集体项目获4--8名主力队员外的上场者;
(五)在同一学期多次参加竞赛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比赛中同时获个人和集体项目名次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因训练、竞赛而不能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应由体育学院向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耽误的课程由体育学院与相关学院协商,教务处协调后安排补课、辅导、考试。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可按赛事等级、获奖名次给予其当学期每门文化课一定的奖励分数或奖励系数,但文化课考试分数与奖励分数之和不超过85分(文化课考试分数超过85分的不再加奖励分数,以考试分数计其成绩)。
(一)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竞赛专业文化课奖励分数或奖励系数如下: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参赛队员奖励80分;
2、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的个人项目前6名,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其奖励系数为1.7;
3、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项目7、8名,集体项目7、8名的主力队员;未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前6名,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省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 名的主力队员,奖励系数为1.6;
4、未经分区赛进入全国比赛个人项目7、8名;省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4—6名,集体项目4—6名的主力队员;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奖励系数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