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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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体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第三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专责部门和工作程序,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不良资产的登记、管理、评估、处置等工作,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五条机构合作与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不良资产登记与管理第六条不良资产登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计量和估值。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处置方式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清算等,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或通过法院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构与责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与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不同解读与补充对于本办法的解读与补充,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资产不良化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保障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经营管理部门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处置专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处置活动。

•公正透明: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处置过程及时披露,减少利益损失。

•安全高效:不良资产处置应考虑安全、高效因素,尽可能减少不当处置、债权人损失。

四、不良资产分类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坏账类:企业应收账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2.存货类:企业采购的商品或原材料不能及时出售或加工,导致存货长期积压而转化为不良资产。

3.抵押担保物类:企业以固定资产、房地产等为抵押或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4.各类股票、债券类:企业投资证券市场的资产,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等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5.其他类:包括罚款、处罚、罚金等。

五、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下:1.资产评估:依照法律程序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值。

2.资产收购: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不良资产。

3.资产拍卖:对于不良资产可进行拍卖,确定购买人进行处置。

4.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回购、以物抵债等。

5.资产交接:处置后的不良资产应交由收益方处理。

六、不良资产处置表现本公司应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开展情况,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处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有关情况。

七、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应受到监督和检查,具有反馈作用。

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

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

类 型 的 企 业 分 别 设 计 不 同 的 处 置 程 序 , 以 防 止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或 承 包 商 和 买 主 勾 结 舞 弊 , 将 资 产 以 低 于
其 真 实 价 值 的 价 格 出售 ,使 国 家 受 到 损 失 ;根 据 资
产 的 种 类 确 立 不 同 的 处 置 程 序 , 应 收 账 款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诉 讼 、 实 物 资 产 拍 卖 程 序 尽 量 简 化 , 同 时 回 避 地 方 法 院 出 于 地 方 保 护 偏 袒 债 务 企 业 而 为 不 良 资 产 的处 置 设 置 障 碍 的行 为 。 为 了解 决 上 述 问 题 ,我 们 不 妨 借 鉴 国 外 实 例 。 重建信托 公 司 ( RTC) 在 处 置 资 产 时 , 形 成 一 套 以 招 标 为 基 础 的 标 准 程 序 。 基 本 内 容 为 : ① RTC 准 备 一 套 材 料 来 介 绍 要 出 售 的 资 产 , 并 说 明 所 要 出

是 资 产 证 券 化 。 四 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这 种
合 并 到投 资公 司设 专 人 管 理 ,也 可 以成 立 专 业 的 处 置 机 构 。 如 果 成 立 一 个 不 良 资产 专 业 投 资 公 司 来 管
理 , 就 会 轻 松 多 了 。 不 良 资 产 获 利 是 非 常 正 当 的 经 营 行 为 ,需 要 社 会 充 分 认 定 ; 处 理 不 良 资 产 也 要 突 出管 理 的 价 值 。 2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程 序 。 不 良 资 产 的 价
示 的底 价 和 其 他 条 件 ;② 邀 请 潜 在 的 买 主参 加 信 息
会 ,介 绍 资 产 情 况 和 RTC 提 出 的 初 步 处 置 方 案 ; ③ 有 兴 趣 的 买 主 会 有 机 会 进 一 步 了 解 资 产 情 况 , 与 RTC 交 换 处 置 设 想 ( 如 只 购 买 一 部 分 待 出 售 的 比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不良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资产无法如期收回或者价值下降的资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会对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分类1. 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收回或转让的资产。

2. 不良资产的分类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呆账贷款:借款人长期拖欠款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坏账贷款:借款人彻底无力偿还借款,资产价值几乎无法收回。

三、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资产,防控风险扩散。

2. 恰当处置原则因资产类型、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争取最大程度回收资产价值。

3. 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诚信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声誉。

四、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步骤1. 不良资产确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程序确认不良资产,及时核实资产情况。

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处置预期价值。

3. 处置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机和方式。

4. 处置实施按照决策方案落实处置,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

5. 资产回收争取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完成处置过程。

五、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措施1. 内部审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

2. 政策支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政策工具支持不良资产处置。

3. 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处置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处置风险。

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决策的精准和科学。

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维护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价值回收,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七、总结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2002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称企业改制)的步伐,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若干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和《辽宁省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程序的若干意见》(辽国资企字(1998)第1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工作在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论证;(二)组织产权界定;(三)监管资产评估;(四)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或股权管理方案;(五)收缴并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过程中,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出让方代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出让方代表确定的改制企业名单,论证改制方案;(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三)核批改制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四)核准评估报告;(五)确定转让基准价;(六)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七)受让方交纳产权转让收入;(八)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引言在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取代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始终是国家的当务之急。

在国企的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出现是必然的。

与其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的产生和扩张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在国有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国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就国有企业在面对不良资产时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

一、国企不良资产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失去了一定的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的资产。

包括过期存货、坏账、闲置的固定资产等。

二、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模式(一)企业主体模式采取以企业为操作主体,小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更了解自己的不良资产,尤其是特殊设备的市场价值和应收账款回收的优势。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只注重财务指标,忽视了资产质量,缺乏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与追责,无法从根源上对潜在的不良资产形成预警。

(二)金融资产经营企业模式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时,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处理流程和方式。

在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以国有企业信用业务为主,并且贷款手续较为完善,更易于获得法律证据。

(三)资产管理中心模式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的、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即“国资控股企业”,它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产生的巨额资产进行集中处理,旨在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平台,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正常回收或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坏账、呆账、闲置资产、过剩产能等。

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监测体系。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监测体系,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计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资产问题。

3. 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4. 健全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和措施。

5.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不良资产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1. 资产处置和拍卖。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济利益,减轻负债压力和经营负担。

2. 兼并重组和整合。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来处理不良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债务重组和清收。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重新安排债务的偿付方式和期限,减轻负债压力。

4. 破产清算和处置。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和处置不良资产,消化不良资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企业的破产重组和再生。

1.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2. 加强监管和处置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物和非实物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以及往来款项、短期和长期投资等。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清查出的各项尚未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实物性、债权性及股权性资产。

第三条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下列事项中涉及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适用本办法。

(一)拟改制而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行为时涉及资产评估确认的不良资产和资产损失;(三)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资产损失;(四)企业清产核资期间申报的,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企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尚未给予认定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各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财务审计认定的和资产评估中确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和影响程度认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认定第六条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023修正版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贷业务中的贷款、债券等,由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而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或处于违约状态的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采取科学的方法,通过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障资产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2 公平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内外部人员违规套利。

债权人应依法、诚实守信地进行资产处置,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2.3 经济效益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的最优价值。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3.1 不良资产识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识别体系,及时识别出潜在的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3.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3.3 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制定根据不良资产的评估结果,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计划应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目标等内容。

3.4 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不良资产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3.5 不良资产处置结果评估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处置计划,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4.1 自行处置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包括协商重组、清收、转让等方式。

4.2 委托处置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和专业性。

4.3 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资产证券化工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变现。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行为,健全完善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资监管体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XX市XX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23〕X号)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定和核销不良资产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区属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等,包括坏账、存货、投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担保和其他等损失。

第四条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机制,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第五条区属企业应定期对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办法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条区属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不良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具体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

第七条区属企业对不良资产损失的证据,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确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温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浙国资发〔2005〕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出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清产核资等特定经济行为中清查出的不良资产核销、划转及清理回收等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清查出来的不良债权、股权、其他权益性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核销第四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合法证据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会遇到不良资产,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是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理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不能够形成经济效益的、无法通过二次拍卖等手段变现的资产,也即是企业已经放弃使用、转让或出售的资产。

这类资产会占用企业的存货、资金、库存等资源,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需要考虑到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清理的成本。

二、不良资产清理的必要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良资产清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这些不良资产占用比较大的资源,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这些不良资产也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因此,对于不良资产的清理,可以帮助企业回收资源,降低企业的库存成本、财务成本等,并可以积极防范风险,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效益。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在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时,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法:1. 出售对于不良资产,如果其价值尚可或具备一定再利用价值,企业可以选择出售该资产。

出售渠道可以选择拍卖、直接转卖给利润点等方式,这样企业可以得到相应的收益。

例如,某国有企业持有过剩的机器设备,为了避免造成被闲置浪费的情况,可以将这些设备进行拍卖,以获取一定的资金收益。

2. 转让对于无法进行再利用,但具备转让价值的不良资产,企业可以选择将其进行转让。

转让渠道可以选择委托中介机构、招标方式等方式,让其他有需要的企业来使用该资产。

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某个地区拥有一些无法利用的土地,该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这些土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并避免该土地无法使用而带来的财务风险。

3. 抵债清偿对于不良资产价值较低且无法出售或转让的情况,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抵债清偿的办法。

也就是将该资产作为对某一债权方的债务进行抵押,以抵消企业的债务,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例如,某国有企业负担了大量的债务,但同时有一批无法变现的闲置设备。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8.13•【文号】财清办[1996]185号•【施行日期】199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8月13日财清办〔1996〕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

为巩固清产核资成果,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及质量,推动企业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减少损失,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总体工作要求,1996年应有步骤地组织对国有企业各类不良资产进一步清理和处理。

为此,根据各地工作开展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国有企业对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进行了初步清查。

在已进行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中,有部分资产损失尚有残余价值或修复调剂利用价值,有部分债权积极组织追索可能回收,有的不良投资组织必要监管有可能挽回一部分。

而对在清产核资中尚未批准核销的部分资产损失,因种种客观原因企业一时难以收回,随着时间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将有可能演化成实际损失,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完成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不良资产的清理在当前很有必要。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促进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二)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帮助国有企业挽回部分资产损失,为基层企业办实事和办好事,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废旧物资的利用。

(四)有利于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体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服务的形象。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摘要】国有企业资产清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而处置不良资产是资产清理的关键步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我们需要分类和识别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合理评估其价值。

接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并寻找合适的买家进行转让。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处置不良资产的风险。

结论指出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这些方法,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优化自身资产,实现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清理、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分类、识别、评估、价值、措施、买家、转让、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结论。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管理和清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资产清理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对其资产进行分类、识别和处置,以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资产清理不仅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必要的战略举措。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能够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可以释放出更多的资源和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清理不良资产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资产清理能够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通常资产规模庞大,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可以剔除那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资产,精简企业的业务结构,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只有及时有效地进行资产清理工作,国有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 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在资产清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一直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不良资产不仅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必须加强其管理与处置,并采取相关对策进行探析。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定义与种类不良资产通常指已经逾期或者违约的贷款、应收账款和呆账等无法收回的资产。

在国有企业中,不良资产的种类主要包括:1. 逾期贷款:由于贷款人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按时收回;2. 呆账:企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3. 坏账:企业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4. 库存积压:因为市场需求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产品无法及时销售出去的库存。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不良资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1. 不良资产规模庞大:由于国有企业在过去存在过度投资、政策导向等因素导致的不良资产规模庞大,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2. 不良资产处置困难: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不良资产处置难的问题,因为这些不良资产通常具有较低的市场价值,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或者处置途径;3. 不良资产管理滞后:由于国有企业的体制性质和管理方式的问题,导致不良资产管理滞后,不良资产的形成周期比较长,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持续较长时间。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法与对策:1. 强化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类处置;2. 挖掘潜在价值: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等手段,挖掘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尽可能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回收;3. 建立市场化机制: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化机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交给专业处置机构进行处置,实现最大程度的市场化决策;4. 积极回应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国家银行的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不良资产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减少损失。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对于不良资产这个概念,相信⼤家并不陌⽣,这也成了⼀些企业单位或者银⾏最头疼的事,处理起来⼗分⿇烦。

那么,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的⼀般经过如下程序: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户债权,也可以是⼏户债权。

后者就是组包了。

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招商,但⼤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

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提出购买的话,⼀般先放置在那⾥。

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多数项⽬需要进⾏处置公⽰——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站上。

2、进⾏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评估。

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

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

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

资产管理公司项⽬组撰写处置⽅案进⾏报批。

参与审批的⼈员不参与项⽬处置。

有的项⽬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

批复后选拍卖⾏,拍卖⾏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

当然,有些项⽬可以协议转让,不必⾛拍卖程序。

有的项⽬可能搞招标,有的项⽬搞竞价。

不管什么形式,⾸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

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

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担保⼈债权已转让,让债务⼈、担保⼈向购买⽅履⾏还款义务。

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要点有哪些1、资料审查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书,包括:⼀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书等。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对于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因此,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十分重要。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档案局反映。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企业,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犯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字[1998]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改革过程中,档案如何处置,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方案的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认定和核销,均适应本规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债权,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性虚盈实亏形成的资产等。

第四条呆坏账损失是指在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呆坏账造成的损失。

认定和核销依据是:(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企业依法破产公告或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或者县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等证明;(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判决或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以及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逾期三年以上且数额较小、催收成本较高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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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2、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

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

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

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四条在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前,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有关税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其具体工作按照《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中介机构等存在弄虚作假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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